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玉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贵州 遵义 563000)
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与对策
陈继玉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贵州 遵义 563000)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现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余额宝、p2p网贷等渐渐成了我们耳熟能详的词汇,“互联网金融”正一步步走进寻常百姓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隐含的洗钱风险也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代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而金融是资金融通。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等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业态。
笔者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各种表现形式,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划分为信息化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及众筹四类。大数据金融与金融门户均以上述四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基础,一个侧重于对客户交易活动的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之后对客户进行精准的产品营销;一个侧重于成为各类金融服务的载体,其真正的实质可以归类为上述四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而备受热议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不能作为一类互联网金融模式。无论是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还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都不能单独划分为互联网金融的其他模式。
1.信息化金融机构。
信息化金融机构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延伸,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创新的产品: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及“门户网站”与“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2.第三方支付。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目前比较具有代表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宝、财付通等。
3.p2p网贷。
p2p指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如人们有了资金需求,如果从银行处得不到贷款,总是会向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借钱,借钱的圈子就自己的朋友圈,可以借钱的人少,而且借钱的规模不大。通过p2p网贷借钱,借钱的人可能天南海北,相聚很远,借钱的规模也更大。因此,p2p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
4.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从而吸引投资者。
洗钱指为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通过各种方式,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过程。要完成犯罪资金的清洗,一般需要完成放置、离析、融合三个步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洗钱风险可以从基于其特点和发展模式而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特点而产生的洗钱风险。
1.便捷性隐含的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越来越受犯罪分子所青睐。他们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将黑钱洗“白”。一方面,简便的用户注册难以识别犯罪分子客户。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争取客户,不断优化客户体验,为客户提供简便的操作界面,包括客户准入,往往只需通过网络提交注册信息和验资资料,便可完成用户的注册。虽然部分机构增加绑定银行账户的方式通过合作银行机构验证客户身份,但因全过程均在线完成,人工审核环节少,时间短,难以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从而无法将有非法企图的洗钱分子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交易迅速不能满足预防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金融业务快捷的特点,在实时结算的条件下,无法对发现洗钱或者涉及恐怖活动等犯罪交易时,及时阻止客户交易或防止非法资金转移或用于恐怖活动。
2.隐蔽性隐含的洗钱风险。
虚拟性是网络的重要特征。现实社会中个人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特征都能借助虚拟化的网络得到隐匿甚至篡改。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不再明显,而变得更为隐蔽。客户在柜面开通网银业务后,便能通过各种互联网终端进行各项金融操作,银行无从得知账户的真正使用者是否客户本人。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犯罪资金的清洗,也变得神不知鬼不觉,不易发现。
3.跨区性隐患的洗钱风险。
网络中电子信息的传输几乎与物理位置无关。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远在天涯的各地、各国,瞬间便能近在咫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世界金融一体化的特点,通过互联网金融将犯罪资金在更加广阔的世界范围内进行清洗,让洗钱案件的侦破更加复杂。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而产生的洗钱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种模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已纳入反洗钱监督管理主体与未纳入反洗钱监督管理主体两类。
信息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是履行反洗钱业务的主体,已纳入反洗钱监督管理范围,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这类互联网金融机构,有着反洗钱风险意识,有一定的反洗钱工作经验,履行着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制度,履行着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一定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措施。但该类机构随着业务创新日新月异,随着业务规模急速膨胀与业务创新的迭代更新,可能会有新的风险控制漏洞,隐藏一些新的洗钱风险。
p2p网贷与众筹,则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反洗钱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更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热土”。首先这类机构对客户了解不全面,难免犯罪分子鱼目混珠。该类机构,客户准入门槛低,仅通过网络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成为合法客户,不仅对客户真实身份难以掌握,对客户交易目的、资金来源与用途更是莫不关心。其次,该类机构没有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因此更不会对客户资金进行监测、分析及发现涉嫌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因此该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从客观上来说让犯罪分子清洗黑钱有机可乘。在p2p互联网借贷典型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仅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借贷双方资金通过平台的托管账户完成交易,除具有客户身份识别风险外,托管账户的存在割裂了资金交易过程,为犯罪分子隐匿资金流向创造了便利,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虚构贷款项目、冒用投资人身份等方式清洗黑钱。
(一)完善反洗钱法规,实现反洗钱工作互联网金融全覆盖。
完善反洗钱法规建设,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反洗钱监督管理范围。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成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应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首先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通过“了解你的客户”,了解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了解客户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全面掌握客户信息,为反洗钱工作建立第一道安全防线。其次,它们应履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来源与去向,对异常交易进行提示与分析,对发现的涉及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及时上报。之后还应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让这些资料为识别客户身份、开展异常交易分析、可疑交易调查、洗钱案件侦破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强化反洗钱工作信息化步伐。
互联网金融便捷、隐蔽,为能及时在数量繁多,错综复杂的交易中发现洗钱与恐怖融资犯罪,应强化反洗钱工作信息化建设。首先强大的反洗钱信息化系统,应能准确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及交易情况。其次,它们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结合不同洗钱类型分析,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建立异常交易筛查模型,通过系统实现海量交易数据的筛查,形成风险提示。之后,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客户基本情况及异常交易进行分析,便能快速识别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从而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
(三)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分类监管。
由于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存在较大差异,面对众多的机构,监管工作也应当依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关注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根据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洗钱的分析,在业务层面可将互联网支付业务和个人互联网借贷作为监管重点,在机构层面将行业中规模较大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根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对风险控制水平差的实施强化监管。
(四)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首先,要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国际合作。世界各国均面临着洗钱与恐怖融资威胁。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跨国洗钱与恐怖融资。因此,中国在不断完善法规制度的同时,应与世界各国进行友好合作,要充分利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等反洗钱国际平台,积极的参与各项工作,包括反洗钱标准的讨论、制定、修改等,以促进反洗钱国际标准在全球的实施。
其次,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学术交流。通过在学术交流中汇聚全世界反洗钱方面的法规制度、才能探讨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通过经验分享,才能让相关措施在各国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形成合力,在全球范围内预防与遏制洗钱与恐怖融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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