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 助力结构性改革

2016-12-27 17:49本刊编辑部
财会通讯 2016年31期
关键词:债转股债权借贷

□本刊编辑部

市场化债转股 助力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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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部分行业出现严重产能过剩,企业债务规模明显扩大,杠杆率高企。2013—2015年,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分别为146%、152%、160%,呈持续上升趋势。企业过高的杠杆率导致银行资产质量压力增加,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当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中国银行业整体不良率连续4年攀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叠加,给社会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带来诸多问题。

通常的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债务人因种种原因在原借贷融资契约难以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对原定的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方式等作出调整和变动的一种行为。较之一般的债务重组,债转股是一种技术手段,补充企业资本金、降低杠杆率、完善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将原有的借贷关系变成股权关系。1999年,我国政府组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规模共计1.4万亿元,当时债转股是政策性的,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由政府确定,债转股涉及的资金也由政府从多个渠道筹集。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的是,本次债转股以市场化、法制化为特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债转股为企业解困、化解风险开辟了一条途径,然而并不是一转就灵,一转就活。债转股是一种风险的转移,由国有商业银行把部分不良资产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原风险并未消失和化解。因此,通过债转股转移原企业风险的同时,要防范新的风险:其一是划清地方政府的参与边界,债转股企业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债务企业的遴选、债权资产的评估、债务企业的管理、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政府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向市场提供转股企业资质的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有效发挥引导作用,但如果行政干预过度,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其二是债权能否合理定价,估值和定价是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工作的难点,当前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利润下滑、经营状况恶化,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合理折价转股,体现市场化定价;其三是股权退出通道是否顺畅,若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股权方式单一,债转股不仅不能起到促进股权多元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作用,反而会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其四是防止不良债权变为不良股权,实现企业经营资本的良性循环,只有进行彻底的财务重组或者资产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供给能力,才能让企业重焕生机。

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化为途径,通过对会计、财务、评估、金融等工具的探索与选择,期待此轮债转股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优化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促进企业提升治理水平、盈利能力,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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