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华
(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陕西石泉 725200)
汉江调水工程对已建梯级水电站补偿方式探析
洪华
(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陕西石泉 725200)
从水权分析着手,探讨引汉济渭调水工程对汉江已建水电站的影响,按照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研究了3种补偿方式:当量电量-电价方案、当量电量-水价方案、当量电量-能源方案,提出了调水工程对已建水电站的补偿方式和补偿的承担主体,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公平提供了决策依据。
调水工程;补偿方式;水电站;水权;水资源配置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水资源分布不均,我国在建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越来越多。调水工程建成后,对促进受水区经济发展具有长远和重大的意义;同时,对水源区的径流量、径流分配过程等产生一些影响,导致了水源区(调水断面以下)已建水电站保证出力和年发电量的减少。因此,调水工程对水源区缺失补偿机制,必然会造成水资源的无效配置、漠视水源区的水权等问题。我国民法和水法的规定基本界定了水资源的使用权,这是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补偿的依据。
目前,我国实施的南水北调工程对金沙江流域、大渡河流域、雅砻江流域的水电站均产生不利影响,有关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研究[1-3]。因此,研究汉江调水工程对已建水电站的补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水权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国家一般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拥有者,欧美国家对使用权按其获取方式,主要分为以下3种:第一种,河岸使用权体系,此体系起源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和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认为,只要河和回流湖的水没有实质性的量和质的变化,与水域和水体相毗邻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和取水的权利,且不需要事先批准。第二种,优先使用权占有体系,此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时间长短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长占用时间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短占用时间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第三种,惯例水权使用体系,此体系并非有明确的水权制度。它是由历史上水权纠纷的民间或司法解决先例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水权配置形式,形成的惯例水权分配形式[4-5]。
在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方面,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制度体系,但现行的法规在水权管理方面已经初见成效。《水法》第三条和《宪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拥有,即全民所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水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法》明确了国家和地方部门水利工程的水权:由国家或地方兴办的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经过审批后工程建设单位即取得相应的水权。
调水工程由水源区、调水企业、用水区3类单元组成。水源区,指调水工程水资源的提供区域,该区域一般是调水工程提供水资源的水系流域。同样,调水工程的用水区,即使用调水工程水源区水资源的区域,一般也是一水系或流域。从区域(或组织)性质划分,调水工程又由3类组织构成:水源区、调水企业、用水区。期间的经济关系是:水源区是调水企业的供给方、是用水区隐性供给方;调水企业是水源区的需求方,是用水区现实的供给方;用水区无论对于水源区或调水企业,均为需求方,但其产品(水资源)交易的对象是调水企业。故在明晰水权的条件下,通过价格配给,尽量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是调水工程的目的。
众所周知,水资源是稀缺资源,所以用户在使用这种稀缺资源时要承担一定的成本,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水资源使用是具有竞争性。如实施跨流域调水,水源区就要减少一部分用水,来满足受水区的水资源的需求;当水资源有限时,受水区增大用水量,水源区就需减少取水量,其间存在竞争性用水。这就使受不利影响的组织特别是企业和个人应有一定的补偿。
《水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水电站通过国家核准(批准)建设、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即获得了在设计条件下的水资源使用权。因此,无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或按照河岸权体系、优先占有体系、惯例水权体系,水源区调水断面以下已建成发电的各水电站拥有该水电站大坝断面在设计条件下的水资源使用权。
虽然明晰水权产权有助于优化配置水资源、降低调水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是,调水工程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供需双方不可能直接交易。实际中调水企业就是受水区和水源区之间的连接桥梁,在受水区方调水企业是供给方,受水区成了需求方,而在水源区方调水企业是需求方、水源区是供给方;受水区很难了解水源区对流域水资源的需求数量,水源区也很难知道受水区对所调水资源的真正需求。由于受到市场调节的自由性与交易双方的直接交易性限制,受水区与水源区直接的市场调节的交易成本非常巨大,再加上调水工程的复杂性与水的天然特性,这就使市场调节就变得不可能实现。
2.1 补偿的依据
调水工程对已建各水电站造成经济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水量的减少各水电站发电量减少造成的电费收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建各水电站的服务对象所受到的损失,如电网。对间接损失,补偿方式不予考虑。
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效益影响进行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各水电站按照相关程序,首先成为水资源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并且要符合水权初始分配原则中的时间优先原则中所要求“时间权先”,对水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补偿。显然,汉江干流已建成的石泉、喜河、安康、蜀河梯级水电站满足上述条件。
具体的补偿要以补偿直接、实际的损失为前提;并且具体的补偿必须有实际意义,不能引起债务的混同;同时,调水的实施者具有超越企业的特征,宜由其作为补偿主体落实补偿的具体方案。落实补偿的具体方案要确定补偿额,应当首先确定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的损失额。损失额可用科学、客观的计算方法,按调水导致各水电站少发电量,得到损失额。或者少发电量也可直接作为损失额。
引汉济渭工程对促进陕西省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导致汉江上游已建的梯级水电站发电量的减少和保证出力的降低,对蜀河以下的影响较低。据测算,在设计年调水15亿m3的条件下,将导致石泉水电站年平均少发电量1.31亿kW·h,为设计值的17%[6]。
2.2 补偿方式
按国内有些学者的研究,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的补偿可以考虑3种方案:一次性损失补偿、分期损失补偿和工程损失补偿。除了上述的几种补偿模式外,还有减免已建工程的税收、资产重组或收购、减免已建工程的水资源使用费用等变通的补偿措施。这些的变通的补偿措施和补偿方案各有利弊。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水利工程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水利规范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机电设备工程和金属结构的折旧年限为25年,土建部分折旧年限为50年,但是折旧只是对投资的补偿。折旧年限不等于工程的实际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折旧年限到期后工程仍然可以用。水利工程的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究竟是多少年,至今还没有确定的结论。故本文着重研究分期分批的损失补偿以及工程损失补偿方案。
当年调水量、年调水分布(月或旬)已经确定,进而可计算影响各水电站少发电量值。因此,引汉济渭工程对已建水电站的补偿方案可采用以下几种:当量电量-电价方案、当量电量-水价方案、当量电量-能源方案。所谓当量指与特定或俗成的数值相当的量,这里是指年度减少的发电量折算为收入值或能源指标。
2.3 当量电量-电价方案
即按当年少发电量对各水电站所带来的损失,通过下一年提高相应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补偿方式。少发电量导致水电站收入(Revenues)减少值Re:
式中:Es,某一水电站年度因调水少发电量;P为水电站当年上网电价;Re为调水影响具体水电站的当量值,元。
单位电能补偿价格Δp:
式中:E为某一水电站当年实际发电量。
那么,该水电站下年度的上网结算电价Pj为,
即少发电量通过Δp予以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计算Δp的基准E也可以为设计年发电量,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两者补偿总量(不变价格)应是趋于一致。
算例:假定石泉水电站(P1)2014年实际发电量6.50亿kW·h,因调水少发电量1.31亿kW·h,上网电价为0.25元/kW·h,计算其2015年上网结算电价Pj1。2014年陕西全省用电量1 226亿kW·h,因调水石泉水电站所产生的上网电价提高,对全省年度电价的提高微乎其微,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了。
2.4 当量电量-水价方案
按调水量导致各水电站少发电量所产生的损失,分摊到所调水的成本之中,即由调水受水区用户补偿方式。年度少发电量导致水电站收入减少值Re,分摊到调水量W之中,即每单位调水量增加的成本为Re/W。
仍以石泉水电站2014年情况为例,补偿其少发电量收益损失单位水量增加的成本为:(1.31亿kW·h× 0.25元/kW·h)/15亿m3=0.022元/m3,即年度总调水15亿m3,每立方米增加0.022元的成本即可弥补石泉少发电量的损失。
2.5 当量电量-能源方案
这其实是一种工程补偿措施,即依据损失电量,有针对性的新建一个或若干个发电站或能源工程,来补偿调水工程对已建电站的造成的损失,使其达到没有调水工程前的经济水平,也可以称为替代措施。用这种工程性的措施,不用考虑已建电站工程的损失大小、设计年限。在修建调水工程时,只需要相应的修建补偿工程,对调水工程的投资和运行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当量电量-能源有几种补偿方案,包括常规水电站补偿、石油煤炭资源补偿、风力发电补偿。
常规水电站补偿。找到适合的水电站坝址,建设同等规模的水电站,来补偿调水工程的对水源区电站照成的电量损失。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补偿水源区电站的电量损失,但是这里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寻找适合的坝址较为困难。
风力发电补偿。风能作为一种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发展风力发电对于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能源危机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按此补偿方式,可为受调水影响的电力企业划定某相当发电量的风场,由其管理,以弥补损失。如引汉济渭工程导致石泉水电站年平均少发电量1.31亿kW·h、风电利用小时2 200 h计算,新建一座59.5 MW装机的风电场即可弥补其电量损失。
石油煤炭资源补偿。即以年度影响发电量、水电站寿命,折算为相应数量的石油煤炭资源,供调水受损失水电站联合开发,以其收益弥补少发电量的经济损失。
能源方案的补偿可以针对单一的水电站制定方案,也可以将受影响的所有水电站以损失大小为股权打包补偿。
调水工程是一个涉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集体效益的综合效益工程,相关受水区和水源区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其中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调水和调水补偿问题。依据相关的水权理论,水权再次分配给受损方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这种水权再次分配的受益方承担。在我国,调水企业的项目法人单位一般都是政府授权的经营实体,调水企业在市场中常常占有垄断性质,所以在补偿方面,理应由调水企业对调水过程中的受损方补偿相应的损失。
按照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调水工程对调水断面以下已建水电站损失的电能理应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可采取多种措施,本文只提出了初步设想,有待进一步研究。
我国民法和水法的规定基本界定了水资源的使用权,这是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及补偿的依据。由于水权及水权转让方面法律不完备,本文的论点仅限于探讨意义。完善我国现行的水权制度,清楚具体的产权使用人,规范相关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建立完善的利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的水市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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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s on Compensation Mode of the Hanjiang-to-Weihe Water Conveyance Project for Cascade Hydropower Stations
HONG Hua
(Datang Shiquan Hydropower Plant,Shiquan 725200,Shaanxi,China)
Starting from analysis of the water rights,this paper explores the effects of the Hanjiang-to-Weihe Water Conveyance Project on the hydropower plants already built on the Hanjiang river.According to the separation principle of the ownership and the use right of water resources,the paper discusses three kinds of compensation,namely equivalent electricityelectricity price scheme,equivalent electricity-water price scheme and equivalent electricity-electricity energy scheme.The paper also proposes the compensation mode of the water conveyance project for the built hydropower plants and the party to receive the compensation in the hope to provide some decision-making basis for the optimized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for social justice.
water conveyance project;compensation mode;hydropower station;water rights;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2015-11-18。
洪 华(1975—),女,工程师,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和水库调度工作。
(编辑 李沈)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度科技进步项目。
Project Supported by 2015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Project of Datang Shaanxi Power Generation Co.,Ltd.
1674-3814(2016)05-0100-04
TV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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