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守义,刘 欣
(1.安徽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2.河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叙事伦理与中国古典小说的相遇
江守义1,刘 欣2
(1.安徽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2.河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后经典叙事学和修辞学复兴的语境中,叙事研究转向伦理成为一个显著特点。就中国的研究现状看,学界关注的是现当代小说的叙事伦理,对古典小说叙事伦理多有忽视。古典小说对伦理的高度重视使其成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小说,对其进行叙事伦理研究不仅为阐释古典小说提供一种策略,也彰显出我们面对古典小说叙事的伦理态度。
叙事伦理;古典小说;叙事学;修辞;伦理主体
20世纪90年代后经典叙事学在美国兴起后,引领一时潮流的法国结构主义叙事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对文本的过度强调不仅固步自封,而且技术化的分析无视叙事文学的人文关怀,实际上与叙事文学的意图背道而驰。为打破结构主义叙事学的这种文本藩篱,后经典叙事学将叙事学方法和其他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导致了女性主义叙事学、认知叙事学、修辞论叙事学等“新叙事学”的产生。按照赫尔曼的理解,“新叙事学”不再像结构主义叙事学那样是一种单一的叙事学,而是一种复数的、多样的叙事学,在这种复数的、多样的叙事学中,叙事伦理研究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许是由于1990年代伦理学研究的勃兴,“叙事伦理”也成为“新叙事学”的一个热点。叙事学的“伦理转向”有其内在的学理逻辑,为叙事文本的阐释创造了新空间,并为中国古典小说的叙事研究带来新的生长点。
随着后经典叙事学的兴起,结构主义叙事学(即经典叙事学)那种以文本为中心的结构分析遭到人们的质疑,一些新出现的叙事作品(如“新小说”等实验小说)也挑战着以普罗普《故事形态学》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故事模型,在这样的背景下,华莱士·马丁指出:“与其试图发现一切故事都基于其上的形式结构,批评家也许最好是去试图确定一下我们为什么和怎么样象我们所做的那样读故事——不问这些故事抽象地说来是什么,而是去确定我们阅读它们时所直觉地运用着的能力是什么”[1]。这首先打破了叙事文本的中心地位,将叙事文本放在读者和作者通过文本进行交流的过程之中加以定位,其次是在此基础上对批评家提出为什么读和怎么读这两方面的要求。马克·柯里则重视后结构主义叙事学带来的变化:“设法保持叙事作品中相矛盾的各层面,保留它们的复杂性,拒绝将叙事作品降为一种具有稳定意义和连贯设计的冲动”[2]。在这些“复杂性”中,他特别关注叙事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复杂关系,他所说的“意识形态”如政治化、身份意识等都可以包含于伦理概念,这实际上是在讨论叙事的伦理之维。从经典叙事学到后经典叙事学,伦理转向成为主流。
叙事伦理研究应运而生,它继承了以布斯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修辞观点,布斯提倡修辞学批评的目的,既是为了反驳耶鲁学派的“新批评”,也是为了复活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修辞术的定义可以这样下: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3]。布斯的学生费伦干脆从修辞的角度给叙事加以重新定义:“叙事不仅仅是故事,而且也是行动,某人在某个场合出于某种目的对某人讲一个故事”[4]。叙事既然是一个行动,叙事作品只能是这个行动中的一个媒介,它为作者和读者提供一个伦理交流的场所。这样,叙事伦理研究就从结构主义的文本中心转向了以作者和读者两个主体为中心,文本则成为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充满伦理意味的开放空间。在叙事伦理研究中,J·希利斯·米勒的《阅读伦理》与纽顿的《叙事伦理》可谓是两部里程碑式的著作。阅读伦理包含了两层思考:首先,文本中主角的伦理行为是否与阅读文本所产生的伦理行为相一致?其次,冒称普遍的道德法则与叙事有何关联?米勒认为两种伦理行为并不对称,道德法则与叙事之间有一种特殊的、意料之外的联系,即道德法则源自固有的叙事的需求,即使叙事是对道德法则的一种质疑或颠覆。可见在米勒看来,虽然伦理与叙事的关系并非绝对对称、和谐,但两者是不可分的[5]。米勒的“阅读”文本不限于文学,同时涉及哲学话语、批评话语和政治话语,本书中他论述的对象包括康德、德·曼、乔治·艾略特、特罗洛普、亨利·詹姆斯和本雅明。《叙事伦理》一书首次着力提出“叙事伦理”的概念,纽顿认为这一概念是对叙事与伦理之间相互关系的更本质、更合乎文法的表征。“伦理”在纽顿看来就是文本内部自成一体的叙事结构、形式的一种主体关系,在此伦理与形式是统一的。在纽顿看来,米勒与布斯笔下的“伦理”一词过于含混,作为有目的性的对比,他建议“叙事伦理”即意味着叙事即伦理,叙事伦理往往不是理性伦理,用列维纳斯的话说,叙事伦理是“震荡性的”,带来“震惊的创伤”[6]11-13的伦理体验:“我所谓的叙事伦理简单来说即叙事作为伦理:讲述故事、虚构人物所产生的伦理后果,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将说者、听者、见证者、读者相连接的交互性主张”[6]13。纽顿此书中“叙事伦理”一词的提出是出于实用性考虑,与元理论或先验的道德法则无关。他以叙事伦理为批评理论,深入到约瑟夫·康拉德、舍伍德·安德森、亨利·詹姆斯、狄更斯等名家的小说文本内部,探索其丰富的伦理内蕴,极大丰富了文本解读的可能性。在米勒和纽顿之后,“阅读伦理”“叙事伦理”成为文学基础理论、接受理论、叙事学、修辞学、文学批评等领域中重要的命题和理论资源。
叙事学走向伦理一方面是受某种“时代影响”,但根本原因在于叙事本身与伦理并不疏离。叙事自柏拉图以来,就被赋予强烈的道德色彩,正是考虑到诗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柏拉图才要求将诗人驱逐出他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悲剧时强调情节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叙事多数情况下指情节,情节是对行动的摹仿,诗人通过摹仿来描述可能发生的事情,从而揭示某种普遍性的规律,因而“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7],有其自身价值,人们不应该像柏拉图那样来赶走诗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表面上虽然针锋相对,但骨子里都重视叙事的社会效果尤其是道德影响。叙事从一开始就与伦理纠缠在一起。
叙事转向伦理,有其内在的依据。依据之一是修辞在叙事中的运用让叙事走向伦理。修辞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仅是雄辩术所需要的一种纯粹技艺,它应该有其伦理的维度,修辞的“劝说”效果能带来某种令人恐怖的力量,在社会上能产生某种道德影响。20世纪中期修辞学复兴的同时*关于“修辞学复兴”,可参阅江守义:《伦理保守主义与多元主义——论布斯的修辞学批评》,载《文艺研究》2012年第7期。,修辞学的伦理维度也同时得到重视,在这样的语境下,叙事作为修辞可以传递某种伦理观念,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行为,换言之,叙事离不开修辞,修辞与伦理相伴,那么,叙事与伦理共生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依据之二是美学与伦理学的沟通让叙事这种审美活动走向伦理。在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伦理学(努斯鲍姆、福柯)看来,美学在伦理学中扮演了决定性角色,而社会学和生态学美学理论(布尔迪厄、伯麦)则认为审美的基本观点在于其伦理方面的确定性。沃尔夫冈·韦尔施在此基础上创造了“aesthet/hics”这个新词,意指美学中那些本身包含了伦理学因素的部分,试图通过这个新词来发掘审美自身的伦理潜质,指出其伦理后果。韦尔施祖述康德,将美感分为两层,处于底层的是感官趣味层,处于上层的是反思趣味层,aesthet/hics的需求要求我们超越知觉判断,是一种“升华的需要”[8]。韦尔施的兴趣在美学方面,但aesthet/hics一词指涉的是美学中的伦理因素,这为探索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打开了理论空间。叙事作为一种文学活动,也是一种美学活动,包含着一定的审美理想。有学者指出:“(文学)叙事与伦理的关系思考隶属美学与伦理学,或者说审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领域”[9],如此,叙事走向伦理也就不难理解了。
叙事伦理研究在西方的发展使学者们普遍意识到一个问题,即叙事存在伦理层面。自经典叙事学以来,形式的完满成了小说独立自足的证明,小说中似乎不存在所谓的道德目的。正是出于对形式自足性的反拨,叙事学研究开始了伦理转向。叙述作为对事件的情节化不可避免地趋向于某种伦理观念,如赵毅衡所言:“正是因为叙述化,才彰显了伦理问题。叙述化不仅是情节构筑,更是借叙述给予经验一个伦理目的:只有用叙述,才能在人类经验中贯穿必要的伦理冲动,情节表达的首先是道德意义”[10]。于是“荷马笔下的伦理”“希罗多德的叙述和伦理”等论题纷纷浮上前台,西方古典叙事的伦理维度再度被打开,然而汉语学界却普遍将之运用于现当代小说的阐释,中国古典小说的叙事伦理研究却被忽视了,这或许由于古典小说叙事形式上的简单导致其伦理阐释上缺乏足够的空间。
刘小枫可能是汉语世界中提出“叙事伦理”概念的第一人,在1988年出版的《沉重的肉身》中,他区分出理性伦理学和叙事伦理学,认为“理性伦理学关心道德的普遍状况,叙事伦理学关心道德的特殊状况”[11]。从刘小枫对叙事伦理的理解来看,他和纽顿所说的“叙事伦理”应该没有关系。二者所理解的“叙事伦理”的内涵差别很大。刘小枫的“叙事伦理学”关注的是个体的人的生命感觉,进而营构出具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诉求,它侧重于道德的特殊状况;纽顿则认为“叙事伦理可同时被理解为两种含义——一种是通过叙事讨论某种伦理状态,另一种是对伦理的论述常依赖于叙事结构——这使得叙事和伦理的相互作用更为必要、更合文法”[6]8,他关注的是叙事和伦理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某个人的特殊的伦理状况。在刘小枫的论述中,他关注的是《丹东之死》等西方作品,对中国作品关注不多,更遑论古典小说了。刘小枫之后,谢有顺等人也标举“叙事伦理”,但他们关注的几乎是清一色的现当代文学作品,如谢有顺《铁凝小说的叙事伦理》、张文红《伦理叙事与叙事伦理:90年代小说的文本实践》、伍茂国《现代小说叙事伦理》,等等。或许在他们看来,现当代小说作为“现代性”的产物,其丰富复杂的伦理内涵值得研究者思考,王成军《叙事伦理:中西小说叙事中的道德安全》提出人们应该集中关注“现代小说叙事中存在的伦理虚空或小说的道德安全问题”[12]。显然,古典小说对伦理道德的近乎千篇一律的反复强调,在艺术成就上无法与现代小说相比,因而不值得探讨。这使得国内针对现当代文学作品的叙事伦理批评非常兴盛,而针对古典小说的则极为稀少,呈现出一边倒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自五四以来,中国现代小说在技法上便开始向西方小说学习,以先锋派为代表的当代小说更是在借鉴拉美小说的过程中将西方叙事学对形式的重视“挪移”过来,这一切使得中国的现当代小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西方小说“同化”了。真正有中国特色的叙事乃是中国古典小说的传统叙事。但“传统叙事在创作与批评等方面对于伦理道德的过分强调以至扼杀,妨害了审美性在文学生产和接受中主导地位的历史,使得近代以来致力于将叙事文学从诫寓教训的传统中解放出来,深入发掘其审美意蕴的学者们对使其向道德哲学‘回归’的尝试缺乏好感,甚至于将‘回归’理解为‘倒退’”。*胡胜:《伦理学视域下的中国古代小说》,见2011年3月“跨文化视野下中国古代小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未正式出版。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古典小说浓厚的伦理说教与叙事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叙事形式与当时的社会伦理之间的关系,既是复杂的,也是值得探讨的,它为古典小说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学术生长点。譬如,宇文所安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对立的角度对《霍小玉传》和《莺莺传》加以解读;浦安迪《明代小说四大奇书》对奇书文体进行理学阐释;傅修延在《中国叙事学》中从“契约”角度对四大古典小说展开论述,都提醒我们从叙事伦理角度考察中国古典小说大有可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我们说的是从“叙事伦理角度”,而不是“伦理角度”。通常说来,“叙事”指讲故事,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是讲什么,一个是如何讲,前者为故事层,后者为话语层。“叙事伦理角度”与通常所说的“伦理角度”不同,原因有二:其一,“叙事伦理角度”意味着研究有很自觉的叙事学方法和意图,它与“伦理角度”的区别在于前者从故事和话语两个层面来有意识地剖析古典小说中的伦理内涵,后者则强调小说的伦理意义,充其量只属于前者故事层面的内容。其二,从“伦理角度”来解读古典小说的历史悠久,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都占据了批评的主要内容。但这些解读大都是感慨式的道德说教,而缺少一种学理的系统思考。赵兴勤的《古代小说与伦理》(1992)与《古代小说与传统伦理》(2005),鲜明地将小说和伦理联系在一起,两部作品主体部分类似,后者有改动和完善,主要是从小说创作的角度窥视伦理,从伦理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小说,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探究它们的相互关系和这种关系的变化发展,但作品并没有深入到叙事层面解读古代小说的伦理内涵。
叙事学兴起之后,借助叙事学理论来分析古典小说的著作逐渐增多,如石昌渝《中国小说源流论》(1994),杨义《中国叙事学》(1997)、《中国古典小说史论》(1995)等,都立足于中国传统的小说理论,借鉴西方叙事学成果来重新考察中国古典小说。王平《中国古代小说叙事研究》(2001)运用叙事学理论来全面分析、探讨、归纳、总结中国古代小说在叙事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高小康《中国古代叙事观念与意识形态》(2005)从叙事文化传统出发,分析古代叙事观念与意识形态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黄霖、李桂奎、韩晓、邓百意的《中国古代小说叙事三维论》(2009)围绕“叙事”这一轴心,尝试从时间、空间、节奏这三个角度出发对古代小说进行系统考察,但没有局限于小说的形式分析,而是指向“人”的生存之道和活动方式在叙事中的意义。傅修延《中国叙事学》(2015)力图通过对青铜叙事和瓷叙事的把握,通过对古典小说和民间传说的分析,建立属于中国特有的“叙事学”。这些分析中,偶有涉及伦理方面的内容,但对叙事伦理的分析是不自觉的,甚至是模糊的。不可否认的是,古典小说有强烈的慕史情结,而史书“保留对于过去的记忆实质上是为教诲的目的服务”[13],同样从教诲的目的出发,古典小说“通过看似与故事本身天衣无缝结合在一起的叙述者传达的叙事伦理,令读者不期然地照影于眼前,默识于心”[14],这样一来,古典小说所推崇的“善恶书于史册,毁誉流于千载”[15]就不仅是对史书的推崇,也是古典小说对自身的期盼。这导致强烈的伦理说教成为古典小说的显著特征。为此,我们觉得,有必要从伦理维度来解读古代小说的叙事机制,将叙事伦理研究与古代小说研究有机结合起来,使古代小说叙事中的伦理内涵及伦理表现清晰化,为更好地理解古代小说贡献自己的力量。
叙事伦理研究的路径大致有三:其一,共时性的叙事学研究,即从叙事形式层面来探讨一切叙事作品的共同规律,探讨这些形式要素与伦理的关系,将叙事视为一个伦理交流行为,综合考察叙事主体、叙事文本、叙事接受的伦理互动过程。其二,历时性的叙事伦理批评。主要考察特定的伦理思潮对叙事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叙事伦理主要受儒家伦理影响,周远斌的《儒家伦理与〈春秋〉叙事》分析了《春秋》叙事与儒家伦理的关系,龚刚的《儒家伦理与现代叙事》则探讨现代叙事中的儒家伦理因素。其三,将叙事伦理批评与历史研究相结合,从叙事主体(隐含作者的伦理引导、控制,如叙事介入),叙事形式(伦理冲突、伦理认同的文本体现)、叙事接受(叙事评点、伦理批评)等方面,结合文本特定的历史语境(伦理情境),展开叙事伦理研究。
对于中国古典小说叙事伦理研究而言,第三种路径较为合适。具体到古典小说领域,我们不妨针对小说类型上的差异,根据学界通行的说法,将研究对象确定为“历史小说”“世情小说”“神怪小说”“侠义公案小说”四种类型,分别从故事层和话语层谈论这四种叙述类型的伦理表现及伦理特征,进而达到对古典小说叙事伦理维度的总体性把握。在对具体小说类型的分析中,一方面需要分析情节、事件本身体现的伦理内容,如历史小说中人物(伦理英雄及其反面)与事件(战争、政治斗争)的伦理展现;神怪小说中政治伦理、家庭伦理、宗教伦理以及个人道德四个层面的伦理对抗;世情小说中日常生活的伦理规约以及世俗风情的伦理期待,如商人地位的伦理诉求、自由爱情的追求、女性地位的追求;侠义小说中“道义”与“纲常”之间的伦理抗衡,以及公案小说中“情”与“法”之间的伦理较量。另一方面需要从叙述活动本身出发,来探讨小说中叙事主体——叙事文本——叙事接受与伦理的具体关联。叙事主体层面,主要涉及主体的伦理介入及叙事可靠性的伦理判断问题;叙事文本层面,涉及叙事视角与伦理立场问题,叙事时空与伦理价值(时间变形、叙事速度、空间设置等);叙事接受层面关注叙事评点的伦理意识。从具体的小说文本批评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四种古典小说叙事类型在不同叙事层面上展现出迥异的伦理面相,这种将“叙事伦理”运用到古典小说研究的尝试可以深化我们对古典叙事与古代伦理之间互动关系的理解。
古典小说叙事伦理研究不仅为阐释古典小说提供一种策略,更主张一种面对小说叙事伦理的态度:古典小说的叙述虽然发挥着巨大的伦理教育功能,但其中包含着浓重的说教成分,如在历史小说中,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多以伦理道德面貌呈现,并将伦理道德因素视为左右历史发展进程的动力因素,历史成为相对的伦理力量相互斗争、彼此取代的简单重复;神怪小说则有将世俗的伦理冲突神秘化,有神化儒家伦理标准的倾向;世情小说在张扬个人伦理追求的背后也有对日常生活伦理规范的深刻认同;侠义公案小说中叙述者对侠士的滥行杀伐持赞扬态度,侠将复仇视为逞强称霸的手段,已看不出其中的侠义精神。儒家政治伦理及家庭伦理在这些叙述中一次次巩固自身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几乎成为唯一正确的伦理价值形态,而我们并不认同这种叙事伦理的绝对权威。J·希利斯·米勒在《论文学的权威性》一文中指出文学的权威性源于对语言的艺术性的述行使用(a performative use),即作者雕琢语言使之像语言行为一样,像使用语言做事一样运作起来,这会令读者在阅读一部作品时对其营造的虚拟世界产生一种信赖感,于是文学作品自成权威[16]。当文本进入世界后,“世事性”(萨义德的术语)使其向所有的读者民主开放,但不同文本对读者的吸引力是不同的,这就使得某一文本在吸引读者的同时其实排斥了其他文本对读者的吸引,慢慢确立并巩固了自己的权威。但阅读中进行的一切伦理活动都是体验性的,不是非此即彼的,读者可以在每次阅读中以其主体性积极参与伦理交流,做出符合自身境遇的伦理判断,在叙事文本提供的多重参照中不断修正并确立自己的伦理主体地位。在小说叙事中,不论是人物的伦理选择还是读者的伦理判断,都可视为一种“境遇性伦理”(弗莱彻的术语)。就人物的伦理选择而言,有其特定的伦理语境,即使是反律法的伦理,在道德价值上未必没有可取之处;就读者的伦理判断而言,读者在进行伦理判断时也应该秉承这种“境遇性”态度,不能过于刻板。弗莱彻指出:“规则越是法定,越是需要公平。这是因为,当把法令运用于实际境遇时,必须给予人们某种东西,这就是要允许怀疑的或困惑的良心有某种自由”[17]。这种境遇性伦理在古典小说中多有体现。很多古典小说中的人物按律法合当有罪,但其罪又情有可原,这样的人物在小说中往往便被判为无罪,这充分体现了判案者对境遇伦理的重视。《明镜公案》之《王御史判奸成婚》、《醒世恒言》之《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大唐新语》之《王君操为父报仇》等从多角度为此提供了证明。境遇性伦理使中国古代官吏“以能运用多重标准——理、情、礼、法——为骄傲,对斤斤计较于成文法条规定者相当鄙视”[18],这提醒我们,在阅读古典小说时,我们不能机械地比照人物行为和伦理要求之间的对应,而要对人物加以体验。这意味着,读者的每次阅读都是一次伦理体验,召唤着读者做出契合境遇的伦理判断,从而在伦理体验中得到“净化”和“升华”。于是,读者和文本的交流成为一种伦理学习,叙事文本提供的伦理价值对读者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读者自身的伦理世界将在影响中得到更新,这就是叙事伦理的塑形功能。
总体而言,叙事伦理研究旨在揭示文本中伦理的交流过程(叙事主体——叙事文本——叙事接受),即揭示叙事伦理本身的运作方式,这样,对古典小说的叙事伦理研究就可能对古代伦理的绝对权威采取批判性立场,用批判性的眼光看待古典小说的叙事伦理,读者的批评应该让叙事文本中沉默的伦理世界开口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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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文欢)
The Meeting of Narrative Ethics and Chinese Classical Novels
JIANG Shou-yi1, LIU Xin2
(1.SchoolofLiberalArts,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241002,China; 2.SchoolofLiberalArts,HebeiNormalUniversity,Shijiazhuang050000,China)
In the post-classical narratology and the context of rhetoric revival, there is a remarkable characteristic that the study of narrative has turned to ethics. In terms of the current study in China, the academia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narrative ethics in contemporary novels and ignored that in classical novels. The classical novels’ concern for the ethics qualifies them as novels containing the most typical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tudying the narrative ethics in these novels not only provides a strategy for interpreting classical novels, but also shows our ethical attitude towards narratives in classical novels.
narrative ethic; classical novels; narratology; rhetoric; ethic subject
2016-09-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代历史小说叙事伦理研究”(16BZW036)
江守义,男,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叙事学和现代文学批评研究;刘欣,男,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文艺理论研究。
I0
A
1009-1505(2017)01-0013-06
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