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为何无法获得产权?

2017-01-10 04:32王磊
中华建设 2016年12期
关键词:王磊陈女士二叔

王磊

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为何无法获得产权?

王磊

日前,陈女士发来疑问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却无法归自己所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早在2012年,陈女士通过其二叔陈二(化名)的购房名额,购买了一套低价房,房款由陈女士全额承担,房产证为其二叔的名字。一年后,其二叔去世,由于二叔无子女,且晚年由陈女士照顾,曾口头承诺,该房为陈女士所有,但未立遗嘱。如今,陈女士欲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二叔有一弟弟,即陈女士的小叔陈三(化名)。陈三称自己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并要求继承房屋产权。陈女士将陈三告上法庭。

陈女士认为,房产为自己全额出资购买,并且承担了对二叔的赡养,自己有权争取该房产。陈三虽为原房产的弟弟,但并没有出资,也未对陈三进行照料,理应放弃继承。

然而,事实却似乎并不如陈女士所愿。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对该案件进行了解析。王磊律师分析表示:陈女士想争取房产的愿望恐难实现,因为房产证的名字是其二叔,从法律角度而言,产权人就是其二叔,房屋跟陈女士没有关系。退一步,从继承角度而言,陈女士也很难获得房产,因为一是没有其二叔的遗嘱,口头遗嘱又属于空口无凭,相当于没有。二是其二叔有弟弟陈三,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没有遗嘱实行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是唯一的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房屋。

虽然继承法第13条有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也是居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陈女士不是继承人,所以也无法分得房产。

现在对于陈女士更现实的考虑就是主张返还购房款和房屋增值的收益。而房屋增值收益各地判决不一,也属于不确定状态。

(作者单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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