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伟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国内企业与个人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知识产权立法存在滞后与空白,知识产权执法也很薄弱。因此,要完善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要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和程序法,并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附加的补充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完善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专门知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性生产要素,谁拥有这样的生产要素,就能使公司兴旺发达。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十分不力,如何改变现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
(一)文化风险与文化多样性
国家文化安全与世界文化多样性问题是社会风险在文化领域的表现形式。在文化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全球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着一个“风险文化的时代”。
当今时代的“文化风险”表现为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边缘化。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民族、部落的传统文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一直存在着某种紧张状态。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东西方文化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欧美文化内部之中。
(二)生态风险与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蕴含着生态、遗传、社会、经济、文化等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危机或说是物种资源的破坏,其根源主要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即“制度化风险”。
在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授予专利的条件仅规定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材料来源不是可专利性的要件,即生物技术专利的获取可以不考虑生物技术的基因来源。当代生物技术产生的特点之一,即是对资源的依赖性与资源的信息化。在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有限的遗传资源,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主动,从而成为新的财富拥有者。
(三)基因技术风险与人类社会安全
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既是风险社会的特征,也是风险社会的成果。所谓技术风险,是指人类在利用技术时违背技术自身规律而产生的社会风险。
违背技术自身规律的行为,有时是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有时则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倘若人类基因信息被不适当地利用,就会产生“基因歧视”,有可能危及人类自身安全。三是转基因食品风险。转基因技术已经孕育出优质、高产、抗病虫害的农作物,转基因食品正在影响着人们的饮食消费。于此同时,世界舆论也在关注转基因作物过量地制造某种外源的蛋白质,有可能危及人类健康。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但其是从不同的范围上进行列举式保护,而不是规定一个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概括性条款。很明显,我国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衡量一个主体财产的多少,不再是看其拥有的有形资产的多少,无形资产在个人财富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不仅对于个人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能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是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鉴于此,我国宪法应顺应社会财富构成的变化,明确规定对主体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二)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构筑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要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弥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行使与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待拓宽,应对我国立法尚未涉足的领域进行立法,如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图等的保护,另外未公开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三)完善知识产权程序法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一要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使侵权行为人无法利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缺陷得以逃避本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要规定举证期限和不举证的后果。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收集证据的复杂性、困难性、特殊性,为防止因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情况的发生,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还应规定限期举证责任制度,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结束语
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光,当为保护私人知识财产的智慧之光,更是维护社会知识进步的理性之光。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补充与替代,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这不仅是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危机的风险控制举措,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法律变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