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海事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2017-01-12 01:43
关键词:真实性海事证据

高 波

(集美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质疑海事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高 波

(集美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电子数据从产生之初,人们一直都在质疑它的真实性。虽然海事电子数据仅为电子数据中的一类,但谚语有云“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在司法运用中有着与一般电子数据证据相同的要求。以海事电子数据为视角研究质疑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不仅能为海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还可从研究中寻找一般电子数据的普遍性适用规则。

海事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

现代化船舶集成了大量的电子设备,先进的电子技术基本都会应用于航海领域从而产生大量的海事电子数据。一般而言,海事电子数据的具体范畴是“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闭路电视)、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HF(Very High Frequency,甚高频)、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海事执法录音、录像,船舶配备的VDR(Voyage Data Recorder,船舶数据记录器)、ECDIS(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NAVTEX(Navigational Telex,航行警告播发系统),港口码头及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共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所记录、传输、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以及所有被计算机程序处理并通过计算机程序储存或者传输的各种符号。”[1]这些电子数据运用到海事诉讼中必然是重要的证据材料。而海事电子数据之所以能够被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并不在于其存在形式如何,而是依靠电子数据中蕴含着的待证事实信息。因此,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法理论意义在于,其所蕴含着的信息是与待证事实联系的纽带,即海事电子数据其实就是存储在海事仪器中,蕴含待证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

如今,在统一的船岸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船舶位置信息、船舶的运动姿态、航路及港口、海况、气象、货物及物流等高精度航海信息基本实现电子数据化。发生海事纠纷时,一般都需要借助现代化海事信息技术保存的证据来构建真实而完整的海事诉讼证据链条。例如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无法像道路交通事故那样保留现场,因为船舶在海上始终是处于动态中,无法形成现场痕迹比对,待船舶靠岸后,碰撞痕迹或有关证据已经随着环境的改变而部分灭失或改变,或者事故船舶可能沉没导致大部分直接碰撞信息损毁或灭失,此情形下的碰撞责任大多需要借助现代航海电子技术来分析。早在1997年“Quint Star”案中,[2]法官就依据海事电子数据信息,分析出了船舶碰撞的发生过程,最终认定了双方的责任划分。

一、海事电子数据的信息真实与噪声

(一)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反馈

2015年2月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2015民诉解释)第116条揭示了电子数据是事实信息载体的重要属性。而司法证明中所要求的电子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指的是证据中的信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充分体现了电子数据所承载的信息是证明的关键。英国科学家艾什比(Ashby)认为,信息是事物的变异度。[3](P152)因此可以把电子数据信息理解为事物所遗留于外部世界的一种痕迹。而司法证明就在于以已知事物的变异信息来获知其他事物的行为或者状态,因而有学者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要解决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必须依赖于某些能够给予我们启发的不可替代的‘痕迹’——在人们头脑中,纸张上遗留的痕迹以及在有形物品上遗留的独特痕迹。”[4]如AIS电子数据等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的本质功能是可以标示致信物的存在方式和属性。[5](P118)它不仅保存了自身船舶航行静态或动态数据信息,还记录附近的其他船舶的数据信息,并且近岸AIS数据信息不但可以从附近的船舶获得,船舶的相关数据还被保存在VTS管理中心,这样使得通过AIS数据分析当时的事故的客观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所以,相关海事电子数据信息亦能反映事实发生所遗留下的客观物质痕迹与信息。

(二)海事电子数据信息存在噪声

“信号是真相,噪声却使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远。”[6](P9)客观存在的数据信息会受到信息噪声的影响。海事电子数据信息噪声可以分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电子数据的源和电子数据的量。

1、海事电子数据源的噪声

电子数据组成是非常复杂,每种类型的数据在采集时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干扰。海事电子数据源容易受天候环境、船舶工艺、数据采集传感器等因素影响产生信息噪声、信号衰减,从而使得传送的电子数据产生错误,只有经过适当的滤波后,才能输入到电子数据系统中进行集中处理。因此,海事电子数据信息采集过程中,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技术处理。以保证数据的正确性。以船载雷达为例,船载雷达在图像采集、传输和显示过程中常受到雷达信号接收器内部的热噪声、天候干扰噪声和同频干扰噪声[7]等各种因素干扰,造成图像中含有噪声。在技术角度,有学者提出运用阈值检测方法来解决雷达数据源噪声问题,但这种方法一般适合于海面比较平静的情况,对应的区域也没有其它海上物体。在真实世界中,海上往往存在其它物体,如船只、岛屿等,它们的回波也很强,因此,目前雷达数据源的噪声还是无法彻底解决。

2、海事电子数据量的噪声

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信息不再那么稀有,但有用的信息却寥寥无几。“一旦信息增长的速度过快,而我们处理信息的能力尚且不足,情况就很危险。”[6](P4)可能会产生“高维诅咒现象”。[8]从技术角度看,海事电子数据信息中的噪声数据是和可以反映真实航行数据混在一起的,要进行噪声过滤首先必须判断出哪些数据是噪声,而在海事电子数据中信息量巨大,通过有限的已知条件过滤掉噪声是一个难点,其中重复的、无用的数据信息会导致不确定性的增加,这就是信息的“重复不增值性原理”。[5](P118)而从证据的角度分析,“放在天平上的分量不是证据的数量而是由证据产生的盖然性以及案件的全部环境决定的。”[9](P46)电子数据信息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证明力的增加,这在证据法理论中被称为重复证据(cumulative evidence),[10]在United v. Kizeart案中,法官认为如果一个证据对案件中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没有什么添加,反而在采纳它的情况下,它却会导致审判的冗长并可能造成混淆,它对其他必须经受更长审判的诉讼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超过其对确定事实的贡献,那么该证据就是重复的,[11]整个司法证明过程就是一个信息传输、鉴别、评价和处理的过程,而这种重复的冗余信息就构成信息噪声,影响真实信息的反馈,无法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信息运动来揭示证据发挥作用的过程。

海事电子数据信息在海事纠纷中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证明的重要序参量。从信息的角度来看,通信的基本问题是在将信息从一端精确地或近似地传递到另一端。[5]P118在质疑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过程中,必须分辨有用信息和噪声,否则容易把“相关性”,错误的理解为“因果关系”。在证据审查环节,法庭所获取的证据信息掺杂了一些噪声,则难免会导致证明信息的减损和扭曲。

二、质疑海事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原因与方式

质疑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等各种领域。在自然界中,只要有探寻真理的地方,就会存在质疑,质疑是通过真理的必由之路,很多重要的真理都是在不断质疑中发现的。[12](P53)而证据本身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其中海事电子数据又具有技术性、抽象性、易损性等特点,在证据真实性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巨大差异,而现实中不可能每个当事人都是海事技术专家,当事人去收集海事电子数据证据一方面可能存在收集不能,另一方面缺少专业技术的收集也可能大大降低其真实可靠性,所以海事电子数据自身的复杂情况就使得其真实性问题容易受到质疑。

2015民诉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这一规定的优点是能够清楚、具体地分析质证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质证,但对于海事电子数据而言,它是以电子形式反映出来的数据信息,采用的是计算机编码或其他复杂的程式,本身未必可以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内容,往往需要一定的转化。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20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强制安装VDR设备。其性能标准也受国际公约的强制约束,即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333(90)号决议,要求自2014年7月1日以后所安装的VDR性能标准不得低于A.861(20)决议附件规定的性能标准。然而相关规定却没有对VDR记录的数据的储存格式做出规定,导致不同的设备存储的VDR数据格式不兼容,需要不同的数据解析方式实现转化,这完全依赖于VDR设备的系统创建者提供的专有软件来转化航行中记录的数据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海事电子数据信息有发生删减、篡改、伪造的可能,即使海事电子数据信息被固定后,也难以判断原始信息及复制信息,不及传统书证、物证之类的证据反映得直观、原始。因此,基于海事电子数据的特性,海事纠纷中法庭质证基本上是围绕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的。

(一)质疑海事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1、海事电子数据本身引发的真实性质疑

首先,电子数据与传统的物证、书证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虚拟性与无形性。电子数据的这个特点导致其在真实性上存在致命的缺陷。现实中的人们在潜意识里对证据仍然存在着“眼见为实”的观念,致使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真实观反差很大。传统的证据形式上基本上是可以被触及、可以被感知的实实在在的事物,而海事电子数据存储于航海仪器内部,电子数据信息内容都被数字化了,这些信息都是由数字编码来传递。虽然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通过文件转化方式可读、可理解,但是电子数据信息比传统文件有着更加丰富的证据含义和内容。

其次,海事电子数据对于数据硬件系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电子数据信息的存在、处理及显示是与一系列相关技术、软硬件设施及大量标准紧密联系的,这使得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考察不能脱离有关的技术、背景要素及实在的软硬件设备。不按照特定的程序操作可能对证据难以有效的收集,电子数据脱离数据硬件系统就可能会被变化,甚至是电子数据信息的消失,例如VMware虚拟机的热克隆技术就无法应用于海事电子数据的现场取证,原因在于Converter Standalone(笔者注,Converter Standalone是一种用于将物理机转换为VMware虚拟机的可扩展解决方案)代理程序会直接安装运行在开机状态下的源仪器中,使仪器的内存状态、网络状态和磁盘结构发生改变,对原始电子数据信息的唯一性和完整性造成破坏。

第三,海事电子数据易损性,这也是其倍受真实性质疑的问题。电子数据与传统的“有形物质”证据不同,传统“有形物质”证据所记载的证据信息被涂改、增加或删减一些内容,均会在“有形物质”介质上留下一定的痕迹可供检验和鉴定,而电子数据存储于光、磁性等介质中,电子数据信息可能随时随地被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运用特殊技术手段甚至可以不留任何痕迹。由此,人们对于电子数据信息的信任度更加大打折扣,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在法庭上也成为辩论的焦点问题。

2、海事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性质疑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司法证明方法始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13](P3)当事人是利用何种技术措施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怎样进行有效地保全,这是从技术可靠性的角度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提出的质疑。如何审查判断其来源的可靠性、传输过程的安全性等问题,不破坏电子数据真实性是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来解决。电子数据信息的收集、保全要在技术可靠的源头上保障电子数据真实可靠性。例如根据航海雷达基本技术原理,雷达的分辨力和精度受到雷达脉冲宽度以及雷达天线波束宽度的影响。目标超过雷达测量的有效距离后,雷达对目标的分辨力和定位精度会直线下降,而AIS海事电子数据技术优点弥补了雷达系统存在的盲区、遮蔽现象及易受气象条件影响的不足。但AIS电子数据也会受到诸多自然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AIS数据产生误差。例如在某船舶碰撞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中指出:“由于系统的设备功能和技术指标的局限性及自然条件的影响,VTS在航道和港池中无法发挥作用,AIS也存在信号不稳定、目标信息丢失和目标漂移的问题。”[14]

(二)质疑海事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入口

在电子数据可能并非完全真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依据证据规则而运作、协调与沟通以及法律论证,达到证据认定的可接受性,这是质疑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实质问题。以海事电子数据为视角,质疑可从三方面进行:一是海事电子数据的内容识别;二是海事电子数据的软硬件系统分析,三是海事电子数据的收集调查链条完整性分析。

1、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的识别

海事电子数据信息识别,是指证据证明主体以认定待证事实为识别目标,运用海事、计算机、网络等相关技术设备及识别经验对海事电子数据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辨认与甄别。确认其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能否被用来证明该待证事实。因此,对海事电子数据信息载体中的信息识别,其对象包括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和可以说明这些信息客观真实的验证信息。

首先是识别海事电子数据的待证事实信息。由于这些事实信息就是待证事实自身留下的客观真实的信息,因而能够通过对这些信息认识并说明该待证事实。航海仪器中哪些信息是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哪些被信息载体存储下来,这些信息是否被修改、有无衰减等等,都需要认真加以识别。通过认真的分析和鉴别,才能发现那些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蕴含这些信息的信息载体才能够被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借鉴美国法律报告(The American Law Reports)提出识别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标准,可将“一般商业运作模式的数据输入方式”、“确保数据输入正确性的机制”、“电子数据准备的时间与方式”等作为具体要求。[15]这些要求基本上是对电子数据信息内容真实性的要求。调查收集电子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子数据的真实与完整,才能避免法院认定该证据不具证据能力。

其次是识别海事电子数据的验证信息。海事电子数据验证信息中蕴含的待证事实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信息。海事电子数据验证信息的主要功能在于,能够证明海事电子数据及其中蕴含着的待证事实信息产生、存储等是否客观真实、其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在“Atlantik Confidence”[16]号案中,Atlantik Confidence号散装货船满载货物在由乌克兰经亚丁湾到阿曼的航程中,在土耳其海域发生火灾船舶沉没。其沉没在深水区,能确定火灾发生的确切证据非常有限,而船舶沉没前后海事仪器拍摄的数码照片则成为重要的证据。但在诉讼中,诉争双方对验证照片的“元数据”(Metadata)显示的时间问题发生争议,而船长在收集这些证据时没有注意电子数据的验证信息的完整性,在提取时相关元数据遗失或被改动,最终这些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

2、海事电子数据的软硬件系统可靠性分析

电子数据是基于人类科学技术技成果之一的电子技术而形成的,其“科技性”往往会让人们忽略对电子数据产生的软硬件系统质疑。虽然电子数据的高科技特性是不容质疑的,但电子数据并不是科学证据的一种。[13](P14)

海事电子仪器是承载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的物质载体。但是,航海信息的原始载体并不一定是唯一的。不同的载体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相同的信息。因此,在质疑海事电子数据时一般还会对仪器的系统环境进行分析。首先,将航海信息初始载体与收集保全后的载体相对比,检验外观是否损坏,存储单元有无破坏,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信息是否遗失、篡改,收集保全环境是否合法等,以此来认定航海信息载体。其次,由于海事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常常会有航海信息的原始载体不方便运用于诉讼证明活动的情况,需要将原始载体中获取的信息复制到一个便于证明活动进行的载体中。但是,复制相关数据再转存到另一便利的载体之中是否会产生信息毁损或者修改,需要利用专业电子数据收集工具可确保被提取的数据位对位(Bit-to-Bit)地被精确复制,整个复制过程中应当对被复制的原始数据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在复制的过程中损坏被复制的数据,甚至在复制的过程中某些数据写入到被复制的电子数据中。

从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的内容上看,海事电子数据信息内容存在技术误差。例如确定船舶位置的GPS信号存在定位误差,同时船舶是一个运动的物体,确定船舶航行的AIS轨迹不是实时的电子数据,而是有时间间隔的,也就是说船舶航行的轨迹是由一系列的断断续续的点组成,其反映的船舶位置是与实际船舶位置的存在一定的误差。司法实践中,对于海事电子数据的信息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来作出判定。例如,在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对“大X华”轮是否经过原告方养殖区的认定,还结合了“大X华”轮航行轨迹与原告方养殖区经纬坐标比对以及“大X华”轮螺旋桨缠入异物的时点等间接事实综合判断。显然,法官认识到了这种误差,对于被告提供的AIS航行轨迹并没有直接认定。[17]

3、海事电子数据保管链条完整性分析

海事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是就案件中海事电子数证据在收集保全、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环节中始终完整有效的保管,是证据完整性的一部分。海事电子数据保管链不完整,证据的真实性就得不到确认,证据将会被认定与案件无关,并因此被排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外。具体而言,海事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审查,包括海事电子数据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出示的整个期间,在此期间任何持有、接触、保管过海事电子数据的人,都要对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做出保证,以便证明在此期间得到了妥善的保管,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不容置疑。保管链条对于海事电子数据的状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海事电子数据的稀缺性及易被伪造、变造等特点决定,唯有具备保管链条完整性证明,才能确保这些电子数据就是事实发生时就具有的数据状态。通过海事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说明其在接受检验、鉴定直至当庭出示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否则将被视为“保管链条的中断”。虽然这种“保管链条的中断”并不必然导致物证真实性的丧失,也不一定对整个证据的证明链条产生影响,但“保管链条的中断”属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环节上的缺陷,当事人可据此对“保管链条的中断”的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合理的质疑。

三、质疑不同环节的海事电子数据真实性

(一)海事电子数据生成环节的质疑

海事电子数据的生成环节是最基本环节,对它的质疑也是根本性的。生成海事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存在被非法控制的可能性是生成数据环节的重要问题,例如,要对海事电子数据生成方式进行区分为系统自动生成和人工录入,如果存在人为录入的情况,其录入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将是质证的重点。在AIS设备中的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数据是由人工录入的,如果这一信息存在错误或虚假,那么其传输到AIS中的轨迹也就不可能是真实的。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时,被告携带三台AIS设备,每台设备输入“思X1”轮MMSI编码、设备初始密码及船名,结果三台设备均显示“思X1”轮相关信息,显示位置亦与法庭位置基本一致。被告的上述演示用以证明仅凭AIS记录无法真实反映船舶当时状态,完全存在其他船舶的AIS设备冒用“思X1”轮信息的可能性,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事故系“思X1”轮所致。[18]如果生成海事电子数据的系统是自闭系统,不存在网络攻击或系统病毒植入的可能性,其数据产生环节的可靠性一般不会受到质疑,转而对产生海事电子数据的标准和精准性及其对待证事实的影响进行质疑。

1、海事电子仪器的标准质疑

航海仪器设备受海事国际公约规制,只有满足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的航海仪器产生的海事电子数据才能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以AIS为例,2000年修订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详细规定了船载AIS作为船舶航行设备,必须强制装载的国际要求。因此船舶所安装的AIS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为此,国际电信联盟(ITU)《在VHF海上移动频段采用时分多址(TDMA)技术的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特性》(ITU R.M1371—1决议案)规定了AIS的电子数据的技术细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类船载设备的操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要求》结合了ITU R.M1371—l标准中所包含的AIS技术特性,强制要求AIS电子数据内容应当包括人工输入的方式设置的船舶的静态信息,例如海事移动服务标识(MMSI)、呼号和船名、船长和船宽、船舶类型;GPS天线位置,以及AIS的传感器自动获取的船舶的动态信息,如船位、航行状态等。在司法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海事仪器所产生的电子数据是否能真实的反映待证事实是值得怀疑的。

2、海事电子数据传感器的误差质疑

航海仪器接收的数据主要是来自船舶各个传感器收集的电子数据信息。在对海事电子数据的质疑,应当分析航海电子仪器传感器收集数据精度。通过比较检验法可以查证相关传感器的数据与真实事实的差距。例如船舶航行中最为重要的航行方向与位置的数据是依靠陀螺罗经等航海仪器,陀螺罗经就存在纬度误差、速度误差、冲击误差、摇摆误差、基线误差等。[19](P30-45)一般船舶都是将船舶位置电子信号接入AIS,而在船舶避碰的海事纠纷中,船位信息必须达到一定的精确度才能在事故分析与责任认定上具有实际意义。例如,AIS系统的数据来自船舶各个不同的传感器,这此传感器的精度直接影响AIS数据的准确性,这需要AIS播发和接收的数据信息是可靠和高精确度的数据。而AIS的船位信息来自于全球卫星定位数据,目前广泛使用的美国GPS、中国的北斗等都存在距离误差,船舶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确定地面点的坐标与实际船位存在距离误差,无论这种误差是来自卫星本身还是由于接收器的灵敏程度,这些误差在船位认定上都不是绝对准确的。总之,如果电子罗经、GPS的方向与位置数据存在较大误差,反映到AIS仪器上也是不真实的船舶位置。

(二)海事电子数据存储、保管环节的质疑

海事电子数据保管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使用的存储介质是否可靠也会影响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前文所述如果海事电子数据存储于只读介质中,如CD-ROM中,那么就不必考虑其被重新写入或被擦除的问题,相反,如果存储于可重复擦写的介质中,就会招致数据失真的质疑。除了保管的介质,还是要分析海事电子数据的保管主体。海事电子数据是由不利方保管的还是由有利方保管、抑或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保管的,其真实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United States v. Briscoe案中,[20]被告依据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6项规定,质疑检方提出的电子数据纪录的真实性,认为提出该证据的一方未能举证该证据是否经过精确的编辑(accurate compilations)。法院参酌其他实务上的见解,认为提出证据的一方必须证明该数据的可靠性 (reliability)作为合适的基础(proper foundation),合适的基础必须是在日常业务活动有规律的实施中所记录与保存的数据,并且由管理人或其他有资格的证人出面作证,而这些数据还必须符合连续性及负责尽职性(conscientiously)。

(三)海事电子数据传送环节的质疑

在诉讼中使用海事电子数据肯定要经过数据传送环节。海事电子数据的传送是指海事电子数据经历多个部门、多个人员处理的过程。根据电子数据的技术特点,海事电子数据在传送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副本,不必要副本的出现,会直接影响法庭展示中的海事电子数据。从技术上分析,海事电子数据传送必然会生成不同数据属性的信息,通过元数据可以分析数据存储位置、文件使用记录、历史数据修改记录、资源查找次数等信息。这些元数据形成海事电子数据传送的验证数据信息之一。在数据传送的过程中应保证创建阶段形成的元数据不丢失,与海事电子数据一同保存以便必要时进行数据验证。一旦海事电子数据在传送过程中与元数据脱离,法庭质证时就会对其原始性质疑。海事电子数据在传送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数据安全因素问题,还有关注数据管理问题。海事电子数据在传送过程中可能会被压缩、加密或转换格式等处理,这极可能造成数据信息丢失或变形。因此,在质证过程中要注意对海事电子数据传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传送环节存在导致数据失真的可能性,就可以依此质疑对方提供的海事电子数据。

(四)海事电子数据收集环节的质疑

海事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目的不同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从收集主体来看,海事电子数据收集,既有司法机关、海事行政机关依职权收集,也存在有当事人从自己诉讼利益而自行收集。海事电子数据质证过程需对不同主体的中立性与利害关系进行分析,无利害关系的公权机关收集的海事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很少会被质疑,而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收集的海事电子数据可能会被质疑收集的目的等。

就海事电子数据收集的目的来看,可分为在正常航海活动中产生还是为某种目的在事后生成。正常航海活动中产生的海事电子数据系英美法系所说的业务记录,往往拥有可靠的信息来源、存储设备和制度保障。为人们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所信赖一般会推定其具有真实可靠性。正常航海活动中产生的海事电子数据,是随着航海活动的发生而实时记录的,而基于某种目的调查收集的海事电子数据难以杜绝提供者为胜诉的目的而选择性提供,甚至存在造假的可能性。两相比较,前者的真实性要高于后者,证明力应当大于后者。例如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大X华轮”案中,被告提交的是船讯网提供的AIS数据,原告提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海事处AIS数据,虽然该AIS数据都是船舶自身AIS设备发出的数据,但被告提供的船讯网提供船舶轨迹数据系属商业行为产物,依约收取委托费,而X海事处AIS轨迹图系正常海事管理过程中收集的AIS数据,而且记录的精度也更高,其证明力高于船讯网提供的AIS数据,法院最终采信X海事处可视化平台调取的“大X华”轮AIS轨迹数据。[17]

四、结语

认识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发现真实,就纷纷解决而言,事实真相的发现对纠纷解决具有永恒的价值。[21](P228)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在纠纷解决中体现为如何或以什么方式质疑其真实性的问题,以及在数据信息可能并非完全真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依据证据规则以及法律论证,达到证据认定的可接受性,这是电子数据信息真实性的实质问题。基于前述影响海事电子数据信息真实性的因素众多,质疑海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也较一般的实物证据更为重要,质疑海事电子数据需要区分真实的信息与噪声,从数据信息识别、系统分析、收集调查的完整性入手,在海事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送和收集环节考察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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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ryingtheAuthenticityofMaritimeElectronicDataasEvidence

Gao Bo

(School of Law, Jimei University, Xiamen 361021, China)

The authenticity of electronic data as evidence has always been questioned since it came into being. Although maritime electronic data is only one category of electronic data, the requirements on maritime electronic data as evidence are similar to those on general electronic data during their judicial application. Therefore, a study of querying the authenticity of electronic data as evid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itime electronic data can not onl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maritime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help to find the rules as commonly applied in the general electronic data.

maritime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authenticity

D915.13

:A

:1672-335X(2017)05-0030-07

责任编辑:周延云

2017-01-2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问题研究”(14YJA820006)阶段性成果

:高波(1971- ),男,内蒙古赤峰人,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证据法学和海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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