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电商企业收入核算问题研究
陈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购物的新型模式,电商企业作为网络销售的主体,其在日常销售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核算不同于传统实体企业的会计处理,在现有的会计准则背景下,如何更好的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介绍了电商企业的基本概念,阐述了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问题,并结合对国际新收入准则的理解,针对电商企业收入核算提出建议,以期电商企业会计信息能够真实披露。
【关键词】电子商务收入确认会计核算
电子商务是指基于在线交流、认证、支付等科学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进行业务活动的双方不实际谋面而完成商务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类:广义上包括利用Internet、局域网、广域网等计算机网络等业务活动;狭义主要指仅利用互联网的交易活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其主要模式有B2B、B2C、C2B、C2C等。
电商企业则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电商企业的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实体货物交易,这类交易商品具有实体形态,包括实物商品、数字多媒体商品等,最终以实体物品实际到达顾客手中作为交易完成标志;虚拟物品交易,这类交易主要指通过提供某种服务达成的交易,包括数字产品增值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产品在两类收入中都有所体现。
与传统商业业务不同,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品范围、支付工具以及收益模式都与传统环境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商品范围广,电子商务经营范围除了实体货物外,还附带对应的增值网络服务,使销售链各环节实现电子化;二是支付工具多样,电子商务不仅可以通过线下现金交易,更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等;三是收益模式灵活,网络服务环境下,企业为客户提供了服务之后,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特点从而确定对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
现有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电商业务的数量繁多,其商务活动特点与传统业务也存在较大区别,这些对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除会计核算基础的问题之外,电商企业确认收入还存在确认收入主体、收入时点与收入类型的问题。
(一)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卖家发出商品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电子商务销售存在大量退换货与产品试用的情况,致使企业在发出货物时无法具体确认成本,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业务处理模式,对照每一笔发生的业务按照权责制确定收入,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另外,由于物流原因,电商企业也需要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尤其当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不属于同一个期间时,如果会计人员对庞大的业务量一笔笔核实,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电商企业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业务成本与收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基本通过线上平台完成,收款时点相比交易时点没有明显滞后性,当发生退货或者处于试用期内,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不必确认收入,因此收付实现制对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存在更大优势,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仍有部分学者坚持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的电商企业仍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传统经营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传统业务与电商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收入实现制会有利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基于会计信息公允性与准确性角度,电商企业目前仍需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业务处理。首先,会计数据是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权责发生制相比于收付实现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其次,电子商务不处在发展的初始化阶段,并且电商企业发展日趋成熟稳定,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为权责发生制提供了使用的大环境。针对电商业务量大对会计人员的工作造成的困难与挑战,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对订单的追踪、整理以及反馈,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进行处理。
(二)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问题
根据前述对电商企业收入形式的分类,我们将收入对象也划分为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进行研究。
1.实体商品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实体商品业务类似于传统业务销售商品,由于线上销售的特殊,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以及代理销售商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区分收入环节中的销售额与销售费用,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较大差别,可以归并至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处理。
2.虚拟服务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的虚拟服务收入是指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虚拟服务不具有实物形态,与现实类似,服务包括专业咨询服务、代理业务服务、以及娱乐消费等多种形式,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享受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服务中的劳务收入差别不大,因此,虚拟服务收入可以同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一般化处理。
3.数字化产品的收入确认
电子商务商品中比较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既包括电子图书、杂志、音响品等,也涵盖了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支持服务,因此数字化产品涉及两类电子商务产品形式。对于第一类的数字化产品,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存货,其虽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是以产品的实质呈现给顾客且主要用于销售,其对于客户的效用与纸质化的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数字化产品的收入应作为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对于第二类软件支持服务,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属于无形资产,通常需要电商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类数字化产品不是以销售作为目的,而是为提供配套的服务,因此应作为服务收入予以确认。
(三)收入时点的会计确认问题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要求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转移给购货方;(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5)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目前电商企业收款主要有三种模式,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货到付款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1.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
客户线上付款至企业账户,企业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发货给客户,之后客户收到商品。此时应以电商企业收到货款并发出商品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试点。
2.货到付款
客户在线提交订单至企业,企业收到订单后安排发货,客户收到产品将款项交于快递,之后快递将货款转交给企业。该种付款方式应以客户付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托收承付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3.第三方支付平台
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环节较前两种复杂。客户首先付款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告知企业客户已付款,然后企业安排物流发货,之后客户确认收货,第三方把货款转交给企业。在这种收款模式下,企业应当在客户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在实务操作中,电商交易以第三方平台为主,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难以兼顾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产品在运输状态中时,此时客户为收到货物,企业也未收到货款,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企业仍保留对于产品的继续管理权以及实施控制;电商交易虽然交易量大,但是也伴随着大量的退货发生,因此相关利益不一定流入企业,从而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也出现困难。
另外,对于主要以线上交易的电商企业来说,其每个月业务量很大,从企业发货到最终客户确认收货中间存在时间差,当物流较慢时,滞后性对企业确认会计收入影响较大,企业大量的交易事项需要一一确认,有时会出现跨期事项,当内部控制不足很容易导致成本与收入出现错配,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点时,电商企业应关注交易业务的配比性。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IFRS 15——新国际收入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新国际收入准则的修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于收入准则的理解与运用,通过了解新收入准则的原则与步骤,以探究在新的收入准则模式下,电商企业如何收入核算如何发展。
(一)新国际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国际收入准则明确了其适用与所有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仅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金融计量工具合同等,同时新国际收入准则强调了,当合同条款涉及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清其他准则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分别优先适用于各自履约范围内的准则规定。
(二)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
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承诺的商品或者劳务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后,收入确认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完成时予以确认,相关的收入金额应以预期可取得金额作为计价基础。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
新国际收入准则修订后,最新提出了确认收入的五步骤模型。
1.识别客户与合同。“合同”需满足的特征: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具备商业实质;各方均已核准,认可需履行的义务;主体很有可能收取对价。
2.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区分出合同中可拆分的履约义务,可拆分的履约义务收入分别确认;将具有相同或相似转移形态的商品劳务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合理确定其履约义务完成后有权获取的金额,预期考虑包括销售折让与退货等情形的发生、资金流动环节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等。
4.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对应识别合同履约义务过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一可区分的单独履约义务。但是,不论是过去抑或是现行准则对此的指导有限,因而方法的选择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5.在履约义务完成的时点确认收入。履约义务完成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当商品劳务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即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符合实质性原则,基于合同的特定条款,企业应确认在某时间段内或是在某时点上确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准则的修订以及我国会计收入确认提供了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会计制度的发展落后于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状况,需要针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电商行业会计更好发展。笔者从收入确认政策与技术团队建设两方面提出收入核算的建议。
(一)完善收入确认政策
我国对于收入准则的指导主要仍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内容为主,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电商行业的会计收入没有具体的应用指导,相关的会计制度空白使得会计人员对电商业务进行收入确认时存在较大分歧,原则上需要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能否认的是,收付实现制对于会计人员在处理大量交易事项时,对于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具有明显的优势,从会计的可靠性以及可比性角度考虑,我们应该坚持权责发生制,从而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我国会计制度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这一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建设,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基础和收入确认时点,同时对电商产品的成本收入配比性做出指导,规范统一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一致的会计处理对于电商企业的审计与税务规范也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技术团队建设
电商行业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的会计方式已无法满足日渐复杂的电商交易事项,电商企业应从质与量两方面加强和提高会计信息的处理能力。首先应积极转变会计人员的传统观念,掌握多种财务软件的使用,培养电子商务领域内专业的会计人员,做到信息技术与会计技能的结合,提高会计人员的“质”;其次,应在多个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的信息系统,无论是客户与企业直接进行交易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生产部、销售部以及财务部等各部门需要在完整的交易系统内做好登记,在后期核对订单编号以及进出库日期等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在运用权责发生制时,对业务处理做到有条不紊,各部门共同协作参与,降低财务部门单独处理业务的“量”。
技术提升与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相比人工处理模式能减少技术层面的问题,使得会计人员能更加注重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对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做出更多思考,通过业务实践,对电商行业领域内的会计制度提出更有建设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趋于普遍化广泛化,大大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也较好,因此,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现阶段对电商企业的收入会计处理缺少统一的准则制度,影响了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会计核算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促进我国电商行业良好发展,使得会计制度与电子商务保持同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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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险峰
【中图分类号】F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