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研究

2016-12-28 09:50张斌
市场周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账户金融机构交易

张斌

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研究

张斌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兴起,在推动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互联网模式的特点和监管措施的缺位,给洗钱犯罪创造了很多机会。当前主要存在资金隐蔽转移、现金套现、跨境支付洗钱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等风险。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体系存在着立法位阶低、缺乏针对性等缺陷,亟需从宏观法律体系和微观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期最终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洗钱活动的有效监管。

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三大配套体系的建立和支撑。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较之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体商店交易,存在着的一定的时空隔绝,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顾虑,由此陷入的“囚徒困境”博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在买卖双方之间扮演着资金托管和交易清算的角色,发挥着交易担保和信用提供的职能,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具体说来,第三方支付,是指像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经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支付到交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交易平台再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向交易平台确认收货,交易平台最后将货款转移到卖方账户的支付过程。

二、第三方支付潜在的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具有小额、高效、便捷的特点,是对传统由银行主导的货币支付体系的创新和变革,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互联网模式特点和监管措施的缺位,无形之中给洗钱犯罪创造了很多机会,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障碍。

(一)资金隐蔽转移风险

第三方支付依托互联网的支付平台,在整个支付清算过程中完全可以脱离面对面的支付委托等环节,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的资金转移渠道。具体说来,第三方支付将所有用户的交易涉及的总的资金流动路径整合,而客户备付金账户实际上成为了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各银行系统账户按照通过轧差清算的结果,根据指令将总的结算资金从买方的账户划入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再从中转移到各卖方的账户,洗钱分子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了虚拟账户,即可以通过交易隐秘地实现各账户间的资金转移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银行不可能通过支付平台的交付指令,寻找到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另外,还可能存在以下两条资金隐蔽转移的实现路径:第一、匿名交易,目前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开设实名制尚存在较多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虚假身份等方式开设匿名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运作,也可能通过不记名的充值卡对虚拟账户充值然后完成资金的培育整合;第二、虚构交易,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注册虚拟账户,虚构交易,以商品货物买卖的合法外衣,实现资金的隐蔽转移。

(二)信用卡套现风险

利用第三方支付实现信用卡套现通常存在两种方式。第一,信用卡持有人可以通过虚构交易,利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平台,将从信用卡透支的信用额度转移到虚拟账户,再由虚拟账户转移到“卖方”,最后“卖方”通过银行实现信用卡套现。第二,信用卡持有人通过取消交易的方式,将虚拟账户中的货款“退回”到银行账户。取消交易后,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提供货款退回接受的银行账户,这样就能实现资金的套现,或者直接修改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也能轻松的实现信用卡套现。

(三)跨境支付洗钱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也相应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洗钱犯罪人同样可以通过虚拟交易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者从境外转移到境内。互联网平台的高效、便捷和无国界的特点,为资金的国际转移提供了机会,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有可能成为国内外黑钱、热钱的进出通道。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洗钱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运作特点,货款从买方支出到卖方最终接受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而资金会在支付平台短暂的沉淀形成“沉淀资金”,随着支付平台的资金交易总量的不断增加,“沉淀资金”的体量会不断扩大形成可观的数额。对于这笔数额,实际的操作权掌控在支付平台手中,因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加上目前整个备付金操作的主动权掌握在支付平台手中,一旦其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就很难被察觉。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现状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

反洗钱一直以来就是各国货币金融监管的重点,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多层次的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其中2004年修正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7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法律层面规定,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的基础。根据上述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具体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立的反洗钱监测中心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此外,我国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洗钱罪,明确了洗钱犯罪分子将受到刑事制裁。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仅仅只是针对一般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因而上述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鉴于上述的立法体系的尴尬和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监管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出台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支付业务过程中需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交易记录和身份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记录报告等反洗钱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行法律监管体系的缺陷分析

目前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中,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监管体系相对日趋完善。但是针对第三方支付领域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尚在起步阶段,存在较多的缺陷需要弥补。

第一,立法位阶低,主要是央行的部门规章在发挥核心作用,缺乏应有的权力制约,容易导致部门利益的渗透,不利于科学、民主的监管体系的构建。

第二,缺乏针对性,根据反洗钱部级联合会议发布的《中国2008~2012反洗钱战略》中的要求,反洗钱的工作展开要遵循针对性、有效性和均衡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立法没有关注到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特殊性,在监管规则制定方面与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没有体现出差异性。粗疏的立法既可能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也可能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第三,未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强调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协调原则,要大力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协会、清算支付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

第四,反洗钱法律规范内部缺乏协调性。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法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但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却规定违反该《办法》的按照《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可是在《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却鲜见两者的不同。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宏观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一,修订《反洗钱法》。要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必须将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纳入到以《反洗钱法》为基础的一般的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唯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运用和协调已有的制度体系,实现立法资源的节约和监管活动的协调高效。因此,有必要在《反洗钱法》中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具体可以增设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章,通过列举的方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义务主体范围,并针对性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的基本制度框架。

第二,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当前我国整个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的核心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各方面的监管起到统筹协调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但该《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的规定非常粗略,仅第六条规定了支付机构具有反洗钱义务。所以应该在该《办法》中对具体的反洗钱监管措施进行细化,加强其与其他方面监管要求的联系、协调,例如可以明确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发放必须要求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完善的反洗钱监测、防范和报告体系为前提。

第三,修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具体的监管规定上却缺乏针对性,大量沿用《反洗钱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强化其针对性。另外,该《办法》由央行颁布,难免会体现较强的部门利益,表现出重视监管安全,轻视行业发展的价值趋向。所以,有必要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面,以《条例》发文,以实现立法过程对行业发展和法律监管的协调。

第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交流和合作。行业自律监管较之政府部门监管有专业性强、灵活性高的优势,应该积极建设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反洗钱监管中的作用,以其行业自律规范作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另外,国际上的反洗钱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反洗钱监测信息的共享、打击反洗钱犯罪的合作机制,这有利于对通过跨境支付洗钱的监管和打击。

(二)微观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对客户真实身份的尽职调查

要坚持账户开设实名制原则。对于个体客户,要求提供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每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虚拟账号,并在开户前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合规教育,要求其加强自身的账号管理。对于单位客户,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执照等证件,并通过有关联网平台履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卖方客户更要对其经营范围、资质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其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管理坚持“同名绑定、账户分类”的原则

在支付平台上开设支付账户,必须且只能依据相同身份信息开设的实名银行账户与其绑定,对于信用卡等套现风险较高的银行账户,特设专门的虚拟账户类别与其绑定,实行重点专项管理。此外,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商家必须能够向支付平台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发票等信息。遇到交易取消或退换货等情形,对于货款退回路径要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的前后账户绑定修改操作。

3.严格落实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对于网上交易的每一笔资金进出的都要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中间支付平台的资金调度可以没有详细的进出记录,但资金的来源虚拟账户和接受虚拟账户一定要能够一一对应,并且要能够安全的保存至一定年限。

4.完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特征,开发专门的资金监测技术对资金的往来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大额和可疑的交易要有完善的报告、处理机制。

5.加强不记名充值卡的监管

不记名充值卡因为从源头上隐蔽了资金的来源,极易被作为洗钱的工具,所以要加强对不记名充值卡的监管,具体可以对不记名充值卡的使用进行额度管理,规定每一个虚拟账户每日、每周乃至每月最大接受额度。另外规范各种类型的预付卡的发放,从源头上防范利用充值卡进行洗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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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男,浙江长兴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D922.29

B

1008-4428(2016)0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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