袭警事件的防卫控制研究

2017-01-12 16:14
关键词:暴力民警

林 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 北京 100038)

袭警事件的防卫控制研究

林 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 北京 100038)

警察防卫控制不仅关系到人民警察作战技能的效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而且关系到警察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但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却相对缺乏,暴力袭警现象不断出现,这对公安机关执法效力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有效减少甚至杜绝袭警事件的发生,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和法治权威,通过对袭警事件频发原因的分析,从防卫控制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减少社会冲突、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中国梦提供稳定的治安环境。

袭警事件; 防卫控制; 训练机制; 立法完善

0 引言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宁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暴力袭警事件却不断发生。据统计,自建国以来,已有超过一万名民警光荣牺牲,超过15万名民警英勇受伤。2010~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伤亡22 870人,其中因公牺牲2 129人,因公负伤20 741人,平均每年牺牲425人。而分析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暴力袭警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在2013年的袭警事件中民警牺牲23名重伤44名,在2014年的袭警事件民警重伤上升到110人,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有袭警事件发生。

1 暴力袭警事件的危害分析

1.1 袭警事件的危害特征

广大公安民警战斗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线,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现状,经常与犯罪分子的正面交锋,导致侵犯警察生命安全的暴力袭击事件不断发生。从过去发生的案件来看,我国暴力袭警事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性质恶劣,暴力指数呈上升趋势。很多袭警事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以往的干涉、谩骂演变为持刀持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攻击,暴力程度会危及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同时,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的犯罪嫌疑人气焰嚣张,即使在知晓警察身份前提下,仍然敢动用武力抗拒执法,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二是遭受暴力袭击的警种较为集中。暴力袭警事件的主要涉案警种均为基层一线民警,且案件多发生在大型活动现场或抓捕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袭警事件多为群体性事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多于民警人数,警察力量处于劣势地位,这种状况对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巨大阻碍。

1.2 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是民警的个人行为,实际上代表的是国家机关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警察承担着维护保障政府执政效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在群众面前公然袭警不仅损害了警察的个人形象,而且对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也造成极大的破坏。警察执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只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保障警察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曾有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袭击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后,被判处劳动教养惩罚,然而在期满释放时,却被家人开豪车热烈迎接,仿佛凯旋的战士一般。这种现象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极度蔑视,这种错误的英雄主义也为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他们对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以为然,甚至引以为荣,这显然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利于保障警察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1.3 警察执法遭遇信心危机

由于警察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执法形象,在执行公务时,通常都怀着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执法过程谨言慎行,时刻自我约束。然而,由于暴力袭警事件屡禁不止,相当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信心危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敢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加以控制,或者担心执法过当遭到机关处罚,这种状况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并且更加剧了警察执法畏手畏脚的担忧。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敢执法、不敢担当,担心围观群众甚至媒体的舆论压力,担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遇到抗拒执法的情况时,不知如何处理,不善于处理,只能向上级汇报。这并不是警察在遇到危险时不够英勇,而是在面临人身危机时,首先想到的是过往的众多袭警案例,本能地会倾向选择自我保护,而这种保护意识不仅降低了执法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民警的执法行动力。

2 暴力袭警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2.1 安全防卫和法律意识薄弱

基层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注意力集中在执法活动能否有效进行,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或采用什么样的战术技巧,往往忽略了自身的安全问题,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在抓捕行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没有对可能出现的危机状况进行充分的预估,导致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不能快速做出适当的应对应急措施,从而造成袭警事件发生时处于混乱状态。除执行公务时遭受袭击外,很多犯罪嫌疑人出于报复等目的,在民警的住所、办公场地甚至其他公众场所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而对处于非办公时间的警察来说,警戒放松、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是犯罪分子袭击的“最佳”时机。

除了思想上的安全防卫意识不足外,民警法律意识薄弱也是袭警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日常训练中,法治教育的缺失导致民警对于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灵活运用。在遭遇危险情况时,应急状态下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对自己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合法性缺少正确认识,担心自己行为越权或“越界”,加上迫于媒体舆论压力,在执行强制措施时瞻前顾后,不能迅速正确地做出恰当的应对措施,给犯罪分子的袭警行为提供了机会。

2.2 防卫控制训练机制有待完善

人民警察在进入工作岗位前,通常都是专业的公安院校学生(学警),对于执行警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都有一定的掌握,也接受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可以说具备一定的警务素养。然而,警校学生在校园中接受的训练真正运用到抓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安院校负责防卫控制课程的老师多为从事体育工作的,由于专业特性和职业习惯等原因,老师在指导学生进行防卫控制方面的训练时多侧重于体能和招式,但防卫控制的本质是执法行为,与散打、武术等不同,执法行为应当更加注重技术与策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采取最大程度的行为限制措施控制相对人。这就导致民警真正在抓捕过程中遭遇抗拒甚至袭击时,容易采取错误的应急处置措施,从而激化双方矛盾,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是在公安院校的防卫控制训练中,多是对于某种抓捕技巧的单独反复练习,以达到熟能生巧的程度,然而这种机械式的重复练习会导致民警在真正的执法过程中,不能熟练地加以运用。同时,课堂中的教学不仅流于招式,往往缺少实战模拟训练,即使有一些针对性的对抗训练也是有限的,造成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灵活地将学到的技能运用到实践中。

除此之外,民警在真正进入工作后,长时间保持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缺少轮训时间。极度饱和的工作使得民警精疲力尽,无暇顾及体能训练,技战术的训练更是无从谈起。没有充分适当的定期训练导致民警在实践中不能熟练地对防卫控制技能加以运用,也就无法采取合理的应急强制措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加以有效控制,从而造成了不良后果。

2.3 防卫控制立法界限不清

警察在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而非个人意愿,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我国的行政立法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时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面临违规甚至“违法”的潜在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具体应当如何做并没有详细规定,多是些框架、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如对于危险程度与强制措施的对应关系缺少明确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只规定有危害社会治安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并没有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其次,没有规定在面临某种程度的暴力威胁时,可以采用何种程度的强制手段才属适当,这也就导致警察在遭遇暴力袭击时,不知道该使用哪种级别的防卫控制手段才不致越权或“越界”,尤其是对警械具以及武器的使用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警察虽然有使用武器警械对抗暴力袭警行为的权利,却没有对具体的使用规范进行规定,由于法律上的规定太过概括,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并没有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建议,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警行为列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由于警察身份的特殊性,袭警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通常行为更加暴力、危害更加严重。因此,对于袭警行为进行单独定罪量刑是必然趋势,也是合乎情理的,国际上的多数发达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袭警入刑”标志着对于警察权利的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保障了警察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国家对袭警行为坚决严惩的明确态度。尽管如此,我国立法层面对于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定仍有不足,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笼统,“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没有对暴力行为的界定标准进行规定,除肢体暴力、武器暴力外,精神暴力等挑战警察权威的言语挑衅行为是否算作“暴力”并没有说明;二是根据上述条款,妨害公务罪只针对袭击正在执勤期间的民警,而具有针对性的报复行为通常并不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因而对于在住所等地发生的暴力袭警行为无法通过法律进行约束;三是通过妨害公务罪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约束,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罚处罚幅度较轻,难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更无法杜绝暴力袭警行为的发生。

3 减少袭警事件发生的对策分析

3.1 提高安全防卫意识和法律意识

对于屡禁不止、社会危害严重的暴力袭警事件,从国家层面到警察个人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警察作为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者,担负着维护公共治安、保障司法执行等重要职能。如果民警连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又该如何保障公共安全?袭警事件的频发不仅有损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威信,也严重挫伤了民警的执法自信心,不利于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

减少袭警事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民警的安全防卫意识和法律意识。要从上至下、从领导到基层一致重视,把依法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思想教育、政治引导,在安全防范宣传方面加大力度,使民警习惯性处于思想戒备状态,提高民警的安全防卫意识。另外,从制度上强化、疏通警察的维权通道,在遭遇暴力袭警事件时,可以通过专门的渠道及时进行反馈,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调查。在组织架构层面,保护警察权益应当由公安机关一把手亲自挂帅进行监督,对于恶性袭警事件应当保持严肃态度、认真处置。同时,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讲座,通过案例研讨会、警务技能交流会等方式,对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情况进行分析,互相交流分享,以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

另外,从法律层面应当加强民警的法治教育。在如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方面,要树立正确的原则。在对待不同等级的暴力袭击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强制措施,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保证最大限度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对于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限度、合法渠道也应加强教育引导,鼓励基层民警合法、依法地使用武器,一方面敢于使用武器,以达到威慑控制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应避免造成过度执法激化群众矛盾,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对于已经发生的暴力冲突,民警应当依法合理取证,保存有力证据,为日后打击袭警事件中的犯罪分子提供有效证据。

3.2 加强防卫控制训练

对比国内外警察的防卫控制训练体系和方法,我国对民警的专门训练多设置在入职之前,真正进入工作后参加的训练少之又少。对比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警察培训方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卫控制训练。

一是增强体能训练。民警的体能是防卫控制的基础,只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在激烈的对抗中占据上风,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也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而体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要将体能训练日常化、常态化,督促民警进行日常的体能锻炼,时刻保持最好的身体状态。

二是创新实战技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嫌疑人抗拒抓捕的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执着于传统的控制方式在面临具有新时代特点的袭击行为时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应当创新战术训练方法,以保证在面对复杂战况时,可以处理的得心应手。

三是实行分级训练。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已经进入工作岗位的警察实行分级训练,强化不同战术水平的阶段性训练,使日常训练更加具有针对性。为此,可将培训分为3个阶段,入门训练、晋级训练以及高级训练,对于不同水平的民警进行分别训练,在每一级别的训练完成后,要加强训练考核,对于符合考核标准的民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训练,以确保训练的扎实性。

四是健全训练体系。对警察进行训练时,应当以接近实战为基本理念,一切以取得实战的胜利为目标。这就要求在对民警进行防卫控制训练时,除增加模拟对抗的训练外,在武器装备的配发上,也应当在充分保障训练的基础上进行配置,使民警在处置各种警情时敢于执法。

五是提高教练素质。对民警进行训练的教练应当是有着充分作战经验的一线警察教官,在对警察进行培训前,应当充分调研,与受训警员之间有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后,将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相结合。另外,对于从事训练的教练,应当定期开展行业间交流以及国内外学习座谈等活动,以保证教练所传授的知识与技能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与时俱进的。

3.3 完善防卫控制立法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大环境下,要想减少袭警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立法体系的完善,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才能大胆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国家对于袭警行为严厉惩处的决心,然而仅靠这一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立法方面,应从以下3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细化法律规范。目前现行法律中对于袭警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如何适用强制手段方面并没有详细规定,民警仅能依靠一般的社会价值观来进行判断和处置。因此,对袭警行为的处置从立法上细化规定,在法律层面对于民警的合理强制行为赋予合法权利,一方面使得执法民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也起到威慑作用,从根源上减少袭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是扩大妨害公务罪的保护范围。面对不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国警察的数量严重不足。实践中,公务执法更多地依赖于辅警或联防人员,而妨害公务罪仅对警察进行保护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仅仅对“执行公务时”的妨害行为进行限制也是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只有对警察的人身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才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是设立单独的“袭警罪”。通过“妨害公务罪”对袭警行为进行规定虽然从法律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由于警察执法与其他执法行为不同,其具有更高的危险系数,仅仅通过最高刑期3年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惩处是远远不够的,建议设立单独的“袭警罪”,对袭警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保障警察权威的同时兼顾执法效率,更好地保证执法活动的有效进行。

4 结语

面对近几年来平均每年四百多人牺牲的现实,暴力袭警、暴力抗法已成为侵害民警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机制有待强化。因此,从防卫控制的角度加强民警执法规范化,提高民警执法防护意识和实战训练技能,深入推进完善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是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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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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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通(1972—), 男, 浙江人, 副教授, 技能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警务技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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