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记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最终要服务于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要打破学生在校所学与毕业所用的断裂,教师在讲授现行法的同时,应自觉对授课内容进行研讨,传播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体现前述内容的关键制度等。须弥合职业培育与社会现实的割裂,教师在授课中应多涉及对中国传统的理解、强化对传统智慧的吸纳,突出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要衔接传统与现实、协调当下所学与今后所用间的矛盾,具备资质的法学院校要有全局眼光,促进彼此间、学科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在授课环节、吸纳生源等方面形成整体战略。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科教育;综合思维
一、问题的由来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本科教育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定位,或是为后续的研究生教育奠定坚实基础,或是为基层实务界输送优质人才,说到底则是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为此,具备实施资质的法学院校会从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着手实施。思想是行动的前提,指导思想的出台离不开对当下时空条件的准确把握,离不开对法学教育规律的准确拿捏,离不开对我国法学教育历史和现实的全面评估,离不开对当下中西法学教育的权衡对比等。在某一方面获得详尽数据固然重要,但制定妥适政策还须要权衡该领域的方方面面,更要考虑周全该领域与其他领域的协调,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高瞻远瞩、统筹兼顾。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诸多方面、诸多层次、诸多渠道要做好协调统一,必然需要从整体上考虑部分、从全局上透视局部,进而使局部性规划体现整体目标,并且与作为整体的其他部分、整体中的局部相互协调,使各部分在交互作用中减少阻力、增进效益,因而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须要从以下方面贯彻整体思维。
二、要自觉衔接学用断裂
如果说“教育是教人们如何运用知识的艺术”,那么法学本科教育则是教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如何运用法律的艺术。就我国当下而言,法学本科教育中除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被定位为理论法学外,其他学科均为应用法学,后者的教学以讲述现行法为主。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管我们可以对既有的本科统编教材进行优化设计,也不可能跨度太大。恰恰如前所述,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本科教育虽然主要向学生传授当下知识,培养目标却是让他们在毕业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按理应说得通,因为在大学学生“必须学会从一般概念向具体事例的运用的转变。一种设计得好的大学课程是对一般规律的广泛研究”,若据此来开展法学本科教育也该是顺理成章,因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当下所学概念、原理、技能在今后适用的可能性。我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之中,社会发展加快,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不同的立法来体现,立法实质即为利益表达,无论何时何地社会各方面利益诉求都不可能整齐划一,进而决定法律及时立改废的必要性,更何况我国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无先例可循,立法对各方利益可能存在评估不准,社会快速发展本身又促使利益分化加快,立法准确反映社会利益诉求便成为问题。当下以阐释现行法为主的本科教学便存在问题,因为法学按理应该“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世俗而玄谜的科学”,更何况经验已证明“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所以学生在学校所学注定与毕业后所用相差甚远。这就须要在讲授现行法的同时,应更多地传播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体现前述内容的关键制度等,教学内容的必要补充于是便成为常态,教学也顺理成章成为研讨型,只有课后的博览群书才会有课堂的妙趣横生、点石成金。
三、要巧妙弥合职俗割裂
人类社会早期阶段,以习惯为表征的法律与现实生活浑然一体,世俗大众不自觉地以习惯(或习惯法)来调整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就西欧而言,在11、12世纪前的法律“拥有生活的整体感,而且可以从中感受到,法律与生活所有其他部分密不可分,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决定完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水乳交融的世界”,这样与其说法律“主要被看成一个制定规则并作出裁决的过程,不如说它主要被看成是一个调解的过程,一种沟通的方式”。我国传统社会也大致如此,家国一体,由家到国,体现儒家伦理规范的礼成为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法律虽然也调整日常的民事行为,但更多地从惩罚角度划定人们行为的边界,中央设各部,下设郡县(府、县等),县为最低的一级政府,长官负责地方治安、兴修水利、劝导乡民、调判讼狱等,熟读儒家经典的乡绅作为族长,一方面代表族人与官府打交道,一方面负责处理本族的日常事务,宣扬儒家伦理规范,为官府筹粮筹款,教导男性子弟苦读孔孟之书以博取功名,并且以族规及儒家伦理规范调处内人的日常纠纷。一般情况下,官府很少介入百姓生活,特别是到传统社会后期,族长获得授权,可以在祠堂对一些严重的犯罪(悖逆伦理、有伤风化等)行为行生杀予夺大权,但不排斥有的民间纠纷最终还是向官府告发,更不排除官府主动出击惩处犯罪。从16世纪开始东西差异开始形成,西欧乃至后来的北美陆续发生革命,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法学教育也日趋发达,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随之发展起来。我国则是既有的法律传统在近代被打破,法学教育主动模仿域外做法,尽管必要但也存在着人为的割裂:一是与我国既有的法律传统割裂;二是割裂了西方法学教育孕育发展的土壤。这最终使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与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出现裂缝,导致学生学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不能应对现实中由传统、中国人情世故所促成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中应该多涉猎对中国传统的理解、强化对传统智慧的吸纳,突出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做到今后的法律职业成员能真正立足我国国情巧妙处理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四、贯彻落实的整体战略
由前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所决定,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须要超出具体院校的局部考虑,要有全局眼光,最终形成整体战略。首先,从授课内容看,要超越既有教材对现行法诠释的局限,授课者要在依托既有教材的同时适度超越,将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关键制度有逻辑地传授给学生,因此授课教师须要对该学科有系统研究,对该学科的知识框架了然于胸。这就要求授课教师有最起码的科研经历并且发表一定的成果,在学历和职称上应该有最起码的要求,至少应该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为了避免闭门造车,有必要按区域或者按照中国法学会下各学科分会形成一定的教学联盟,以期在授课深度、授课水准上与各学科内定期交流经验,克服遇到的问题,最终达成共识。其次,课程讲授的立足点应该立足于法制现代化,授课教师授课前要进行研讨性备课,努力研讨中外本学科的发展史,将学科自身剥离掉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进行还原,撰写授课内容的研讨性教案,将切割掉的背景性因素巧妙地融汇到本学科的授课中来,这要在有资质学院内部自觉展开,然后由各学科汇总到学院(部)层面,有计划地提交到有实施卓越计划资质的院校之间进行交流,破解难题,经验成熟后进行推广。最后,在招纳优质生源上要拓宽思路,放眼华夏。除了地区性特殊招录之外,具备资质院校之间还可以拓宽思路,着眼外省乃至全国,在高三上学期期末进行选拔,考一定比例的高考内容,增考文史知识,考查领悟能力,考察学生的对道德、伦理等的理解,对中国社会的理解,但试题要难易适度,契合高中生年龄、阅历发展的实际。招考模式可以借鉴体育类、艺术类考试的高考前加试,有卓越资质院校之间要力争形成招考联盟,制定出面向全国招生的联考计划,由各省招生办负责落实。然后按照考试成绩由考试学校直接保送到有卓越人才培养资质的院校,作为必要的激励措施,该类院校可以承诺录取后三年半学习品学兼优者可以推荐免试读研,甚至可以在有资质法学院校间跨校保研,这既是对高中提前报考法学的激励,也是对入学后学生学习的鼓励,跨校保研更是对前述全局性实施计划的一种推动,还有助于在各科教师间形成共同的职业感、使命感、荣誉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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