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胜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农业经济经营管理站,内蒙古扎兰屯 162650)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关系是农村最基础的生产关系,土地权益也是农民最大的一块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也是深化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对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对顺利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周边界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以确定土地权属、明晰承包权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土地确权工作实践中发现,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确权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顾虑,特别是乡村干部对农村土地确权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担心确权工作会引起农村长期积累的矛盾集中暴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个别地区甚至不愿意开展确权工作。与此同时,少数群众片面理解农村土地确权,或希望借助土地确权解决无地、少地等承包经营纠纷;或希望通过土地确权将捡种、开垦等原因增加的土地确权给自己,借以巩固既得利益。这些认识上的问题,都为顺利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埋下隐患。
首先,对财政供养人口的处理缺少法律依据。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少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共有人转为财政供养人口,各地试点均将这部分人排除在权利共有人之外。然而,无论是否将这部分人继续列为权利共有人,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法律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资格做出规定,少数户口已经迁入当地并获得耕地的人员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存在争议。
二轮土地承包时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成为推进土地确权工作的障碍,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失(无)地农民和土地调整的问题。
首先,二轮土地承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这一个时期,在自然灾害频繁、农产品价格较低、农民负担较重及“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背景下,部分农户或自愿放弃、或被收回耕地,变成失(无)地农民。有的地方失(无)地农民比例还很高。在农村土地确权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预期下,失(无)地农民群体索要承包地,阻碍确权工作的开展。
其次,二轮延包后,为及时完成税费收缴任务、防止土地抛荒,部分村组进行了土地调整。这种调整虽然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获得了多数群众认可,但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少数农户要求纠正。
应当通过立法或出台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财政供养人口在家庭承包中是否享有权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如何对待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处理这些问题无法可依的问题。
要通过土地确权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培训,使广大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确权不是可干可不干的事,而是不得不干、必须干好的大事,干不好会严重影响到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激发基层干部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热情。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向农民群众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的意义、作用和相关政策,帮助农民群众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土地确权政策,争取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历史遗留的土地承包权属问题,只要符合当时的工作实际,就不能轻易改动和否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群众民主协商,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1]朱北仲.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经济纵横,2015(5):44-47.
[2]杨俊卿,涂维亮.当前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