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小童?
摘 要:“内外有别”原则作为我国对外宣传的经典原则之一,长期以来在外宣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如今,“内外有别”原则受到传播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挑战,同时也带来改革契机。“内外有别”原则应由传统的外宣范式转化为跨文化传播范式,注重“外外有别”“传者有别”,以文化为传播的重点途径,以实效性为根本检验标准,继续指导我国的对外传播实践。
关键词:“内外有别”;“内外一体”;跨文化传播;传者有别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2-0051-02
在我国对外传播实践中,“内外有别”原则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至今仍有很多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将“内外有别”原则视为对外宣传的圭臬。同时,不同学者对“内外有别”原则的质疑也从未停息。在传播全球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内外有别”原则在对外传播中的价值和应用值得重新审视、重点探讨。
一、差异性、针对性、实效性——“内外有别”原则的历史溯源
中国共产党的对外宣传始于土地革命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内外有别”原则也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显露端倪。1940年8月周恩来总理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做报告时指出,“通讯社要向海外发展,稿件要多样,不要老是几个宣传口号……态度不要完全党内化,有时要用人民的口吻”[1]。这是党内高层领导较早提出要区别对待内外宣传。重视内外差异是“内外有别”原则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1944年9月延安新华社开始定向向美国旧金山播发英文电讯,当时提出的原则之一就是“照顾外国读者的理解程度、力求清晰易懂”[2],这体现了重视宣传对象的差异。1956年刘少奇在《对外广播事业局工作指示》中强调民族差异、语言差异,“广播事业应以外国顾问为基础办起来,他们懂得对象的民族感情,语言也比我们好,政治上由我们主持,语言、技术等以他们为主,这样搞它两三年就好了”[3]。到了八九十年代,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经常强调不同国家地域的人和我们有很大不同,要认真研究,区别对待。从中可以看出“内外有别”在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内外宣差异的过程中逐步发展为外宣重要原则。
“内外有别”原则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属性是针对性。1951年和1953年宋庆龄主持创办了《中国建设》和《人民中国》两份外文刊物。周恩来总理的指示是:“总的方针是共同的,但每本刊物要针对各自的主要受众”[4]。“内外有别”原则以“提高针对性”的具体要求提出来,要针对不同的受众进行对外宣传。八十年代我国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外交战略,将对外报道的重点放在第三世界国家。1990年中共中央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外宣传要认真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加强针对性,争取国外最广大的中间群众上,同时要做好国外上层人士或接近决策层人士的工作。这段时期,加强针对性成为“内外有别”原则强调的重点,对外国受众的分析更加细化,针对性也更强。
实效性是“内外有别”原则的最终目标和检验标准。新时期新阶段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始终坚持“三贴近”原则,即努力贴近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努力贴近外国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努力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文化生活习惯[5]。2004年中央对外宣传工作会议强调,要增强对外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亲和力、说服力。在这里“实效性”的思想被完整地表述出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外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外宣传要“内外有别,注重实效”。习近平主席也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这个“讲好”就是注重外宣的实效性。可见,“内外有别”原则的重心已经转移到注重实效,一切以实际效果为检验“内外有别”原则的根本标准。“内外有别”原则经历了由重视差异性到加强针对性再到注重实效性的发展轨迹,其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但都统一于“内外有别”原则在对外宣传中的实践。
二、“内外管控”与“内外一体”——“内外有别”原则的发展困境
在“内外有别”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对外宣传有时也走向严格的“内外管控”,体现在对国外媒体通讯社、互联网、记者等在国内的限制和管制。如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专门发布规定强调,帝国主义国家通讯社是帝国主义“进行反动宣传的最重要武器之一,是进行侵略的工具”,因此决不能容许他们的电讯在解放区公开自由发表,对它们必须“施以严格的管制”[6]。这是早期“内外管控”的具体规定。
内外管控的实质是重内轻外,以内代外。长期以来,虽然我国的外宣工作的发展有目共睹,但一定程度上来讲仍然是内宣的附带品。改革开放后这种理念才慢慢得到改观,新闻报道要体现内外并重。但思维模式的改变则需要更长的缓冲期和阵痛期,互联网兴起后,政府对境外部分互联网的封锁和屏蔽也沿袭了“内外管控”政策。这些措施对抵御西方的和平演变和意识形态渗透确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单一封堵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必须寻找新的思路来应对。此外,面对一些负面消息,政府有时在报道框架和报道策略上与国内有所区别,这些都是对“内外有别”原则的异化,对外宣工作是否需要“内外管控”提出新的思考。
此外,“内外一体”的客观环境对“内外有别”原则形成巨大的挑战。在传统媒体控制大众传播的时代,上层可以决定什么要对外报道,什么不能对外报道,而控制的界限基本以地理国境线为界,信息传播的界线与地理的界线达到高度重合。但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媒体用户的大量涌现,传播的界线已经突破传统的地理界线,形成“内外一体”甚至全球一体的信息传播环境。此外,新媒体改变了传统的线型传受模式,受众可以成为主动的传者参与传播过程,这在中国导致传统媒体控制大众传播的能力严重弱化,外宣机构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外传播的垄断性和权威性。国内外受众可以做到新闻即时发现,及时共享,及时评论,国内传播和国际传播日益融为一体。在“内外一体”的客观环境下,有学者甚至提出再区别“内外”已经没有意义:“如果再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来传播信息,将受众按地区、种族、文化等做以区分,并发送不同的内容,已显得不合时宜[7]。
三、“跨文化传播”与“传者有别”——“内外有别”原则的未来向度
在新的传播环境和传播理念下,“内外有别”四个字不变,但其内涵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可以说,对外宣传范式正在向跨文化传播范式转移,跨文化传播是“内外有别”原则发展的未来向度。
传播全球化对“内外有别”原则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传播全球化并没有带来全球传播一元化,而仍是多元化,这在跨文化传播上更是如此。“跨文化传播指的是拥有不同文化感知和符号系统的人们之间进行的传播,这种不同足以改变传播事件”[8]。跨文化传播,较之对外宣传,更贴近受众,更容易走进人的心灵。因此,正确运用“内外有别”原则,应从传统的外宣思维方式转为跨文化传播范式,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自信,运用跨文化的思维和传播方式,把传播致效的重心放在文化本身的吸引上,起到“大象无形”“润物无声”的传播效果。
跨文化传播范式下的“内外有别”原则,首先要重视内外的文化差异。“文化差异”真正的内涵是以受众为中心,根据差异受众的需要向其提供不同的文化信息,这是能否取得对外传播效果的关键。其次是诉诸接近性。接近性是指传播参与双方在各方面相同或相似的程度。传播者参与者在信仰、专业、个性、情趣、距离上愈接近、愈相似,就愈容易产生好的传播效果。运用“内外有别”原则时必须将自己努力融入进新的文化环境中,这种接近性会使双方产生一种“同体观”的倾向,视对方为“自己人”。在跨文化传播过程中也不能一味的迎合受众,正如朱穆之所说:“以我为主是说不迎合,坚持我的立场、观点、主张,我应宣传报道什么就宣传报道什么;有的放矢,就是要针对读者的问题、要求来报道。换句话说,即知己知彼”[9]。
“内外有别”作为细致区分不同受众应遵守的原则,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凸显其价值。当今时代,对外传播只有做到精确定位、精准服务,才能赢得受众。由此,“内外有别”应进一步细化,不仅要做到外外有别,而且要做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民众、不同群体要有别。新媒体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更为精确、全面的受众需求数据,也为人们做到精准传播文化与服务提供了技术保障。如何在新技术条件下进行跨文化传播实践是“内外有别”原则研究的新方向。
此外,在民间外交与传播蓬勃发展的今天,“内外有别”不仅要做到传播受众有别、传播内容有别,而且传播主体也要有别。应该突破国家传播、政府传播的主体范畴,将广大民间组织、智库、个人的跨文化传播吸纳进“内外有别”原则的范畴,形成国家传播与民间传播相互补充、战略传播与个人传播相得益彰的立体传播样态。构建对外传播的话语体系,重中之重是要构建差异化的传播主体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不仅是国家的事情,也是每个中国人的事情。传播主体有别不仅是当今全球化趋势的客观状态,也是丰富“内外有别”原则内涵的应有之意和未来向度。
参考文献:
[1] 赵春生.周恩来文化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2] 沈苏儒.对外传播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4.
[3] 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4] 爱泼斯坦.周恩来总理和对外书刊出版(上)[J].对外大传播,1998(14).
[5] 郑保卫.中国共产党新闻思想史[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6] 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7] 李彦冰.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传播“内外有别”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2).
[8] Larry A Samovar Richard E. Porter. Communication between Cultures[M].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15.
[9] 朱穆之.论新闻报道[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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