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回汉通婚问题研究

2017-01-11 03:47翟一帜
关键词:回民回族婚姻法

翟一帜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 北京 100048)

20世纪50年代回汉通婚问题研究

翟一帜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 北京 100048)

20世纪50年代的回汉通婚问题是在普及婚姻法运动的背景下出现的。 政府本着民族团结和尊重少数民族习惯信仰的原则采取不支持的政策, 虽说较为保守, 但是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而回族内部的大讨论却有利于回民解放思想, 促进回汉通婚与民族融合。

回汉通婚; 《婚姻法》; 民族政策

一直以来, 回汉通婚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社会学家将其作为族际婚姻的研究对象进行考察; 民族学学者则从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目前, 关于回汉通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古代的回汉通婚状况*关于古代回汉通婚的研究主要有: 杨志玖《元代回族史稿》,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周建新《回族形成发展过程中的族际组内通婚》,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唐清两代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 《法学》2006年第7期。; 二是基于回族婚俗和文化的研究*从回族婚俗和文化角度研究回汉通婚的研究主要有: 廖惟春《族际通婚与民族身份选择——宁夏石嘴山市兴民村回汉通婚家庭的田野考察》, 《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王晓燕《论回族婚姻及“女子不外嫁”婚俗》,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高占福《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与回族婚姻习俗的研究》, 《宁夏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 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基于当代社会调查基础上的相关研究。*关于80年代以来回汉通婚的研究主要有: 李晓霞《新中国成立后新疆族际通婚政策的演变》, 《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 连菊霞《新中国成立以来回汉通婚的发展变迁及研究评述》, 《学术交流》2012年第4期; 杨志娟《宁夏城市回族通婚现状调查研究——以银川、 吴忠、 灵武为例》, 《回族研究》2011年第1期; 何粉霞《宁夏农村回汉族际通婚调查分析——以平罗县城关镇为例》,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但是, 学界对于民国时期与20世纪50年代的回汉通婚问题却几乎未有涉及。 20世纪50年代, 全国各地回汉婚配数量增加, 曾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并一度引发了回族伊斯兰教内部的大讨论, 是研究回汉通婚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回汉通婚状况

13世纪初开始, 东来的中央亚细亚各族人、 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及少量7世纪来到中国的阿拉伯商人后裔与中国的汉人及其他民族融合, 逐步形成了回族。[1]5-7回民信仰伊斯兰教, 严格遵守教义, 所以“回教婚姻制度之严格, 其血统纯一, 信仰坚固”[2]。 《古兰经》规定: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 直到她们信道。 已信道的奴婢, 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 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 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 直到他们信道。 已信道的奴仆, 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 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3]23“以物配主”指信仰多神教的教徒。 所以, 穆斯林的婚配对象也必须是穆斯林。 遵照这一规定, 回人一向坚持族内婚配的原则。

元朝时回族还未正式形成。 杨志玖研究发现在元代有不少回回先民与汉人通婚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 回汉通婚几乎“全为回人娶汉女, 而不见回女嫁汉人”[4]477。 究其原因, 他认为一是由于西域人初来中国, 妇女数量很少, 只能娶汉女; 二是因为元时回回人属于色目人, 是仅次于蒙古人的统治阶层, 政治地位高于汉人, 所以“彼等或以权势强娶汉女, 汉人或以慕其权势, 嫁女与之, 皆有可能”[4]476。 此外, 在回族严格的族内婚的要求下, 回男娶汉女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还与文化因素相关。 回民因同汉人杂居, 长期以来“在文化上不断地吸收汉族的东西”[1]9, 在汉家“出嫁从夫”和“夫为妇纲”的观念影响下, 回民认为汉女嫁与回人则应从丈夫信奉伊斯兰教, 成为穆斯林。 反之, 如果回女嫁给汉男则意味着放弃自身民族的身份与信仰。 所以, 元朝时期回汉通婚中回男娶汉女实属平常, 但回女嫁汉男则是禁忌。

对于明朝时期的回汉通婚状况, 民国时期的学者薛文波认为当时的律法“禁外族自相嫁娶”, 严格禁止回民族内通婚。[5]其依据主要是《大明律》的一条规定: “凡蒙古、 色目人, 听与中国人为婚姻, 务要两厢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 违者杖八十, 男女入官为奴。” 但薛文波随后又产生了疑问: “惟至今日, 回民在原则上仍以本民族相嫁娶, 国家已无禁令, 乃不知明律之严格限制何时解禁?亦行之者中途迟缓其力量乎?”[5]可见对于严禁之说, 薛氏也无法自圆其说。 查该条目后半句补充道: “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 听从本类自相嫁娶, 不再禁限。” 注释又称: “立法严而用心恕, 所以羁縻异类者, 至回回钦察不愿与为婚姻者, 故不禁也。” 可知即使大明律明文规定回民不得族内通婚, 但实施时并不十分严格。

清朝在政治上实行对回人有压迫倾向的政策, 所以回人的地位很低。 在回汉关系上, “限制汉人与回人往来, 婚姻关系亦严厉的禁止”[6], 所以基于政府对回汉婚姻的限制, 文献资料并未有记载实际的通婚状况。

民国时期回汉通婚的情况在各阶段有所不同。 抗日战争爆发前虽然受到婚姻自由思想的影响, 但回民基本上仍遵循族内通婚的原则。 偶有回女外嫁的事情发生也会引起轩然大波。 1933年《法律评论》报道了长沙的一起案件: 回教女子李准生与汉族青年陈五伦自由恋爱, 在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下准备结婚。 但其祖父以违反教义为名联合当地伊斯兰会反对此事, 向省政府和法院要求解除两人婚约并以捣乱宗教罪处置了李氏母女。[7]抗日战争爆发后, 社会动乱, 回汉通婚的现象增多。 “然自海业大开, 国人受欧西文化之侵袭……一部分回民无条件的与外人通婚, 源即由此。”[2]“置身在这复杂的社会环境里, 日与教外的男女朋友相交处……造成无条件的和教外人通婚的事实, 并且多数发现于城市里, 而乡村反不多见。”[8]但总体而言, 回女外嫁仍然只少量存在于一些较为开放的大中城市里。

2 20世纪50年代政府对回汉通婚纠纷的处理

1949年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采取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 1950年5月1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行。 其后, 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婚姻法》坚持“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 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权利平等”[9]1。 在平等自由思想的宣传下, 一些思想开放的回族青年开始追求自由恋爱、 自由结合, 不再局限于父母包办、 族内通婚的传统。 于是, 20世纪50年代, 全国各地尤其在一些回族人数相对少的城市, 回汉通婚的数量明显增多。 但由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附则规定: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 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9]9即不论是普及婚姻法运动, 还是婚姻法的适用范围都不包括少数民族。 所以大部分仍然秉持族内通婚原则的回民便反对回汉通婚, 以致涌现出很多纠纷案, 引起了社会、 政府以及伊斯兰教会的极大关注。

回汉纠纷案一经发生, 各地便与中央积极沟通处理办法。 1950年11月2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遇到群众提问: “有回民之女, 欲与一汉族青年结婚, 其父坚不同意, 怎么处理?”由于山东不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地方政府也未制定补充或变通规定, 于是针对该案提出“只要男女双方不违背婚姻法第三、 四、 五条的规定, 政府自应准许他(或她)们结婚, 其父母不通, 可进行说服教育, 以期达到自觉自愿的结婚目的”的意见呈请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一)》中《中央人民政府司发部关于回汉及外侨婚姻问题的批复》,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民法教研室、 资料室编印, 1982年, 145-146页。司法部认为山东政府的意见“似欠妥当”, 表示如能使女方父母同意且对群众影响好时, 可结婚, 否则以不结婚为宜, 同时表示对于此类事件采取不支持的态度。④1950年12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就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民族通婚问题发布了《内务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是法律上不限制不同民族间的通婚, 但如因民族的风俗习惯或教规关系, 不准与外族通婚时, 应说服男女双方当事人尊重民族习惯, 不要勉强结合, 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及民族纠纷。 二是如果发生不同民族通婚的纠纷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共同纲领及《婚姻法》, 以照顾民族团结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 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假定汉族男子愿与回族女子结婚, 应劝他按照汉族青年入伊斯兰教方可与回民女子结合的回族规矩办事, 否则即须放弃与回女的结婚; 同时, 说服回民尊重妇女人权, 不得因回女要求与外族结合而加以虐待。[10]这一答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回汉通婚的态度, 认为这不仅是婚姻问题, 更是民族问题。 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未免民族纠纷而采取不支持的办法。

《内务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问题的答复》下发后, 地方政府基本上按照中央的规定处理族际通婚问题。 如1951年西安市民政局要求“少数民族与汉族结婚得遵从少数民族习惯办理”[11]。 又如, 195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对不同民族通婚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申中央1950年的意见, 并指出“民族间的男女婚姻自由, 是以不违背民族团结、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前提”[12]。 在回民人口较多的新疆自治区, 1955年新疆人民委员会要求“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通婚问题……应本着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向男女双方进行说服教育, 使其自动放弃。 如说服无效, ……必须取得双方家长同意, 以及群众和民族代表人士表示无异议者, 始得准其登记结婚”[11]。 1956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回汉通婚问题的办法, 表示“应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民族团结为原则”, 即不支持通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一)》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汉通婚”问题的复函》,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民法教研室、 资料室编印, 1982年, 165页。1957年2月, 新疆自治区重申“禁止汉族男性干部和本地各少数民族女子结婚”[13]239。

但在实际操作中, 政府并不一味禁止通婚, 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以回民人数较少的回汉杂居区山西省为例。 1953年全国共有回民3 530 498人, 其中山西省的回族人口数为19 084人[1]11, 约占全国回族总人口数的0.54%。 太原回民人数为3 994人, 全部分布于南城区, 居住相对集中。[14]32-33回族女青年王某某与一名汉族男青年结婚, 双方家长未反对, 但引发了族内的讨论。 1953年 2月27日与3月1日, 回族王代表在南寺召集了两次回民会议, 由伊斯兰教长和普通的回民代表约50多人组成。[15]针对这一通婚事件, 会议代表们持有两种意见: 一部分回民“站在狭隘的民族观念上”, 认为回汉通婚“有违教规”并会“导致回族灭亡”, 用“‘斗争’和‘当众坦白’的办法企图要求政府公布‘不准回汉通婚’的规定”; 另一部分思想较开放者则反对干涉通婚, 因为当时婚姻法“虽未在会民众进行, 但对其内部影响很大, 广大的回民青年中绝大部分都表示拥护”[15]。 太原市委统战部在了解情况后, 妥善地与回民中的上层人物及一些群众相协商, 重点进行王代表的思想工作并成功让其放弃要求政府规定不准回汉通婚的意见。[15]山西省委宣传部在接到太原市委的报告后批示要将该“经验加以推广”。[15]太原市在高度重视这一案件的基础上, 能够妥善处理, 不仅很好的化解了矛盾而且鼓励了回汉人民的婚姻自由。 此外, 一些地区政府选择群众自行调节, 不过多干预。 如银川市金凤区的杨廷钧耿淑华夫妇195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 但遭到了耿淑华女士回族家庭的反对。 在经历了长期的坚持后, 两个家庭终于接受他们结为夫妇。[16]

20世纪50年代, 在婚姻法普及运动的影响下, 回汉青年男女希望结婚的情况越来越多, 但出于民族关系的考虑和对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的尊重, 政府采取了相对保守的不支持态度。 从当时的政治环境及处理结果来看, 这样的政策避免了可预见的民族冲突, 全国基本上没有因回汉通婚问题而造成民族矛盾和暴力事件。 1946年张治中治疆时期, 就曾发布《禁止回汉通婚》的行政命令以维护民族团结, 用以解决因“非伊斯兰教的汉人和伊斯兰教妇女通婚的事”作为“一个民族问题和社会问题”而“引起社会上民族间的不断纷扰”[17]462。 鉴于此,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高度重视回汉通婚问题, 采取了谨慎妥善的政策, 有利于稳定社会、 团结少数民族。 而根据具体案例灵活处理个案, 支持部分通婚的做法也支持了青年男女对婚姻自由的追求。

3 20世纪50年代回族伊斯兰教内关于回汉通婚问题的讨论

20世纪50年代, 末针对涌现的越来越多要求回汉通婚的事件, 伊斯兰教内部也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讨论。

讨论起始于1958年山东回民马喜来给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信件。 马喜来提出七个问题, 其中之一便是要求伊斯兰教协会严格禁止回汉通婚。 针对这一问题, 时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穆斯林》主编的马寅(回族)同志, 化名马力克发表了题为《关于回汉通婚问题及其他——答马喜来同志》的文章。 文章首先从教义角度上阐释了伊斯兰教是允许不同民族通婚的, 因为教义规定一切民族和不同肤色的人都是平等的, 只要多神教徒信仰伊斯兰教后是可以同穆斯林结婚的, 而回汉通婚在历史上就已经出现。[18]其次, 他分析了回民反对回汉通婚的原因, 认为他们从地方民族主义出发, 处处强调民族特殊性, “真正的企图是为了保持他们过去的剥削阶级的利益, 反对社会主义”[18]。 最后, 他提出不应提倡回汉通婚, 但也不能制止回汉通婚。 只要汉族男青年可以按照回民的仪式结婚, 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 就应该同意他们结婚。[18]

马寅对回汉通婚虽然不提倡也不反对, 但其整体态度却是尊重婚姻自由的。 文章一经发出就引发了全国回族伊斯兰教内的大讨论, 很多穆斯林给杂志社来稿阐述个人的看法。 从1958年第7期开始, 《中国穆斯林》针对这一问题组织了长达半年的专栏讨论, 围绕回汉通婚问题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是主张坚决严禁回汉通婚。 吉林省某回民认为汉族青年为了同回族通婚而入教, 其进教思想不纯洁, “因为汉男即使真心入了教, 也管不了公婆和亲友”[19]。 他认为处理办法是应对男女双方进行教育, 劝阻结合。 如若教育无果, 则开除女方回籍同意结婚, 这样可以维护回族的名誉, 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19]北京的戴志普也认为汉男入教“都不是真心的, 而是为了搞得一个美丽的回民姑娘”, 这对回族而言是不光彩的事情。[20]还有回族男青年认为, 回族姑娘要嫁汉民, 不是在本族内找不到对象, 也不是为了纯真的爱情, 而绝大多数是抱有贪图个人主义的生活目的。[21]

另一种赞同回汉通婚。 其一, 坚持族内通婚, 会使得许多回族青年找不到合适的对象, 尤其在回民相对少的地区, 要做到适龄又情投意合非常不易, “他们中间有的已经年过三十, 甚至四十, 还在等待适当的对象”[22]。 而回汉青年男女在一块劳动、 工作、 学习、 生活, 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恋爱, 产生爱情。[23]其二, 聚居在同一地区的回族实行内部通婚, 往往“亲上加亲”, “久而久之, 聚居在一个地区的回族, 几乎都变成亲戚关系”[22], 不仅有违人伦辈分, 同时也造成近亲结婚的结果。 其三, 从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的角度而言, 反对回女外嫁是歧视妇女, “就是干涉别人的婚姻, 就是违背婚姻法”[24]。 其四, 从民族发展的角度, 回汉通婚是民族的融合, 对民族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25]

这次关于回汉通婚的讨论以《中国穆斯林》为阵地, 参与者都为回族穆斯林, 各种意见被充分表达出来。 大部分发表文章的回民都可以接受回汉通婚, 所提出的论据因受到新《婚姻法》的影响也较为进步。 编辑部在总结此次大讨论时谈到: 共收到来稿不下400篇, 其中在刊物中刊载全文或综合摘要发表的有50多篇。 这些稿件来自全国各地, 除宗教界人士外, 还有工人、 农民、 战士、 学生、 妇女和机关干部等。[26]编辑部主张对于回汉通婚既不倡导又不能禁止, 更不可以歧视。[26]而通过讨论, 暴露了许多不正确的民族观念和污蔑性言论等, 有利于回民思想上得到启发和教育。

20世纪50年代的回汉通婚问题是在普及婚姻法运动的背景下涌现的。 政府本着民族团结和尊重少数民族习惯信仰的原则采取不支持的政策, 虽说较为保守, 但是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而回族内部的大讨论却有利于回民解放思想, 促进回汉通婚与民族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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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无名. 应该这样处理回女嫁汉男问题[J]. 中国穆斯林, 1958(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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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海潮. 不同意无名同志的意见[J]. 中国穆斯林, 1958(9): 28-29.

[24]光军. 彻底贯彻婚姻自由政策[J]. 中国穆斯林, 1958(8): 23.

[25]亦英, 峰山. 浅说“回汉通婚”[J]. 中国穆斯林, 1958(9): 27-28.

[26]本刊编辑部. 我们的意见——关于回汉通婚问题的讨论[J]. 中国穆斯林, 1959(12): 20-22.

Study on the Intermarriage Between Hui and Han in the 1950s

ZHAI Yizhi

(School of Histor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8, China)

The question of intermarriage between Hui and Han in the 1950s appeared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non-support polic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spect for the customary beliefs of ethnic minorities. It played a role in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 in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The great discussion within Hui is conduciving to Hui in emancipating the mind and promoting the national integration.

intermarriage between Hui and Han;marriagelaw; ethnic policy

1673-1646(2017)01-0041-05

2016-09-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中国当代社会史的阶段性成果(10&ZD077)。

翟一帜(1988-), 女, 博士生, 从事专业: 中国近现代社会史。

K27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7.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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