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新文
(福建商学院,福建 福州,350012)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评析
——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绩效评价
袁新文
(福建商学院,福建 福州,350012)
2016年以来,中央有关会议不断提出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推动、对科研领域“放管服”的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更是极大鼓舞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福建省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应与中央保持协调一致,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落实、优化工作。同时,尽快设计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是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科研绩效、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
科研经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绩效评价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谈到,“科技创新需要体制机制改革来激活,需要推进科技创新中的‘放管服’,需要给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因此,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相关经验,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头费用比例”。他认为,“某种程度上讲,提高人员费用的比例,就是承认人才和智力劳动的价值。[1]”
2016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会议确定,一是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二是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三是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1]。
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16条科研项目管理政策措施。《意见》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了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综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是当前中央政府对科技工作的导向。对于地方政府及科研机构而言,把握中央精神,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需要。对于科技人员,准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科研经费项目,明确各项目的内涵及规定,是正确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保证。2013年,为修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版),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本课题组承担了省科技计划项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研究》任务,并参与《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5版)的制定工作。2015年8月30日,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正式颁布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下称《办法》),是目前福建省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上的最新文件。从目前《意见》发布的结果来看,本课题研究的宗旨、原则乃至结论均与《意见》精神相符。现拟结合《意见》,对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若干规定予以分析,并对比《意见》提出若干思考。此外,鉴于科研经费监管中的绩效评价至今尚未突破,本文在此一并探讨,以期能为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优化提供借鉴。
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的子项目可划分为因“物”产生的费用和因“人”产生的费用。因“物”产生的费用包括: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因“人”产生的费用显然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此外,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从某种角度来讲也可归入因“人”产生的费用。因“物”产生的费用往往直观且易于量化,易于核实,信息透明度高,不易产生名不符实的问题。因“人”产生的费用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影响较大,且容易虚报。因此,本文只讨论因“人”产生的费用,即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相关规定。
(一)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现有《办法》中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相关规定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2]”
2007版《办法》中明确规定这三项费用各自的开支范围,并要求各项费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3],对会议规模、标准均给予严格限制。课题组认为,由于科研活动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随着研究工作的推进,往往会出现计划之外的情况,因此,给予科研经费一定的弹性,是科研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这三种费用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完全有可能重合,这种情况下科研人员编制预算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区别,因此,建议给予这些费用调整的权限和幅度。为此,新的《办法》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三项费用进行相互调剂。同时,考虑因“人”产生的费用往往较难量化核实,科研活动中同样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及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透明等容易滋生机会主义的行为。因此,在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中,为防止发生伪造人力成本的行为,有效限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办法》规定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调剂中不能突破三项费用的预算总额。
(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现有《办法》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只做了费用开支对象的界定,与2007版的《办法》相比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变化。对此,课题组认为应给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更宽松的政策。课题组认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为非正式编制的科研人员,而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动价值未在此中体现,不利于课题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科研项目直接成本中的劳务费用支出范围,如以“科研津贴”的形式增加列支在编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这一建议从后来中央出台的《意见》来看,更多的是体现在取消间接费用中的绩效开支提取比例上)。
(三)中央《意见》中的规定与福建《办法》中的规定对比
上述几项费用在中央《意见》中的规定与在福建《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对比,结果见表1。
表1 《意见》与《办法》中有关会议费与劳务费等的对比[2][4]
从表1来看,中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进行合并,大大提高了三项经费的灵活使用程度。同时,降低了科研人员在这个项目上的预算编制难度。中央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极其鲜明地表达了对科研工作的鼓励。除此之外,课题组在研究中发现,当项目中的某些特定工作需要得到第三方(转包方)的帮助时,第三方(转包方)必然向课题组收取报酬,此时第三方(转包方)的工作也属于研究活动,故建议直接费用项目中可考虑增加“转包费”这一细目。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科技经费之所以要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以成本管理理论为依据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将成本划分为直接生产成本与间接生产成本。其中直接生产成本是与产品生产工艺直接有关的成本,而间接生产成本是与产品生产工艺没有直接关系,但其产生是由产品生产引起的。间接生产成本的大小与产量有关,与生产资料的利用率相关。因此,在不同类型的产品生产中,不同的行业中,间接成本与直接成本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根据这一原理,科研工作也需将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开支,如为科技项目提供的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等支出归入间接费用。且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即间接费用应在直接费用总量之上按某个比例提取。
(一)间接费用(不含绩效支出)
《办法》中规定“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1.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协同效应、规模经济与学习曲线理论是支撑间接费用采用递减计算的依据。协同效应认为,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随着研究水平的上升与规模的扩大,申请的科研经费也越来越庞大,研究过程中利用到的人、财、物更多,研究组成员在不同的研究环节、不同的研究阶段和不同方面可能利用同一资源,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产生整体效应从而节约成本;规模经济认为,随着课题研究规模的扩大,生产资料使用效率的提高,因研究项目产生的如水、电、气、暖等的消耗支出都将下降;学习曲线理论认为,人们在重复劳动中能够获得技能和提高效率,个人的学习能力将得到提高,即“熟能生巧”带来的资源消耗递减。同时,管理费用本身会随着课题研究的发展而下降,当课题规模越大时,这一下降越明显。基于上述分析,间接费用的提取显然应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进行递减计算。此外,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是由于国家对科研机构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以保障其正常运作,如科研人员工资报酬、固定资产使用费、水电费用等,而科技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用补助、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设备及房屋、水、电等消耗支出与国家原有提供的运行经费交叉,且较难再精确进行区别计算,因此,对间接费用规定了提取上限且不可突破的约束,可以避免间接费用重复开支。
2.间接费用(不含绩效支出)的对比
将福建省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与中央《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对比,结果见表2。
表2 《办法》与《意见》中有关间接费用提取比例的对比[2][4]
由表2可知,《意见》大幅度提升了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是激励科研工作的又一亮点。此外,课题组在研究中认为,重大项目的间接费用提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允许由承担单位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谈判。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考虑不同承担单位性质的差异。如对于自负盈亏的民营科研机构组织和转制科研院所,国家财政并未对其间接费用进行补偿。受差异化政策的影响,对此类科研承担单位,其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应给予提高。另外,还可以结合考虑不同的科研活动类型应给予不同的提取比例。
(二)绩效支出
《办法》规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在间接费用中设置绩效支出项目,可对科研人员起到激励作用。从公平理论来看,加强奖励与绩效的关联性有利于科研人员在对自已的付出与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行比较时产生持续的公平感。而强化奖励与绩效的关联性会鼓励科研人员为取得更高的报酬而进一步努力。因此,有必要为科研人员设置绩效支出。
1.按项目类别及承担单位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的提取比例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建议绩效支出按项目类别及承担单位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比例提取。如针对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大类“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和第六大类“公益类计划”,应有相对其他四类更高的绩效支出比例。而第二大类“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和第五大类“技术转移计划”的提高比例可相对第三大类与第六大类小一些。理由是:有些大类属于基础研究类,有些属应用研究类。基础研究类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其成果形式除了论文,还包括发明专利。从二者的成果来看,应用研究项目在成果方面有着潜在的收益性,对应用研究人员有着激励作用,如某些机关单位设有创新成果转化奖励。而基础研究项目的激励来源只能来自于项目经费本身的绩效支出,故基础研究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的设定相对应用研究可以更高。此外,建议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单位应有更高的绩效支出比例。
2.中央《意见》中的规定与福建《办法》中的规定对比
医院医疗数据统计能够广泛收集各类病症的临床和诊疗数据,这些数据能够成为医师经验积累的有效依据,能够为今后的医疗服务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将福建省绩效支出的规定与中央《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对比,结果见表3。
表3 《意见》与《办法》中有关绩效支出的对比[2][4]
同样的,从对比结果来看,中央的不再限制比例给予了科研人员最大程度的激励,也是此次改革的重大亮点。课题组认为,在参照中央《意见》的基础上,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不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支出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来自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目的是激励项目科研人员完成该项目的努力程度,提高项目完成水平。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支出来自于该单位的收益或来自于国家的拨款,目的是激励该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努力程度,也可用于鼓励员工(基于工作单位)申请更多的科研项目,提高整个单位的科研水平。二者的来源与设立的目的不同。若将科研绩效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将挫伤科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对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有利措施。然而,对于项目成果的绩效评价至今未有突破。
(一)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评价制度的现状
1.评价立法
福建省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专门性立法文件尚未出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仅体现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版)第三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寥寥数十字,虽然指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却并未就绩效评价的具体操作细则作出配套说明。同时,纵观全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国内其他省份亦缺乏可供福建借鉴的绩效评价体系。
2.评价机构
我国目前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评价主管部门为科技部,评价的机构仍以国家各级机构为主。福建省科技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目前,福建省还没有对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进行评价的专业机构,也没有专门指定对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进行评价资格认定的机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仍主要靠科技管理部门临时组织专家进行。
目前福建省还没有专门针对科技项目经费评价标准的文件。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主要参照《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南》这两个文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普遍都存在重视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但是并不太重视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这种现象进一步导致了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中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也必然影响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造成高成本,高浪费,低产出。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没有很好地执行分类评价的原则。当前考核体系将评价的重点放在论文、专著的发表,以及是否发表在核心期刊等。对于某些短期不能体现成果的科技项目,特别是一些产业化项目,这些所谓的研究成果指标并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效益情况,也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4.评价方法
福建省目前采用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方式是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价相结合。首先由专项首席专家与牵头单位组织专题承担单位开展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完成专项、专题的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牵头单位、专题承担单位自评结束后,省科技厅条财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组织专家评价。评价采取现场考察和组织会审相结合的方式。
5.结果应用
进行绩效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将评价结果和绩效改进与提升相结合,对项目本身而言能够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实施,促进项目的管理与实施,从而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绩效评价的结果反馈到决策部门,作为新项目立项和评价的基础,以及调整投资规划和政策的依据,并为相关管理部门今后的决策提供参考。可以说,评价结论的扩散和反馈机制、手段和方法成为评价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目前福建省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评价的效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
(二)福建省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基于上述分析,课题组在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调研走访了政府相关部门,对福建省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做了初步设想(受篇幅限制,略去表格)。
1.划分科技项目类型
对评价对象进行正确的类别划分能够最大限度地使评价对象具有可比性,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科技活动所作的统计界定①,建立以下四类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基础研究项目指标体系、应用研究项目指标体系、试验发展项目指标体系、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指标体系。在具体评价指标的设定上,以行业标准细化各类别的指标体系,如:农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探索在原有针对单个科技项目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增加对组成某一计划的一类项目进行整体评价。如:“武夷新区”“海西专项”等。在定量指标的评价上,依据不同的项目类型,突出项目的可持续效益,提供操作性强的指标计算依据。
2.确定指标体系结构
按照分层设置的方式,设置“资金管理”“技术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4个一级评价指标,并按照不同项目类型进一步细化二、三级考评指标。除考虑经费使用情况的资金管理指标、科技投入和产出的技术效益指标及经济效益指标外,还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关指标加入到评价体系中来,考察科技活动对生活质量、资源节约、环境优化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影响效应。
子指标的设定因项目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由于基础研究不一定具有实际应用目的,因此经济效益产出中不设置“对GDP贡献(增加值)”指标。依照科技活动的递进性,除基础研究外,在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子体系中都增加该指标。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更强调其实际应用,在该子体系中不设置“论文与专著”指标,而是增设“高新技术产品”指标,凸显其经济效益。同时,结合评价对象对指标在不同领域的表现形式加以提炼。如:农业领域,“专利”表现为农业品种的认定,“成果转让”表现为推广面积、示范基地的数量及规模。
3.设置定性、定量指标
(1)定量指标:对定量指标要保证其可信度,有关数据要容易获得、可操作性强。同时,还应考虑到绝对数值和相对数值的选择。如“经济效益”的子指标“成果转让”及“GDP贡献”就是以“成果转让金额(万元)”“GDP增加值(万元)”的绝对数值作为评价标准。另外,一些指标考核其立项评估价值的实现程度,突出目标完成程度及质量。这类应以项目预期目标为基准,将项目有关评价因素的绝对量现状评价转换为相对量绩效评价,体现立项与结题的逻辑关系,反映项目运行的实际效果。如“配套资金到位率”这一指标主要考核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的数量到位,计算方法为:配套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配套资金/计划投入配套资金。
(2)定性指标: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存在着复杂性、模糊性,对项目而言,一些指标细化到项目上不易和不宜剥离出定量数值,需要运用定性指标来评价。对定性指标的要求应该是详尽明确、科学合理的评分细则。可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活质量”“对环境影响”“增加就业机会”等指标确定为定性指标并细化评分标准。如指标“优化产业结构”下设“形成新产业”“促进形成新产业”“对新产业形成有影响”三个评分档,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
4.明确指标权重赋值
不同的项目活动类型侧重点各有不同,成果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可对各项指标按照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的重要性确定不同的分值和权重。例如,基础研究的评价指标赋值侧重于论文与专著,以强调其学术价值;而应用研究的评价指标则突出考核技术论文、技术专著和专利,以强调其技术性。因此,虽然两种项目类型的评价子指标中都设有“论文和专著”“专利”,但应用研究中的“专利”指标的赋值权重应更大些。
5.综合得出评价结果
定量指标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以取得的数值按该指标的权重比例进行折算。定性指标则设置不同等级评分标准,如:“资金管理”的子指标“配套资金到位及时性”主要考核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及时到位,以项目合同书中配套资金到款时间为依据,对各项配套资金实际到款时间(以项目专用账户到款记录为准)进行考核评判。因此,设置评分标准分为两个档位:“按期到位”“未按期到位”,分别赋值若干(未按期到位按理由是否充分,原因是否客观酌情给分)。所得分值再根据该指标的权重比例折算。
最后,将各个指标折算后的数值进行汇总,形成最终评价分值。将绩效评价结果定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对应一个分数段。
6.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具体可从承担单位、课题组负责人、项目本身三个层面进行应用。如假设绩效评价为A级者,承担单位在申报次年厅科技计划项目时可增加2个申报指标;C级者,承担单位在申报次年厅科技计划项目时减少1个申报指标;绩效评价为A级者,课题组负责人申报科技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C级者停止申报资格一年;绩效评价为A级的项目,在科技奖评选中优先推荐。
另外,福建省在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评估的立法中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库中记录备案。
在简政放权、加大科研激励力度的政策出台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充分发挥科技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怎样让新政“礼包”更直接有力地转化为科研实效,需要相关部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联手探索②。
注释:
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科技活动所作的统计界定:科技活动可分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其中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又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科技项目是以科技活动作基础的,该分类方法同样适用。按此四类项目分类进行绩效评价,可基本上涵盖目前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
② 本文部分内容根据课题组成果整理而来。
[1]新闻评论栏目.科研人员必看!关于科研预算、人员费、差旅费,国务院常务会这样定[EB/OL].(2015-06-19)[2016-10-25]http://www.worlduc.com/blog20 12.aspx?bid=51433490.
[2]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5)[EB/OL]. (2015-09-12)[2016-10-25]. http://www.mawei.gov.cn/kjj/C002596/C002596_D075864.html.
[3]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EB/OL]. (2007-08-13)[2016-10-25].http://xmgl.fjkjt.gov.cn/internet/download/more_file/science_manager.html.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EB/OL].(2016-07-31)[2016-10-25]. http://www.gov.cn /xinwen/2016-07/31/content_5096421.htm .
(责任编辑:陈达晨)
Research on 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Fund Management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ning Projects in Fujian Province: Direct Cost, Indirect Cost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YUAN Xin-wen
(Fujian Commercial College, Fuzhou 350012, China)
Since 2016, the Central Committee has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reform the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General Office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State Council issues “several views on further improving fund management of central financial research projects”, and thus it greatly encourages the enthusias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Fund management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ning projects in Fujian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further implement work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ning projects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 improve research performance and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research fund; direct cost; indirect cos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2016-10-30
福建省科技厅课题“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研究”(2013R0109)的后续研究。
袁新文(1962-),男,福建宁化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审计、税务。
G311
A
1008-4940(2016)06-00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