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失相抵制度

2017-01-04 11:07杨泽
青年时代 2016年21期

杨泽

摘要:在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所谓过失相抵制度,乃指因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过失相抵制度的核心概念、历史沿革等基本理论,进而探讨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过失相抵;责任减免;使用范围;适用条件一、过失相抵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过失相抵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下,所谓过失相抵制度,即指当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依公平之法理和法律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过失相抵制度具备如下特征:

1、适用的普遍性。所谓适用上的普遍性,即指该制度由民法原则而生,在民法领域皆可适用,不论是在侵权法领域亦或是合同法领域,其皆有适用余地。在侵权法的背景下而言,在通常的过错责任情形和特殊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下,过失相抵都可依法适用,对此后文会进一步详述。

2、具体情形的相对性。所谓相对性,即指在过失相抵制度中,在被侵权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之时,被侵权人自身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具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构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竞合,此即笔者对于相对性的阐释。

3、法律效果的特定性。过失相抵制度的法律效果在于于侵权责任情形,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效果只此二者,其中减轻责任适用情形较为通常,所谓法律效果特定性便在于此。

(二)、过失相抵制度的历史渊源

过失相抵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成文法中,明确规定非侵权者故意,因受害人之过错而招致损害受害人无权请求赔偿,这正是过失相抵制度的体现,古罗马成文法和“旁氏规则”也被认为是大陆法系过失相抵的开山之作。到了19世纪的英美法中,“旁氏规则”进一步发展,进而形成了盛行的“共同过失”制度,其本质要求和制度内涵与古罗马成文法的规定异曲同工。由于此二者过于严格,极易形成不平之判决,故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德国民法典》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旁氏规则”,而美国侵权法重述也以“比较过失”制度合理取代了“共同过失”制度,近现代的过失相抵理论和过失相抵制度逐步成型。

二、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

(一)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制度系基于公平原则而使赔偿义务人得以减免损害赔偿之责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场合皆可适用。在合同法领域内,过失相抵规则不仅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加害人应负无过失责任,或依举证责任之倒置,应负中间责任时,若被害人与有过失者,亦得过失相抵。”但出于严格责任制度特殊的立法目的,在此情形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应有所限制,对于适用主体和责任范围后文也会论及,此处不多赘述。

(二)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条件

1、被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

被侵权人具有过错乃过失相抵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缺之则无所谓过失相抵。被侵权人过错如何认定是过失相抵制度适用的核心问题之一。

2、过错的类型。如上文所述,此过错不仅包括被侵权人故意,也包括被侵权人过失之情形,但于仅因被侵权人故意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时不可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3、过错的认定。过错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刑法、侵权法等研究的核心问题,各学者针对该问题也都各抒己见,综合而言无外乎以下三者:其一为主观说,其二为客观说,其三为折衷说。笔者认为,主观说难以进行司法实践操作,毕竟主观心理是无法探求的,对于司法取证而言亦有较大难度;客观说提供了普通人所能评判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更能令人信服,应可采用;当依客观标准无法得出合理结果时,亦可依折衷说认定,但于认定时应当谨慎处理。

4、被侵权人的行为必须具备可责性

所谓可责性,即指具备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并不以违法性为要件,仅要求被侵权人之行为具备不当性,于法律范围内价值评价不当即可。故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行为,即便被侵权人因此类行为未尽对于自身人身、财产上的注意义务,以致遭受损失,仍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5、被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必须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此处即为因果关系的要件,之所以强调“同一”二字,旨在说明被侵权人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与赔偿义务人过错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若因被侵权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赔偿义务人侵权行为导致后果并非同一损害,而是与赔偿义务人毫无关系的损害之时,此时因果关系并不成立,自不构成过失相抵。

作为过失相抵制度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有两种:其一是被侵权人的不当行为与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同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竞合,二者缺其一则损害不会发生;其二是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而被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该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以上二者皆构成过失相抵,赔偿义务人得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