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湖
摘要:“双主体”是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学校和企业均为办学的主体,均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按照“双主体”办学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学校和企业的利益诉求尚需调整。跨越学校和企业利益诉求上不相一致的障碍,采用“双主体”办学模式加以解决。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我国职业教育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的配合和经费投入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尽管职业教育近40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上仍比较差,专业设置不尽合理、校企合作不到位、师资力量薄弱等仍是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走“双主体”办学之路是一条可以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何为职业教育要进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
严格说,国外并没有校企合作“双主体”这个概念,校企合“双主体”这个概念是国内学者对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研究以后提出的一种说法,它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企业和学校分别是合作中的两个主体。这也就是说,在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双方都是主人,都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对人才市场需求状况的分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内容的确定、教学资源的开发、“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培训与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的评比和对学生就业的指导等。当然,在上述各合作领域,校企双方的作用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校企双方都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要求学校和企业必须通力合作。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两者之间必然会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是学校和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灵活调整其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从而为市场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的过程,其中不仅有学校和企业间的在教学与生产实习或实践上的合作,更有人才培养方式的制定和培养全过程中的合作。校企合作能使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得以合理配置,有利于为企业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所以它不仅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主要存在下面两个主要问题:
1、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大多仍只停留在企业对学校的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和员工培训等方面。毫无疑问,这种合作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这对学校和企业来说,均没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
2、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它的目标是创造利润;而职业院校作为一个办学的实体,它的目标则是人才培养。两者的目标不一致,是校企合作中必须跨越的一大障碍。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探讨
如何跨越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前述障碍?笔者认为,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办法之一。而要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我们又必须设法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1、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体制。要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应建立健全“双主体”办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使参与职业院的办学有法可依。纵观全球,职业教育搞得成功的国家,他们都有较完备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比如,德国的“双元制”的实施就有近10项法律法规给予支持,他们的各行业、各部门还有相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来保证“双元制”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虽然也有要求,但这种要求在许多方面却没有约束力,这就需要对之作进一步的完善,需要明确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从而为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创造条件。
2、创新职业教育办学理念,使之能体现出企业的主体地位。职业学校需要更新自己的办学理念,需要突破自己目前的封闭状态,需要变目前的以自己独家为主体为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要设法让行业协会或企业进入职教体系,从而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最大程度地发挥企业的作用,有利于学校紧跟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有利于学校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适用型和技能型的人才。这当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真正把学校办成是“双主体”,就是要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不然,“双主体”只会是形式,学校仍会走不出目前的困境。
3、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同时发挥政府行为的“撬动”作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关键在于企业在这种合作中得不到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在这种合作中,企业一是没有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二是不可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加上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自己所需劳动力极易充实进来,所以很多企业就不愿与学校合作。这样,要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首先政府要更加重视职业教育,要制定出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并使之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的劳动法、企业法、就业促进法和税务法等相互衔接。其次,重视“双主体”办学中企业的利益诉求,建立起一套较为合理的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动力驱动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得到自己应得到的利益,从而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的状况。再次,应重视发挥政府行为在校企合作中的“撬动”作用。参考文献
[1] 石陈云.中职学校共青团工作的现状与策略——基于校企合作和文化交融的视角[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2,01:146-148.
[2] 于强.校企双主体是我国职教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现代职教校企合作法规体系的构建[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07: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