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政策答疑
文/胥良 编辑/靖立坤
Q:上海自贸区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向境内某中资机构发放一笔出口押汇,是否属于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范围?可否结汇?
A:上述出口押汇属于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下称125号文)、《境内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9号令)等法规,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内中外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属于国内外汇贷款。国内外汇贷款包括自营外汇贷款、外币委托贷款、外币贸易融资等,出口押汇为贸易融资中的一种类型,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Q: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办理登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登记?
A:根据125号文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等规定,国内外汇贷款由债权人登记。银行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由贷款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逐笔贷款的签约、变动和余额信息。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过该系统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数据;未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可先按125号文附件中的表式,按月上报纸质报表,同时尽快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在开通之后通过该系统补报数据。
Q: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是否只能在贷款行开立?假如杭州的一家外资企业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取得外汇贷款,贷款户可否开立在上海?
A:根据125号文的规定,国内外汇贷款原则上只能开立在贷款行或企业注册地银行。前述杭州企业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取得外汇贷款,只能开立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或杭州本地的银行。
Q:企业可否异地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是否需要开立还本付息账户
A:根据125号文的规定,债权人为银行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因此,债务人异地购汇还贷只能是在异地的债权行办理。
国内外汇贷款还贷资金可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后偿还债权银行,无须开立还本付息账户。
Q: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可否用于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的16号公告,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50号)和《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银传[1998]53号)已废止,上述规定中有关人民币贷款不得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的条款也已失效。但在当前形势下,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用于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应审慎办理。
作者单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