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基于问题、原因与对策的三维分析

2016-12-28 23:56孙振鹏潘卫东
当代经济 2016年33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机构

孙振鹏,潘卫东

(1、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2、日照市莒县桑园镇人民政府,山东 日照 276599)

农村金融服务:基于问题、原因与对策的三维分析

孙振鹏1,潘卫东2

(1、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2、日照市莒县桑园镇人民政府,山东 日照 276599)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尚未完善,仍存在投资渠道单一、融资渠道有限和非正规金融市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政策法规缺失、农民金融意识薄弱和农村现有条件的局限。为此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建设、创新正规金融服务机构产品和推进非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的合法化。

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原因;对策

“三农问题”直接关乎国计民生,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同样将重点落脚在农村地区。然而,资金短缺问题依旧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解放。无论是农村城镇化的继续推进,还是“调结构、促增长”所需的从粗放式生产到集约化生产的转变,抑或是农村生态系统的改良与优化,都需要足额资金的投入与支持。质言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劲动力。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现实问题

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关键在于见微知著,对问题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防止其进一步扩大。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的短板表现在:

1、农村地区投资渠道单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且农民外出务工的资金回流规模较大,农村的资金积累已经初步完成,资金的投资需求逐渐旺盛。但是,与巨额资金形成对比的却是单一的投资渠道。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1996年以来的金融改革,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村撤离,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与城镇居民可以选择投资政府债券、股票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相比,农民在处理剩余资金时,主要选择存入农村信用社这一单一渠道。由于目前标准利率普遍较低,因此农民通过农村信用社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常常难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也就更难获得较高的收益。由此,在高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农民倾向于转向非正规渠道,即“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比如地下钱庄、“资金互助会”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这些渠道都不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运行,与之伴随的风险往往极高,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农民资金则会损失惨重。农村金融诈骗也经常在其间鱼目混珠,极易瞒过辨识能力低的普通农民。

2、农村地区融资渠道有限

目前,农村地区不但涉农金融机构较少,并且相应的涉农产品的种类也相对匮乏,授信额度也较低。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转型,一方面,农业形态转变和集约化生产需要的资金量相比传统农业大得多。农民改善生活条件,诸如修建住房、购置大件消费品等,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另一方面,由于转型中的收益不确定性和相关产权界定的缺失,银行在审核贷款时通常设置相关质押物、担保人等门槛,成为了农民获得贷款的巨大障碍,极大提高了贷款的物质和时间成本。因之,农民在生产性投资和消费性投入方面都面临着较多的信贷阻碍。

3、非正规金融市场管理混乱

客观来看,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确实为解决农村投融资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但是,其间的管理乱象依然堪忧。在资本固有的扩张性的支配下,这些机构往往为谋取更高收益而将筹集到手的农村资金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城市资本借贷中,其对资金的掌控能力也进一步下降。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无序发展映射出农村对金融服务产品的强烈需求,也反映出农村地区金融规范的缺失和金融风险意识的淡薄。这种无序发展也隐藏着各类不良后果:(1)引起经济纠纷。(2)缺乏引导和监管,容易诱发社会问题。(3)冲淡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现阶段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分析

应着力寻找解决农村当前金融服务难题的治本之策,以多样化、制度化为要求,多管齐下,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可能遭遇的风险。

1、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建设

(1)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及配套制度。基层政府应该时刻保持2020年所有贫困县脱贫摘帽的紧迫意识,牢牢抓住精准扶贫的契机,从农村入手,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寓之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时代课题之中。突出“看得见的手”的引导作用,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建构谋划大致蓝图。恰如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一体”与“两翼”之不可分离,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建立健全,内在地需要农村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辅佐与支持。首先,应加大对农村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农民能够获取足够的金融市场信息、了解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主动接触和融入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大势;其次,加强农村保障制度的建设,健全农村扶贫救济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将农民从自给自足、保障基本生活的状况中解放出来,使其把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高收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再次,在农民中间普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实现其与农村义务教育的有机结合。鼓励教师在授课中适当增加相关理论与案例的教学。大学生村官应该发挥其特长,积极宣传农村金融市场知识,并创造条件向农民演示基本金融服务的流程。在宣传和演示中增强农户的金融、法律和信用意识,从而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在农村的“拓荒成本”。

(2)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既不能不受政府调控、完全实现市场化,也不能像公共产品一样完全由政府提供。换言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具有二重性,表现在它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市场。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农村的财政补贴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发挥三者合力、实现优势互补,使之在配合衔接中共同作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初步建立起“宽严相济、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第一、建立农村财政金融一体化的财税支持政策。政府应及时制定和出台农村财政金融相统一的政策,以减免税收为突破口,有效吸引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对需要扶持的涉农信贷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政策,从而降低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成本。第二、建立与农村财政政策相配合的农村货币政策。相关决策部门应该适度放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干预,确保利率能够比较客观地反应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状况,从而建立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循环的利率“筛选”和补偿机制。第三、建立与农村货币政策相结合的农村金融监管政策。应制定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并存的监管政策,合理确定当地资金投入到当地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比例。从而实现农村金融监管与农村货币政策的有效结合,引导当地资金资源在当地经济建设中更为充分有效地配置。

(2)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高效运转。市场的建立是供需两者实现对接的最佳途径。通常而言,我国农村资金的供方是农民的存款,但是由于一系列的政策和现实障碍,这部分存款并不能顺畅地流向需方,导致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单一和低效。我国农村投融资现状的分析中反映出,这种供需之间的不和谐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亟待建设运转高效的金融服务市场,进一步打开农民直接投融资渠道,深化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具体而言,可以将现有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导力量,以相关的融资项目为载体,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创新方式,筹集相应的资金。畅通渠道,确保能够提供完善财务报告并且发展前景比较好的项目可以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直接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则直接面向项目申请方进行放款。

2、创新正规金融服务机构产品

(1)创立融资租赁中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稳步推进,对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技术创新的需求日益明显,大额足量资金的支持由此而显得尤为必要。经由正规金融机构的推动,创立融资租赁中心,成为为需要大型机器设备的农民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救急良策。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将融资租赁服务产品化,拓展资金来源,吸引农村闲置资金的投资。这样,通过发挥融资租赁中心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着力建构起资金供需双方交流互动的平台,使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投资无门和融资无术的困境得以同时解决。作为回报,金融机构也能够借此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同时扩展金融服务项目,获得更大的客户市场和较高的经济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金融风险的多方分担和化解。

(2)创新抵押制度。由于农民通常无法具体表明其偿还贷款的能力与意愿、无法提供透明专业的财务报表,正规金融机构也缺乏他们的信用记录,因而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比例的考虑,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贷款通常总量少、规模小,这也反过来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钳制因素。农村土地和房屋性质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也成为农村融资质押难的症结所在。应探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业务,并积极推动和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的工作,以制度化为目标,研究和创新上述业务、服务规范运行的现实路径。通过合理完善的质押和抵押制度,打破农村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服务中的现实阈限。

(3)推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尽管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尚未获得明确地位,但其对农村发展发挥出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从治理的历史和效果角度看,加强疏导远比粗暴地禁止会产生更加令人满意的效果。它们有力地填补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社金融由于覆盖不足所产生的空白,迎合了部分农民的需求。许多国家对其上述作用尤为重视,并将其纳入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其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重点结合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速度快、利率富有弹性、回收快、渠道覆盖范围广、服务态度好、资金利用率高和信息费用低等优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辨别与分类,避免以偏概全和一刀切的处理措施,加速其向正规化与合法化的转型。将其资金运作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并且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防止恶意融资和金融诈骗的出现,遏制金融风险,以此推动农村征信体系的完善。要深刻剖析和特别重视其内在的合理因素,并以创新精神将之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升级完善的有益借鉴。此外,对严重影响农村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将其取缔。

[1] 参见刘民权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

[2] 郭延安,陶永诚.现代农村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7.

[3] 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农村金融与信贷政策[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171.

[4] 参见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理论与来自扶贫合作社的经验数据[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16.

(责任编辑: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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