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剑虹 何雪亮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工程合同中免税条款解析及应对策略——基于突尼斯纳布勒垃圾站项目的思考
孙剑虹何雪亮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其中国际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合同中关于免税条款的规定,直接影响国际工程的最终经营成果,因此对国际工程免税条款的认真解读和合理理解,增强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的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国际工程签订的免税条款案例的具体解析,为其他企业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国际工程税收政策对外承包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快速,面对陌生的国际环境,境外国际工程项目财务税收管理显得更加重要。如何加强境外项目合同税务管理,特别是免税条款的应用,保证国际业务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对“走出去”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国际免税项目有关条款的解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从而化解了税务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希望对国防工程企业有借鉴意义。
2004年,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国际竞标,中标突尼斯东北部突尼斯纳布勒垃圾站项目,项目业主是突尼斯环境部下属垃圾管理局。该项目合同总金额493万第纳尔,但是工程中需要从西班牙厂商进口10.64万平米PEHD2.5厚布及10.07万平米土工布,共计78万欧元。项目中标以后中国承包商和业主签订商务合同中有关税收条款描述如下:条款中价格明细表,根据突尼斯2005年12月19日第2005-106号法律第16条款规定,国家垃圾管理局享有:
(一)减免为垃圾管理局提供的相关工程施工和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增值税;
(二)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物资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在当地没有同等替代品的设备物资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价格明细表要遵守上述条款规定,并按照截标之日前30天适用的材料、工资、社会福利、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行情进行编制。如果与工程量概算中的某个工程量对应的价格明细中的某个项目没有相应的价号,那么则认为其对应金额已经包括在其他价号中,无论与该价号相对应的工程量多少,均不得对此提出任何索赔。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解读,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解析:
(一)在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减免为垃圾管理局提供的相关工程施工和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解析为在突尼斯,中国承包商给突尼斯国家垃圾局提供纳布勒垃圾站项目工程施工任务,承包商不用给突尼斯政府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条款中“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物资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工程施工所需的在当地没有同等替代品的设备物资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解析为该项目工程施工所必需但是当地不生产的设备物资是免除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如果当地有的这些设备物资,将不提供减免相关税金。联系承包商和国家垃圾局签订的合同要求,该项目合同需要从西班牙的厂商进口PEHD2.5厚布及土工布,采购合计金额大概78万欧元。根据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免税规定,如果以业主的名义进口,给业主开立发票,通过突尼斯垃圾局从厂商进口PEHD2.5厚布和土工布将免除相关税金,但是根据当地的相关税法法律规定不能计入承包商施工成本。这样虽然享受到税收的免税,却导致承包商施工成本减少,利润总额年终虚增大,承包商将面临给当地税务局上缴30%企业所得税。
(三)合同条款中“价格明细表要遵守上述条款规定,并按照截标之日前30天适用的材料、工资、社会福利、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行情进行编制。如果与工程量概算中的某个工程量对应的价格明细中的某个项目没有相应的价号,那么则认为其对应金额已经包括在其他价号中,无论与该价号相对应的工程量多少,均不得对此提出任何索赔。”可以解析为根据突尼斯当地税法的规定,承包商在将来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包含了各种税费。特别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各种原材料、配件等开立的全部是增值税发票,承包商可以将增值税进项抵扣,后来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给突尼斯政府税务局上缴30多万第纳尔的增值税(进项税)。如何解决多上缴的增值税(进项税)成为承包商面临的另外一个巨大问题,通过研究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发现,承包商在实施过程中,缴纳增值税(进项税)不提供免税,承包商要按期缴纳。面对这个税务风险,如果多交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退给承包商,将直接影响该项目的最终经营成果。
针对第一层解析,我国承包商在与突尼斯国家垃圾局办理工程结算书时候,工程结算书中不计算增值税,即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金,就意味着不用给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因为根据当地税法规定,突尼斯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突尼斯的法人和自然人同等纳税,突尼斯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个人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分别对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方式与时限做出规定。
针对第二层解析,采取应对策略就是承包商要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积极通过与海关和税务局的有效沟通,在他们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提出在发票开立的时候,将发票同时开给突尼斯垃圾局和承包商,这样承包商在商品进口的时候,就能享受到合同规定的免税,特别是商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节约资金,同时该批材料成本合理计入到承包商施工外账成本,增加了合理的施工成本,避免年终巨额所得税的上缴,维护了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化解了税务和财务风险。
针对第三层解析,采取应对策略就是承包商积极和外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联系。在将来项目最终完工,拿到业主的完工证明以后,通过和税务局积极联系办理多交增值税退税工作,最终退回30万第纳尔税金工作,保证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给“走出去”企业的巨大启示,就是承包商一定要熟悉当地的税法,依法纳税,同时合理避税,特别是像突尼斯税务政策比较繁杂,国民整体纳税意识较强,全部采取自行自觉纳税,税务部门有权随时抽查,如果发现问题,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应该认真研究所在国的税务政策,避免税务纠纷;同时承包商对自己和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条款要特别熟悉,在提供给业主报价单中要包括合理的税费,努力避免漏项,并联系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解析法律,联系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对带有迷惑性的免税条款,要防止免税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奇,于来新.境外免税项目税务风险管理[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10).
[2]徐骥,李杰.警惕国际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增值税免税陷阱[J].国际商务财会,2011(09).
[3]董青.境外免税项目税务管理探讨[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03).
责编:杨雪
【中图分类号】F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