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变得更加多元化。社区居委会作为直接服务公众的机构,其作用日益突出。西宁市作为青海省省会,在社区建设方面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西宁市多民族、多宗教的特殊性,加大社区居委会建设对于推动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西宁显得尤为迫切。
一、西宁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省会城市,西宁市是青海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中心,下辖4区3县,165个居委会。西宁是西部典型的移民城市,多民族聚集、多宗教并存。除汉族外,市区主要有藏、回、土、撒拉和蒙古族等民族。多民族、多宗教聚居,使得西宁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更加繁重和复杂。调查发现,西宁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居委会行政化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居委会职责范围过广,三是人员配备不足及工作身份尴尬,四是目标群体的特殊性。
二、推动西宁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模式的选择中,政府主导模式单纯强调以政府管理为重心,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社区自治模式则强调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性,并以此形成自下而上的管理体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仅仅依靠行政力量,已经难以完全整合迅速发展的城市社会,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生活需求,而单纯依靠动员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将政府职能从社区剥离,更无法解决现在社区中所面临的各项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需要重新对自己定位,由过去对居委会的“主导”变为“指导”。目前,西宁市存在政府部门过度干预居委会的现象,过度将政府工作内容委派给居委会。这也是居委会目前工作内容杂乱的因素之一。而居委会工作人员能力有限,在大量工作面前,不免产生应付心理。因此,政府需要改变过去的“主导”观念,对居委会工作内容进行界定,对居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支持。
社区的事情由社区内部商量解决。政府将社区居委会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归还居委会,同时拓宽居委会筹集资金的渠道,为政府自身减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在人员考核方面,以社区居民对工作人员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标准。将居委会人员考核制度交由辖区居民自行投票处理,政府部门以监督为主。
政府应对居委会进行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目前,西宁市居委会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的问题。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居委会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因此,政府在人员配备上应给予倾斜,授予居委会适当的招聘权,并在授权招聘人数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在居委会举办的各项利民活动中,设立专项基金,加大对居委会活动的支持力度。同时,为居委会改善工作环境、办公设施等提供帮助。
(二)居委会:认清自我
西宁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需要回归自治,还要从认清自身性质做起。首先,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权益的代表。居民委员会是由辖区居民选举产生,其权力来自于辖区居民的授权。因此,其理应代表居民的权利。居委会应做好居民与政府间双向协调的工作,及时向政府提出居民诉求,并为改善社区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精神文化高度提出合理建议。要真正做好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角色,真正发挥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的作用,成为“上传民意、下达政策”的“快车道”,协助政府部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让政府部门能够切实了解民之所想、民之所愿、民之所需。
其次,要加大居民委员会的宣传力度,促进公众参与自治。当前,公众参与在社区治理中相对薄弱,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意愿不强。因此,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的“带头人”,应加大对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精神的宣传。
再次,做好政府辅助工作,划清工作界限。目前,西宁市居委会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没有对政府工作进行辅助,而是在工作过程中,过多参与政府安排的工作事项,导致工作重心出现严重偏差。因此,居委会应将工作重心转移至解决居民问题上来,维护好社区稳定。
(三)辖区居民:积极配合
作为社区居民,应明白居委会并非政府部门,而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治组织。因此,在居委会进行各项利民工作中,应积极配合,并提出合理建议及意见。同时,做好监督工作。在居委会工作中,除了政府部门对其享有监督权外,社区居民也有对其监督的权利。及时提出居委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不合理之处,并可申请政府部门的帮助,对其过失行为进行整改。
因此,只有社区居委会的自主意识真正觉醒,充分做好居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政府做到放管适度,厘清自身与居委会关系;居民认清居委会身份并充分参与其中,在三方各司其职、互帮互助、彼此监督下,才能促进社区居委会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