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立斌
摘要: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引申而出,是遏制权力滥用,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亟需从思想观念入手,健全、完善相应规则和制度,保障疑罪从无原则落实。
关键词:疑罪从无;无罪判决;考核机制;适用突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92
1疑罪从无原则的认识误区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排除其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形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何为疑罪?疑罪从无的积极效用的理解以及疑罪从无是否仅停留在审判阶段等方面还存在着认知误区,需要加以界定和分析。
1.1何为疑罪
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确定是其所为。如何排除这种怀疑或确定这一行为的性质,就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但是,案件一旦发生,无论公安司法机关取得再多的物证、书证、口供、证人证言,都很难让案件百分百的完全还原,因为这些证据都有可能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瑕疵,证人有可能说谎,口供有可能刑讯取得,物证、书证都是间接证据,在法庭上都有可能经不起推敲,只有能够证明为真实的视听资料,方能还原案件真相,也就是说大多数案件都会存疑,是否均应疑罪从无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此处的存疑就是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存疑而非案件存有一定的疑问。任何案件即使已是铁案,存在一定的疑问也在所难免,只要证据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且证据间不存在明显矛盾与冲突,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因此,疑罪从无之疑罪应当是指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存疑,而非案件本身存有疑问即为存疑。
1.2疑罪从无积极意义的认知
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主要是对保障人权的功能予以落实,会否弱化惩罚犯罪的刑诉基本功能?其实二者并不冲突,惩罚犯罪是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实现刑诉的基本功能,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中对刑事司法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可以说不枉不纵是司法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受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及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考核机制的影响,在命案、大案必破的口号引领下,在被害人借助媒体渲染同情弱者的舆论压力下,宁枉勿纵往往成为刑事司法人员被迫而无奈的选择,疑罪从无最大的不利就是放纵犯罪,却可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基本任务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见,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办案思想已不适应现行刑诉的基本理念,冤枉无辜与放纵嫌犯都不是刑事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在二者必须选择其一时,现行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应是宁纵勿枉,即疑罪从无。因为冤枉无辜对建设法治国家及社会的消极影响远比放纵嫌犯大得多,冤枉无辜会让民众极度缺乏安全感,进而人人自危,而放纵嫌犯并非彻底的放弃,而是采取一些合法的措施继续调查取证,待有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嫌犯具有相应犯罪嫌疑时,再行追诉。
1.3疑罪现象客观存在性的认知
14省级高院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2015年刑事案件判处罪犯数和无罪判决数,分别是72.1万人、543人,平均无罪判决率为0.075%,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5%左右,香港裁判法院无罪率高达45%,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大约在5%左右,与中国大陆刑事起诉与审判制度高度相似的台湾地区无罪率为3.7%。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类认识是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一方面,人们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另一方面,不断发展着的客观世界,在时空上是无限的,人类的认识只是对客观世界某个阶段、某一方面的认识,需要不断扩展和深化。刑事司法人员不可能穿越时空让案件完全还原,在浩瀚的证据面前,我们所取得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在有限的办案时间内不可能取得所有的证据,但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客观环境的变化及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提高都有可能让某些重要证据永远消失,因此,疑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2疑罪从无的实践困境
2.1被害人方面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把罪有应得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其最迫切的要求和愿望,一旦法院对某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无异于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一方面,无罪判决意味着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或嫌疑人近在咫尺却因证据不足而无可奈何,被害人的复仇心理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我国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不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胜诉率几乎为零,再加上我国并未健全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无罪判决给被害人带来的是身心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于是被害人开始申诉、上访、打横幅,争取整个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心,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地方当政者的不断过问,都将给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带来极大的压力。
2.2公安司法机关方面
公安司法机关并非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本应保持中立、公正司法,但现行的考核机制、追责机制迫使公安司法机关对无罪判决存在着极大的抵触。侦查机关方面,公检内部存在着诸多捕后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的存在不但左右着公检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更是影响着其个人利益及当政者的政治前途,法院的无罪判决会让公检在年终考核中不及格甚至垫底,导致公检之前采取的拘留、逮捕、羁押、提起公诉等诉讼行为丧失法律依据,进而向嫌疑人付出高额的司法赔偿。尤其是公安机关,往往会在案件侦查终结而法院未判决之前搞庆功会,有关人员和领导会得到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励,无罪判决会让这些奖励丧失依据而令办案人员“颜面尽失”。法院方面,鉴于上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与侦查机关存在的利害关系,法院无罪判决一旦作出,公检机关有可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检察院可以抗诉,甚至会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法院施以威胁,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往往是地方当政领导或政法委书记,是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或职级上高于法院,而且法院财政方面不独立,很多时候有求于地方政府,这些都给法院疑罪从无的作出施以巨大的压力。
2.3社会民意方面
案件一旦发生,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往往会成为广大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及广大民众同情弱者的心态,通常会置嫌疑人于不利的境地,特别是一些涉官涉富的案件,部分抱有仇官仇富心态不明真相民众在网络媒体上煽风点火,法院未判而“民意”先决,无罪判决会让不明真相民众的朴素正义感遭受严重侵害,妄想自己遭受犯罪侵害的风险增加,社会舆论的持续加压会让法院疑罪从无的作出面临艰难的抉择。
3疑罪从无的适用突破
疑罪从无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在当前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疑罪从无不能只停留在纸面,要从思想观念入手,改革考核、追责机制,营造无罪判决的社会氛围,倒逼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能力。
3.1树立疑罪从无思想观念
如前所述,鉴于疑罪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公安司法机关、地方当政者及社会民众都应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观念。首先,案件发生后,公安司法机关务必要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积极调查取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也应当意识到办案人员限于知识、认知能力、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案件无法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此时并非是办案人员无能的表现,只是实事求是,是一种对客观规律尊重的表现。其次,认识到疑罪现象的客观存在只是树立疑罪从无观念的第一步,关键是疑罪如何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现象,认为疑罪从无是放纵犯罪,是对自由和秩序等法的价值的践踏。其实不然,犯罪现象已然发生,已经对社会秩序等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若在罪行存疑的情形之下仍然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必然会对无辜之人造成二次加害,不但未恢复社会秩序,未使被害人讨回公道,还会置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于不利境地,让社会民众缺乏安全感而人人自危,疑罪从无即宁纵勿枉,牢固树立疑罪从无观念是其司法适用突破的关键点。
3.2改革现有的考核、追责机制
公安机关、检察院现有的考核、追责机制似乎给法院无罪判决的作出套上了一把无形枷锁,同为法律共同体的法院要考虑其无罪判决一旦做出,公安机关、检察院即面临着年终考核不及格甚至垫底的风险,不但影响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甚至会涉及其领导的个人利益。法院做出无罪判决,说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有质量瑕疵,错捕、错批、错诉都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压力可想而知。我们应当鼓励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的情形下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既然疑罪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只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人员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公正司法,即使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也不应通过考核影响办案人员个人利益,进而追究其相应责任。
3.3营造疑罪从无的社会氛围
疑罪从无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我国也不例外。疑罪从无社会氛围的营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法治宣传作用,积极宣传具有典型意义的疑罪从无判决案件,让民众明白疑罪现象的客观存在性,疑罪从无的判决并非说明公安司法机关的“无能”,恰恰是尊重客观规律、崇尚法治精神、公平公正司法的体现,应予肯定甚至褒扬。其次,侦查机关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侦查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竭尽全力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搜集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证据,即使案件最终未获侦破,也要让受害人及民众相信侦查机关已经尽力。最后,疑罪从无社会氛围的形成离不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让人们了解法律、相信法律,整个社会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届时无罪判决的做出将不再令人意外。
3.4倒逼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能力
诉讼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证据,最终的判决更是需要证据的确实、充分,证据在整个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环境的变化及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都会让某些证据减少甚至灭失,更有很多伪造的证据及现场迷惑办案人员,这些都需要办案人员经常总结办案经验,积极运用高新科技手段,交流探讨办案技巧,努力提升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