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
中国与东盟投资便利化的进展与合作研究
李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双边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各成员国要求采取简化投资手续、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投资政策等一系列便利投资的措施,对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本文研究中国与东盟投资便利化的进展,对目前中国与东盟投资便利化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探讨自由贸易区进行投资便利化合作的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上丰富投资便利化的内容。
投资便利化;进展;问题;合作
投资便利化主要是指东道国在政府的主导下,在外国资本的整个投资周期里,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投资活动的有效性和投资利益的最大化。投资便利化的主要目的是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减少资本国际流动的障碍。投资便利化的措施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促进与投资相关的政策透明和监管的有效性,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财产,确保政策的持续性和可预见性;简化投资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积极的利益攸关关系体,为投资者、消费者、政府、国际组织提供开放的沟通平台;保护知识产权,引进科技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国际间协调和合作;完善基础设施等软件和硬件建设措施,使良好的基础设施、高标准的商业服务、高素质的人才成为投资便利化得以提高的保障。
近年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在投资便利化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较为突出,1989年APEC成立时就强调投资便利化的重要性,1994年就开始采用非约束性的投资原则,这些原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1995年APEC领导人接受了《曼谷协定》中“目标”的规定,到2020年亚太地区实现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体系。2006年12月,APEC投资专家组(IEG)出台了提高亚太地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方案,该方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减少亚太地区边境上的投资障碍,2007年6月第二阶段减少边境后的投资障碍方案也相继出台。为了提高APEC在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工作成绩,2007年APEC领导人在悉尼举行会议,同意制定有关投资便利化的行动计划,2008年5月APEC在秘鲁举行的高级官员会议上,通过《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决定从2008年开始,APEC成员开始实施这项计划,该项计划规定了投资便利化的基本原则以及设置边境商务便利化备忘录,制定投资便利化的具体行动及措施。2008~2010年是该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实施的初始阶段,APEC各成员在保持投资政策透明度、保持稳定的投资环境、提高有关投资政策的可预测性、提高投资程序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与贸易便利化相比,投资便利化的实施更难,它涉及到东道国政策制度的全面改革,需要各国协调国内投资政策,保护投资者权益,还有东道国功能建设,所以投资便利化既涉及到边境便利化(on the border)也涉及到边境后方(behind the border)的便利化,边境后方的便利化是今后APEC投资便利化的重点发展方向。
此外,一些多边国际组织对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也做出了一定贡献。世界银行(WB)为政府和相关促进投资的团体积极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以提高他们的能力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分析了世界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统计与投资有关的数据,向各国提供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与投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协助这些国家参与国际投资谈判;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进一步开发了投资政策工具,设置了《投资政策保持透明度框架》和《投资的政策框架》,帮助各国政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中国与东盟的经贸融合加深,其中,中国与东盟的资本相互流动十分活跃。2014年,东盟成为继中国香港、欧盟之后的中国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经济体,中国也成为东盟对外直接投资第三大经济体。随着中国与东盟之间投资联系的加强,投资便利化问题已经开始引起各国的关注。2009年,中国与东盟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规定的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投资便利化在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自由化等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双方的共识。
(一)双边投资规模日益扩大
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变得活跃起来的。2010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双边投资规模取得跨越式发展。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增长19.1%。2014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达到78.1亿美元,是2003年的13.2倍(见表1)。东盟对中国直接投资实际金额在2004年是30.4亿美元,2013年是86.4亿美元,呈现不断上升态势(见表2)。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与东盟累计双向投资额超过了1300亿美元,其中东盟国家对华投资超过900亿美元①《商务部:截至去年中国和东盟双向投资超1300亿美元》,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5/0729/c1004-27378764.html,2015年7月29日。。
表1 2003~2014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单位:亿美元)
表2 2003~2013年东盟对中国直接投资实际金额(单位:亿美元)
从东盟引资的金额及国别(地区)来看,2006~2013年在对东盟开展直接投资的7个主要国家(地区)排名中,中国位于第4位(见表3)。截至2013年年底,据老挝方统计,中国是老挝第一大外资来源地。2013年中国对缅甸投资3.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2%,排名第5位,中国对缅甸历年投资累计为208.59亿美元,占缅甸外资总额的47.1%,居第一位②吕余生、王士威主编:《中国—东盟年鉴·2014》,北京:线装书局,2015年版。,据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的数据显示,在引进的外资金额中,美国排名第一位(63.2亿林吉特),韩国排名第二位(54.8亿林吉特),欧盟(51.2亿林吉特)、新加坡(45.2亿林吉特)、日本(35.9亿林吉特)分别排第三、四、五位,中国对马来西亚投资30.2亿林吉特,居第6位①吕余生、王士威主编:《中国—东盟年鉴·2014》,北京:线装书局,2015年版。。
表3 2006~2013年主要国家(地区)对东盟投资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从中国吸引外资金额及国别(地区)来看,2011年中国实际吸引东盟外商直接投资额为700478万美元,超过日本(632963万美元)、欧盟(526695万美元)、美国(236932万美元),东盟成为中国的第三大外资来源地,2012年东盟超过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成为中国第四大外资来源地(见表4)。2013年,中国实际吸收东盟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834734万美元,东盟成为中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2014年,中国实际吸收东盟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629976万美元,东盟是中国第三大外资来源地(见表4)。
表4 2011~2014年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单位:万美元)
(二)政策体制上的支持和保障
2009年8月中国与东盟签订《投资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提高投资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运用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投资便利化,在投资领域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设奠定基础。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区内成员间的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者的互利合作;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提高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为中国与东盟间的投资提供保护。《投资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在其境内应当为其他缔约方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各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投资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保护投资者的收入,实行转移和利润汇回原则,任一缔约方应允许其他缔约方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的投资所有按照转移当日汇率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转移;遵循透明度原则;发布在其境内关于或影响投资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咨询点,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向东盟秘书处或其他方及时通报未来给予的投资优惠安排。《投资协议》提倡开展各种投资便利化合作,如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在各个东道国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司法或仲裁程序解决投资争端,等等。
《投资协议》的签订不仅促进了双边资本流动,还为双方早日全面实现投资便利化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此外,各国也颁布了法律法规为成员间投资便利化提供政策保障。缅甸、文莱和泰国等国出台了《投资法》及投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法规。
(三)投资行业领域日益广泛、合作项目越来越多
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行业主要分布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东盟对中国直接投资的行业领域主要分布在房地产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宾馆、饭店、住宅、金融、零售、石油化工、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
表5 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领域(单位:百万美元)
双方大型投资合作项目不断增加。据新华网统计,近年来,中国在东盟1亿美元以上的重点投资合作项目已超过20个①《中国农业企业深耕东盟土壤,重点投资合作项目超20个》,新华网,http://www.yn.xinhuanet.com/asean/2014-07/ 09/c_133471164.htm,2014年7月9日。。广东农垦集团与马来西亚、柬埔寨投资合作建立大型橡胶种植项目;2013年10月,中国与东盟签订了镍铁项目投融资协议,该项目为中国第二大不锈钢生产商、印度尼西亚大规模的镍矿生产商和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共同建设印度尼西亚最大的镍铁冶炼厂;中国与柬埔寨合作建设柬埔寨光纤通信网络公司,开发柬埔寨的数字电信业务及向东盟其他国家拓展业务;中国收购泰国唯一的深水码头林查班港的部分股权,林查班港临近泰国领先的工业和制造业区域,具有极强的战略意义;中国和老挝联手开发老挝的钾盐矿项目,该项目具有高资源储量和低成本的优势,全矿区远景氯化钾资源量可达4亿吨以上,两国对此项目的开发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投资相关的政策
中国与东盟多数经济体都制定了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与外资相关的法规都出版在官方报刊(菲律宾、新加坡和越南)或官方网络上(中国、泰国)。大多数经济体设置了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如中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马来西亚投资发展机构(MIDA)、菲律宾投资局和菲律宾经济区(the Philippine Board of Investment and 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等。各国也在不断借鉴其他国家有关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的有利经验,如新加坡就不断留意其他国家的政策改革措施经验,尤其是商业改革的经验。
中国与东盟国家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与投资有关政策的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中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时公布其修改和更新,中央法律法规可以在网上获得。建立单一窗口和特殊咨询点,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能够用世界通用语言,简单清晰地表达;投资者能够较容易获得相关的法规文件。
制定投资优惠政策。东道国通过设立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对一些投资项目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例如,缅甸于2014年颁布《特殊经济区法案》,对国内特定区域的建筑类外商投资项目给予7~8年的收入税减免。最近,泰国也宣布对5个特殊经济区的13个目标产业、61个商业活动实施税收减免②ASEAN Secretariat.ASEAN Investment Report 2015 Infrastructure and Connectivity.。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2009~2011年,在世界上最吸引FDI的15个国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有3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衡量吸引力大小的标准有很多:如日益增长的市场规模、廉价劳动力、自然资源可获得性等,其中,稳定的商业环境(政府政策的有效性、基础设施质量稳定)也是判断投资吸引力的主要标准。
(二)加强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保护投资及财产安全
完善财产注册制度。目前,中国与东盟大多数经济体都实行所有权注册制度。
新加坡的土地所有权、国家财产权信息实施网络在线服务。在中国,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转让费和土地财产注册成本不断下降。
建立有效的机制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的争端。菲律宾尝试用多种可替代的争端解决方式解决投资争端,如仲裁、调停、和解、早期中立评估、小型试验或者是对以上方式加以综合。马来西亚的投资担保协议中指出,当投资争端发生时,应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局提供一系列的仲裁、调停、结合意见等服务。新加坡建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调停中心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现在,越南正在研究《华盛顿公约》①《华盛顿公约》是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达成的开放性公约,又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主要公约。帮助解决母国与外国投资商的投资纠纷。这些措施使投资者觉得他们在东道国的投资会受到东道国的保护,改善了投资环境,帮助投资者解决很多特殊问题。
提高投资政策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中国坚持赋予外商国民待遇,前提条件是申请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泰国也有类似国民待遇的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部分成员国简化法律条款内容,保持法律条款的持续性,政府在解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时尽可能减少歧视性、官僚主义的价值判断。投资管理部门责任明晰,中国、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正探索评估投资的明确判断标准。
Kearney于1998年建立外商投资信心指数,该指数用来评估政治、经济、规则变化对FDI的影响。表6所列全球信心指数排名前25的经济体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有6个。
表6 FDI信心指数
(三)提高投资审批效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采取各项措施避免政府行政手续对投资的阻碍,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
简化手续。为了减少申请时间,马来西亚的MIDA采取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进口税减免等,它们还实施“48小时”签发生产许可证制度。泰国将与投资有关的机构集中在一个区域,便于投资手续的办理。印度尼西亚在全国建立130个一站式服务网点,保证为外商投资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菲律宾实行全国统一的商业注册形式,办理相关手续时间由34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工作日,由16个审批环节缩短到8个审批环节。
中国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鼓励和禁止”投资项目栏里必须由中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金额提高到3亿美元;如果外商投资于中国服务部门,其市场准入由地方政府决定;采取网上申请、注册制度,对外商收购兼并东道国企业的评估结果由国家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公布,这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鼓励外商投资人民币离岸业务,为其业务建立提供便利化。2011年11月24日,中国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于2012年1月30日生效,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鼓励投资者向环保、清洁能源部门投资。
(四)建立建设性的利益攸关者关系
建立共同参与机制使得有关投资的各个利益体都有机会参与对现行拟予公布法规的评价。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每年邀请私人企业部门代表参与对话,将他们的意见加入到政府决策之中。菲律宾为了促进政策开放和透明,邀请公众参与政策提案的旁听,鼓励其陈述意见。中国也积极开展与私营企业对话,解决投资所发生的实际问题。
学习APEC等政策机制在建立建设性股权利益关系方面的经验。新加坡与APEC保持紧密的关系,分享APEC成功股权协议的经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以产业集聚的方式,促进外企和当地企业的联系;通过合作促进高水平公司治理,促进企业行为的国际概念和原则的推广,如推广APEC的公司治理、反腐败原则。印度尼西亚还不断更新其在1999年建立的《公司治理法》,鼓励在全国实行有效的公司治理惯例。
(五)运用新科技新程序改善投资环境
中国—东盟大多数经济体采用新科技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新科技的推广和运用,以简化投资手续,提高投资效率。例如中国和泰国开始转向网上办理投资申请、注册;菲律宾采用一站式网点注册,将不同投资服务机构在网上连接成一体,减少了投资者到每一个政府机构办理投资手续所需要的实物单据,将企业注册时间从两周缩短到30分钟。
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的保护,若可能,尽量采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菲律宾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机构,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都承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很多国家承诺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WTO《知识产权协议》等。2012年9月,中国与东盟举办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广泛交流和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障投资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六)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尽可能遵循多边、区域投资便利化协议。对现有协议政策进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适当时候,尽可能运用国际、区域已经形成体系的有关投资便利化的规则,如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济合作发展会议等提出的有关投资便利化的规则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等。东盟成员菲律宾通过与国际投资公约协商建立一种投资协议模式,并且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种措施符合协议的承诺。新加坡遵循东盟投资协议,确保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自由化。越南为加入TPP也签署了有关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协议等,此外,东盟一些成员还与一些国家达成了双边的投资协议和投资促进保护协议,如表7。
表7 2014~2015年东盟成员与其他国家(地区)达成的部分双边投资协议
建立合作平台和合作基金。东盟一站式服务中心于2013年4月10日在缅甸仰光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8月18日于缅甸的曼德勒市和东枝建立。投资协会改革程序,变得更加独立。建立合作基金,加强投资合作。2015年1月26日,印度尼西亚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国家22个职能部门纳入投资审批程序环节,确保投资审批程序更快捷、更简化及更透明。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是2009年由中国政府启动旨在支持中国在东盟的直接投资而设立的基金,为支持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合作基金优先支持基础设施投资如能源、交通、通讯、石油和油气管道、社会基础设施等项目。目前基金规模为1亿美元,计划提高到10亿美元。该合作基金于2013年10月支持印度尼西亚与中国上海企业的铁镍冶炼投资项目,2013年9月为泰国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基金支持。
(一)投资便利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其经济、科技不发达,投资便利化水平还较低;各成员国有关投资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还没有与国际接轨,有关投资便利化的制度还需要明确界定和完善,与国际制度不协调;一些发展中成员国刚刚建立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还达不到国际对投资便利化的有关制度要求;现有投资法律、政策与WTO、APEC等投资便利化制度的接轨还需要一个过程。
各成员国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还较低,直接影响到投资便利化水平。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一些亚洲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较小。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部分基础设施严重老化;老挝没有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还不完备;柬埔寨长期以来仅有南北两条总长655公里的铁路线。
(二)各成员国政治、经济、技术发展差异较大,影响对投资便利化的认识
经济差距较大:2012年,柬埔寨人均GDP为987美元,老挝人均GDP为1349美元,新加坡人均GDP 52051美元。政治制度差异较大:中国、老挝、越南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度,柬埔寨实行君主立宪,多党自由民主制。技术差距较大:新加坡在生物医药、环境与水技术、互动与数字媒体技术等多个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其他成员国的科技发展还较弱,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技术模仿阶段。
从整体上来看,经济、技术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倡导投资便利化,希望通过投资便利化为本国的对外资本输出扫除障碍;而经济、科技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较小,更多地是处于引资的阶段,对投资便利化的要求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十分迫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经济、技术水平差异较大,既有经济发达的新加坡,也有中国等新兴转型国家,还有缅甸、柬埔寨等经济、技术水平比较落后、投资便利化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不同经济、技术水平国家对投资便利化的认识不同,对投资便利化的行动也无法保持一致。
(三)各成员国的政策、标准复杂,协调困难
投资便利化的目标之一是保持各成员有关政策的透明度,促进政策、标准协调。这需要各成员国在有关投资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充分协调和全面改革,但是由于中国—东盟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全面改革和协调政治制度和技术标准面临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一些发展中成员国经济技术基础较薄弱,市场体制尚未完全形成,涉及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改革和协调很难一蹴而就。
(四)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阻碍投资便利化
在国际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国际投资自由化成为主流的前提下,母国(投资国)与东道国(引资国)常常会因为投资利益的分配、资源的配置及政治、文化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在此情况下,对外直接投资越来越遭受到东道国的限制或遭受到不平等的、有针对性的歧视,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应运而生。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是指东道国对引进的外国直接投资采取各种歧视性、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限制或阻碍,往往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安全、维护东道国人民利益,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为借口,行投资保护主义之实。如2011年5月中国中海油公司因遭到印度尼西亚当地石油公司的排挤,最终放弃了参与能源项目的竞购。
(一)继续加强投资便利化制度和能力建设合作
首先,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中国与东盟应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合作领域,对合作的领域给予税收优惠,取消或放松资本所有权比例限制,降低或取消注册资本数额,简化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透明公开基础设施招标流程,保护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重点加强互联互通建设,优先推动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中国要凭借自身的优秀实力积极参与东盟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如,东盟的高铁建设项目,中国面临日本的竞争,只有依靠先进的科技、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才能赢得竞争,承接东道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次,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的协调。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工作,这样可以结合本国未来投资的定位和发展目标,为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提供建议,在平等互惠原则上,申请加入高水平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在扩大本国国内投资开放的同时,也享受到到国外投资时较为优惠的投资待遇,提高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中国与东盟在技术标准化建设方面,要坚持“共融、互通、互认”原则,与大部分东盟国家相比,中国的技术标准化起步较早,起点高、发展快,可以作为东盟一些国家从事标准化改革的范本,中国与70%的东盟国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标准化合作方面易于达成共识,进行区域标准化合作。双边国家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要多交流,多接受培训,为减少成本求同存异,加强各国原有技术标准的相互认可工作,对于拟制定的新技术标准,最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第三,加强科技合作,缩小差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经济、技术相对发达的国家要积极对发展中成员国政府官员进行技术培训,帮助发展中成员国选择适合国情的投资便利化行动措施,对发展中成员的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科技部门应继续加强交流合作,在农业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医疗卫生、环境管理等方面签订科技合作项目和制定长期科技合作伙伴计划,双方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科技示范基地,建立卫星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开展科技政策信息咨询,共同解决双边的科技难题。
(二)加强合作,应对投资保护主义
首先,联合建立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应自觉遵守《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的规定,在投资方面,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反对各种歧视外资的行为;各国应联合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保护主义争端采取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投资者应该保护东道国的环境、增加就业、促进其技术进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缓解与东道国的矛盾,降低投资保护主义事件发生的频率。例如,在中缅油气管道施工期间,中石油尽最大可能使用当地劳动力,扩大本地采购,累计用工超过290万次,220个缅甸企业参与其中。天津聚龙集团从2006年就开始在印度尼西亚开展棕榈油产业的合作,遵循当地棕榈油可持续发展原则主动推进“合作种植”的农业模式,为当地农民提供贷款和技术支持;呼吁各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在不影响直接投资绩效的情况下,尽自己所能为东道国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义务。
第三,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产业指导下,优化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提高投资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力,增加对环保、高科技产业和科技含量高的服务业的投资,尤其是提高制造业的技术含量,对传统领域的投资,也要遵循投资的可持续性原则,减少污染,降低能耗。投资低能耗、环保产业符合中国与东盟各国引资的根本要求,这类投资企业容易受到东道国的支持和保护,不容易遭受投资保护主义的攻击。
(三)加强各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首先,加强中国与东盟的货币合作,防范汇率风险。《清迈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在货币互换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还需要提高货币互换金额。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自由结算制度有待完善,应多与东盟各国签订边贸结算协议,各成员国相互建立代理行,方便结算,降低结算成本,促进投资的发展。中国应积极扩展在东盟各国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人民币要更多地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作为官方储备。双方之间还要深化货币合作,今后,中国与东盟货币合作重点是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汇率合作和稳定机制,未来,在稳定汇率的基础上逐步向统一货币机制发展。
第二,加强与东盟各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主要加强各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在东盟国家设立独资、合资银行,为本国投资提供融资和风险担保。加强金融创新,例如,对于一些相对贫穷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发展乡村银行等帮助其减少贫困;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内金融合作项目的对接,如异地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跨区域服务等项目的合作与对接;提高区域内金融政策的协调和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定期举办论坛,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金融项目、金融问题的热点、难点进行讨论,为各国的金融机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建立投资保险合作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护双方投资的安全,各国放宽对保险业务市场准入的限制,提高保险业开放和自由化程度;成员国还可以联合建立保险机构,规避风险,扩大保险险种范围。为此,要建立中国—东盟保险信息共享及监管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中国与东盟保险监管规则和协调机制,增加新兴国家的话语权;建立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完善风险预警系统,规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保险风险;市场层面,在保险业务合作层面上,可以在业务开发、客户信息互通、服务网络共享方面进行合作;在保险实验区建设方面,应进一步扩大中国—东盟保险实验区的建设范围,如中国可以在广西等与东盟国家接壤的省区建立保险合作实验区,积累保险合作经验。
1.吕余生、王士威主编:《中国—东盟年鉴·2014》,北京:线装书局,201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3~2013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3.APEC Policy Support Unit.IFAP Implementation in Facilitating Investment for The Asia Pacific Region.2013.3.
4.ASEAN Secretariat,ASEAN Investment Report 2013-2014.2014,10.
5.郭力:《中俄直接投资便利化的实施路径分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0年第12期,第5~11页。
6.李文韬:《APEC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进展评估与中国的策略选择》,《亚太经济》2011年第4期。
7.沈铭辉:《APEC投资便利化进程——基于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4期,第41~45页。
8.《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fta.mofcom.gov.cn/dongmeng/ dm_wenben.shtml.
注: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 790083《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质量评价及优化对策研究》;2015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2015A7,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15~543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罗梅)
The Progress,Evaluation,and Cooperation of th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Li Xuan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bilateral investment scale have been continually expanded,each member country of ASEAN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facilitate the investment,such as simplifying investment procedures,protecting investor’s interests,and completing investment policies,therefore,the demand for increasing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will be more and more strong.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velopment progress of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evaluat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and discusses the way that could promot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so as to enrich the content of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Investment Facilitation;Progress;Problems;Cooperation
F125
A
1003-2479(2016)05-0029-08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