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信托产品发展研究

2016-12-31 08:36:45闻贡源
金融经济 2016年22期
关键词:年金受托人信托

闻贡源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1804)



企业年金信托产品发展研究

闻贡源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1804)

在我国,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对企业而言,它在承担养老功能的同时又是实现公司有效治理的工具。2015年企业年金规模超过9500亿元,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信托产品的个别要点进行研究,希望得出一些新的发展思路。

企业年金;信托;集合计划;捆绑式

21世纪以来,中国老龄化问题严重,养老金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旧的养老保障制度亟需转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提出的“三支柱”理论(1994)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且各国出于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支出以减少财政负担等考虑,均大力发展第二支柱。在我国,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形成基金,通过信托制度交由受托人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人社部最新公布的2015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企业年金规模超过9500亿元,全年加权平均收益率9.88%,现再提出一些产品发展的新思路供参考,期待16年规模突破万亿大关。

一、受托机构的确定

当下政府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投资信托产品过程中受托人的资质明文规定,或是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或是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进行合作,或是该金融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之一具有相关资质。同时,设立信托计划进行企业年金投资还需要向人社部进行备案。现在大部分信托公司均不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是过去一段时间内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参与度较小所致。企业若想实现企业年金投资于信托产品,就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信托公司。

第二种可行方案是大型集团利用其搭建金融平台的优势,降低信托公司准入口槛,只需要向人社部进行备案即可,从而实现利用其旗下子公司的信托牌照为集团或其他子公司提供企业年金投资服务。

二、进一步取得政策保障

企业年金全流程各环节都收到政策法规的指导和监督,在构成诸多限制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年金作为资金密集型福利可能出现的福利。故取得政策保障尤为重要。取得政策保障,首先要设计出合理合规的具体年金方案。所谓合理合规,是指内容紧贴政策要求,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对职工加入计划的条件、权利义务、缴费筹资和年金的实行条件、下级单位加入、组织管理和暂停条件等一系列有关年金工作的内容作出规定。其次,规范选择企业年金合作方,通过诸如“3+1”捆绑等方式各尽其责,共同管理。再者,前往人社局备案。备案过程包括年金方案的备案和年金多方合同的备案,这也是人社局进行的一次政策把关,再一次降低企业进行年金业务的风险。

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1)信托产品要素的设计

企业年金投资产品设计首先要遵循现行法律例如《新办法》(2011)中对使用比例限制、可投资品种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其次,要充分考虑计划参与者的风险偏好,这其中体现了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计划参与者普遍年龄较小,可从事年金产品投资时间长,风险承受能力也较高;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年金产品具体运作管理过程不甚了解,风险厌恶水平高,在产品收益出现波动时存在无法接受的情况。第三,须充分考虑企业年金资金的特性: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多元化。最后,能够识别和管理由于投资品种的刚性支付和现金流不匹配时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和短缺风险,充分考虑资产负债的匹配程度。

(2)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是市场风险的控制。既可以利用投资品种之间收益率的相关性和风险的差异性,通过资产结构多样化从而减少投资风险,也可以在表外建立风险暴露趋势与所持有的相反的头寸从而实现表内表外的业务对冲。另外还可以选择一种资产组合平衡策略,使其尽可能地满足其与负债现金流在类型、总量、期限和风险上的匹配,并在总量和结构上进行动态优化管理。其次是关联风险的控制。潜在关联方须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有关法规,谨慎履行职责,同时严格限制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投资自有股票的比例,相关联的企业一并实行限制。另外,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进行产品设计和包装,实现信用增级。优秀的信用增级手段不仅不会给企业造成投融资负担的增加,还能更好地保障受托资金的安全性。

四、推广二次信托的概念

二次信托,即第二次信托关系下,委托人为第一次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同时将托管人纳入到共同受托人的范畴中来,托管人与外部法人受托机构构成共同受托人的关系。

当前企业年金信托的模式下受托人承担全部信托责任。仅仅基于自身利益需要,靠非信托利益驱动,加之一旦信托捆绑而年金管理角色冗余,托管人将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广二次信徒的概念,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能够防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遭遇破产等不利情形,企业年金资产将不被债权人所追及,在保障年金资产安全的同时有效保障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和优越性。

倘若仅依靠一次信托关系,受托人所受的约束有限。企业年金的实际操纵者变为企业管理层,年金资产容易被无端挪用,用于非法用途,为年金资产埋下安全隐患。一次信托关系最有可能的受害者即为企业职工本身。

五、选择捆绑专营式信托公司

从世界各国的成功经历来看,通过捆绑多个年金管理角色的方式,能有效的提高年金运行效率,降低年金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以“一揽子”服务的方式和专业化的产品设计,提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热情和积极性,成为拉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旗舰、综合服务管理的核心平台。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业务,受托人主要是商业银行或者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形式实现捆绑经营。商业银行和养老保险公司在管理企业年金业务时所面临的自身局限性,诸如高利率市场下传统险种的利差损,一旦动用年金的收益去填补,则会影响经营年金的收益性。所以建立专业的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是大势所趋,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将致力于成为企业年金综合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商,将受托、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予以整合,为委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捆绑式”养老金融服务。

企业年金信托中受托人处于掌握、处理和管理信托财产的核心位置,但在我国市场中受托人存在“虚位”现状,缺乏选择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决定权,缺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的决定权,缺乏企业年金收费的定价权。再加之各个管理角色相联系水平较低,知识和经验匮乏,中枢监督机构缺乏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将面临更多的风险。由此可见,由养老资产管理公司担任专业的受托人,继而进行高度化的角色捆绑。尽可能选择捆绑专营式信托公司,能有效避免过于分散的角色分划导致的无序竞争和市场价格扭曲的现象,帮助非专业化受托人摆脱听命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大型国企和集团公司的命运,克服仅从表面数据出发得出的肤浅判断。目前我国有五家同时拥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养老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和太平养老),向专业化、集团化方向转变的同时优先实现捆绑式运营,既能增强自身的业务水平,又将中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打开了一个新的平台。

六、发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从定义上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同普通单一计划的区别在于委托人的家数,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只能由一家企业建立,而集合计划可以有多家企业共同参与。专业的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多方委托,利用自身多牌照的优势,捆绑经营,提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无论是在年金的运行效率、成本控制,还是服务的专业性和便捷性,都具备着很大的优势。用经济学的术语“规模经济”来形容集合年金计划恐怕再恰当不过。

据人社部公布的“2015年度全国企业年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共有7.5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而“十二五”全国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实有企业总数共有2185.82万户,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占比0.3%,超过99%的企业并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在我国,中小企业总体数量多、单个规模小、范围分散广、岗位提供多,创造我国超过半数的GDP和出口总额,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而集合年金计划通过批量化操作,降低成本、简化流程,获取规模经济的优势,进而吸引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

在规模经济的效应下,集合计划可以大幅削减管理和投资交易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最终收益。运作流程的设计事先完成,减少重建计划的时间成本,新流入的现金流能够迅速投入运作。通过汇集同类投资产品,确定投资管理费用的同时提升受托人议价能力,降低费用提高净收益。严格要求计划管理机构,对其专业管理水平进行核准,开发多样化的投资产品,使投资渠道和方式更具灵活性。

对于管理运营集合计划的主体来说,它们也可以从规模经济受益。倘若单独管理运营一项企业年金计划,无论是四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规模过小的直接结果便是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在集合计划建立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将能实现效益和效率双升。

[1] 胡锴泽. 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研究[D]. 成都:广西大学. 2014.

[2] 陈东. 企业年金与公司运营情况的相关关系分析[J]. 商品与质量. 2015(18).

[3] 袁钢. 慎重配置企业年金投资产品让年金收益稳步增长[A]. 2013年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研讨会文集[C]. 2013.

[4] 杨涛. 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长沙:中南大学. 2010.

[5] 杨敏,唐卫华.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虚位”现状亟待改变[J]. 中国金融.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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