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中药制剂陷困境

2017-01-12 15:12张玉鹏
中国卫生 2017年5期
关键词:药制剂制剂医疗机构

文/邓 勇 张玉鹏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大批药物新制剂、新品种进入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甚至取代院内中药制剂。在药品市场格局不断变化的同时,国家对药品审批、流通、监管等的规定日益严格,对院内中药制剂的管制也不例外。在这样的背景和政策环境下,院内中药制剂行业处在进退两难、举步维艰的地步。

数量和品种均出现萎缩

纵观院内中药制剂发展,监管法规一再提高审批、生产要求,医疗机构投入增加却未获得相应利益回报,这些都导致其在数量和品种上呈现出萎缩状态。

第一,现行法律制度未考虑院内中药制剂的特殊性

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医院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这一规定确定了院内制剂的法律地位,但忽略了院内中药制剂应有的地位,限制了其流通范围。院内中药制剂物美价廉,在市场上有着广泛需求,它应该与药品一样在市场上广泛流通,这样才能保持生存和发展的活力。

目前,法规对院内中药制剂的定位偏离其本位,在申报注册和配制监督等方面,完全等同西药标准。这一方面虽促进了院内中药制剂的规范发展,但另一方面也给实践中的审批带来困难,如一个早已应用数百年或数十年,且安全性和疗效非常肯定的中药制剂,仍需10万元左右的成本去证明其自身的安全性。高昂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给中小医院带来沉重的压力和经济负担,这些医院只好放弃对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制申报。

第二,院内中药制剂的定价严重滞后于实际成本

近年来,尽管院内中药制剂的申报注册和调制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但大部分的售价还保持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水平。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为例,目前该院销售量排名前十位的院内制剂,零售单价都低于实际成本。如玉红膏,目前医院内售价为7.3元/盒,但在2012年~2014年间,其平均生产成本已达11.61元。也就是说,医院每卖出一盒玉红膏就要贴进去4.31元。

目前,院内中药制剂定价仍然按照2000年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执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尽管2009年11月以后,随着国务院《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颁布实施,逐步放开药品由政府定价的限制,但在院内制剂的定价上依然执行着此前的管理方法。

对于“制造成本”的理解,物价部门也有偏差。首先,仅以原辅料、包装材料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忽视水、电、人力、设备消耗等成本,生产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检验成本和人力成本等也未考虑。其次,院内中药制剂多源于名老中医经验处方、临床科研筛选的组方或协定方,是临床医务人员和制剂人员的智慧结晶,但在成本核算中却没有体现,忽视了医务人员的劳务技术和智慧投入成本。

另外,院内中药制剂的价格还受制于医保。很多医院临床效果好、用量大的院内制剂都在医保用药目录上,因此,这些制剂只能按照最初入医保时的价格售卖,医院无权在价格上做任何调整。尽管医院也想过通过申报把价格调上去,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申报,也没有人接受医院的申请。虽然可以更换医保用药目录,但医院也怕好的院内制剂大面积退出医保目录会引发患者不满,为了大局,医院只能赔钱硬撑。

医院企业均放弃工业化生产

随着中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对于临床用量大、好评度高的院内中药制剂,通过专利转让走出医院进行工业化生产,是其跳出生存困境的一种选择。但面对院内中药制剂本身的固有特点,出于经济效益、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医院和企业纷纷放弃工业化生产。

医院角度:尽管产业化能使院内中药制剂走出目前规模萎缩、价格倒挂、生存困难的危局,同时也能通过专利转让和专利入股增加医院收入,但很多医院对此并不积极。一方面是因为现存的大部分院内中药制剂形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缺乏明晰的专利所有人,医院很难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则是医院普遍认为,目前院内制剂专利转让的费用过低。

企业角度:药品生产企业则从自身利益角度考量,对于收购院内中药制剂专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药研发也并不热情。

神威药业有限公司副总裁陈钟表示,企业在购买院内中药制剂上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由于其大多来源于古方的加减方和老中医的经验方,虽然临床有效,但基础研究薄弱,且其用药的临床记录也很少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标准要求进行。企业在院内制剂的基础上进行新药开发,成本并没有降低,反而因为要支付专利转让费而增加了成本。

区域制剂中心是否可救中药制剂

笔者认为,可考虑建立医疗机构区域制剂中心,以促进院内中药制剂的发展。那么,以下问题随之而来。

法规允许吗?《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具有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如此,建立医疗机构区域制剂中心便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怎么建?应以现有的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雄厚、设备条件较好、业务用房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心医院制剂室或市、县人民医院制剂室为基础,整合区域资源,建立区域医疗机构制剂中心。制剂中心的成立,应由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制剂中心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批、报备、发给批准文号,方准予生产。所生产的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制剂中心按计划调剂给协作医院,凭医生处方在临床使用。在满足临床使用的前提下,应允许剩余的制剂通过合法渠道走向市场,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带头组织行政部门对制剂中心进行检查,以加强监督与管理。

目前,针对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建议先在一些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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