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磊 编辑/丁小珊
电子商务贸易合同有“门道”
文/吴磊 编辑/丁小珊
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了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技术的发展,借助电子商务形式的便捷性、易操作性来确立贸易合同关系,有可能成为日后的发展趋势。然而,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有的买家甚至借助电子商务形式人为设置贸易“陷阱”。中国许多出口企业已成为其受害者。鉴此,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经验总结,为广大出口企业在新型贸易形式中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2014年6月,河北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中间商B的介绍,拟同美国一大型电视购物平台C公司达成一笔6万美元的交易,交易货物为订制产品——安装在特定车型上的挖雪铲。A公司通过前期的资信调查和业内信息了解到,C公司规模较大且资金实力雄厚,属于理想的贸易伙伴。所以尽管首次交易金额并不大,A公司希望借此次机会同C公司逐步深化合作,形成良好的贸易关系。
不同于传统的交易达成形式,此案项下的交易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首先,A公司通过中间人拿到C公司官方网站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在网页上登陆后填写货物名称、金额,并勾选交易方式、交易条款等信息,最后点击“提交”形成要约;之后,C公司对收到的A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即形成销售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完成上述操作步骤后,在网站上提交了订单,并在收到C公司对订单的确认后,按照合同进行生产备货和装运。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到期后,C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拖欠货款3万美元。C公司作为一家资信状况较好、规模实力较强的公司居然也会拖欠货款,出乎A公司的预料。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风险信号,同时委托中国信保帮助其进行海外应收账款的追讨。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渠道追偿得到反馈,C公司对于债务金额无异议,但拒绝就剩余欠款金额进行支付。
C公司称,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了“剩货保退条款(Sale or Return Clause)”,即C公司仅对已经卖出的货物承担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对于未能卖出的货物,有权退回A公司,也无需支付退回货物部分所涉的货款。而2014年因美国北部地区并未发生持续大雪天气,所以A公司出运的货物挖雪铲的销量较差,C公司所欠货款即为尚未售出货物的所涉款项。就此,C公司要求执行“剩货保退条款”,将未销售的货物退运回中国A公司。对于A公司来说,这一消息无疑是晴天霹雳。因为A公司出运的货物为安装在特定车型上的挖雪铲,属于定制产品,仅限在美国北部的几个州使用。一旦货物遭到退运,A公司将损失惨重。
然而,事情还远非于此。C公司还特别指出,其同A公司订立的贸易合同中还约定有“付款保留条款(Payment Reservation Clause)”,即C公司对于已经销售的货物虽然已向A公司进行了支付,但如果C公司的下游买家退货,C公司仍然有权向A公司追索已经支付的货款。显然,A公司已陷入了“剩货保退条款(Sale o Return Clause)”和“付款保留条款(Payment Reservation Clause)”两个合同陷阱中。
上述两个陷阱条款究竟是以何种方式约定到了贸易合同中的呢?据A公司业务人员回忆,其在C公司官方网站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填写和勾选合同条款内容时,上述两个隐性的“陷阱”条款被C公司网站默认为勾选状态。由于业务人员主观认为,C公司作为一家规模很大的企业,不会欺骗合作伙伴,所以面对通篇的英文法律和贸易术语,其并未进行认真审核,即点击了“提交”(订单),最终导致自身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值得庆幸的是,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A公司及时将C公司未售出的货物进行了转卖。中国信保还对转卖新交易的买方信用进行了承保,并在新买家未能足额付款的情况下,及时向A公司进行了赔付,帮助A公司补偿了收汇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补救措施,避免了将货物退运回国的种种不利局面。这个案件背后的教训和经验,值得出口企业深思、借鉴。
通过电子商务这样一种新形式确定国际贸易关系,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值得重点关注并引起注意的问题。通过电子商务形式买卖商品,最终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双方所建立的商品或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因而,在“网购”过程中仔细阅读电商平台或交易网站中的法律条款非常重要。本案中,C公司通过电商平台明修“合同签署”栈道,暗度“交易陷阱”陈仓,最终导致A公司的交易损失,落得“哑巴吃黄连”。鉴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供广大出口企业参考。
第一,放平心态,特别是与大买家进行交易时,也要注意风险防范。一般来说,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的双方讲求地位对等,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也同属于“平等”的主体,执行贸易合同中也要求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只有在这种“平等”“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交易才能顺畅进行。然而这并不代表中国的小微企业不能同国际大买家进行交易。然而正如俗语所说“客大欺店,店大欺客”,国际大买家往往会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交易形式或条款订立方面占据“独享”的优势,使得公平的天平向自己倾斜。中国企业面对与国际大买家的交易,首先要放平心态,认真研读交易条款,尤其要关注相关交易风险的防范,避免像A公司那样因掉以轻心而造成损失。
第二,提高警惕,注意电子商务形式下的格式合同条款。电子商务形式确定的交易往往都是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的,这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所做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以电子商务形式确立的合同中,外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往往摆出一付“要么签署,要么走开”的架势,中国企业一般没有太多的协商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尤其应当提高警惕,防止国际大买家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出口企业的条款,给贸易的公平开展埋下隐患。
第三,严密审核,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关系时要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出口企业在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尤其是签署买方主导的制式贸易合同时,特别要尽到审核职责,对于合同中的条款认真审核,发现任何疑点或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时,要积极同买方协商,以争取变更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本案中,如果A公司能严格审核合同条款细节,在C公司官网上看到“Sale or Return Clause”后及时询问了解其具体的内容和含义,在提交订单时取消该条款的勾选,就有可能避免后期的损失。
第四,妥善处理,发生拒收风险后要积极应对并尽力减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许多中国企业在面对买家拒收货物的风险时无所适从。企业出口的货物一旦遭到退运,不仅货款无法收回,还要承担港口费用、海运费用、清关费用等多重额外费用;货物再度处理也会增加额外的时间成本,产生费用损失。这将给出口企业带来巨大困扰。拒收风险发生时,出口企业应当冷静面对、妥善处理,把止损减损当作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出口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减损,如积极与买方协商、适度调整款项支付账期,必要时还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程度的折扣,或者将货物转卖至第三方等,尽可能避免退运。
第五,加强风险预警,出口定制产品时尤其注意对拒收风险的防范。许多中国的出口企业通过代工生产的形式为国外买家生产定制产品(OEM)。通常情况下,定制的产品具有极强的人群针对性或者地域性,一旦发生了拒收风险或遭到国外买家退运,中国企业对这些货物进行再度处理将变得极为困难。鉴此,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在生产出口定制产品时,应当审慎签署贸易合同、合理约定预付款、采取“少数量多批量”的发货形式;同时,密切监控买家的付款进度,防止拒收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