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2017-01-11 23:28
关键词:举办者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的重要思考

李连宁在《教育与职业》2017年第5期撰文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法把推动非营利性办学与放开营利性办学相统筹,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协调,把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从国家治理的角度为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提供了典型的案例。新法总体上将推动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并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保护举办者的财产权、治理和管理权,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衡量新法实施是否成功,要看是否做到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举办者与师生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扶持政策得以落实以及民办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宏观制度设计的基本走向

方建锋在《复旦教育论坛》2017年第2期撰文指出,分类管理有助于解决非营利登记的民办学校从事营利性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规定的执行困境、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等问题。美国、日本等国家均对私立教育实行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我国上海、浙江温州等地民办教育分类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全面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已势在必行。推进这项工作的理想路径是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政策,自然消解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当然,在推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瓶颈问题,应集中精力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前置审批与税收优惠、不同属性教师社保待遇以及土地出让费减免等问题。

民办教育将获得多重正效——聚焦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周海涛、景安磊在《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3期撰文指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直面制度瓶颈,适应教育发展实践、对接现有法律体系,以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核心,完善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新法的主要突破有:健全公益为本、两类并行的“一本双轨”基础性制度,切实保障举办者的核心权益,稳定了民办教育发展预期;建立师生普惠、区别对待的“共同有区别”长效机制,明晰了未来预期,引导教育捐赠、出资和办学行为,保持民办教育的稳定秩序;优化“非禁即入”的政策环境,完善激励机制,拓展开放合作的“共建共享”发展空间,有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制度创新视域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现实困境分析

王诺斯、张德祥在《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2期撰文指出, 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突破口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已经获得制度认可,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已提上议程。这是一项复杂的、全局性的制度创新,将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在充分考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指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过程中有观念变革滞后、营利性无人喝彩、存量产权理顺较难和控制权实质难以转变等问题。在观念上要避免民办高校企业化、高等教育纯粹论和民办高校无用论三种误读;通过明确营利性民办高校相关政策、严格监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营利行为,打破长期以来的非营利性办学路径依赖;在产权问题上采取适度宽容对待的思路;通过破除举办者在产权控制链和社会资本控制链对学校控制权的影响,实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控制权的社会化实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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