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状况》调研组
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情况实证研究
——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状况》调研组
近十年来,北京市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机构逐年减少,但依然占据全市司法鉴定行业机构总数的四成以上,其办案数量却在全行业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下。为此,对全市48家从事会计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现状、存在问题,特别是制约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瓶颈等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全面分析了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北京市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建议。
会计司法鉴定;名册管理;诚信档案
2003年9月,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了7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会计司法鉴定服务。十二年来,会计司法鉴定在机构数量和鉴定人数量上,一直占据着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机构总数量的40%以上,而在承接案件数量上,却不足总案件承接量的百分之一。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瓶颈在哪里,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引起了高度关注。为此,2015年8月,在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司法会计专业委员会牵头组成调研小组,制订了《司法会计调研方案》,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面向全市会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研,旨在通过了解行业发展的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促进会计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1.1 机构情况
1.1.1 机构数量情况
截止2014年底,全市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48家,其中,特殊普通合伙9家、普通合伙6家,数量占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总数量108家的44%、占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8%;比2003年9月首批授予许可证的73家减少25家,减幅34%,特别是2010年10月以来减少12家,减幅达20%。机构数量变化趋势(图1)。
图1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数量变化趋势图
1.1.2 机构负责人情况
48家鉴定机构中,法定代表人与机构负责人均为同一人的41家,法定代表人与机构负责人非同一人的7家;机构中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司法鉴定人的机构负责人4家(其中:非注册会计师1人、非本机构注册会计师1人),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司法鉴定人的机构负责人14家。
1.1.3 鉴定机构规模情况
48家鉴定机构中,鉴定人5人以下(含5人)20家,5~10人(含10人)22家,10~15人(含15人)5家,20人以上(含20人)1家。
1.2 鉴定人情况
1.2.1 鉴定人员数量情况
截止2014年底,全市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会计司法鉴定人322名(男:142名、女:180名),占全市司法鉴定人总数的20%、占鉴定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含分所)的3%(不含分所占10%);比2010年10月518名减少196名,减幅38%。
1.2.2 鉴定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被调查机构会计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无,31~50岁占59%,51~60岁占 19%,61~70岁占15%,71岁以上占7%。总体上,60岁以下占比78%,比全国司法鉴定人60岁以下占比91%低13个百分点,说明会计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现象严重。鉴定人员年龄结构情况(图2)。
图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年龄结构图
1.2.3 鉴定人员学历情况
被调查机构会计司法鉴定人中博士占2%,硕士占15%,本科占63%,大学专科及以下占20%,硕士以上占比低于全国司法鉴定人占比3个百分点。
1.2.4 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
322名司法鉴定人中,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2名,占会计司法鉴定人总数的22%,拥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41名,占会计司法鉴定人总数的44%,拥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9名,占会计司法鉴定人总数的3%,无专业技术职称100名,占会计司法鉴定人总数的31%。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结构(图3)。
1.3 业务情况
1.3.1 承接案件数量
2012—2014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年承接会计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分别为:147件、110件、107件,分别占全市司法鉴定案件总量的0.40%、0.23%、0.15%。从数量和比例上看,会计司法鉴定承接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减,与全市鉴定行业承接案件数量的增长趋势成反比(表1)。
1.3.2 按委托主体所在区域及性质分类
从三年平均承接案件情况分析,承接本市委托的案件数量平均在95%左右,承接外埠委托的案件数量仅占承接案件总量的5%左右;按案件的性质分类,刑事案件占53%,民事案件占47%;按委托主体性质分类,接受公、检、法、司部门委托的案件占69%、接受当事人单位委托的案件占23%,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占6%,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的案件占2%,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案件占1%。按委托主体性质分类承接案件情况(图4)。
图4 安委托单位性质分类承接案件分布图
1.4 投诉情况
2012年底以前,会计司法鉴定案件的投诉量为零。2013—2015年,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已受理会计司法鉴定投诉案件5件,且均为有效投诉。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投诉量从无到有,说明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风险正日益突显。
1.5 出庭作证情况
2012—2014年,会计司法鉴定人承接案件平均出庭作证率始终保持在7%左右,其中:2014年为8%,远远高于全市司法鉴定行业承接案件平均出庭率0.63%的比例。会计司法鉴定人出庭率高,除了说明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性强、鉴定方法复杂外,对专门性的财务会计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也是会计司法鉴定人出庭率高于其他业务类别的主要原因。
1.6 收入及收费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三年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收入虽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90%以上的收入集中在15%的会计师事务所,绝大部分事务所的司法鉴定业务收入占本所收入的比例不足2%甚至更低,有的三年没有任何司法鉴定业务收入。司法鉴定业务收入占各鉴定机构总收入的比例分析(图5)。
图5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收入占本机构总收入比例图
收费上,收费金额与鉴定所涉及的标的额比例却呈现大幅降低趋势,三年平均收费金额与委托鉴定事项的所涉及的金额的比例为1.3‰,而2014年度仅为0.8‰,说明收入增加的背后是压价竞争所付出的代价。
1.7 培训情况
培训方式上,鉴定机构大多采取参加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形式,其次是参加其他单位培训,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北京市司法局及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等,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势必造成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培训专业性不够、针对性不强的后果。
1.8 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方面,有80%的事务所单独建立了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设有会计司法鉴定部门。各机构已建立的会计司法鉴定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标准、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报告标准、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标准、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证据标准、会计司法鉴定业务风险控制标准、司法鉴定部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内部操作规范、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会计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会计司法鉴定讲义、会计司法鉴定实务操作指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流程制度、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出庭质证的流程等。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目前北京地区会计司法鉴定行业无论是在业务发展上,还是在人员队伍素质上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 宏观上
2.1.1 “名册制度”与“登记制度”并行,阻碍了会计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早在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出台之前的200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出台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 8号),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因此,全市目前从事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在司法局申请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的属于“登记制度”的机构;二是在高院《管理规定》框架下属于“名册制度”的机构。前者是对执业资质的认可,是准入证,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条件和素质上进行控制,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证管理的科学化;后者是便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查询和使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也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有关信息的透明与公开。但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大圈套小圈”的关系,即法院也好、检察院也罢,面向社会服务的备选机构名册登记中的鉴定机构必须首先依法在司法机关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鉴定人必须先经过司法机关组织的考试,通过后才能发给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这样的机构和人员才能有资格从事会计司法鉴定工作。而长期以来一直是两种机构并行并略有交叉的状况,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的结果是部分机构和人员无证执业,没有监管,出现问题至多就是取消“备选机构资格”。
2.1.2 没有统一的执业规范和标准
由于缺少执业规范和标准,会计司法鉴定行业执业秩序混乱、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五花八门,导致错鉴、漏鉴案件不断发生,投诉案件接连不断。
2.1.3 司法机关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机关以及诉讼主体对会计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会计司法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会计司法鉴定人变成协助侦查机关侦查案件、查找证据的辅助人员,导致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超范围委托、鉴定事项不具体等,执业环境差,执业风险高。
2.2 微观上
2.2.1 行业萎缩趋势显现
会计司法鉴定行业无论是在机构的数量上还是在鉴定人数量上,均呈现双萎缩的态势,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及整个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趋势相比,呈逆向发展趋势。
(1)承接案件的数量与北京地区司法鉴定全行业承接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呈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十余年来,全市司法鉴定队伍正逐渐壮大、人员素质日益提高、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承接的各类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已从2009年的近27 000件增长到2014年度的71 000多件,仅2014年度同比增长了近一半左右,而会计司法鉴定承接的案件数量却始终没有突破150件,平均每家机构承接案件的数量仅3件左右。
(2)与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模、业务增长速度呈反比。截止2014年底,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626家,比十年前的300多家增长了一倍多;注册会计师行业2014年度实现业务收入131.55亿元,同比增长12.83%。会计司法鉴定的业务收入虽然三年有所增长,但业务发展不稳定、不均衡,有近60%鉴定机构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收入仅占本机构收入的2%以下,有的甚至可忽略不计。2.2.2收费偏低,与机构的投入不成比例
和其他鉴定业务类别的收费相比,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也许并不低。但与其他鉴定业务类别不同的是,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投入人力多、业务周期长、工作强度大,有时往往检查鉴定范围不确定,工作量会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而不断增加。如:一个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了解,涉案标的金额在几千万元以下、受害人初步统计有几十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由于嫌疑人为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以其本人、亲属、手下员工等各种名义在不同银行开立若干账户,涉案资金在这些账户之间不断周转,而鉴定人必须要在这些账号和资金流水中,分析出涉案资金的数额及流向,因此,承接类似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往往比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认定的金额扩大十几倍甚至数十倍,所以,执行此类业务时间上少则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涉案金额巨大的,有的耗费时间甚至一年至两年。而我们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费标准主要是按标的额、按比例分档计算,标的额越大,收费比例越低,这种收费标准以及思维惯性导致收费比例一降再降,鉴定机构的收费报价及司法机关的付费标准难以和人员成本匹配,因此,有些鉴定机构纷纷放弃会计司法鉴定业务。
2.2.3 各鉴定机构发展参差不齐呈两极分化趋势
调查显示,每年会计司法鉴定承接的业务量及业务收入90%以上集中在几家鉴定机构,而这几家鉴定机构的业务增长趋势同两个行业业务的增长速度和增长比例比较一致,这说明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的业务发展空间和潜力还是巨大的,如何去承接、做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也是值得每个鉴定机构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2.2.4 机构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工作不够规范
调查问卷中虽然绝大多数机构单独建立了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但从制度的内容分析,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制度还不够完善、不成体系;机构中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司法鉴定人的机构负责人4家,这种现象既不利于责任的划分和义务的界定,也不利于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2.2.5 鉴定人员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不高
鉴定人中年轻业务骨干力量不足,这一方面是和鉴定人任职条件有关。《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会计司法鉴定作为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业务,目前只能是具有行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方有资格申请会计司法鉴定人。另一方面,有些重大、疑难案件,或法院委托的破产、清算等业务,业务周期长,年轻人有的不愿意干,有的机构人员流动快,从业务连续性角度考虑,也不愿意委托年轻人从事此类业务。
鉴定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相关法律知识匮乏。由于会计司法鉴定人均为经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决定了其思维模式是审计和审计准则思维模式而并非作为诉讼活动的司法会计所要求具备的法律思维模式,大多数鉴定人专业技术没问题,但对法律程序不懂或了解甚少,导致执业中经常犯法律程序方面的错误而引起当事人投诉。
2.2.6 业务培训少,缺乏业内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专门针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培训少,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鉴定人在执业中遇到专业技术问题无从解决,普遍比较困惑。
调查中,机构和鉴定人反映最多的问题就是培训少,希望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今后应多加强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培训、按业务类型多开展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研讨和交流。
2.2.7 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低
有关部门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对会计司法鉴定了解很少、认知度较低。
3.1 加强队伍建设,适当增加会计司法鉴定人和鉴定人助理的人员数量
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业务领域,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因此,既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的科学发展战略,严格准入制,又要满足诉讼机关、社会和公民个人对司法鉴定服务的需要,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与社会需求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发展;引导和支持中青年业务骨干加入到鉴定人和鉴定人助理队伍中来,致力于培养一批作风严谨、业务扎实、技术过硬、品德优良的从业人员,促进鉴定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平台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司法鉴定品牌形象
建议行业协会通过网站、微信平台、报纸、刊物等各种渠道,加强对行业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切实发挥信息工作在交流经验、推广典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交流,提升行业影响力。
3.3 加强业务培训,积极探索鉴定人继续教育新模式,促进跨区域的合作与交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普遍建议是今后应多加强针对性强、实操性强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建议多组织一些实务案例研讨会;积极探索网站、远程教育等培训方式;走出去,向同行学习先进经验,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3.4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在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必须要进一步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质量第一的职业理念,深入推进行业法制和诚信建设,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将诚信记录作为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的重要依据。
3.5 强化行业协会专委会职能
积极调动专业委员会积极性,尽快研究落实统一规范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引。
3.6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会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机构负责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完善鉴定风险防范机制。
(本文编辑:朱晋峰)
DF794.5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6.017
1671-2072-(2016)06-0092-05
2016-07-02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发展状况》调研组,调研组成员为:索桂军,郭凤君,欧阳弼奇,樊春雷,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