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失职追责 从严查处事故

2017-01-10 21:08叶凯
劳动保护 2016年12期
关键词:工亡调查组首钢

首钢集团在企业内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政府事故调查工作中,有着丰富的经验与成熟的制度,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其解决方法,对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具有借鉴作用。

首钢集团(以下简称“首钢”)始建于1919年,迄今已有近百年历史。目前,首钢已发展成为以钢铁业为主,兼营矿产资源业、环境产业、装备与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建筑及房地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海外产业等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全资、控股、参股企业500余家,集团员工10万人。2010年以来连续进入世界500强行列。

首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原则,不断强化各单位各级领导、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首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2013年5月17日修订下发的《首钢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首发〔2013〕106号),首钢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均分层级、分类别进行严肃认真地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管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由主责部门管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材料,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将通过邮箱、微信群等信息平台转发各单位,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工亡事故调查处理

对中国境内首钢辖区发生的工亡事故,首钢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均在第一时间派专业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配合、协助属地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政府部门下达事故结案“批复”后,总公司组织严格按照“批复”意见,落实对“批复”相关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考核处理。其中,对较大及以上(工亡)事故,须经首钢总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总公司发事故通报。对一般(工亡)事故,由相应板块平台公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下发事故通报并报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重伤事故调查处理

对重伤事故,一般由事故单位组织或配合属地安监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处理结果等材料报相应板块平台公司和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对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有关处理结果等材料报相应板块平台公司和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企业内部调查

首钢集团事故单位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的同时,针对一般及以下事故,要成立相应的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主要由安全、技术、设备、人力资源、保卫、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成员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相对固定。调查组成员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依规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对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说明;

事故现场示意图;

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薪酬收入情况;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调查组于发生事故一周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应板块平台公司和总公司安全环保部。

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二是按规定由相应平台公司或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三是事故主要责任方按上级部门要求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知会其他事故单位。

事故责任判定及考核处理原则

在确定事故责任者时主要执行如下原则: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低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因领导错误决定、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指派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等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因缺少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因设备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设备装置损坏、失效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设备管理责任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因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工程)组织者负责;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上级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在追究事故责任落实考核处理时,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同时对其他责任人员按相应规定严肃考核处理。其中,对发生的一般(工亡)事故,总公司要求处理到首钢二级公司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同时对二级公司扣减当月绩效工资10%(每工亡1人),年内重复发生或1起事故多人工亡,加重扣罚。对二级公司下属的厂级单位,按月考核,每工亡1人,扣减绩效工资30%,年内重复发生或1起事故多人工亡,加重扣罚。同时还特别规定,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单位厂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困难与问题

企业内部事故调查

对相关方发生的工亡事故,个别甲方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往往不够细致深入。近年来,在首钢辖区内发生的工亡事故,死者绝大多数是从事检修、维保等工作的相关方人员。而个别甲方单位虽然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地对相关方发生的工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受到考核、处理,往往推说这起事故不是甲方的事故,因此在事故调查分析方面不够认真深入细致。在政府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时,甲方还能够配合工作,但在政府部门不介入事故调查时,个别甲方单位往往只强调相关方必须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而将事故调查分析的责任完全交由相关方。

对发生的轻伤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即使其原因涉及工艺技术、设备缺陷等,但因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没有相关专家的支撑,而技术、设备等相关部门又从自身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避免考核、处理,因此,如果没有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强力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过程中就面临极大难度,最终可能导致事故调查只对表面问题有所涉及,但对深层次的根本问题不能充分有效地分析、暴露,相关隐患不能彻底有效解决。

配合政府事故调查

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原因往往涉及企业内部的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缺陷等,其中有些环节、数据等,安全专业人员并不掌握,也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按责论处。如果安全专业人员履职了、尽责了,尽量不要因为安全专业人员“背安全生产指标”就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事故性质,政府事故调查组需要不同行业分管部门参与调查。一些部门为了息事宁人或减少本行业部门的责任,往往避重就轻,推诿或隐瞒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主要责任是相关方、且也是相关方人员工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简单地因为甲方单位大,甲方人员熟悉且正在配合调查,甲方的相关材料可以迅速备齐等原因,就在事故责任未充分查清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轻率地将事故定性为甲方单位事故,并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

(作者叶凯,系首钢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高级经理)

编辑 赵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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