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岳各庄至五里店11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
同意实施岳各庄至五里店11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
建设单位: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建设地点:丰台区大瓦窑中路到青塔西路。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工程新建电力隧道4300米,敷设电缆长度约35640米,新配置过程交换机2台,多功能电能表2块(以上规模以市规划部门行政许可为准)。
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31108.9万元。资金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筹解决。
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项目施工中,请严格执行输变电工程技术标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我委重新核准。
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办理项目其它有关手续。
2、顺义区仁和镇沙坨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安置房项目
同意北京仁和日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顺义区仁和镇沙坨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安置房项目。
建设地点:顺义新城第五街区北部。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规划用地:规划建设用地18700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61430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54665万元,全部由北京仁和日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项目仅限于安置顺义区仁和镇沙坨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被拆迁农(居)民,不得对外销售。
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3、张郭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同意实施张郭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建设单位: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建设地点: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现状长辛店一号路南侧,规划张郭庄一号路西侧。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工程总用地规模6642平方米,建设用地规模5432平方米,本期工程安装2台50兆伏安变压器;新建电力隧道120米;新敷设电缆720米,光缆8.7公里(以上规模以市规划委行政许可为准)。
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10587.04万元。资金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筹解决。
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项目施工中,请严格执行输变电工程技术标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我委重新核准。
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办理项目其它有关手续。
4、通州区轻轨L2线通州段两站一街新增定向安置房项目
同意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继续完善轻轨L2线通州段两站一街新增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前期手续。
建设地点:通州区台湖镇,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规划用地:规划建设用地181124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530042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以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为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筹措解决。
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州区轻轨L2线通州段两站一街新增定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13〕457号)执行。
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5、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
根据市规划委门头沟分局《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有效期的征求意见的函复》(规门函〔2015〕149号)、《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2012规[门]复函字0002号),市国土局门头沟分局《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A地块等6个定向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征求意见的复函》(京国土门函〔2015〕357号),市政府《关于门头沟区二0一二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12〕2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市政府加快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同意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继续完善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前期手续。
建设地点位于门头沟区黑山地区,具体用地范围、用地指标、建筑规模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项目投资以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为准,全部由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筹措解决,请门头沟区政府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
项目仅限于门头沟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农(居)民安置及原地块农(居)民回迁定向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原批复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开展各项工程的招标工作。
请门头沟区政府协调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完善后续相关手续。
本批复有效期2年,逾期自动失效。
6、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A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
根据市规划委门头沟分局《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A地块、B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有效期的征求意见的函复》(规门函〔2015〕148号)、《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A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审查意见》(2011规[门]复函字0010号),市国土局门头沟分局《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A地块等6个定向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征求意见的复函》(京国土门函〔2015〕357号),市政府《关于门头沟区二0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11〕159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市政府加快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同意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继续完善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A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手续。
建设地点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具体用地范围、用地指标、建筑规模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项目投资以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为准,全部由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筹措解决,请门头沟区政府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
项目仅限于门头沟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农(居)民安置及原地块农(居)民回迁定向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原批复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开展各项工程的招标工作。
请门头沟区政府协调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完善后续相关手续。
本批复有效期2年,逾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