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胥良 编辑/靖立坤
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政策答疑
文/胥良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为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拟从国外购买设备并租赁给境外其他公司使用,可否通过境外放款形式借款给境外子公司,由后者代为购买?今后A公司应如何从境外收取租金?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将从境外购买的设备租赁给境外公司使用,从境外承租人处收取租金。此类业务需要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融资租赁公司可持租赁合同、申请书、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在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取得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证明和业务登记凭证,而后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户,用于接受从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境内公司可通过境外放款方式借款给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但境内公司借款给境外子公司并委托其购买设备无法规依据。
Q:B公司为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企业办理售后回租业务,可否用外汇支付购买租赁物的对价,之后再从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应当以人民币结算。根据外汇局《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5]276号),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外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购买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
若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从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Q: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开展经营性或融资性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境外母公司可否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
A:上述担保属于“外内内”结构的外保内贷。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目前,可办理的外保内贷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外资企业的授信。因此,如融资租赁公司为银监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承租人可就支付租金义务接受境外担保。而由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均为企业性质而非金融机构,因此,此类公司融资租赁项下承租人的境外母公司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如果发生履约,资金汇兑将存在政策障碍。
Q: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如何上报担保相关数据?
A:金融租赁公司为受益人,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业务下接受承租人的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为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提供的担保,为外保内贷结构。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由金融租赁公司履行担保业务的数据报送职责。已接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将自身业务系统中的数据通过接口规范导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不能通过系统上报数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先以纸质报表方式上报数据,待系统接通后,再补报电子数据。
Q:融资租赁公司可否为其境外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境外融资提供担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融资租赁公司为其境外设立企业的境外融资提供担保为内保外贷,需要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将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性及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方面审核担保的合规性,符合规定的将予以登记。
其中,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指被担保人是否为境外依法注册的机构,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还要经过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商业合理性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确存在合理性。
Q:融资租赁公司可否参与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A: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具有真实业务需求,并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框架和内控制度,建立有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为1亿美元以上且近3年无重大外汇为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的企业,均可申请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备案。取得外汇局的备案通知后,主办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集中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内办理境内外资金的划转和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等业务。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参加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
作者单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