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表已定!分区域最早4月1日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环保部、工信部正式确定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表,各类车型将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
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