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路径探析

2016-12-30 10:47
当代经济 2016年20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监管

刘 毅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路径探析

刘毅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本文将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置于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剖析,从现实国情出发,对现阶段民间金融进行全面系统的探究和梳理,力图从内部选择、外部环境方面解答民间金融未来发展的规范化途径。

民间金融;规范;路径选择

近年来,民营经济和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大量增加与正规金融供给的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既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又能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因此,研究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路径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的现状

1、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

据2015年的一份报告显示,2014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占整个借贷市场的比重已超过5%,而在此之前由银监会测算的民间融资规模在3~5万亿元。中金公司的一则报告称,到2014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达到了3.8万亿元,占总大小为33%左右的银行影子体系,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一些民间金融热点地区,民间资本远远超过了当地银行存款存量规模。

2、我国民间金融的特征

我国民间金融呈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特征。

(1)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相互依存。目前,因为官方金融缺位,民营经济的发展只能依靠民间金融获得支持。

(2)民间金融活动已显现规范化。现在民间借贷活动通常需要签订合约,国家也逐渐承认其合理性,如国家支持农村乡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及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2012年四月份,温州成立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与此同时,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民间金融开始向透明化、阳光化、规范化转变。

(3)民间金融受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

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民间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监管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不够健全。目前的法律没有具体阐明民间金融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控制和规范民间金融,为民间金融的规范性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民间金融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遵循,所以监管部门无法很好的把控民间金融。

其次,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专业化水平低。虽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历经多年,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专业化的监督上稍有逊色。对于集中式管理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管和市场准入信息方面,没有提供特别的平台。监管过程中监管档案并未形成和使用电子信息管理,没有为民间贷款的总体情况设立一个平台,并提供全面的历史数据。监管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特定的培训,只是临阵磨枪式的被分配到各个岗位上工作。如果其中一部分的监管机构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就难以保持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

最后,在民间金融的监管中,不论是哪一种监管体制,都要求有一支精通监管技术的专业化队伍。只有专业监测小组进行专业的监督,才能够更准确地控制民间金融的风险。

2、民间金融运营中的高风险性

我国民间金融呈现出区域性特点,即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也没有得到国家在法律上的充分肯定。一旦借贷双方出现矛盾,便难以运用相关的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致使民间融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个几方面:一是利率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提到: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近年来,受银行信贷紧缩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平均年利率已超过20%。二是违约风险。随着“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等事件曝光,部分地区民间借贷的乱象开始为全社会所瞩目。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国家继续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那么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就会更加严重。三是规模风险。

3、民间金融发展环境滞后

国内金融环境在过去十多年中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不适应现实的环境要求、民间融资自主空间的压迫,都暴露了很大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地会阻碍经济发展。首先是信用缺失,像拖欠贷款的不良信用等现象存在;其次是信息网络闭塞,不利于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造成发展需要的信用“粗放型”,容易形成信贷风险,不利于引进优质项目和创造信贷需求。

杠杆率过低,后续资金来源缺乏、业务范围窄以及赋税重都会导致企业盈利空间有限、定位不明确,小额信贷公司转化为村镇银行的路径窄,经营者心存顾虑等问题,都直接使得小额信贷企业发展环境滞后。

三、主要对策及其规范化路径

1、完善法律监管体系,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

对于影响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民间金融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诸如洗钱、高利贷。至于一些虽然暂时处于“灰色”地带,却具有经济合理性的民间金融,应该采取措施积极予以规范,比如合法的民间借贷。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间金融,应该对其交易方式着重规范,增强其契约性行为的有效性,并且通过立法界定和保护私有产权,逐渐引导其向正规金融机构发展。

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得利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公平和有效分配。可以尝试组建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要不断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培养、增强公众的信用意识、守法意识、明礼诚信意识,使民间金融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轨道,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

2、健全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

应从宏观角度考虑民间金融发展的合理性,为民间金融建立一个规则透明的制度环境。通过严格的民间金融运行准则来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隐患,增强民间金融发展的方向感。在这个环境中,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可以在预期拿到履约的收益与违约的成本,减少民间金融参与者事前的不确定性,从而进一步挖掘民间金融的发展潜力。民间金融制度环境的建立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的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应在“民间金融法”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和制定专门法规,并要求借贷双方签订规范的借贷合约,同时还要到相关部门登记,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将来的纠纷。这样做既可以查看到民间融资运作模式,管理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掌控其发展状况的程度,作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的可靠依据,还可以降低发生债务纠纷的可能性,进而有利于民间融资秩序的有序运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据“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国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时出台一部系统的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监管制度,科学化地对其监管,切实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发展。另外,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的服务体系,不断引领制度上的创新。

3、加大民间金融组织建设,加强扶正管理

民间金融中那些分散性强、规模小、监督不善、没有保障的合会组织形态,很难抵抗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所带来的冲击。打击和取缔这些组织机构绝不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去放任这些民间金融组织自由发展,也不符合宏观经济中金融管理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我们应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当中来,严格的控制和检测货币资金运行、风险管理等。扶正管理能给民间金融组织带来积极的效应,并使其合法化和公开化。

此外,我国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以致各地有较大的情况差异,而单纯由银监会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会产生监管越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不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成立民间金融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4、完善担保制度创新,积极投入相关立法建设

在我国,选择担保方式和确定担保物范围都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限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随着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已颁布的担保法已无法适应现代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我国民间金融内部治理结构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加上民间金融的贷款程序相对简单便捷,且担保方式灵活,使得只要中小企业在贷款方面符合一定的担保物就可以为其担保。但事实上,现有许多公司担保的项目是非法的,完全不属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范围,这一行为会导致一些企业以失败而告终,促使民间借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有效实现。

因此,我们应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市场的担保制度和规则,并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节。地方政府应牵头成立专业性的民间金融交易的担保机构。民间金融担保机构的组建可以是同业互助性质的,也可以是由民间资本出资成立的盈利性担保机构。无论何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都需要有完善的业务流程以规范的组织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5、加强宣传力度,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

要定期统一组织开展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的宣传活动,使公众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政策、规避一定的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还能进一步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辨别意识,正确引导投资者投资。此外,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推广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业务管理,为防止发生非法集资活动带来的漏洞;公安部门也应及时与公众建立沟通机制,接受有关投诉,并且严厉打击或惩处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引导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向,最大限度地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性,维护社会稳定。

四、结论

本文从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加大民间金融组织建设和扶正管理,完善担保制度创新、加强宣传力度,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等方面阐释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途径。以期为正确解决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王建文、黄震: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2013(19).

[2]李亚: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9).

[3]张杰:促进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3(4).

[4]张莉等:金融合法化路径展望[J].商业研究,2013(2).

[5]徐晶: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3(5)

(责任编辑:李桐希)

2015年度湖北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带一路”战略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影响研究,编号:ETK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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