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抢注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6-12-27 17:28魏依
科教导刊 2016年20期

魏依

摘要 微博作为网络的新生事物,无论是从参与人数或是从信息传递的角度看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微博注册用户名不能重复的特点,微博名称抢注的行为也不断出现。甚至有些人从微博抢注中获得了商业利益。但是,微博抢注这一行为可能会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企业的商标权等造成侵害。笔者从微博抢注这一行为本身出发,综合研究了微博抢注有关的法律关系及社会危害性,并比较考察国外对于类微博抢注问题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域名抢注相关的法律学说,为我国解决微博抢注这一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手段。

关键词 微博抢注 域名抢注 微博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07.063

1微博抢注基本理论

1.1微博账号的概念及特征

微博账号是登录微博的必备账号,在各种微博中,只有拥有微博账号的人,才可以登录微博发言。微博账号与网络域名相似,具有唯一性、标示性以及价值性的特征。

1.2微博抢注的概念

抢注即为抢先注册。学界尚未对微博抢注做出定义,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理解。由于微博账号的唯一性和价值性,因此抢注微博名称本质上就是抢占了一部分微博的名称资源。

微博抢注,笔者认为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的微博抢注包含一切抢先注册微博的行为。除抢注明星姓名作为账号、抢注企业名称以牟利外,父母在子女出生时以其姓名抢注微博名称、抢注好听的微博名称出售以获利等均属于广义微博抢注的范畴。而狭义的微博抢注,则只包括当事人恶意注册,以牟取利益或侵犯权益为目的的微博抢注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后文所称的微博抢注,均为狭义的微博抢注行为。

1_3微博抢注的构成要件

根据微博抢注的定义,我们大概可以总结出微博抢注的如下构成要件:其一,注册的微博名称与个人姓名、企业名称、行政部门名称等一致或近似以致正常人无法分辨。这是判断微博抢注行为的客观前提。其二,微博名称持有人对于该名称不享有任何在先的权利。即如果微博名称持有人对名称本身就享有姓名权等权利,就不会构成抢注行为。其三,此种相同会导致网民的误认。这里的误认,要以正常人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其四,微博持有人对该名称的使用存在恶意。因此出现名称因巧合雷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微博名称持有人的做法为微博抢注。需注意,此处的恶意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恶意,可以将其定义为预先注册以阻止权利人反映其权利的行为。

1.4微博抢注的特征

微博抢注,相比于域名抢注而言,有如下特征:其一,隐名性。微博的注册只需要提供个人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虽然有些规定要求进行身份验证,但是其真实性却难以确定。并且微博的运营商也会对个人身份进行保护,因此想要得到微博持有人的真实信息并不容易。其二,无偿性。相比于域名的注册,微博的注册是无偿的,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因此这无形中使人们更倾向于做微博抢注的工作。

同时,比起网站的运营,微博的运营显然更为方便。因此相比于域名抢注可能只会产生民事权益纠纷,微博抢注很可能同时产生行政、刑事上的法律关系。

1.5微博抢注的种类

依据微博抢注的内容为标准,将微博抢注行为划分成不同的类别,为后文就不同种类的抢注行为分别进行规制提供前提条件。大致可以分为对名人姓名的抢注、对企业名称的抢注、以及对政府部门名称的抢注三种。

2微博抢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与域名抢注不同,微博抢注中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包括民事、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

2.1微博抢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2.1.1微博抢注中的人身权法律关系

微博抢注涉及的人身权法律关系主要是微博名称持有人对他人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侵犯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的姓名广告,从事商业活动:以他人的名义发布一些不实消息等。

人身权法律关系相比于其他法律关系更难判断,也更难划分权利义务,这里需要面对个例从持有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实际损害,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考量。

2.1.2微博抢注中的财产权法律关系

微博抢注中的财产权法律关系多发生在抢注企业名称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抢注人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微博名称,向其出售,获得对价;二是抢注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微博名称,向其竞争者出售,获得对价;三是抢注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微博名称,用于推广自身产品,获得利益。

财产权法律关系与域名抢注中的法律关系比较相似,但是由于通常不认为微博抢注是侵犯了商标权,虽然以上情形应属于民事中的财产权法律关系,但是很难以侵权起诉,实际情况中笔者认为最可能的方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起诉,这也同时涉及了行政法律关系。

2.2微博抢注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微博抢注入可能构成的犯罪有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

例如沈阳一位男子抢注了“沈阳万科公园大道”的微博名,向万科公司索要价值七十万元的两居室住房,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某位模特冒充警花,在微博内发布了不雅照片及不当言论,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刑九个月。这虽然不是因微博抢注而起的案例,但是有很多抢注政府部门名称的账号,很可能因发布不实信息而构成招摇撞骗罪等犯罪。

2.3微博抢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微博抢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除前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外,最可能发生的是因用政府部门名称的账号传播谣言而处以行政处罚。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抢注个人姓名,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抢注商标名称和企业名称,既可能涉及民事及行政法律关系,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注政府部门名称,则多为行政法律关系,严重的亦可能构成犯罪。

3微博抢注的危害性

由前文可以看出,微博抢注具有较大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及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两方面。

(1)微博抢注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微博抢注可能会对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使得网民对于企业的产品形象产生误解,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2)微博抢注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微博抢注对社会秩序的危害较大,通常发生在注册名人姓名微博或政府部门名称后发布虚假消息中。公共服务职能的微博名称如果被人随意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

由于名人微博及政府部门微博关注量较大,可信度较高,通常发布虚假消息后容易造成大范围的传播,并可能因发布灾害性谣言造成社会的恐慌;发布政治类谣言使得公众对于国家秩序、政治稳定以及政府的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发布一些犯罪类谣言,捏造一些骇人听闻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满等。

这种大范围的传播,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极不利的作用。

4解决微博抢注相关问题的建议

4.1对于类微博抢注的法律规制

美国国会曾于1999年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商标持有人对域名抢注者提起法律诉讼。但目前尚不清楚该法案是否也适用于Twitter账户抢注现象。美国商标权律师苏珊·维勒表示:“目前美国法律只适用于域名抢注行为,而未涵盖Twitter账户抢注现象。”

事实上,虽然Twitter禁止任何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但是Twitter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识别系统,因此Twitter上主要还是依靠用户的投诉来对用户名称加以限制,也并未产生足够有力的监管办法。

4.2微博抢注问题的管理难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微博名称的法律地位,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把其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如何把它与其他知识产权对接起来是很重要的问题。同时,由于微博的申请注册是无偿的,那么怎样控制微博的管理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保护成本过高,就会造成其他的负面影响。

4.3微博抢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增设微博注册、修改的严格程序。首先,在注册微博时,注册人的联系方式应当明晰,除电子邮箱外,可以强制验证电话号码,这能够为异议人联系到账号持有人提供方便。同时,注册微博或修改微博账号名称时,应该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对于一些特定的名称不予注册、一些名称需经过验证方可注册。事实上,现在新浪微博对于微博名称已经有所限制,但是也有过犹不及的情形。

(2)建立微博用户名回收制度。微博用户名一经注册发言,即终身拥有,这就使得微博抢注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对于长时间不使用且无法联系到持有人的微博用户名称,微博营运者应建立微博用户名回收制度,使得微博的名称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但是,这种回收也要避免因营运者的私益而擅自将正常使用的微博账号回收。如2011年新浪微博强行直接回收了一些微博用户名称以供自己推广使用,这种回收就侵犯了用户的权益。

(3)建立和完善微博抢注特别立法。鉴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将微博抢注相关问题纳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出台的行政法规。笔者建议,在此行政法规中加入相关微博抢注规制条款,例如,禁止用户恶意抢注公司企业名称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禁止注册国家政府机构名称;禁止注册国家政府机构相似名称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