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防治对策探析

2016-12-29 05:16许丰盛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假药药品销售

□许丰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犯罪与对策研究】

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防治对策探析

□许丰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微信已经成为我国网络交际的第一平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它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通过“微信集赞”、招纳“代理商”等形式,不法分子层级销售假药劣药,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给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带来了新的难题。针对此状况,我国的法律规范应该与时俱进,加强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制;公安机关要剖析新型营销模式,创新打击策略;各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网络药品监管执法协作机制;网上网下积极联动,群防群治,切实维护老百姓用药安全。

微信平台;假药劣药;网络犯罪;防治对策

去年六月,公安部在北京举行了“2015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论坛指出:互联网已日渐成为假劣食药销售违法犯罪的主渠道。不久前,腾讯公司在公布2015年第三季度业绩报告时指出:截止到2015年第三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数高达6.5亿,[1]微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最火热的网上交际平台。但是,违法犯罪分子长期活跃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假药劣药,对网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而相对于传统的假药劣药犯罪,其预防和打击难度更大。本文将以2014年官方公布的45个案例为视角,利用SPSS软件分析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的现状特点,透析当前打击该类犯罪的困境,并提出侦办对策。

一、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现状特点

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行为是指不法分子以微信平台和支付平台为依托,向他人邮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其犯罪模式主要是:不法分子与假药劣药的货源(假药生产坊)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然后通过微信招商,层级培养“代理商”,利用代理商的影响力,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夸大疗效的假药劣药,进而利用微信朋友圈高覆盖率的“信息轰炸”和朋友圈固有的“信任度”引诱网民上当。其中,货款主要通过微信钱包和支付宝等网银途径接收,假药劣药则是通过物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微商销售的假药劣药多以“进口药”为幌子,其包装说明多为外文,部分“进口药”甚至没有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批准文号等标识内容。消费者往往上当受骗了仍被蒙在鼓里,直到因为服用假药劣药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在咨询医生以后才发现被骗。

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层级发展,涉案人员多、地域广。通过统计案例发现,在微信销售假药劣药案件中,以“代理商”等形式层级销售的案件比例占了82.5%,涉案人员超过10人的有36个,约占79%。微信朋友圈原本是熟人的圈子,但是假药劣药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招纳所谓“代理商”,按照层级发展,从而使得涉案人数呈几何式增长,违法犯罪行为迅速蔓延,侵蚀朋友圈。层级销售除了涉及更多不法销售商外,还使得销售区域呈现分散化、全国化趋势。统计的案例中,销售省份达5个以上的有40个,高达90%。以2014年7月,嘉庆市嘉善县稽查支队侦查微信朋友圈推销“MGSS魔鬼瘦身”胶囊为例,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和部署,多头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当场抓获假药生产商和经销商。在生产商处查获已灌装的裸胶囊约1200粒,用于投料的药品呋塞米片约1万粒,以及其他大量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一整套生产设备;在经销商处查获了“MGSS魔鬼瘦身”胶囊成品约5400粒,半成品裸胶囊约1.08万粒,以及大量产品外包装、说明书等。假药生产商生产的上述裸胶囊,通过微信的方式推销批发给多名经销商,由其自行制定标签和包装,并专门开设所谓的“MGSS魔鬼瘦身”官方网站,伪造官方检验报告书。案件查明该产品销售至全国二十余省,各级销售代理商多达上百人,产品销售货值金额超过1500万元。

图1 微信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人员与涉案省份

2.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模式更隐秘、欺骗性更强。在统计案例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出现了以“微信集赞”、“转发打折”等类似形式吸引眼球,加大宣传,迷惑消费者。另外,有5个案例出现向近亲属销售、15个案例出现向朋友销售的情况,分别占11%和33%,合占44%。购买假药者仅通过销售者的文字、口头描述或者朋友圈的“口口相传”中了解产品信息,很难掌握足够的信息以辨别药品的真假。特别是减肥药、治理风湿等慢性疾病类产品,由于市场上的减肥、治理风湿类产品满目琳琅,但是效果不尽如意,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大部分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时都抱着“试一下”的心态,所以潜意识会更偏向于听取朋友的意见。这时候朋友圈中“朋友”说的“我已试过,效果很好,极力推荐”等带有引诱性的话语往往会让有需要的消费者产生极大兴趣,尤其是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消费者很容易就会与不法商家达成交易意向。正是因为微信朋友圈大多为熟人或朋友,基于相互信任而构建的平台,使此类销售更具欺骗性,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

图2 微信假药劣药销售对象

3.利用微信平台,销售成本更低、利润更高。电子商务与传统销售业相比,能省掉实体店面、固定场所、水电等各方面的支出,极大降低了成本。而在电子商务里,利用微信朋友圈交易,成本比淘宝、天猫等传统网络销售更为低廉,其连网上店面都不需要,又没有任何门槛,只需要通过网上宣传,通过朋友间的日常交际聊天,就能开拓发展业务,销售成本基本为零。在统计案例中,犯罪分子仅利用微信销售平台,没有正式店面的案例有14个,约占31%。以湖州安吉县2014年7月31日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主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购进添加有“西布曲明”成份的胶囊产品冒充减肥药,以“中药减肥丸”名义销售,在微信朋友圈中介绍产品减肥功效进行销售,经层层加价,每粒进价为0.30元的“减肥丸”销售终端价达2元,仅仅6个月时间,假药销售网络就迅速蔓延到全国除西藏以外其余30个省、市、自治区,受案人数达1000多人,金额3000多万元,案中刘某某夫妇以11.2万元的购买成本,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可见其利润丰厚,引人铤而走险。

图3 假药劣药销售途径

二、打击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困境

1.监管存在空白,执法无据可依。新兴互联网渠道违规销售假药劣药,以微信朋友圈的微店为代表的平台,不属于法定的交易平台。目前我国关于微信朋友圈销售的行为并无相应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网络发展,未能从立法上明确网络药品经营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规范,也没有赋予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诸如邮件检查、网络监控、电子跟踪等执法手段,使得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无依据、定性难,监管存在盲区。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有法可依,而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方面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空白”使得相关执法部门在办案时畏首畏尾,心中没有统一的执法办案依据。

2.隐蔽性较强,证据收集难。由于网络销售是以非接触方式达成交易意向,尤其是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新兴网络交易平台,其营销不是实名制,通过网络联系、快递运输、银行汇款等新型渠道共同形成销售伪劣药品的地下产业网络,整个销售过程十分隐蔽,成为继“B2C”网站后新的药品监管难点和盲区,执法人员在常规执法检查中难以发现案源。不法分子在微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即使调动公安部门的技术手段进行筛查,调查取证也异常困难。加之,仅靠嫌疑人的口供,难以认定嫌疑人更多的涉案事实、数额及危害后果。因此,打击此类犯罪异常困难。

3.跨地区作案,打击难度较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利用电脑、手机能很轻松地进行跨区域、跨国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售假药的犯罪模式已由“散兵游勇”向“集团化”过渡。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平台以“代理商”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建立起了类似传销的销售模式,尽管某一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发现了销售假药劣药的相关线索,以目前案发地执法人员的侦查力量,很难查清全部涉案人员,并对产品进行彻底追溯。特别是侦办跨省作案案件,没有各省的相互配合,发起集群战役,很难把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目前,微信海外代购越来越多,对于国外、境外以各种非法渠道流入内地市场的药品种类日益增多,有部分为国外已经注册上市的,但更多的是鱼目混珠、拼装嫁接,甚至有些药品含有国内早已明令禁止的化学成分,缺少药品专业知识的民警在侦办时困难重重。

4.部门配合不够,行刑衔接不畅。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先是买卖双方在微信上达成交易共识,再付款,然后再通过邮件邮寄的形式传送商品。因此,为了拔起整个犯罪链条,食药监部门、邮政部门、电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都应该参与到案件的侦办中去。但是,目前,部分地区各执法部门联动较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少相互“通气”,各部门都只是了解庞大假药劣药违法犯罪团伙的冰山一角。大部分案件也只是浅浅露出水面,而部分执法部门操之过急,容易打草惊蛇,使得不法分子闻风逃匿,未能揪出幕后首脑,案件侦办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请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者及时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得侦查部门错失了最佳的侦查时机,难以收集足够证据,侦破案件。

三、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防治对策

1.完善网络销售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网络销售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未能跟上互联网更新换代的速度。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网络销售药品方面早就出台了相关文件,如美国总统布什在2008年签署《2008 Ryan Haight 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规范美国网上药品销售。[2]公安部门在2015年食品药品刑事保护论坛上已表示互联网将成为假药劣药犯罪的主渠道。为了与时俱进,及时打击药品安全犯罪,紧收网络药品犯罪的漏口,我国应该及时修改药品安全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网络药品犯罪的定罪量刑,规范证据标准。立法指导实践,法律是执法部门执法办案的准绳。因此,在重视互联网药品犯罪打击的同时也要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把“B2C”、微信平台、陌陌、“O2O”等新兴销售途径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甚至,结合现实需要,可以针对互联网上的药品犯罪,及时出台一部专门打击网络交易方面的电子商务法以规范互联网的交易秩序。

2.剖析新型营销模式,创新打击模式。针对微信营销模式,办案人员首先要及时与微信后台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熟悉此类软件的运作,加强对此种销售手法的学习,了解不法分子作案的套路,注意查找、保存、固定相关微信证据。在侦办过程中,根据线索深度经营,全力追源头、断渠道、毁网络、打团伙,坚持打大、打深,统一收网、统一打击,力求精准清除、打击一批、威慑一片。同时,民警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与有成功办案民警的经验交流,把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查办过程与各地民警分享,对一些可以上升到理论高度的办案技巧、手段,与打击违法犯罪的专家交流,再把专家提炼的办案理论、方法、技巧普及到一线执法队伍,创新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模式。例如,深圳基层民警总结打击此类犯罪的模式:第一,主动监测,快速筛选。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依托公安网平台和互联网平台,海量筛选,重点排查,力挖线索,整合信息。第二,靶向定位,联动打击。领导通过研判犯罪的节点问题,联动多部门相互配合,精细经营,尽量把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第三,以点带线,截断渠道。加强物流监管,切断假药劣药运输渠道。第四,以线带面,集中打击。组织集群战役,重拳出击,一举摧毁假药劣药网络。

3.强化网络药品监管执法协作机制。药监、卫生、工商、邮政等多个部门参与网络药品违法犯罪的监管工作,但此类案件涉及到网络,其侦查需要用到的侦查手段、技巧和侦查设备要求较高,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难以达到此类侦查水平。因此,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时不能急于披露信息或者鲁莽行动,要及时请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通过公安机关技侦手段,采取同暗访、细摸查的联合办案方式,摸清本案的违法犯罪范围、人员构成状况、涉案人员的人际关系,掌握违法产品的购销模式、渠道、涉案金额等情况,再经过严密部署,深挖案件源头,扩大战果。在此过程中,药监、质检部门要发挥其优势作用,对涉案产品,及时、准确出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为产品最终定性提供有力技术支撑。邮政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及时提供快递发送等相关证据信息,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邮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可尽早制定计划,蹲点伏击不法分子,及时固定、收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证据。例如,在公安部门发动全国集群战役捣毁的平湖、上海、北京、义乌、桂林、深圳等地十余个生产、销售窝点,6个中大型生产销售团伙的微整形销售假药案件案例中,就是从细微的假药线索入手,经公安、食药部门、工商部门历时五个月的相互支持、交流配合、全力侦办,取得了如此成功的战绩。打击微信平台假药劣药犯罪,我们要抓住深化体制改革的契机,密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合作机制,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主动参与,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4.网上网下积极联动,群防群治。互联网假药劣药销售能得逞,与消费者在实体店难以购买价格低效果好的药品不无关系。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整顿药品销售市场,推动药品价格市场化,打击大药厂的垄断性定价,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实为大众提供廉价的、高疗效的药品。同时,微信平台也要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加强网上销售药品的监控与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群众购买正规药厂生产的合格药。打击微信药品犯罪,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舆论压力,社会媒体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要注重对打击微信假药劣药销售专案的积极宣传。如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等媒体应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报导,进一步揭露网上销售药品的乱象,深刻警示消费者,震慑犯罪分子,遏制不法分子的利欲熏心,促进网络药品销售的规范化。网上和网下各方面社会力量结合起来,不断压缩不法分子在微信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生存空间,最终达到净化网络,切实保证老百姓用药安全的目的。

[1]张志生.微信月活跃用户量破6.5亿:超越移动QQ![EB/OL].http://www.cnmo.com/articlecontent.php?id=495603.

[2]李春雷,任 韧.我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违法犯罪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4).

(责任编辑:黄美珍)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on the Crime of Selling Counterfeit and Substandard Medicine on Wechat

XU Feng-sheng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Wechat has become the first platform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brought convenience to our life. However, it has also become the tools of criminals for crimes. Through setting praise on Wechat, recruitment of “agent” and so on, criminals sell counterfeit and substandard medicines hierarchically, which shows many new characteristics and poses a new difficulty f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s to this situation, legal norms in our country shoul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s on selling counterfeit and substandard medicine on internet.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analyze new marketing model and innovate attack strategy. Various departments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and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s on selling counterfeit and substandard medicine on internet. Network and off-line link together a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rough the masses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earnestly.

Wechat; counterfeit and substandard medicine;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2016-02-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策研究课题“新时期我国食药安全监管与稽查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许丰盛(1990-),男,广东湛江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D917.6

A

1671-685X(2016)02-00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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