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虹
【摘要】继财政部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后,财政部又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和两项《操作指南》。本文将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进行简要分析,描述制度的出台背景,探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权责发生制编制
2015年财政部推出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三项制度,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和规范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三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的重大改革,是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一、制度出台背景
我国目前政府财务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准确反映了财政预算的收入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对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成本费用情况,不能有效管理政府资产,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存在局限性,在会计目标方面,偏重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未能全面满足财务管理的需求;在核算基础方面,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各项实际收付款项为标准确认收支情况;在核算内容方面,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的内容较少,其中只有存款和往来款,主要反映财政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情况。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缺陷逐渐显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精神,使政府会计制度职能定位和报告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从服务于预算、关注信息供给方转向强调政府决策、管理、监督和评价;二是适应国家宏观治理的需要,从控制取向的政府会计转变管理取向的政府会计;三是反映政府整体层面的综合信息,从会计信息碎片化转向统一完整的报告体系。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这三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政府财政部门在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迈出重要一步。今后将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和公开机制,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
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界定政府财务报告范围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不断深入,试编工作指南对政府财务报告做出了一些总体规定,但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并没有明确,使纳入的主体范围不够合理,相关标准不够明确,致使各地标准不够统一,口径不够一致,缺乏各地方政府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从而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要准确界定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需要划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基本类型,针对不同的报告主体明确主体界定标准,从而界定主体范围。政府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组织,对公共资源委托方承担受托责任并履行报告义务。我们可根据受托责任制分解成不同的报告主体,将承担受托责任的各个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承担进一步分解受托责任的单位,构造为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对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所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主体应满足的条件是部署资源,执行预算管理责任,评估绩效,并提供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二)政府财务报告和预决算报告的衔接
我国现行预决算报告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能够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满足政府和人大等加强当年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在该预决算体系下,主要反映收支流量信息,将与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资产的后续计量以及政府可能承担的负债义务等重要会计信息遗漏,不能完整反映资产负债存量及政府运行成本,导致政府资产管理基础数据缺失,债务管理不规范,财政风险高以及政府运行成本不透明。而资产负债的存量信息正是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政府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在政府财务报告的相关制度下,各财政部门通过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来反映政府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费用情况、运行成本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等财务信息情况;各部门通过编制权责发生制的部门财务报告,来反映本部门资产负债状况情况、收入费用情况、运行成本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等财务信息情况。政府财务报告要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为基础,服务于不同的政府管理目标,在政府会计的框架下分别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满足政府对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保障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等决策服务。对现有的预决算报告体系进行完善,实现政府财务报告与预决算报告体系的并行、衔接、补充和协调,形成较为完整和科学的政府财务信息报告体系。三项制度颁布后,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将成为各级财政和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现行预决算报告的关系,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集中、系统的政府财务报告完整反映政府财务信息,让公众和监督部门考核政府财务履行情况。其主要原因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对一些相关工作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如对账、调账、结账等工作的流程。同时还存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不足,缺少完善的信息获取制度,在财务信息获取方面难度较大。财务报告试编工作是在现有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内进行的,不是基于改进后的核算制度进行的。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是现行预决算报表,而现行预决算报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在财务信息发生真实收支后被记入到财务报告中。这就决定了试编工作需要更多的深入分析,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财务信息应满足政府问责和决策有用性。当前政府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编制的一系列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最终的财务报表并没有按照日常的会计核算得到,可以看出,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不符。试编工作受到现有预决算管理框架内体系、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约束,适用性较差。只调表不调账导致在政府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中只针对报表调整,而非针对业务核算。研究并解决预算、核算、决算和审计之间的脱节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制度的整合,是需要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改善的方向。
三、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建议
(一)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和内容指标体系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可以从三点出发:一是建立政府财务报告的财务指标体系,着眼于政府管理和政府工作评价目标,建立与各项工作对接的指标,如按政府管理决策和评价的各项工作建立分类指标,而不是按照财务报告的报表体系建立分类,根据应用需要建立的指标体系既包括财务报表数据来源的指标,也包括非财务报表的指标,丰富指标内容;二是建立一些排序指标,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政府绩效优劣的指标并进行排序;三是建立某些指标历史数据及经验值,有些指标需要历史数据,才能产生可用的结果,例如反映负债程度的各项指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历史数据积累,才能找到对应本地区衡量财务风险程度的经验值,财务分析指标才能够得到有效解释和应用。应当着手建立需要积累历史数据的指标及这类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而通过一定的时间,确定或修正适用于本地区这类指标的经验值。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体系,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一是针对政府管理和评价工作的应用,补充、完善财务报告的内容;二是建立包含部门、单位财务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在内的政府财务报告的子报告体系。其中专项报告是指为专门反映某类财务状况项目的报告。在专项报告中,要提供综合财务报告应用所需的全部信息,不局限于财务报告的报表信息。
(二)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建设
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政府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全面梳理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等情况,真实并全面的反映政府的“家底”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具有价值、可信的信息。同时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充分显示出来,为全面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积累宝贵的经验。通过转换预算会计数据以及搜集整理并汇总反映政府相关财务信息,发现现行预算会计管理中的问题,更好地完善预算会计制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编制结果,也需要呈现出一份高质量高标准的资产负债情况表。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建设,是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一项主要内容,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我国要设计构建的满足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信息系统,不仅包括会计核算系统,还要包括财务报告编制系统,并与财政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国库集中收付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实现对接,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关系的整合
政府财务审计报告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监督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塑造责任政府。我们应着手于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关系的探究,推动绩效管理和问责机制,有效推进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关系的整合。在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同时考虑和结合我国实际需要,将审计的相关内容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中,使其作为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政府财务报告和政府财务审计报告有效结合,首先,把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视为财政审计的战略目标之一,用政府财务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发展战略;其次,推动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改革和问责机制的建设,使审计成为政府绩效改革的重点之一,推动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绩效评估;最后,拓展政府审计的经济政策评估功能,使其成为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决策、制衡的有效工具。实现政府财务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关系的整合,可以增强财政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的基础性保障。能够提供出经审计的可靠、全面、相关的政府财务报告,建立问责政府、效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