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园园
[摘要]当今,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全球信息资源网络化,经济发展模式越来越多元化,涌现出大批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这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对传统的会计实务中收入的确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应当始终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收入时间确认要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充分考虑控制权和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不得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需要有所变革,但是对此我国目前缺少统一的会计核算准则,这对电商企业的持续发展可能存在着制约,这需要加快相关准则的出台,规范电商企业的收入核算。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收入;核算
财务信息是否能够被真实完整地披露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影响很大,这意味着,恰当的核算企业收入十分必要,恰当地核算企业收入需首先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其次是恰当把握收入的确认时点和计量金额。目前,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商企业数目大量增加,对电商企业收入核算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传统的会计收入准则存在很多局限性。(1)电子商务交易周期的不确定性对会计分期假设提出了挑战。(2)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这使得会计主体变得多样,界限模糊,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3)电子商务中虚拟货币交易的出现对传统的货币计量假设进行了挑战。f4)由于存在创新销售模式,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判断存在困难。(5)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会计核算资料可以通过企业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来实时反映,进一步形成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信息传递迅速的环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收入核算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一定层面上的探析,他们以电子商务活动为会计对象,以货币单位为计量单位,通过会计方法和网络技术对企业的电商活动进行监督和核算,但是并没有统一的结论。
二、电子商务会计的确认原则及计量属性
(一)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
在电子商务企业确认收入时,应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相比于收付实现制原则更可靠、更公允、更准确,更好地反映一个会计期间的盈利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可靠的财务数据,从而准确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因而也更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回报,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非常关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就要求收入确认时要坚持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与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无关,这就使得收入能够得到及时的确认,及时地反映了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及时地反映了受托管理者的履约情况。此外,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国际核心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应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计量属性——货币计量
虚拟货币支付虽然对货币计量假设提出了挑战,但是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享有企业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可将虚拟货币按恰当的比例折算成真实货币,若存在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比例不确定的情况,也可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出一个恰当的比例,如此看来,虚拟货币支付本质上是货币支付的拓展和延伸,其最终实质仍然是真实货币计量。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核算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收入的核算,本文主要从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金额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需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是在电子商务企业中,往往难以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首先,在电子交易平台下,买方通过平台付款后,卖方发出货物,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确认收货以完成销售过程,在卖方发出货物之后到买方确认收货之前,交易尚未完成,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尚未完全转移。其次,在买方验收确认收货之前,卖方实际上对发出的货物仍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卖方对商品的控制权也并未丧失。再次,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电商企业一般都会承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非人为损坏无条件退货,买方是否退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的经济利益不一定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以及相关的成本不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2014年5月新出台的IFRSl5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中,IFRSl5十分强调控制权,并把其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标准,只有对一项资产形成了控制,才能利用该项资产并可直接使用该项资产以获取持续收益,同时该控制权具有排他性,有效地保证了企业获得潜在的现金流入。
(二)确认时间和方法
在IFRSl5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时点中,IFRSl5主要根据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来确定相关收入确认时点。
所以对于有形商品,在收入确认时,可根据历史经验或可比公司的经验来确定退货的概率,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对于数字化商品销售,由于其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其控制权的转移和有形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存在不同,可在对数字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直接确认收入。如:销售点券(游戏点卡和话费充值卡等),虽然最终的服务还没有发生,但这类点券一经销售,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退回。如果消费者放弃使用未使用部分的消费点券,未使用部分的款项也不能退回。因此,此类收入应在出售点券时即可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捆绑销售,应将取得的价款按照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相关成本同样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配,若无公允价值,可按照生产成本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供第三方销售商品或劳务,则可视同委托代销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确认收入,或者视为服务费收入。对于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也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确认中更加注重“交易的进度”的判断。而其他收入(如使用费)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金额
在IFRSl5新收入准则的收入金额的认定中,IFRSl5通过把成交价格按比例分配至履约义务,然后根据其完成进度来确定收入金额。销售自有商品给买家,应以收入全额为收入确认金额。提供电子商务平台赚取差价或手续费,应以差价或手续费部分为核算对象,确认为收入。销售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为收入的全额。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应当始终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收入时间确认要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充分考虑控制权和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不得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需要有所变革,但是对此我国目前缺少统一的会计核算准则,这对电商企业的持续发展可能存在着制约,这需要加快相关准则的出台,规范电商企业的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