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锡行业规范条件矿山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
为进一步加强锡行业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现有锡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锡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制定《锡行业规范条件》。
规范规定,开采锡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露天开采矿山应在6年以上,地下开采以及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应在10年以上。锡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建设单独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项目,生产产品含锡量产能应达到4000 吨/年以上。
在环保方面,锡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锡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此外,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应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