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探讨及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2017-01-10 17:04秦海涛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24期
关键词:共享平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

秦海涛

◆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共享经济是一种基于闲置物品或多余生产能力分享的新的商业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发展共享经济对于我国新常态下产业转型成功、经济实现持续中高速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具有传统模式所不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但由于其发展过快,导致对其监管的不到位,政府在加强传统方式监管的同时,也应深入了解共享经济,在监管基础上支持其发展并助力我国经济转型。

关键词:共享经济 商业模式 共享平台 监管

引言

我国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经济发展理念,《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2015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我国要通过分享、协作方式搞创新创业,要大力发展共享经济。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在普通消费者中的普及,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开始出现并发展迅猛,基于“互联网+”的运营模式为共享经济的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共享经济在我国最早出现在交通出行领域,早期的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为代表性企业。近几年,众多的共享平台不断涌现,其商业领域也由最初的共享交通迅速渗透至房屋租赁、网络借贷、众筹、知识分享以及餐饮、快递等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共享经济的本质是闲置物品、多余生产能力的分享,因此对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华社的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共享经济及其相关市场的规模高达1.95万亿元,未来五年,我国共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40%,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规模将占GDP比重的10%以上,共享经济将会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柳悦丰等,2015)。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乏力,增速持续放缓,管理层多次提出我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逐步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新常态的首要任务是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经济增长要从要素和投资驱动型转变为创新驱动型。而共享经济就是一种创新性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提供了新思路,为我国经济实现持续中高速增长找到了新的支撑点。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分析

(一)共享经济的特点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通常包括三个主体: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以及第三方提供的共享经济平台(见图1)。

共享经济的核心是由第三方为共享各方搭建的平台。第三方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信用担保,共享平台搭建者可以是政府、公司或者公益机构,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共享自己的闲置物品或服务,第三方平台通过提供移动LBS应用和动态算法定价技术,并建立双方信用评价体系,来使完全陌生的供给方与需求方达成交易。与传统的商业模式不同,共享经济模式中,公司通常没有众多固定资产,只拥有计算机、服务器以及相应的计算机技术,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来获取收益。这些平台型的互联网企业通过不断提高改进自己的技术使供求双方的需求得到满足。共享经济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利用闲置资源或服务获取收益。这里闲置的资源和服务是供给方拥有所有权的资源和服务,而非利用公共资源进行共享。通常供给方提供的为闲置物品或服务,如果不加以利用,则形成对资源的浪费,通过共享经济模式进行分享,供给者则可获取一定收益。由于机会成本低,通常其价格低于传统模式,在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去中介化。传统经济模式下,需求者需通过商业机构才能获取商品或服务,供给者也需要加入商业机构才能更方便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过去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难以脱离商业组织而存在。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供给方不需要加入某个商业组织,通过并无约束关系的第三方共享平台,即可向需求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共享经济平台成为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沟通的桥梁。供给者只需在平台注册便可获得需求信息,供给者与平台关系松散,可同时在多个平台注册以获取更多信息,共享平台通常对供给者只有资质要求,而无时间和制度约束。需求信息来源的简单化和多样化使供给者可以专注于提高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使消费者得到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3.动态定价。共享经济平台为共享各方提供了灵活定价的可能性,通过技术手段可以使得供给方随时根据当前的供需调整价格策略。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的运用,可以清楚地掌握各个时间段的供需情况。当需求大于供给时,算法会自动提高价格,减少需求提高供给,使得供需达到新的动态平衡;而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又会恢复到初始水平。对供给者来说,共享的产品或服务未被充分利用时,只要共享价格达到预期价格,就会参与到共享经济中,从中获取收益。

4.双向约束机制。共享经济模式中,第三方共享平台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透明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双向评价机制,使得双方在完成交易后可以相互评价,且评价内容其他用户可见,这使得供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必须努力做到最优,以获得好评并得到更多的需求;需求方也不敢提出无理的供给方无法完成的要求,否则以后无法将得到供给方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双向评价机制,一方面帮助交易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其他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匹配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为我国建立信用社会体系,居民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提供了数据支持(彭文生等,2015)。

(二)共享经济的优势

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共享经济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的优势:

1.共享平台更易整合线下资源。相比传统模式,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更容易利用自己的在线平台和大数据系统获取和积累闲置资源信息以及需求信息,利用不断改进的LBS技术,实现供给和需求的最优匹配,从而达到对线下资源整合的目的。整合的资源多种多样,已从最初的交通、出行、住宿到现在的餐饮、美容、娱乐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2.中间环节的减少降低了成本。和传统模式相比。共享经济的中间方为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和供求双方没有任何依附和约束关系,网络公司为科技型公司,没有过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小而精的中间方使得供求双方可以使用最小的成本进行匹配,减少了金钱成本。第三方平台通过不断改进的技术使得匹配速度不断加快,又进一步减少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对于供给方而言,不再受雇于固定公司使其所付管理费用大幅减少,其闲置资源也可得到有效利用,通过把闲置资源投入市场,可以增加市场的供给,并降低均衡价格。对需求方而言,供给的增加使得市场价格下降,因此直接降低了其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吕福玉,2014)。

3.供给方通过提供个性化产品或服务提升竞争优势。现代经济中,客户的需求多种多样,单一化和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需求,而共享经济的供给方可以提供更多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方提出个性化需求后,共享经济平台为他们提供了自由匹配的可能性(黄健青,2013)。商品的价值在于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供给方可通过共享平台,使其产品或服务的稀缺性更快更广地传播,获取更高的风险折价,实现其最大收益(见图2)。

4.供给方更易树立个人品牌。传统商业模式中,优质产品或服务的传播渠道通常为口口相传,传播速度较慢,共享经济模式下,凭借第三方平台的互评机制,具有独特技能和优质服务的供给方,可以更容易被更多人发现,其品牌能够迅速传播,价值迅速放大,相比传统模式,更易获得成就感和知名度(高原,2015)。需求方也能更加便利地了解和获取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

从发展现状和演化态势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1.共享经济产业规模扩张迅猛。近几年,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迅猛,相关企业数量和规模都呈快速增长态势。速途研究院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刚过千万,共享经济企业数量也不超过20家,截至2015年,共享经济直接市场规模超过100亿元,与其相关的市场规模已接近2万亿元,企业数量和参与人数也呈井喷趋势(见图3),共享领域更是从最初的交通出行渗透至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为5000万人,超过3亿人使用过共享经济平台提供的各类生活服务,超过5亿人参与了共享经济。共享经济的出现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行业。

2.共享交通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十分明显。共享交通为我国共享经济模式的先行企业(郑志来,2016),2010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成立是我国共享经济正式出现的标志,之后交通出行领域相继出现多家企业,但规模和知名度均如不以上两家企业,商业模式也由最初的打车发展到专车、顺风车、代驾等模式(见表1)。2014年美国uber进入我国,交通出行领域由两强争霸变成三足鼎立,2015年2月,滴滴和快的实现战略合并,至此这两家企业在我国的龙头地位已确定。作为我国共享经济的领军领域,共享交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多家竞争阶段和寡头竞争阶段,再到目前的战略整合。共享交通的发展历程以及各地政府对其监管的措施对我国其他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3.本土化创新后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共享经济企业的发展初期多为模仿国外公司,之后逐渐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创新,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进一步加快了创新速度,网络科技企业技术至上的特性加上我国的人口优势,加快了国内共享企业从模仿到创新再到引领全球的过程,当前,我国部分共享企业凭借自身创新的独特模式,已开始打入国际市场。我国共享企业WiFi万能钥匙已成功进入并占领拉丁美洲和东南亚多个国家的市场,滴滴出行通过国际合作,服务也将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作为一个快速生长的新生事物,共享经济仍面临一些问题。

1.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共享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离不开第三方提供的共享平台,第三方平台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我国第三方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平台缺乏对于交易过程的强制保险服务,部分平台对于用户的资格审查不够严格,导致交易中存在安全保障漏洞,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缺少保险提供的保障,共享平台通常也不为用户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事故提供保障,由于目前缺少相关的立法,利用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厘清责任(王利冬,2015)。

2.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易发冲突。中央政府虽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但由于共享经济在近几年的发展过于迅速,许多地方政府对其监管和合法化运营的政策还在制定之中,在政策不明朗期间,共享经济逃避了传统商业的税收、社保等义务和责任(张新红等,2016),和传统企业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部分不法分子更是在监管的空白期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共享经济从业者对传统经济从业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冲击,在全球范围内都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3.大数据技术壁垒形成新的垄断。共享经济在运营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用户匹配和动态价格调整,从而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体验,并降低交易成本,用户数量和交易次数的增加又会作为共享经济的副产品来不断完善大数据系统,两者相互促进。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在位者拥有的市场和消费者信息多于新进入者,竞争力也远远大于新进入者,在位者凭借自身不断完善的大数据优势,逐渐形成垄断地位,在与新进入者的竞争过程中可能会利用其大数据优势进行垄断并恶意操纵市场,最终形成行业壁垒(肖本华,2013)。

我国进一步发展共享经济的建议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是由各级政府各自规范管理。通常新出现的商业模式都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享经济也是如此,政府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并制定新的监管措施需要一个过程,但在新模式出现时监管部门首先要考虑如何去支持新模式、新技术的发展,而不应强行将其置入旧的监管体系内,政府要做的是对新旧模式的利益各方做到制约和平衡。

在针对新的商业模式立法时,政府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权衡公共利益以及立法的规范性。为适应和支持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可定期审核和修改已不适应新模式的法律法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作为对新产业、新模式和创新活动的回应,政府应重新思考自己的定位,在合理合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帮助创业活动的成功。相关部门可在加快立法过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管理,加强监管等传统方法之外,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和支持共享经济发展。

第一,向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学习并深入了解各共享经济领域的运作过程。只有准确掌握其运营流程,才能区分共享经济中特定的商业模式,以便更加高效地规范其发展。通过由政府、法律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成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监管程序不会对共享经济各方造成过分的限制。行政管理只有简政放权才不会限制共享经济的发展,而过多的限制会使创业者转移到其他地区。

第二,加强对于共享经济平台数据的保密管理。大型公司的共享平台拥有规模庞大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包含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消费者偏好信息、商品价格信息、居民生活习惯信息等大量重要数据,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打击商业犯罪、制定公共政策,乃至维护国家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管层应加强保密管理。政府用好此类信息的同时,应做好保密措施,严防落入不法分子手中。

第三,加强监管的同时,改善政府监管模式。好的商业环境可以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政府应通过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监管让经济环境变得更加安全有效,更能促进共享经济发展。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在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符合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大趋势,政府应鼓励业界发展出能够适应并利用这种新模式的能力。

第四,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共享经济模式中,网络是必不可少的工具,网络安全也就成为政府支持共享经济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共享平台和数据库的安全将会威胁到企业的运营和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可通过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项目研究,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提早选拔和培养网络安全领域的人才。

第五,强制实行保险制度。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确是目前共享经济普遍存在的问题,部分平台在运营过程为促成交易或降低交易成本,并不要求交易各方购买保险,作为信用担保的共享平台本身也不提供保险,导致在交易过程出现问题时理赔困难。为解决此问题,监管部门应强制平台推出详尽的保险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保证出现问题时各方利益得到保障,减少消费者损失,政府也应鼓励保险公司推出与共享经济相关的各类保险产品。

第六,政府要立法规范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也要参考共享经济参与者的意见与建议。可通过建立与业内龙头企业对话的机制,为共享经济提供一个中间地带,了解共享经济对于政策、人才、监管方面的需求,也让共享企业清楚政府对于其监管的态度。双方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互相了解,政府可以更加便利地了解共享经济的需求,并根据其需求和行业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监管政策,共享企业也通过了解政府的监管目标制定自己的发展和运营边界,始终在监管框架下运营和发展,对话机制的建立对于规范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柳悦丰,张鑫.中国发展分享经济的机遇与建议[J].经济论坛,2015(12)

2.彭文生,张文郎,孙稳存.共享经济是新的增长点[J].银行家,2015(8)

3.吕福玉.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J].商业时代,2014(10)

4.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国际金融,2013(9)

5.高原.共享经济的现状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趋势[J].经济管理者,2015(12)

6.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3)

7.王利冬.谈共享经济发展中的隐忧[J].品牌,2015(8)

8.张新红,高太山,于凤霞.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J].电子政务,2016(4)

9.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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