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买到三无产品 状告网购平台索赔

2017-01-10 05:27章程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网购李某经营者

自称买到三无产品 状告网购平台索赔

自称买到三无产品 状告网购平台索赔

法院:网购平台一般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双十一”即将杀到,大家在买买买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风险。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从去年1月至今年9月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416件,其中今年1—9月就有393件,近半年呈现井喷趋势。

发生网购纠纷,该告谁?去哪家法院告?网购平台要不要担责?电子证据是否有效?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争议的焦点。受访法官指出,相比传统交易案件,网购纠纷维权更为复杂,统计结果显示,超七成都是以消费者主动撤诉结案。

2015年1月—2016年9月,白云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16件,其中,2015年1—12月,受理各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仅23件,2016年1—9月受理各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393件。2015年1月—2016年9月,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68件,其中判决36起,占比21.43%;撤诉以及按撤诉124起,占比73.81%。

值得注意的是,有多起诉讼是由同一人针对不同商家发起,占比超过四成。

案例:花费数千元买到“三无产品”

2014年11月28日,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18盒“合润天香菊花普洱茶”,共花费2844元。依据李某控诉,他收到茶叶时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任何商品信息。这些产品是昆明大诚合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润公司”)生产。为此,他将网购平台公司和合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844元,并赔偿28440元。网购平台辩称,本案买家的真实姓名为王某,而且网购平台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无需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证据,涉案商品并非无证产品,为此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网购合同关系适格主体难确定

发生网购纠纷,该告谁?去哪家法院告?电子证据是否有效?网购平台要不要担责?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争议焦点。

经办法官指出,相比传统交易,网购合同关系适格主体难以确定。因为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仅仅在网络上简单告知其网络账号或者电话号码,而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等都很难在网络中找到。一旦发生纠纷,就连实际经营者和网店的注册者都可能并非同一人,消费者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知名电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案产品销售经营者,为此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法院一般不会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电商平台可留存数据配合取证

经办法官建议:(1)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出台明确规定,统一法律裁判尺度和标准。(2)规范引导职业打假人向健康方向发展,建议出台相关职业打假人管理办法。(3)逐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引导电商平台规范数据留存配合取证。(4)充分发挥诉前联调机制的作用,可建立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这一新型便捷、低价的解决机制,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多途径联合协调解决网购合同纠纷。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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