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例特征与风险防范
——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

2016-12-29 03:48苏永乐
金融经济 2016年24期
关键词:租宝集资网贷

苏永乐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反洗钱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例特征与风险防范
——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

苏永乐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同时也由于法律配套不完善等因素,极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本文通过“e租宝”非法集资案例,从反洗钱视角下分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例特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反洗钱;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技术渗透并改变着传统金融行业,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配套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洗钱渠道。2016年2月,央视新闻频道正式公布了“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情况,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

一、 P2P网贷发展现状

P2P网贷,即点对点(peer to peer)的网络信贷,是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匹配借贷双方资金需求,完成个人与个人之间小额借贷交易。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P2P网贷的兴起,极大的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从2013年开始, P2P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增长,2015年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是,问题平台的数量也一直在增加,平台跑路的现象一直没有停止。据统计,在2014年7月、2015年6月-7月、2015年11月,月新增问题平台都超过了100家。由此推算,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问题平台还会继续出现。

P2P网贷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虽然前景被一致看好,但在高速成长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经营风险。在市场发展初期,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平台只是简单的照搬国外商业模式,一味追求业务规模而忽视技术保障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风险不断累积,出现问题后难以有效应对,最终出现跑路的问题。

二、“e租宝”案例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自2014年7月上线,e租宝交易规模快速挤入行业前列。根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e租宝”累计成交数据为703亿元,排名行业第四。网贷之家的数据也显示,截至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为了维持增长速度,平台开始出现了私设资金池、虚假标的等问题,金融风险逐步积累并放大。

2015年12月8日晚间,新华社发文称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随后e租宝官微确认被调查,并声明暂停业务。2016年2月,央视新闻频道正式公布了“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情况,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其资金流向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三、非法集资特征及其常用手段

非法集资又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主体复杂、涉案地域广、金额大、欺骗手段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征,如有的非法集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开展诱骗;有的编造“天上掉馅饼”、承诺高回报的故事;有的用所谓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名词、新概念蒙骗群众;有的则利用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社会关系,编造中标、项目开发、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诈骗等。

近年来,随着大众理财投资意识的增强,非法集资又出现了新型手法:一是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近似的空壳公司,诱导社会公众投资。犯罪分子故意注册与银行名称近似的空壳公司,并设计类似的金融业务,极具欺骗性。二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上市公司股权、高新技术为名非法集资,三是以会员组织名义诈骗公众资金。犯罪分子以某国外知名企业为幌子出售会员卡,理财产品,博取公众信任。四是以实业投资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犯罪分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多以合法公司为掩护,采取投资实业项目,签订合同、虚拟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四、反洗钱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总体思路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使参与者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使得某些地区或项目因资金链断链、债务纠纷等引发风险,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带来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属于资金密集型犯罪,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完成资金转移,使用多种非柜面金融工具和复杂的交易进行洗钱,让非法获取的“黑钱”漂白成合法所得。

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下设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并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通过收集国内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与公安部门进行情报会商、下发洗钱类型分析报告等方式,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总结出一套较为实用的识别点,指导金融机构在实践工作中如何识别和分析可疑交易活动。

金融机构要站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发挥反洗钱机制作用,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核心职责,积极防范和监测非法集资等相关联的洗钱活动,配合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

(二)风险识别点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异常情形,综合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和洗钱的嫌疑。

1.资金特征。一是短期内大量分散资金向某一个或几个账户集中。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初期,大量群众受不法分子高息利诱,将资金集中到某账户,这是非法集资活动在资金交易上最明显的特征,尤其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逐渐盛行时,表现为跨省、跨地区的异地转账或汇款。二是资金规模迅速扩大。如“e租宝”案例中,从2014年7月上线到2015年11月底,“e租宝”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累计成交数据为703亿元,排名行业第四,与行业平均发展水平严重不符。三是存款金额往往为万元的整数倍。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投资者,往往根据投资额将投资回报率设为不同档次,如投资5万、投资10万对应不同的利息,这样,投资者向指定账户的存款往往表现为转账5万元或10万元。

2.人群特征。从破获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受害人往往具有一定的人群特征,如中老年人、妇女、农民、聋哑人、退休人员等,这些人往往空闲时间较多,又有一定的储蓄和投资愿望,但接触社会信息的渠道狭窄,缺乏防范意识又较为盲从,因而更容易受不法分子利诱。如在“e租宝”案例中,许多“疯狂”的大爷大妈提着现金去购买其高息产品。

(三)监管建议

1.加强对互联网领域重点客户的身份识别。非法集资多以空壳公司或个人身份为掩护,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等年龄较大的人群易受到非法集资蛊惑,建议银行机构高度关注注册资本与交易量严重不符的公司和以外地身份证在本地开户并发生大量交易的个人客户,同时要求银行机构一线网点重点关注具有明显人群特征的人员集中开户、转账和汇款等情况。

2.适当调高特定客户的风险等级。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的规定,建议银行机构将P2P网络借贷、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艺术品收藏等新兴潜在洗钱风险较大的领域或行业,适当调高其风险等级,关注其日常资金流动情况,并采取上述指引中规定的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3.勤勉尽责做好交易资金监测工作。建议银行机构加大电子银行、大额存取等非面对面业务的反洗钱监控,重点关注短期收到多个地区、多个客户大笔资金汇入的账户,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交易,建议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按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建议银行机构加强对其反洗钱专员、一线柜面人员、理财经理的反洗钱培训,认真学习人民银行下发的洗钱风险提示等文件,及时对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网络赌博、地下钱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经常出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特定人群受人指使集中开立账户等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全面做好客户警示教育工作。

五、结论

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互联网金融的顺风车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给无数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考虑到大量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尚未纳入反洗钱监管,为了保障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建议人民银行加快互联网金融重点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从资金层面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1] 李新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4(7).

[2] 彭冰. 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 金融监管研究.2014(6).

[3] 宋琳.房兆琦. 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关系、根源及规制[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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