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研究*

2016-12-27 23:46
全球化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政策企业

李 锋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研究*

李 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由开始的严格限制逐渐发展到现在的鼓励支持,推动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也面临缺乏统一立法、多头管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需要加快制定对外投资法,设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制定更加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完善对外投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对外直接投资 走出去 管理体制 政策建议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变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经历了由限制到鼓励的巨大转变。2000年以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以限制对外直接投资为主;2000年以后,国家开始提出和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取消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限制,积极鼓励对外直接投资。

(一)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战略的演变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战略由开始的严格限制逐渐发展到现在的鼓励支持。国务院1979年颁布15项经济改革措施时,首次允许出国创办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了政策保障。国家计划委员会1991年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提出,我国还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该意见成为当时我国对外投资的指导思想,限制对外投资也成为当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基调。国家计划委员会1991年8月发布的《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提出,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投资、购买股票等方式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不允许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逐渐提升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限制对外投资的政策发生转变,开始鼓励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年5月发布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规定,我国企业可以在除港澳台之外的境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党的十五大提出,为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2月转发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提出支持我国企业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走出去”。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同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走出去”作为四大新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和“走出去”战略)之一。商务部2004年10月公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提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新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2013年,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走出去”提供了战略支撑,将为对外直接投资开辟广阔的天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确立并实施新时期走出去国家战略,建立促进走出去战略的新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努力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

“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使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战略的转变显示出,未来实施“走出去”战略将在加强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松投资管制和鼓励对外投资。随着对外投资政策的不断放宽和日益优化,中国企业“走出去”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的演变进程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次变革,目前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已经采用国际最先进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对对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严格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2003年开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逐渐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2003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开展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率先在北京等12个省市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2004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境外投资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商务部负责核准境外开办企业。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了境外审批权限,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2009年3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提出,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便利化,下放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核准。国务院2013年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下放了10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只要不涉及敏感领域和地区,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将不再需要报送发改委各级部门核准,只需要提交表格备案即可。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4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出,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商务部2014年9月颁布的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国务院2015年5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境外投资法规,加快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放宽境外投资限制,简化境外投资管理,除少数有特殊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国家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将通过主动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逐步放宽境外投资管制,进一步释放国内企业跨境投资的需求,示范和带动其它国家降低对外投资管制,为中国对外投资发展开拓市场空间;除此之外,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松对企业和个人的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便利。

同时,国家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国家外汇短缺,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管控的外汇管理制度。1989年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1990年制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国家逐渐放宽了境外投资企业用汇管制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0月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限,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需要再汇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制度,一是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制度,二是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还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了相应的投资主体,同时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将22个试点省市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审批管理制度改为核准制。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将地方的外汇审批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将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从33亿美元提升到5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8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取消对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逐笔审批制度,改为余额控制,方便了企业对外投资。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3月发布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指出,近期我国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将被取消,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国务院200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外汇管理制度将由强制结售汇转为自愿结售汇。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发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允许上一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国内和跨国企业更自由地进行资金转移。

(三)对外直接投资鼓励政策的演变进程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鼓励政策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2005年,鼓励政策以资金支持为主。第二阶段是2006年至今,鼓励政策以系统性支持为主。

以资金支持为主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国家开发银行自1998年以来,与国内外的金融机构合资设立了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二是中国政府自2000年以来先后推出了市场开拓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走出去专项资金等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政府专项资金。三是我国2001年以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作为资本来源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具体负责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机构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规定,每年都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五是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5年8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提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总之,在扩大对外投资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倾向于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明显不够。

以系统性支持为主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7月发布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和禁止类项目,对鼓励类项目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外汇支持、海关便利、信息提供等方面。二是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工商联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申请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金融支持。三是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了一系列对外直接投资公共服务,发布了《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委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培训跨国经营管理人才;进一步完善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的相关办法。四是国家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截至2016年1月6日,我国已经与东盟、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秘鲁、冰岛、哥斯达黎加、韩国、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签署并实施11个自贸协定,一共涉及19个国家和地区,还签署并实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内地与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签署并实施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截至2016年3月17日,我国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投资协定。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对外投资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政策已不适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推动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管理经验比较缺乏,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面、系统、规范的对外投资法。现有的规定仍然以多个部门的规章为主,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率。

(二)多头管理问题突出

多头管理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拟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政策,以及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商务部负责,同时商务部还负责归口管理对外直接投资,依法核准和监督管理非金融类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汇入事务。对外直接投资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行业的总体优势和行业特点,确定本行业对外投资的重点方向和领域。各地方政府作为对外投资的政府主管机构负责根据本地区的比较优势和具体特点,确定本地区对外投资的重点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还负责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多头管理体制造成部分职能交叉较多,管理内容出现较多重叠,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管理权限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对外投资的相应管理办法,相互间缺乏统筹协调和相互沟通,导致管理低效、管理成本偏高。

(三)后续监管相对薄弱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一直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直接后果是对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导致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企业在境外非法经营、部分资本外逃和投资移民。尽管商务部对境外投资开展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等基础性监管工作,但由于少数投资主体不重视,导致这些工作落实不到位,一些对外投资企业没有参加统计和联合年检;同时,还存在一部分没有经过审批而私自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导致我国对外投资统计的准确性较低。此外,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人员经费不足、监管手段缺乏,一线监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可操作性较差,监督管理工作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原则性政策较多,而以营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氛围为主,实质性、针对性的支持政策还不多。一方面,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小,中小企业不易获得。在金融支持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缓解国内资源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但由于出口信贷规模不大,海外投资专项贷款数量有限,同时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专项贷款,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进行可行性审查,审批手续相对繁琐,耗费的时间比较长,申请项目成功的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对外直接投资财税支持政策,一部分财税政策出现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一部分财税政策出现在某些部门规章中,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进而导致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不清晰、重点地区不明确,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财税支持政策以直接鼓励措施为主,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政策,很少使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和提取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由于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很难促进投资规模大、见效时间长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在现有的直接鼓励措施中对税收直接抵免使用得比较多,很少使用国际通行的税收间接抵免的方法。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日益多样化,可能会造成海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五)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在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中仍有约30%的国家与地区尚未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而在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中,多数都是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签订的,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来华投资,而没有把保护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等相关内容纳入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中。由于对对外直接投资保护的忽视,导致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成为主要以我国政府单方面承诺对外开放为主,即便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设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相关条款,但由于我国缺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同时,由于国内没有健全的投资保险制度,导致我国不重视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保护作用。虽然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但由于我国对海外企业宣传得不够,导致海外企业很少使用多边投资保险机制,对MIGA给予主要投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非商业性风险担保机制利用得不多,海外企业使用MIGA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更少了。

(六)公共服务支持政策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驻外使领馆拥有大量所在国的经济信息,这些有价值的经济信息都是直接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然后再在各部门之间流转,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流通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信息服务水平较低,基本上没有建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数据库,很少搜集有关国家特定行业和特定项目的相关信息,无法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专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特定机构还不多,搜集的信息相对零散,没有进行深度整理和加工,很多信息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掘。此外,我国为企业提供的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支持等辅助服务也很少,使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面临信息缺乏的窘境。

(七)部分对外投资企业的一些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直接将国内原有的管理模式复制境外,工人劳动时间过长、工资待遇过低、工作条件恶劣等问题,致使劳资关系紧张,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一些中国企业无视东道国的法律,不签雇佣合同,不交各种保险,节假日强迫员工上班,随意解雇劳工,往往与当地雇员发生冲突。2011年7月,南非纺织业协会向当地劳工法庭投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工人最低薪资规定,给予工人的工资过低,劳工法庭据此对很多华人企业开具了巨额罚单。同时,部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不重视环保问题,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2009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在缅甸伊洛瓦底江上兴建密松水电站过程中,不重视生态环保问题,致使伊洛瓦底江断流,下游的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迫于国内民众巨大的舆论压力,缅甸总统吴登盛下令暂停密松水电站的建设。此外,部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信用缺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2009年,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100多家涉嫌财务欺诈的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进行调查,根据核实的调查结果给予这些企业退市惩罚。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不良行为,无论是忽视劳工权利,还是不重视甚至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缺乏诚信,都给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国家批评甚至抵制中国的投资。

三、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并实施《对外投资法》

为增强对外投资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尽快出台《对外投资法》,更高效地促进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法》可从鼓励促进、宏观监管、监测预警、金融支持、财税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设计,提升对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和可预期性,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二)设立统一独立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应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可考虑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对外投资总体战略、方针、政策,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并结合我国的产业政策、企业的比较优势和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对对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同时,国家对外投资委员会还可以负责监督管理国内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国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驻外使领馆对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一线管理,提升监管水平。国家对外投资委员会还应增强服务功能,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咨询服务。在国家对外投资委员会未设立前,可先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牵头部门,由该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对外投资活动。

(三)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监管体系

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担负起对外投资出资人的责任,加强对开展境外投资国内母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应修订有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于私营企业,工商、税务和金融等主管部门应该联合对外投资主体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和金融部门实行全程监管,防止资本转移和投资移民。同时,应加强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和年审工作,增强对外投资企业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加强对所在国中国投资企业的现场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加快完善法律、经济和行政处罚措施,增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监管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应在对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金额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对外投资监管对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进一步放开对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的限制。对于需要核准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对外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

(四)给予对外直接投资更多的实质性支持

在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应扩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推动这些金融机构向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放更多的优惠贷款、扩大企业贷款贴息的覆盖面;对境外企业的贷款限制进一步放松,允许国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向我国境外企业直接发放贷款;鼓励银行和企业合作,重点支持大型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在对外直接投资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尽快设立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基金、海外产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走出去;完善现有的税收抵免制度,更多使用税收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在我国的税法中引入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在对外直接投资便利化方面,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五)制定更加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构建自己主导的地区产业链和全球价值链。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经验,制定更加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指导政策,鼓励企业围绕重点产业抱团“走出去”,逐渐做大做强。对国家重点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给予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允许对外投资的实物和对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针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不能只针对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可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支持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产能的生产加工项目,支持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境外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国际产能合作。

(六)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信息服务政策

主管对外直接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整合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依照行业类别建立专门的对外直接投资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东道国投资环境、企业商机等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尽可能多地提供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政策等信息。建立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和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机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驻外使领馆和商协会加强合作,组建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整理和提炼各国的投资信息,提升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七)完善对外投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性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双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与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加快商签投资协定,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多种保障。对于已经签订的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增加对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相关内容,力争让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于战争、暴乱、政变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并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认真研究国际投资规则变化的新趋势,做好推动走出去与防范风险两手准备,选择优先推动区域和双边投资协定、兼顾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策略,加快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与发展中国家分享我国“引进来”的成功经验,推动有关国家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崔凡、赵忠秀:《当前国际投资体制的新特点与中国的战略》,《国际经济评论》2013年第2期。

2.桑百川、靳朝晖:《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3 期。

3.王金波:《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应对》,《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2期。

4.张琦:《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及路径选择研究》,《金融发展》2014年第2期。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新华网,2015年9月17日。

6.朱颖、罗英:《美国式国际投资规则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经济纵横》2015 年第9 期。

责任编辑:艾 冰

*本文为2015—2016年度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基金课题《“十三五”时期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研究》阶段性成果。

李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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