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宇
摘 要:刑事错案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由于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最终做出的生效判决发生错误。随着媒体的披露,一些刑事错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不断冲击着人们的心灵。刑事错案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就其证据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避免刑事错案的举措。
关键词:刑事错案;证据;举措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192-02
一、刑事错案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伤害
刑事错案直接伤害案件的当事人,也会伤害他的家人,可以说是灾难性的。刑事诉讼各环节中,审判作为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判的程序,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时,呼格吉勒图的生命不可挽回。有些人正是从错案的角度主张废除死刑。人类不管科技发达到何种程度,也不管我们的司法制度有多么的健全,事实上,我们仍然甚至永远也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确定我们可以判明事实真相。那如果我们根据一个没有把握的事实真相,判一个人死刑之后,万一将来发现他是错案,岂不是晚了?
让我们再看另一个案件,即佘祥林案。因杀妻,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张在玉死亡的事实不存在,铁定错案。同年4月13日,佘祥林重审被判无罪。而这个案件对佘祥林和他的家人产生了什么影响呢?佘祥林含冤入狱十一年,失去自由,脱离社会,身败名裂,他从一个精壮汉子变成了一个身体孱弱的人;体健的母亲因为其上访被关9个月,出看守所3个月后死亡;女儿被迫辍学外出打工;长兄为给他申冤,被关41天。
(二)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1]。刑事错案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蔑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其中包括“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近年来被纠正的刑事错案我们可知,我国正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出不懈的努力。
(三)对社会公众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
法律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公民权益的保障。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刑事错案的发生,极大地动摇人们对于法律和法治信仰的怀疑。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法律应该是正义的化身,不公正的审判,比犯罪本身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二、刑事错案证据方面的原因
(一)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问题比较严重
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偏爱也是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司法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即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必须罪从供定,使得被告成为了追究责任的客体、一个被拷问的对象和供词的提供者。当前,因有罪供述而导致刑事错案的例子并不少见。有些刑事错案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典型案件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被依法纠正,分别写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原判有罪的案件抗诉无罪。
陈满说:“我没杀人,我是被冤枉的!”一审审判长说:“我对这个案子太有信心了,绝对是他干的。”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宣告陈满无罪。
究其原因,原裁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问题: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司法迷信之一,有罪的人才会认罪。真实情况:众所周知的讯问技巧可以导致虚假供述。如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导致虚假供述。人类社会的司法历史中,刑讯逼供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刑讯逼供仍然屡见不鲜。从刑事错案纠正后媒体披露的情况可以让人们略见一斑。刑讯逼供确实是破案的捷径,也是固有的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然而,无论侦查还是起诉都是为了公正审判,而不是一定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忽视科技手段的运用,司法鉴定经常出现低级错误
在佘祥林、吴鹤声、滕兴善、杨云忠、张庆伟、王俊超的案件中,应做DNA鉴定,但办案人员都没做。取而代之的是警犬辨认、测谎使用、石膏像辨认等等不可靠的方式。有些案件中,即使做了鉴定,也只是血型鉴定,而非DNA鉴定。血型鉴定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2]。对该附着物应当做DNA鉴定,但办案人员只做血型鉴定,并以附着物血型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而与呼格吉勒图血型不一致认定呼格吉勒图有罪。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三)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
有些刑事错案存在警察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例如在王本余强奸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诱导其女儿指认父亲是凶手。近年媒体披露的许多错案也存在这一问题。如在张振风强奸、抢劫案中,侦查人员对张振风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张振风的DNA与被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DNA不一致,这完全排除了张振风作案的可能,但办案警察余鹏飞将鉴定结论予以隐匿,导致张振风被错误认定为有罪,被判处死缓。
(四)忽视无罪证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正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由于侦查人员主观地认为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不去收集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甚至对于已经发现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提供的无罪证据也忽视了不调查核实。有的是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有的是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有的是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发生的证据。
佘祥林案中,佘祥林的母亲收集到了能够证明张在玉没有死的证据,但并没有救出儿子。杜培武案,杜培武声称自己在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这些辩护意见在翻案后得到了证实,然而当时都未被法院采信。
三、避免刑事错案的举措
(一)增强刑事错案件源头防范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的20多起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纠正常态化。然而,我们不要迷信所有的刑事错案都会在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纠正。推翻判决的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是有限。“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刑事错案重在防范。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当法官第一次做出的判决正确无误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整个司法制度才是成功的。
(二)全面收集、移送证据材料
公正裁判需要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那就要求证据的收集要全面、客观、及时,也要求证据的保管要妥善及随案移送。这便为公正裁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证据的审查提供了条件。有些刑事错案的发生,恰恰是因没有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如忽视无罪证据,其重要性在于证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本不应提起公诉的案件而起诉,本不应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而做出有罪判决。另外,有些案件,侦查机关没有妥善保管关键物证,本没办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一些法院却将丢失的物证作为定案的根据。全面收集、移送证据材料是侦查机关的应尽职责。因此,要防范刑事错案,其前提是机关必须全面取证、移送证据材料,不能有选择地取证,有选择地移送、丢失证据。
(三)严格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看证据能力,另一方面要看证明力。具体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近年来纠正的刑事错案来看,一些不合法的证据没有被排除。如何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呢?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情况,多次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翻供情形,是否存在合理解释。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情况。要严格审查证人证言。不是所有的证人都需要出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接到通知应出庭做证,证人的出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当然,出庭证人,要结合证人身份、取证环境、证言的重要性、控辩双方的异议程度等,综合进行判断,如果证言对于定案具有决定性作用又确实存疑的,法庭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不可过分信任庭前证言[3]。要严格审查鉴定意见。坚持根除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的思想。虽然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但鉴定意见只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凡是证据均需要经过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错案造成的伤害远不及人们看到的那么多。同样的证据,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判决可能会出现差别。证据,定罪的重要说辞,纠正刑事错案时证据又成为改变命运的切入点。我们没有办法消灭刑事错案,但是我们可以提出相应的举措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3-05-06.
[2] 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的三大理由:证据不足[EB/OL].澎湃新闻网,2014-12-15.
[3] 梁健.错案防范,如何严格证据审查判断[N].人民法院报,2015-05-18.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