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杰
美国学者玛莎·努斯鲍姆在提出“诗性正义”概念时,曾引述惠特曼的观点以为论据,惠特曼曾说诗人是“复杂事务的仲裁者”“他的时代和国家的平衡器”,由此,努斯鲍姆推论“诗性正义”建构了这样一个“裁判标准”:“是亲密的和公正的,她的爱没有偏见;她以一种顾全大局的方式去思考,而不是像某些特殊群体或派系拥趸那样去思考;她在‘畅想中了解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这个文学裁判就像惠特曼的诗人,在草叶中看到了所有公民的平等尊严——以及在更为神秘的图景中,看到了情欲的渴望和个人的自由。”努斯鲍姆强调文学用诗性的想象、同情、丰富性、自由来打破由物质、利益、统一所建立的功利诉求与人性禁锢,还人以本来面目,是尊重人并强调人的自由表现的。但这一“诗性正义”的思考,却没有逃过法律学者的质疑,努斯鲍姆的中文翻译者丁晓东指出:“诗性正义到底能够为正义理论和司法实践,甚至为更一般的公共领域提供什么”,并非不证自明,认为“诗性正义”论可能具有“疏漏”“误解”或“错位”,强调“诗性正义”既不能替代经济正义,也不能替代司法规范。他说,过分推崇文学想象,主张从人性的角度看问题,有可能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贫乏,甚至还进一步地批评“文学并不总是具有道德教益的,很多的文学作品不但没有道德教益,甚至‘充满了作者显然支持的道德暴行”,例如蔑视穷人、体弱者、老人、残疾人,以及鼓吹暴力、种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文学有可能蒙蔽了读者的视线,引起读者内心野蛮和仇恨的情感。”所以,在丁晓东看来,“在不少时候,同情也会带来负面的效果,特别是在制度层面和公共政策层面起到负面作用。”他试图证明诗性不足以构成正义的必要内涵,倒有可能搅浑了正义逻辑。不错,文学是有滥情的时候,但法律中也有恶法。可以说情感靠不住,但理性也未必可靠。我们谈文学正义或法律正义,都是就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而言。总的看来,无论是努斯鲍姆还是丁晓东,都没有细致分析“诗人裁判”所提出的背景及实质上所包括的内涵等具体问题,因而难免或笼统地予以肯定,或笼统地予以否定,使得这一问题不是变得清晰而是变得模糊起来了。
在我们看来,“诗人裁判”问题是在西方浪漫主义文学运动之中提出来的。若结合这个运动去看,也许就一目了然。“诗人裁判”不仅是惠特曼的一个特殊说法,也是浪漫主义文学运动代表者的共同说法。在浪漫主义运动之中,将立法与裁判视为诗人的一项职责,是这场运动的一个共识。在席勒那里,这是建立“审美法典”的问题;在雪莱那里,这是“诗人立法”的问题;在雨果那里,这是“历史高度”的问题;在惠特曼那里,这是“诗人裁判”的问题。浪漫主义运动之所以不断地提出这一问题,与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的现代法治思想的全面兴起息息相关,与蓬勃发展的资产阶级革命所掀起的现代立法进程相一致。
任何一种文学思潮都无法脱离自己的时代,浪漫主义发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之际。其时,启蒙主义思潮开启民智,为浪漫主义的出现提供了思想基础;法国大革命(包括美国革命)的继出,向全世界传播了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直接引导了浪漫主义的发展与蔓延;伴生的民族革命运动,强化与推广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浪漫主义生于革命,长于革命,亦为革命摇旗呐喊。它是革命的产儿,也是革命的鼓手,甚至就是革命的一种独特形式。不过,浪漫主义文学是以超越现实政治的方式活动的,那就是它始终强调文学与法的关联。这表现在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用创作表现了“自然法”的内容,以作为对于现实世界的对抗;另一个部分是认为诗人是“立法者”,把诗人的地位提升到高于现实政治的层面,发挥了诗人独特的且为普遍性的干预现实政治的作用。这两个方面都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18世纪以来,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与“自然法”思想全面影响了整个社会。先后兴起的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也激起了整个世界的立法进程。浪漫主义文学处在这个历史进程的旋涡之中,当然会表现这个历史进程的基本诉求。
卢梭(1712-1778)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也是浪漫主义文学运动的思想先驱,他的法思想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社会影响。
卢梭的法思想是以“自然法”作为基本内核的体系,他指出:“自然状态是每一个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碍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适宜的。”强调“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人们感觉不到的,它的影响也几乎是等于零的。”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不知道什么菩恶,所以人类富于同情与仁慈之心,“正是这种情感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绝不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正是这种情感不以‘你要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这句富有理性正义的崇高格言,而以另一句合乎善良天性的格言:‘你为自己谋利益,要尽可能少地损害别人来启示所有的人。”卢梭反对霍布斯的“性恶说”,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人是美好的人,他有一颗同情之心,并以此为基础来处理人际关系。相反,人类文明则带来了不必要的纷争,毒化了人类的道德状况。在卢梭这里,人的自然状态是人的真正青春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正是在“自然法”的思考基础上,卢梭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即人的自由与人的权利,不是文明社会的加持,而是自然社会的原装。这一思想立即成为资产阶级立法的核心原则,充分反映在法国大革命所制定的《人权公约》中。卢梭说:“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在思想原则上,卢梭反对专制、暴政,主张个人自由高于集体自由;在政治制度上,主张从公意出发,建立契约,以维护社会发展;在教育上,主张培养自然的人,反对戕害、轻视儿童的特性。卢梭的工作目标是更新民众的思想观念,改造社会的政治制度,创新人类的发展进程。应该说,他的思想通过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传播到了全世界。
具体到立法来看,卢梭强调它具有改变人的天性的功能,指出:“敢为一国人民立法的人,可以说他是自信有能力改变人的天性的。他能把每一个本身是完整的和孤立的个人转变成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一部分,使他按一定的方式从这个更大的整体中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并改变和增强其素质,以作为整体的一部分的有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们得自自然的个人身体的独立的存在。”卢梭又强调立法与行政是有区别的,否则就会败坏立法本身。卢梭认为,“立法者”从事的“不是行政工作,也不是行使主权。他缔造了共和国,但他却不属于共和国的任何一个部门。他的工作是独特的和超然的,与人世间的任何其他工作都没有共同之处,因为,如果说主管人的人就不应当去管法律,那么,主管法律的人也不应当去主管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受到他的感情的影响,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将使他个人的观点败坏他的事业的神圣性。”可见,立法从事的是一个独立的超越政治实践行为的精神活动,这种精神活动能够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区域中认识事物的本质,并按照事物本质来建立逻辑体系,确定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所以,立法是一个崇高的职业,“立法者”是一个超越世俗关系纠结的至高无上之人。如果我们在卢梭的看法上来理解诗人作为“立法者”或“裁判者”的内涵,不是非常契合吗?
此一时期内,美、法、英等国相继诞生了具有代表性的大法,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美国在1776年通过《独立宣言》,立法基础是“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宣称人人平等,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而政府应当为人民实现这些权利提供服务,否则,人民有权改变政府。后来又进一步提出了男女平权问题。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对欧洲历史乃至人类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通过的《人权宣言》(全称《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基于18世纪的启蒙学说与自然权论,确认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神圣而不可剥夺。并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与出版自由,强调权力分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原则。《人权宣言》肯定的“天赋人权”思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原则,彻底否定了封建等级观念,是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沉重打击,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提供了思想武器,宣告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与胜利。而在英国,布莱克斯通于1765至1769年写成《英国法释义》,广泛宣传“天赋人权”思想,强调政府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英国在1832年通过了《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民范围,后来又进行改革,以秘密投票代替公开投票,扩大了人民参与政治的范围与方式。
浪漫主义文学的立法思想与整体的革命进程一致,它处处洋溢着立法的雄心壮志,为这场革命提供精神食粮。甚至就其形式内涵而言,也与卢梭的要求不谋而合,诗人作为“立法者”而不是行政者,使得诗人具备了真正的立法资格。下举四例予以说明,分别是德国的席勒、英国的雪莱、法果的雨果与美国的惠特曼,不仅由此可勾勒资产阶级革命对于浪漫主义文学的广泛影响,也可证明文学立法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以明了这非个别诗人的奇思妙想,而是一种时代思潮的共同趋向。
尽管有人认为席勒(1759-1805)的思想中有保守乃至反动的一面,因为面对法国大革命体现出来的暴戾之气,他转向审美领域以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但只可认为这种方案是非革命的,却不可否定这个方案是有意义的。在革命之外寻找救赎的方案,一直是丰富复杂的社会所可能采取的诸多发展方式之一。席勒的施救方案同样受到大革命的影响,与资产阶级立法精神一致。
席勒体现了深刻的反思意识,他提倡审美的自由,意在一个更为深广的层面上来推进人类精神的发育,而非仅仅注目一般所谓的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在面对时代提出的如何“建立真正的政治自由”问题时,席勒的回答是,要去寻找一部“审美法典”,即解决“政治问题必须假道美学问题,因为正是通过美人们才可以走向自由。”换句话说,他是要为“政治自由”找到一根审美“支柱”,当这根审美“支柱”真正创造了崭新的人格之际,这种“政治自由”也就得以实现了。这表明审美在创造人类的自由方面是从根本上着手的,它超越现实自由的具体诉求,为这个具体诉求建立牢固的基础。席勒的一段话揭示了这一设想的可能性,他说:
这根支柱不在人的自然性格之中,这种性格自私而暴虐,它的锋芒所向不是维护而是破坏社会;这根支柱同样也不在人的伦理性格之中,这种性格是根据假设而形成的,而且因为它是自由的,它从未显现过,所以立法者就无法支配它,也无法有把握地指望它。所以,重要的是,要从物质性格中区分出任意性,要从道德性格中区分出自由,重要的是,使前者同法则相一致,使后者同印象相联系,重要的是,使前者离物质再远一些,使后者离物质再近一些,从而造出第三种性格。这种性格和那两种都有连带关系,它开辟了从纯粹是力的支配过渡到法则支配的道路,它不会妨碍道德性格的发展,反倒会为目所不能见的伦理性提供一种感性的保证。
在席勒的分析中,第一种性格是自然的、力的性格,也是人在现实生活所表现出来的性格,它要求多样性,这也包括了人在革命中体现出来的性格特征,如征服、夺取、暴虐等。第二种性格是指完全自由的性格,或者也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性格,它要求一致性,可它不是现实,是假设出来的,因而也就无法为人们所直接把握与运用,这是一种高于革命的性格。如此一来,现实的性格与自由的性格就处于一种对立状态之中而无法实现二者的结合,因而,这个社会也就处于对立之中而无法完成从“自然国家”到“伦理国家”的过渡。第三种性格指的是“美的性格”,它将谋求“客观的人”所体现出来的多样性与“理想的人”所体现出来的一致性的统一,或者说将人的感性一面与人的理性一面相结合,从而创造出完整的人。席勒确认“美必须表现出它是人的一个必要的条件”,也确认“游戏冲动”是代表这种美的唯一形式,是实现这个美的目的唯一途径。第三种“美的性格”正是将人的第一种“自然性格”与第二种“伦理性格”相结合的力量。
基于此,席勒批判了现实的革命运动与统治者的腐败无能。他说:“在为数众多的下层阶级,我们看到的是粗野的、无法无天的冲动,在市民秩序的约束解除之后这些冲动摆脱了羁绊,以无法控制的狂暴急于得到兽性的满足。”这表明民众与国家决裂了,可国家却担负了“必须维护人的生存”的任务,因而造成了二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就国家而言,它也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文明阶级则显出一派懒散和性格败坏的令人作呕的景象”,“文雅的阶级称赞理智的启蒙,不是毫无道理,可是,整个看来,这种启蒙对人的意向并没有产生多少净化的影响,反倒通过准则把腐败给固定下来了。”席勒不无愤激地指出:时代的精神病了,“徘徊于乖戾与粗野,不自然与纯自然,迷信与道德的无信仰之间”。
席勒开出的审美“药方”是为社会提供艺术家的“美的理想”,认为“政治方面的一切改进都应从性格的高尚化出发”,要在政治与国家之外寻找到“保持纯洁的泉源”。席勒高度评价了艺术的重要性:“有史以来,哲学家和艺术家就表明他们是致力于把真和美注入芸芸众生的心灵深处,哲学家与艺术家在世间消亡,但真与美却以自己的不可摧毁的生命力在斗争中胜利地向上发展。”这削弱了“政治立法者”的权威,虽然他们能够决定科学与艺术的命运,放逐热爱真理的人,凌辱艺术家,却不能抹杀真理,也不能伪造艺术。所以,艺术成为可以超越政治,并给予社会以长久的影响力。
那么,艺术超越政治的特性到底在哪里呢?席勒认为,在于艺术家所宣扬的那个理想。他指出:“他蔑视时代的判断。他是向上仰望他的尊严和法则,而不是向下瞧着幸福和需要。他既摆脱了那种乐于在转瞬即逝的瞬间留下自己痕迹的虚夸的‘经营,也摆脱了那种急不可待地要把绝对的尺度运用到贫乏的时代产物上面的热狂,他把现实的领域交给以此为家的知性,但是,他也努力从可能与必然的联系中创造理想。他的这种理想,是用‘幻觉和真理塑造的,是用他想象力的游戏和他事业的严肃铸造的,是用一切感官的和精神的形式刻画出来的,并且不声不响地把它投入无限的时间之中。”席勒的看法是,人只有通过审美游戏,才能最终摆脱对功利的追求与束缚,获得真正的自由,即作为一个多样性与一致性相统一的人,作为一个在自己的身上消灭了“强制暴力”的人。如其描述,“在那里,指导行为的,不是对外来习俗的愚蠢的摹仿,而是自己的美的天性;在那里,人以勇敢的天真质朴和宁静的纯洁无邪来对付极其错综复杂的关系,他既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就得伤害别人的自由,也不必为了显示优美就得抛弃自己的尊严。”结果,艺术就是用这种自主的、独立的、自由的方式来面对自我与世界,从而帮助、指导自我与世界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席勒强调不能用自己的自由来伤害别人的自由,针对的显然是法国大革命中所表现出来的专制。这如朱光潜所评是“政治上妥协主义与改良主义”或者是“庸俗市民意识”的表现吗?我们认为,不是的。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问题,这是对于问题的政治解决方案。但政治解决方案不是唯一方案,所以,席勒是在思考与提供另一个解决方案,即从思想意识上解决某个社会问题,尤其涉及精神问题时,更要考虑从思想意识的根源上、发展上与方法上加以解决。席勒超越政治革命的视域,在审美的视域里解决政治问题,不失为一种创新,也非一种无效方式。政治本身除了表征为一种社会结构外,它还受制于人的心理、情感、习俗等影响。因此,改变人的心理、情感与习俗,就能改变政治的构成,优化政治的内涵,推动政治向着正确方向发展。席勒通过审美自由的论述,为文学与政治关系提供了一种中介途径,并且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
如果说,表现“自然法”的内容,使得浪漫主义文学可以在一个想象的领域中,实现对于人类美好生活的回归,因而也实现了对于现实政治的想象批判;那么,怀抱立法的意识直接介入现实生活的斗争之中,追求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则构成了浪漫主义文学对于现实政治的具体批判。这两种批判是统一的,想象批判为现实政治提供一个可以模仿的对象,具体批判为现实政治提供一个可以分析的方式,前者是促使现实政治走向理想政治的引力,后者是促使现实政治走向理想政治的推力,一前一后,合力地促使人类的向上与向善。
就诗人的立法而言,雪菜的观点最为著名,他说:
一个伟大的民族觉醒起来,要对思想和制度进行一番有益的改革,而诗便是最为可靠的先驱、伙伴和追随者。这时候,就积累了一种力量,它传达并接受关于人和自然的强烈而又激动的种种概念。具有这种力量的人,从他们的本性上的许多成分来说,时常是很少显著地符合于他们所服务的善的精神。然而,这种力量坐在他们自己的灵魂的宝座上,他们纵然否认它,誓不屈从于它,却还是不得不服务于它。我们读到当代最著名的作家们的作品时,对于他们字里行间所燃烧着的电一般的生命不能不感到震惊。他们以无所不包、无所不入的精神,度量着人性和范围,探测着人性的秘奥,而他们自己对于人性的种种表现,也许最感到由衷的震惊;因为这与其说是他们的精神,毋宁说是时代的精神。诗人们是祭司,对不可领会的灵感加以解释;是镜子,反映未来向现在所投射的巨影;是言辞,表现他们自己所不理解的事物;是号角,为战斗而歌唱,却感觉不到所要鼓舞的是什么;是力量,在推动一切,而不为任何东西所推动。诗人们是世界上未经公认的立法者。
雪莱强调诗人就是“立法者”,实际上宣称文学具有如下意义:
其一,诗人是独立者。诗人歌颂他的发现或抒写他的体验,但不屈从于任何权威与利益。诚如雪莱所说,“他们以无所不包、无所不入的精神,度量着人性和范围,探测着人性的秘奥”。雪莱认为,诗人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宏大视野与美好追求,与其说是自己的选择,不如说是受到时代的感发,这表明诗人作为独立者,并非脱离时代的孤家寡人,而应是时代的共鸣者与引导者。
其二,诗人是最高者。雪莱曾提出过立法问题,撰写了个人版“人权宣言”,共三十一条,包括了政府是在许多个人的同意下建立的、人的自由权及平等地使用自然界的权利、反对暴政、言论自由、信教自由等。雪莱认为,向民众宣告他们的权利,是为了让他们获得道德、智慧、尊严、幸福与自由。“醒起来吧!——站起来吧!——否则就永远堕落下去。”雪莱说诗人是“祭司”,是说他们可以解释一般人解释不了的问题;说诗人是镜子,是说他们可以通过把握未来以剖析现在;说诗人用的是言辞,可表现他们自己也不可理解的事物;说诗人是号角,可以为战斗而歌唱;说诗人是力量,能够推动一切的前进。这里出现了诗人“感觉不到所要鼓舞的是什么”,也“不为任何东西所推动”,好像是说诗人并不完全明白自己事业的正义性,却正在从事着自己的事业,看起来是一个矛盾的说法。其实,这正表明诗人及诗的独特性,诗作为审美活动,没有概念体系的明晰性,但并不表明它不深刻,不正确。在这里,雪菜通过诗与概念的区别,肯定了诗在发挥独特的政治功用与社会影响。
其三,诗人是人性改造的最佳人选。雪莱认为,民众受本性的影响,甚至很少“显著地符合于他们所服务的善的精神”,但是,诗所宣扬的“力量”终究会影响民众灵魂,改变他们的天性、思想以及对于政治的看法。
诗人作为“立法者”与实际的“立法者”有所不同。实际的“立法者”通过剥夺“人的原有力量”来迫使人服从法律,结成一个更大的同盟;诗人“立法者”则通过深化“人的原有力量”以更好地建立法律并使人适宜法律,这与席勒强调“审美自由”以促使人的整体发展是一致的。
韦勒克指出,雪莱既强调诗歌是“自我表现与自我安慰”,又“设想诗歌的道德效果”,不免在诗的属性与功能之间“产生了矛盾”,弄得“诗歌完全失去了身份”。我们认为,韦勒克的评价有不够周全之处。雪莱可能没有在理论上清晰说明“自我表现”是如何与社会道德效果相统一的,但这并不表明“自我表现”不可以具有社会道德效果,因为“自我表现”也体现了一种思想内容、道德倾向,这是会发生社会作用的。最具有“自我表现”的诗歌,放入社会之中,获得读者的喜爱,就产生社会影响。韦勒克持有“新批评派”的文学立场,重视文学的内部规律研究,不免轻视文学的外部规律研究,更缺少从内部规律与外部规律相关联、相转化的角度来考虑文学问题,使得可能的关联与转化问题,没有在他的巨著之中被论证。
雪莱的创作证明他是这样一位“诗人立法者”,用自己的诗句无情地宣判了社会的黑暗与不公,他在《1819年的英国》中写道:
一个老而疯、昏庸、可鄙、快死的王,
王侯们,那庸碌一族的渣滓,受着
公众的轻蔑——是污水捞出的泥浆
是既不见、也无感、又无知的统治者。
只知吸住垂危的国家,和水蛭一样,
直到他们为血冲昏,不打便跌落,
人民在荒废的田中挨饿,被杀戮,
军队由于扼杀自由和抢劫,已经
成为两面锋刃的剑,对谁都不保护,
漂亮而残忍的法律,是害人的陷阱;
宗教而无基督——一本闭紧的书;
议会,——把时间最坏的法令还不废除。
呵,就从这一片坟墓里,光辉的幻影
或许跃出,把我们的风雨之日照明。
诗人眼中的现实是黑暗、残暴与不人道的,所以认为它会灭亡,并祝愿从中生长出新的希望——“光辉的幻影”即“自由”。虽然关于什么是希望的说明是抽象的。但放在1819年法国大革命的后续语境中去看,这是鼓动革命。
著名的《西风颂》更加激动人心地描写了这样的希望与决心:
哦,狂暴的西风,秋之生命的呼吸!
你无形,但枯死的落叶被你横扫,
有如鬼魅碰上了巫师,纷纷逃避:
黄的,黑的,灰的,红得像患肺痨,
呵,重染疫痨的一群:西风呵,是你
以车驾把有翼的种子催送到
黑暗的冬床上,它们就躺在那里,
像是墓中的死尸,冰冷,深藏,低贱,
直等到春天,你碧空的姊妹吹起
把昏睡的大地唤醒吧!要是冬天
已经来了,西风呵,春日怎能遥远?
此后,“要是冬天已经来了,西风呵,春日怎能遥远”成为激动人心的名旬,与革命的激情一起合奏。雪菜还用诗歌《希腊》描述了未来的美好世界一“黄金时代”:
世界的伟大时代重又降临,
黄金的岁月回来了;
大地像一条蛇,焕然一新,
她陈腐的冬衣都已脱掉:
天空在微笑,宗教和帝国
像是残梦的遗迹在闪烁。
一个更灿烂的希腊让山峰
在更恬静的波上出现,
一条新的比尼阿斯在滚动
它的浪涛,在晨星下面。
敦陂是更美丽的,遍野花开,
赛克莱群岛守着更明媚的海。
另一个雅典将要跃起、兴盛,
她会给遥远的世代——
像沉落的太阳之于天空,
遗下她青春的光彩;
她将遗下一切灿烂的东西,
只要人间能拿,天庭能赐予。
哦,打住!难道恨和死必须反转?
难道人类必须拼死厮杀?
打住!别把这杯甘美的预言
一饮而饮到杯底的苦渣。
这个世界已经厌倦了过去,
但愿它终于死亡,或者安息。
雪莱的“黄金时代”是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没有压迫、剥削与欺诈,只有快乐、幸福、智慧与知识,它告别了过去的痛苦与死亡,走向了全面的快乐与新生。雪莱的“黄金时代”近与华兹华斯向往的“田园生活”相一致,表明这群浪漫主义者总是怀抱理想而观察时代与现实,而这个理想正是他们的政治目标。远与莎士比亚所歌颂的“黄金时代”相一致,不满于现实而深入历史之中寻找自己的理想之所,都排斥了现实的恶斗,期望出现人人和谐相处的社会。雪莱深受卢梭的影响,因而绝对可以说他的“黄金时代”与卢梭的“自然法”思想相一致,体现了人类的最高追求,要生活在“自然状态”的美好之中。雪莱歌颂“黄金时代”,再次证明了当文学与政治结合时,它是与人类的政治理念所代表的那个美好理想相统一的。这使得文学超越了现实政治,文学本身成为一面旗帜,积极引导现实政治的发展,而非成为现实政治的奴仆,变身摇旗呐喊的小卒。
雨果是一个文学与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者,他说:“文学的自由正是政治自由的新生女儿。这个原则是本世纪的原则,它将所向无敌。”他主张文学体裁、思想内容与艺术技巧上的全面解放,这是他提倡浪漫主义戏剧的理由所在。在涉及文学与政治关系时,他毫不犹豫地主张二者的结合,认为:“对于一个文学家来说,自以为超越共同利益和民族需要之上、避免使自己的精神对当代人有所影响、把个人的利己生活和全社会伟大的生活隔绝起来,这是一种错误,而且是犯罪性的错误。如果诗人不献身,那么谁献身呢?如果竖琴的声音不去平息风暴,那么什么声音会在风暴之上升起?如果既具有古代智慧所赋予的调和人民与国王的能力、又具有近代智慧所赋予的分化人民与国王的能力的那种人,不去触犯无政府主义的仇恨和专制主义的轻蔑,那么又有谁去呢?”他又认为:“诗歌在政治风暴中冒险,正因为如此,它才更美、更强有力。”他甚至称“文学问题之中有着许多社会问题,而每部作品本身就是一个行动。”由于将文学问题与政治问题更加紧密地关联起来了,所以宣称“剧院就是宣教台,剧院就是讲坛。”但同时,雨果也是一位坚定的文学独立论者,他要表现的绝对是自己的思想,而非鹦鹉学舌,他强调“在他所一直情愿坚持的独立、公正、勤劳的立场上,像摆脱一切政治性的感恩一样摆脱了一切仇视,他不受惠于任何一个今天有权势的人物,只准备拾起别人由于不关痛痒或由于遗忘而留给他的东西,他相信他有权利预先这样说,他的诗是一个诚实、单纯而严肃的人的诗,他要求自由、改良和进步,同时也要求谨慎、慎重和节制……当他的信念发生变化的时候,他总是听从自己的良心,而从来不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雨果还指出,作家要把政治事件提升到历史事件的高度,放在“将来的背景上”加以考虑。“他不应该投入到事件的旋涡中去。他应该超乎于骚动混乱之上,屹立不动、谨慎严肃而又充满善意;他有时应该宽宏大量,这是件难事;但更应时时刻刻公正,这就更难了;他心中对革命应该有明智的同情而对骚乱则应唾弃,对人民应有深深的尊敬而对群氓则应轻视;他的心灵不为渺小的恼怒或虚荣所左右;他的赞颂和他的斥责一样应该带有反复,有时具有宫廷的精神,有时充满乱党的思想。……他对一切事物都应该关切注意,真挚诚实、公正不阿,此外,我们在其他地方也讲过,他应该不受任何东西的影响,甚至是他自己的怨恨和私人的痛苦;他应该知道在一定的场合同时保持男儿的激动和诗人的平静。最后,他还应该在这各种意见热烈争辩的时刻,在他的理智所要经历而又不为所动的各种强烈的吸收力之中,在思想里始终保持着这个严肃的目标:属于一切党派的好的方面,而不属于它们的坏的方面。诗人的力量在于他的独立。”雨果的这些论述展示了几点:其一,诗人应该是独立的,唯其如此,他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否则,人云亦云,他的意见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其二,诗人应具有独特的心理特征,是热烈与平静的结合,热烈助其投身社会,平静使其可以在面对纷争与自身矛盾时,能够公正地判断而不失去客观性。其三,揭示了作家在表现政治活动时,应当具有通观意识,将现实与历史关联起来以检验现实,以免落入现实的功利之中,只为眼前利益辩护。雨果说过:“比一切小集团更伟大的东西,那就是党派,比一切党派更伟大的东西,那就是人民,比人民更伟大的东西,那就是人类。”所以,对外,雨果超越了时代、党派与现实;对内,超越了自我、怨恨、偏激。这样一来,诗人才有可能在一个更加宽广的历史范围与人类价值的层面上来观察、描写与评价政治活动,保证在涉及政治时不受累于政治的局限性。
例如在思考法国大革命时,雨果赞扬这场革命,却也反思这场革命,不仅描写了革命的伟大与光明,同时,也思考革命的局限性。我们认为,雨果实际上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而非从革命的角度审视了这场革命,在《九三年》这部小说中,以其精彩的描写与出色的议论,揭示了文学与政治结合时,树立人道主义价值标准,才能更深入地理解革命的本质与历史的复杂性。如果只从革命角度来审视革命,那就难以跳出革命逻辑,恐怕只有赞扬而没有批评了。
《九三年》选择法国大革命最为激烈的1793年作为时代背景,描写革命在生死存亡之际的坚忍不拔。雅各宾派登上历史舞台,取代吉伦特党而拥有政权,面对国内外敌人的反扑,实现革命专政与恐怖统治,彻底而毫不留情地消灭一切敌对分子,平定了叛乱,巩固了革命成果,使统治转危为安。毫无疑问,雨果赞扬了革命派的战斗精神,认为这场革命比本世纪的其余时刻更伟大。但也产生疑虑,即恐怖与报复的统治是否合理,因而在道德层面上反思革命。小说的结尾是故事的逆转与高潮,也和盘托出了自己的思考。此时,作品中三个主要人物,汇集一处,叛军首领朗特纳克是个滥杀无辜的刽子手,被围困而不能脱身,他以所劫持的三个小孩作为交换条件,要求蓝军司令戈万放了他,被拒绝。但朗特纳克得到帮助,可以从地道逃出去,但此刻他听到孩子母亲的喊声,孩子们被大火包围,命在旦夕,朗特纳克毅然返回,救出孩子,却落入戈万之手。戈万被朗特纳克的人道精神所感动,放走了朗特纳克。特派员西穆尔丹曾是戈万小时候的老师,拒绝了共和军战士的求情,坚持法令,将戈万送上了断送台,自己也随后开枪自杀。至此,故事性质发生变化,原来叙述的是敌对双方的交战与杀戮,现在却演变成了道德问题,即在杀戮中如何体现人的道德感。雨果相信,慈悲心是人类共同生活的残余,一切人的心里都有,连心肠最硬的人也有。朗特纳克的转变印证了这点,那个母亲的喊声唤醒了他内心沉睡的慈悲心,虽然他进入黑暗已久,却在突然之间醒悟而返回到光明中来了。戈万的沉思使其发现,英雄也可从恶魔的身体中跳出来,杀人者可以变成救人的光明天使,成为无罪的人。但西穆尔丹在理智上完全否定这一套,不过,他在杀死戈万以后以自杀来表达无奈,其实也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自己所坚持的革命原则。所以,小说最后表现的是:不能以暴力来对付暴力,而应如戈万的内心独白:“你想以国王的名义杀死我,我以共和国的名义宽恕你。”又如:“打掉王冠,但是要保护人头。革命是和谐,不是恐怖……‘恕字在我看来是人类语言中最美的一个字……在打仗的时候,我们必须做我们的敌人的敌人,胜利以后,我们就要做他们的兄弟。”这使所探讨的问题最后聚焦于作品中的这句话上:“在绝对正确的革命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由此引发了关于《九三年》中革命与人道主义的争论。认为雨果有错的,有两个理由,一个是从人物塑造的合理性上看,指斥雨果描写朗特纳克的思想转变缺乏逻辑依据,曾经的刽子手怎么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孩子呢。一个是从敌对思维看,强调对敌人实行宽大无边的人道主义,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其实,如果从想象政治的角度看雨果,他倡导人道主义至高无上,并非否定革命的一切方面,只是强调革命也应遵循人道原则行事,应当指向更加人道的政治建构,而非相反。雨果想象的是一个和谐、平等、博爱的人类社会,他在作品中表现这样的理想,没有错。如果雨果放弃这个理想,绝对地站在雅各宾派专政思想的立场上观察1793年的革命,雨果难道不会重犯恐怖政治之错吗?雨果关于“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的追问,是对人类美好生活理想的坚守,而一切实际的革命过程,只是指向这个目标的充满矛盾、痛苦与缺陷的过程而已,怎么能够用这样不够理想的甚至是充满矛盾的过程来衡量人类的终极理想呢?
说雨果犯了人物描写的逻辑错误,是没有认识到人物思想性格逆转的任何可能都是存在的,只要逆转了,就是可描写的事实。说雨果犯了将人道主义凌驾于革命之上的错误,是没有认识到革命与人道主义相比,本来就处于较低层级,革命应当是实现人道主义的手段,而不是人道主义是实现革命的手段。雨果从人道主义角度观照革命,不是窒息了革命,而是提升了革命,希望革命以人的自由与对人的尊重作为核心而升华人类生活质量,这没有什么不对。
阿伦特关于革命的研究,可为雨果作证。她指出:“对革命现象的描述,暴力不如变迁来得充分;只有发生了新开端意义上的变迁,并且暴力被用来构建全然不同的政治形式,缔造一个全新的政治体,从压迫中解放以构建自由为起码目标,那才称得上是革命。”虽然雨果没有直接表达这样的观念,但其对于暴力专政、革命与宽容关系的反思,与阿伦特的现代定义一致。如果将革命降低为暴力,将暴力永久化,将革命描述成完成解放而非创造自由,不去建构保障自由的制度,那革命只处于低级形态而不能指向人类的真正美好与幸福。
雨果的人道主义思想来自他所坚持的基督教精神,他信奉那个人道的、仁慈的“上帝”。他说:“《圣经》就是他的课本”,“他还要处处指出人类的尊严,让大家看到不论人是如何绝望和堕落,上帝还是在他的深处埋下了火种,从天上吹来的一口灵气总能使它复燃,灰烬总不能把它埋葬,污泥总不能使它窒息——这就是灵魂。”主张“让上帝创造力的光辉大放异彩”。雨果笔下的朗特纳克,正是一位在“上帝之光”下复活的人,对他又怎么能够再用革命的逻辑来加以认识与审判呢?所以,在雨果这里,文学可以表现政治,介入政治,但文学并非依据政治的标准来评价世俗之事,尤其不应忘记“上帝之光”的存在,不应忘记人性复活的可能性。这样说,不是削弱文学与政治的关联性,而是加强这种关联性。通过活生生的人的深度描写,文学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真实,更加有活力,也更加具有说服力。雨果在文学与政治关系中加入人、人性、人道的因素,从而使得双方能够真正地连接起来并完成转化与融合。
雪莱说得好:“诗确实是神圣之物。……倘若诗没有高飞到那工于盘算的鸱鹗所从来不敢飞翔的一些永恒领域,从那里带来光与火,那么美德、爱情、爱国、友谊又算得什么呢,我们生息其间的宇宙的美景又算得什么呢,我们对此岸的安慰和对彼岸的期求又算得什么呢?……”在浪漫主义文学中,没有哪一位作家或诗人是因为成为政治的应声虫而成就了自己的文学荣誉与政治荣誉,他们愿与政治一道成长,由此掌握了政治的特性。但他们却能超越政治,认清政治的面目与肌理。从而明了政治的作用范围,更明了文学的作用深度,然后再将它们合而为一,也就能够更加有效地介入、指导与推动人类生活。
再来看惠特曼。他受惠于美国革命,就像雪菜、雨果受惠于法国革命一样,因而他一生不倦地歌颂自由、民主、平等、质朴、勤劳、勇敢、爱情等。他同样把诗歌视为一种“立法”活动,看到了诗歌与人类的法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努斯鲍姆引述惠特曼的观点以为“诗性正义”张目,就源自惠特曼正是文学正义的最为强劲的主张者之一。惠特曼强调“诗人作为裁判”是赋予诗与诗人以巨大的历史责任,要求诗人积极投身社会现实政治以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这证明,诗的力量,不是在躲避社会现实之中形成的,反而是在投身社会现实却能保持文学自身独立之中形成的。
惠特曼指出:
在所有国家中,合众国的血脉里充满了诗的素材,最需要诗人,无疑会拥有最伟大的诗人,会最大限度地重用他们。诗人将成为他们的公共仲裁者,胜过总统。伟大的诗人是人类中平静的人。凡不在其内、反在其外的事物都离奇、古怪或有悖理智。不在其所的事物都不会好,凡在其所的事物不会差。他把适当的比重分与每一事物或品质,不多也不少。他是纷繁事物的仲裁者,他是关键人物。他是他的时代和国家的平衡者……凡有需的,他提供,凡需检验的,他核查。如果在和平时期,就鼓吹和平的精神:壮大、富裕、节俭,建设庞大、人口众多的城市,鼓励农业、艺术、经商——启发对人类、灵魂、不朽的研究——联邦、州或市的政府,婚姻、健康、自由贸易、海陆交通……没有什么太近,也没有什么太远……星星也离得并不遥远。在战争时期,他是最致命的战斗力。谁征募了他就等于征募了骑兵和步兵……他带来的停炮场是工兵所知最棒的……如果时代变得慵懒沉闷,他知道怎么激发它……他能让自己说的每一句话一针见血。在习俗、权威、法规的平庸环境里,有什么停滞不前了,他绝不停滞不前。权威主宰不了,他支配权威。他站得高不可及,打开聚光灯……他用手指转动枢纽……他站着阻挡那些最快的奔跑者。轻易就赶上他们、围住他们。当时代迷失信仰,滑入贪图享乐、玩世不恭时,他坚守他的信念……他摆出他的菜肴……他提供美味筋道的肉食滋养男女成长。他的脑子是顶尖的脑子。他不是争论者……他是审判者。他不像法官那样审判,而是像阳光落在无依无靠者的周围。他看得最远,怀有最强的信念。他的思想是赞美万物的圣歌。在对灵魂、永恒和上帝的争论中他保持沉默。在他看来永恒不像一场戏有头有尾……他在男男女女中看到了永恒……他不把男女众人看得虚幻或渺小。信念是灵魂的防腐剂……它渗透于老百姓中,保护他们……他们从不放弃信仰、期待和信赖。不通文墨者的身上有那种无法言述的清新自然,足以让最高贵的艺术天才汗颜。诗人能确切地看出,一个并非伟大艺术家的人可以神圣、完美得就像最伟大的艺术家……他自由地运用毁灭和改造的能力,但从不运用攻击的才能。过去了就过去了。假如他不展示优秀的典范,并以他采取的每一个步骤来证明自己,他就不合乎需要了。最伟大的诗人的存在即征服……不是谈判、斗争或任何准备好的意图。现在他已走过了那条路,从背后看他吧!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表明他曾绝望、厌世、狡猾、排他、有不体面的出身或肤色、对地狱怀有幻想或需求……此后不会有人因为无知、弱点或罪过而遭贬了。
惠特曼的“诗人作为裁判”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作为公共生活的“裁判者”,诗人的地位高过总统,类同先知,表明了诗人具有至高无上的荣耀与权威。所以,惠特曼才说:“权威主宰不了,他支配权威。”又说:“他看得最远,怀有最强的信念。”诗人在选定自己的目标以后,就能按照这个目标的要求,自觉地坚守自己的信念,不为任何外在力量所动摇,因而可以引导人们无误地向着既定目标进发。其二,诗人有独特的工作方法,诗人“不是谈判、斗争”,或者是“运用攻击的才能”,诗人是“征服”,这表明诗歌所播洒的智慧将彻底改变人及其灵魂。而“谈判”“斗争”与“攻击”不是诗的特性所许可的影响人类的方法,正如惠特曼在另一处所说,诗“是暗示性的,而非直接性的、叙述性的或史诗性的”。所谓“暗示性”的,正表明诗的作用不是教训,而是像阳光照耀人体那般,由外而内的温暖是自然的,人们乐于接受。其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惠特曼的“诗人作为裁判”里,世界上的男男女女都是平等的,所以惠特曼提出了诗人“在男男女女中看到了永恒……他不把男女众人看得虚幻或渺小”。只有诗人坚定地相信人人平等,它才具备担任裁判的资格并具有适用一切的权威性。
那么,诗人为什么可以成为“裁判者”呢?亦有三点可说:其一,这是因为诗人具有宁静的品格,使其具有超乎寻常的理智,因而可以根据时代需要提供所需要的东西,成为一个“平衡者”。比如在和平时期,他能提供和平时期所需要的东西;在战争时期,他又能提供战争时期所需要的东西。比如对男人,他能提供男人所需要的东西;对女人,他又能够提供女人所需要的东西。这表明诗人可以恰当地满足不同事物的需要,使得不同事物在适合自身特性的状态下发展。若诗人违背了事物特性,带来的将是扼杀事物。惠特曼歌颂个性,歌颂男人与女人的欲望,都是沿着这个维度展开的。其二,诗人具有彻底的爱,能够一视同仁。“爱这大地、太阳和动物,轻视钱财,给每个有所要求的人以救济,替傻子和疯子说话,把你的收入和劳动奉献给他人,憎恨暴君,不去争论有关上帝的事情,对人们怀着耐心,喜欢和他们在一起,不对知道或不知道的事物、不对任何人脱帽致敬,和那些没受过教育却有能力的人、和年轻人、和家庭主妇们自如地来往,在你的一生中,每年每季都去户外朗读这些诗歌,重新审视、教学和书里告诉你的一切,抛开那些侮辱你灵魂的东西,你的肉体本身就将是一首伟大的诗,拥有最富丽的流畅……”这段话里有惠特曼的多个看法,如生活中充满了诗的素材,肉体就是一首伟大的诗;如去户外读诗,表现自己的生命体验,他自己就常常在户外读书。但核心是体现了惠特曼提倡的“爱”,这不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体现了人与大地之间的平等,与他那个时代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爱默生的自然思想相一致。惠特曼替弱势群体说话,体现了最大的社会正义。强调尊重妇女,体现了进步的女性观。惠特曼诗歌的抒情结构体现了这一点,诗中吟诵着“我”的独特感受,但这个“我”并不封闭,“我”总是面向“他们”、各民族的人们、整个世界在歌唱,并热情地呼唤“他们”、各民族的人们、整个世界与“我”一起,组成“我们”。惠特曼刻画的是一个走向整个世界、走向全体人类的“我”的形象,“我”乐观、幸福、健康、睿智、公正并充满爱心。就此而言,诗人能够成为“裁判者”,源自他爱一切人与物。如果诗人只属于一个群体,只代表一种具有强烈排斥性的价值观,那么诗人就无法成为不偏不倚的中立“裁判者”。其三,诗人代表人类最高的正义诉求,在观察与评价各类事物时,总是代表了先进性。一个是肯定自由,“政治上的自由观念必不可少……而诗人对自由的信奉与欢迎从来都超过了任何人。他们是自由的呼声和体现。无论在哪个时代,他们都配得上这个庄严的思想……自由已委托于他们,他们必须维护它。没有什么比它更重要,没有什么能歪曲它、诋毁它。伟大诗人们的态度是为奴隶们喝彩,让暴君们震惊。他们的一回头,一挥手,他们的脚步声,对暴君全是威慑,给奴隶们带来希望。”为何信奉自由就具有裁判资质呢?因为自由是人人需要而又难以得到的,主张把自由给予人人,就代表了人类的前进方向而肯定不会错判。一个是肯定民主的成长,“1.新世界民主的真正的成长特征,今后将在卓越的文学、艺术和宗教的表达中大放光彩,远远超过它的共和形态、普选权和频繁的选举(不用说,这些当然重要)。2.合众国最重要的政治使命是实际解决与调解两套权力的问题——即彻底地协调、连续、融合各州的特权,强调集中与统一的必要性,即全国认同的权威——个包括所有州,又高于所有州的永久性的最高联邦,它铁面无情、寸土不让。3.在今天普遍弥漫的乌烟瘴气中,难道我们没有明白地看到两个希望的支柱吗?它们带着最崇高的不可摧毁的暗示。——一个,在美国政治和社会中到处存在的病态现象,不过是过往云烟,是我们不受限制地生长过程中的副产品,是肥沃土地上一年一度长出的杂草——它们不占中心地位,不会持续多年。另一个,合众国迄今的经历,它的第一个百年,不过是一种准备,青春期——这个联邦只是从现在开始(即从内战以后),才进入它全面的民主历程。”为何信奉民主就具有裁判资质呢?因为民主是人人需要的,也是国家发展的永续动力。诗人站在民主的一边,就代表了人类前进的方向而肯定不会错判。如果诗人站在暴君一边,站在自由与民主的对立面,站在人民的对立面,那么,这位诗人就站在了历史的对立面,他怎么能够成为公正的“裁判者”呢?如果他还在那里裁判着(实际上只是鼓噪着),那也是在为统治者裁判着(实际上是为统治者歌颂着),并不代表法的精神,并不代表历史前进的方向。
雪莱没有在现实的英国找到他所向往的理想国,所以转向了往古的“黄金时代”,将理想寄托在想象之中。惠特曼则亲身体验了美国革命后的合众国生活,并且将其视为自己的政治理想所在,因而谱写的是合众国之歌。惠特曼将合众国视为诗之国,如其所说,这里充满了“诗的素材”,因而大地是诗,万物是诗,男人是诗,女人是诗,人民是诗。惠特曼将美国视为一种梦想,用自己的全部的诗来歌颂美国梦。
至此,可以回答诗人何以能够立法与裁判这个问题了。努斯鲍姆没有清晰地回答它,反对她的人也同样没有清晰地回答它,但我们可以回答了。诗人能够立法与裁判的关键在于:诗人代表着“自然法”、“天赋人权”、法治在说话,并以此在文学中进行裁判。但诗人的立法裁判与法官的执法裁判是有根本区别的,没有说清这一点,导致了努斯鲍姆的被质疑;正是将二者混同了,使得丁晓东用具体的司法活动来质疑诗人的公正性。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四点来理解两种活动之间的区别,并赋予各自不同的职责:
其一,诗人的立法是指创建最高法,即基于“自然法”来创建人权法,确定它的基本原则。雪莱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他一方面创造诗歌来立法,另一方面又提出具体的“人权法案”。诗人并不参加各种成文法的讨论,这些讨论是法学家的事。诗人的裁判也是如此,他只宣判何种事件违反了人权法案,却不会参加审判何种借贷行为触犯了合同法这些具体的司法问题。如果就后一方面质疑诗人的同情心可能会损害法官判案的话,那是大可不必的,因为诗人不参与这类具体的“司法裁判”。诗人的立法与裁判是理念上的、原则上的与原理上的,而法官的判案是条文上的、具体事情的、涉及的是个案。所谓诗人的立法与裁判,不是诗人去判决,也不是诗人用诗去建立法律条文,而是用诗的精神去建立法的精神,用诗的灵魂去护卫法的灵魂。“诗性裁判”不同于“司法裁判”,前者是政治上的、道德上的裁判,后者才是可执行的、法律条文上的裁判。但这不代表不可执行的裁判就低于可执行的裁判,恰恰相反,“诗性裁判”高于“司法裁判”而没有任何法理上的欠缺,而“司法裁判”则往往可能是依据了不充分的法律条文而使得裁判并不符合人情天理。
其二,不仅要看到浪漫主义的激情,它的客观性精神也同样应该得到重视,浪漫主义是激情与客观性的并峙与统一。雪莱说过,有一种力量能够使诗人不得不为它服务,这指的是诗人不得不为历史发展的规律服务,表明诗人并非仅凭一己之力来对抗历史发展,而是能够自动地接受历史启示并愿意推动历史发展。实际上,诗人具有一种冷静的内观性,并用它去察觉历史活动方向。如雨果强调要把个别事物提升到历史高度来认识,这就是理智在起作用,并且是宏大的理智在起作用。惠特曼提出了“诗人裁判”的问题,也特别论述了诗人是个平静者。因为只有平静才能达到理智状态,并用理智去评价世间万物。浪漫主义提出立法与裁判问题,并非没有内在的逻辑支撑,只是我们忽略了这个内在一致性,才导致对于他们追求立法与裁判的误解。当然,在理解这一点时,还得回到上一点,即诗人所追求的仍然是最高的立法与最高的裁判,而非具体的定谳与执行。
其三,立法与裁判必然具有相应的条件,即是能够保持中立。失去中立,就失去了立法与裁判的资格。浪漫主义的主观性可能会给人不够中立的印象,可浪漫主义作家在论述自己的追求时,实际上都强调了超越党派、超越古今与超越贵贱,所以,他们是中立者。雨果强调超越党派的重要性,认为“在绝对正确的革命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试图在革命面前保持中立,以此观照革命的复杂性及其不足。若此时他成为地地道道的革命派,他就没有了裁判的可能性。惠特曼提出了爱一切人,这也是中立。若惠特曼选择站在某一类人的一边,他对于另一类人的裁判怎么可能公正呢?当诗人说他爱一切、宽容一切、包容一切时,他具有了中立者的资格。但是,要请注意,说诗人是中立者,并非说诗人没有对于一切丑恶、黑暗、虚假的憎恶,正是基于如此的憎恶,又基于如上的爱怜,诗人才是中立者。中立是对于所有人的爱恨都持一个标准而非双重标准。
其四,过去强调了浪漫主义是“为艺术而艺术”的群体,其实,“为艺术而艺术”的观念也可以为政治而艺术。浪漫主义时期正是现代“纯艺术观”的形成时期,可其背景却是大革命。这被后人视为一种矛盾现象,可在当时却是完全统一的,艺术即革命,革命即艺术,最为艺术化的艺术也是最为革命化的艺术。在革命的时代里,浪漫主义诗人通过对于艺术的追求,成就了自身的革命品格,成就了他们的立法与裁判活动。所以,诗人的立法与裁判是最为艺术化的立法与裁判,他们用诗艺为时代提供最为准确与高远的创造活动。如雪莱所说,他要通过诗为不可知的事物命名,“表现他们自己所不理解的事物”,命名即创造,是赋予事物以正当性;如惠特曼所说,诗人应在男男女女中看到永恒,从不把众人看得虚幻或渺小。这样的赋予事物以名称与人民以尊严的行为,就是公正的立法与裁判。诚如英国学者彼得·威德森所指出:“‘文学性创造了‘诗性的现实,通过原初文本的‘制作,从不成形的事物中塑造出‘模式与‘主题感,这就表明,正是过去的与现在的文学写作了我们,这是由于这种文学有它独特的表现形式,这样的表达形式以往是没有的,而在现代却出现了,这样一来,也就永久地改变了我们感知事物的方式。”诗人的命名正是诗人立法与裁判的典型特征。
惠特曼说得好,诗人“不像法官那样审判,而是像阳光落在无依无靠者的周围”。这表明,诗人播洒的是法的精神的阳光,只要这种阳光照临了人民,人民就获得了爱,获得了尊重,这难道不比一个具体的正当的“司法裁判”对于人民更加重要吗?诗人追求的是最高意义上的立法与裁判。诗人也像法官一样,有法可依。可法官依据的仅仅是低位的“成文法”,而诗人依据的却是高位的“自然法”与“人权法案”,诗人高于法官。诗人不仅是用执法的眼光去评判世间的万事万物,而且是用立法的眼光——立世间一切事物之法的眼光去评判世间的万事万物;诗人不仅是裁判,而且是在施行最高的裁判,且可以成为最高的永恒“裁判者”。
柏拉图为实现贵族政治理想,要建立“理想国”,呼吁“驱逐诗人”。在他看来,诗人宣扬生命的感性,令人不安,而“哲学王”才适合做“理想国”的主宰者。经过两千多年的轮回,到了浪漫主义的出现,请回了那个被驱逐的诗人,并且隆重地为其加冕——戴上“诗人王”的桂冠。浪漫主义要建立自由民主的社会,这个社会是开放的、热情奔放的,是追求人类的公平正义的,所以诗人成为主宰者、“裁判者”。这一深刻的转变不仅是文学史的大事,也是思想史、政治史的大事,由此开启的现代自由民主之探索,遂演变成了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挡。
今天的诗人还是不是“立法者”与“裁判者”呢?是的。诗人们还在继续探索世界的命名,还在持续地批判人世间的一切不公,还在殊死地推动着自由、民主与人权的进步,怎么能够不承认他们继续享有“立法者”与“裁判者”的地位与殊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