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以大家投为例

2016-12-30 14:05方江红
当代经济 2016年35期
关键词:筹融资筹资众筹

方江红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以大家投为例

方江红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众筹是一种具有低门槛、受众广、注重创新等特点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十分迅速,大批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股权众筹行业也面临较大竞争。本文通过分析其面临的风险,针对法律、监管以及平台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降低股权众筹筹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

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风险

一、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是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股份,并有权分享项目和公司未来收益。股权筹资筹资门槛低、成本低,是小微企业的重要筹资手段。股权众筹一般涉及金额较大,且与其他三种众筹模式相比,其风险最大,所以众筹平台必须对融资方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其收益不固定、风险大,股权筹资对融资者的要求也是最高的,融资者必须有良好的创意项目和规划才能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大家投于2012年10月正式上线,专注于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为创业者和投资人提供高效的众筹服务。大家投上线后的时间里,李群林先后推出了“领投+跟投”机制;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入股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持股制度;以及资金托管产品“投付宝”等。

大家投运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筹资者将项目投到大家投网站由大家投网站对项目进行审查;二是投资人收藏项目并与筹资者约谈;三是领投人认领项目,跟投人跟投;四是跟头人转款至第三方账户统一管理。

二、股权众筹融资风险

1、法律风险

由于平台、筹资人资格认定程序存在缺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所以网络众筹融资极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法律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仅依表面投资人数以及集资额来判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发展。大家投采用“领投+跟投”并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创新制度,规定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为项目融资额度2%,使得一个项目的最高投资人数仅为50人。大家投在参与人数上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但由于受到股东人数的限制,筹集到的资金额度有限,风险分散能力有限,导致股权众筹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难以得到快速的成长。

2、信用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根据融资者披露的信息,评估企业风险水平,进而达成契约签订。在这个过程中关键介质就是信息,信息的传递涉及到信用风险。此外,对筹资者的合格分析完全依赖平台工作人员的自身专业能力,众筹平台根据网络数据来评价筹资者的信用级别并不完全可靠,网络数据易于篡改和造假,并给信用评级造成噪音,无法真正识别筹资者发布信息的真假,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超预期的风险。大家投采用的是“领投+跟投”模式,跟投人是基于对领投人的信任才投资的,大家投在对领投人合格要求中并没有规定领投人的投资比例,这大大降低了领投人的造假、违约成本,领投人可能勾结融资者虚报项目信息,套取投资者资金,或对项目投后管理不上心,从而加大信用风险。

3、技术风险

股权众筹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过程中涉及到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个人信息,以及资金的转移等,所以网络技术和系统的安全尤为重要。由于技术系统的问题可能造成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被挪用、交易异常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此外,当筹资者进入平台时,平台必须对其技术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及向投资者披露项目相关必要信息才能吸引投资者,这就极有可能造成独有技术的泄密。

4、资金安全风险

在众筹期间,投资者将资金转入深圳大家投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中,虽然是设立了专门的账户,并有银行监管,但是账户所在公司仍由大家投设立,账户资金调配权还是在众筹平台手中,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而且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平台中介也可能存在携款潜逃的可能。

当认筹额达到发起者预定的融资金额后,由领投人负责以融资金额为法定注册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领投人为普通合伙人,跟投人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账户的资金流转及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资金往来,均由领投人与大家投共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将设置两个企业U盾,一个U盾由领投人持有,另一个U盾由大家投持有,非经两个U盾同时操作,所有投资款均不得转出。投资者无法控制资金,领头人与众筹平台极有可能成为共同利益人,不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甚至挪用资金,损害投资者利益。

5、经营管理风险

股权众筹中领头人、发起人、特定出资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由于管理者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众筹投资者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甚至威胁到投资成本的收回。此外,众筹投资者都互不认识,而且各自的理念都不一致,这也不利于众筹项目的发展。

股权众筹完成之后,跟投者并不参与管理和监督,大家投众筹平台在投后管理和服务中只规定要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进行网络会议,财务报告极有可能存在造假,投资者根本无法实际了解和监督资金详细的使用进度和用途,这就可能会出现管理者肆意运用筹集的资金,甚至将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风险。

6、退出风险

股权众筹多半都为天使投资,项目成功几率小,风险大,如果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无形中也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所以投资者对退出机制也越加重视。很多投资者在投资时,并不是全面了解项目和企业,当投资一段时间后,发现项目和企业与其预期并不一致,当退出机制不完善时,会导致撤资难的问题。大家投的退出方式有并购退出、回购退出、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清算退出。从这些方式可以看出,并没有体现出投资者退出实质上的自由,跟投人只能持币观望,且风险大流动性小,这会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制约了行业发展。

三、风险控制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在现有法律下无法促进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合法发展,无法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不能释放民间投资需求,必须调整和完善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首先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对非法集资刑事政策进行调整,并以此为政策基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解释。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因为欺诈或高风险而侵害到诸多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危害性,而不是给传统的金融秩序带来巨大冲击,危及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具有危害性,现代金融经济要求金融刑事政策贯彻金融交易本位主义,需立足于契约理念来建构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金融秩序。

此外,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轻率选择和集资人的有意隐瞒企业经营信息(尤其是企业的利润)是造成集资风险的根本原因,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内在根据。互联网众筹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以风险为标准进行区分。如果投资者了解筹资者信息,明确其投资风险,则不存在犯罪行为。只有筹资者通过伪造信息,欺骗投资者投资,使得投资风险远高于投资者所预测的则是犯罪行为,所以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法律制定应以风险为导向,加大虚假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促进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契约有效的签订。

2、完善第三方监督体系

股权众筹也属于证券业务,同样应被纳入到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中。由于股权筹资与传统线下融资不同,所以证监会应单独设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筹资者的信息披露范围。另外,还要明确惩罚制度,加大筹资者的违规成本,促使企业信息的披露,降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

对众筹平台的监督,首先要对众筹平台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保证众筹平台应有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团队,降低平台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对于股权众筹中经出资平台划转的资金,应建立第三方资金保管机构,并由第三保管机构进行集中保管,避免筹资平台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降低资金安全风险。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督模式。监督机构可以引入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在负面清单制度下,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中不可触及的“雷区”,未在清单之上的内容允许在市场规则下进行。负面清单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和股权众筹流程设定负面清单;股权众筹融资者准入及具体项目负面清单;股权众筹领头人准入负面清单;第三方专业评级机构准入负面清单。

3、完善平台的建设

第一,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众筹流程。必须完善筹融资者的准入机制,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传递的中介机构,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并且筹资者的资格也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此外,要针对投资者的经济状况给予不同的项目选择,对于收入或资产较少的投资者其风险吸收能力较小,所以应给予其相对风险较小的项目,使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相匹配。

第二,平台要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成立股权众筹交易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股权在交易市场上出售,这样可以缩短投资周期,提高行业的流动性,盘活整个股权众筹融资市场的资金,解决退出障碍,降低退出风险。

第三,众筹平台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平台作为信息传递中介必须具备甄别真实性的能力并保障投融资者信息安全,降低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

四、总结

在国内,各类股权中众筹平台运作模式和流程都大同小异,通过对股权众筹中整体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在法律、监管以及平台建设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促使股权众筹不断发展和完善。

[1] 汪莹、王光岐:众筹誕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新金融,2014(6).

[2] 丁辰灵:股权式众筹:创业融资变简单了[J].沪港经济,2014(1).

[3] 姜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限缩适用的新路径——以欺诈和高风险为标准[J].经济法,2013(8).

[4] 姜涛: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5] 杨东:互联网即溶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3).

[6] 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3(8).

[7] 朱湘杰:股权众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应对[J].金融经济,2016(6).

(责任编辑:范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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