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仰东
探索群众参与管理的体制机制
■文/陈仰东
陈仰东
曾任大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大连市社会保险学会会长,现任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特聘资深研究员。
以公平性为核心理念、以强制性为基本手段、以保基本为制度功能的社会保险,具有比其他保障项目更加广泛的社会性。参保人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有在风险发生时获得损失补偿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是能够充分把群众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但是,要把分散的个人意愿转化为有效的管理行为,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就是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创建的群众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之一。
仅仅停留在事后的社会监督层面显然是不够的。随着互联网普及、参保人结构变化、改革红利吸引,广大群众对社会养老医疗制度改革的关切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已不满足于了解改革结果,还要参与改革过程;不满足于对服务态度等公共服务绩效的评判,还要对筹资、待遇水平等重要政策的决策发表看法。无论是围绕看病贵、延迟退休年龄、退休人员缴费等的争议,还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言论,都是群众参与管理意愿的强烈反映。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区域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政策措施针对性很强,加上社会保险地方统筹,所以,并不是什么问题都适宜在网上全国公开讨论,有关问题在统筹区内让参保人代表充分讨论也许更为恰当。重要的是要有充分反映、科学集中群众意见的正常渠道,有组织群众参与管理的体制机制安排。虽然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探索,但从全国而言,群众参与社保管理仍缺乏制度化安排,参与管理的广度深度也不够。因此,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创新,在广度深度上发力。
体制就是群众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比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这是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体制保障。针对现行群众参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有专家建议建立参保人代表参加的理事会作为经办机构的决策层,或定期召开参保人代表大会。机制就是激励群众参与管理的内在动力。比如把群众参与作为决策的前置条件、建立参与管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等。当下最重要的是在提高群众参与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上着力探索。广度,就是要有更多的统筹区和更多的参保人参与进来,在全国各统筹地区普遍建立起群众参与管理的体制机制。深度,就是不流于形式,不做表面文章,让参与者真正了解实情,为改革出主意。要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业务流程等入手,逐步深入到制度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深入到关涉参保人长远利益的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等敏感问题,如费率、报销比例、养老金调整等各方面。
建立群众参与管理的体制机制,是社会保险改革和社会治理改革的共同需要,意义重大。参保人参与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保证决策公平,有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基金,费用意识更强烈,待遇诉求更理性。对决策部门来说,新时期改革都是两难选择,群众参与管理有利于了解事情真相,权衡决策利弊,凝聚改革共识。
从社会管理看,群众参与管理是组织人民自治管理的有效途径。社会化管理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方面功不可没,但失去单位依托的社会人同时也缺少了黏结剂和表达意见的体制性渠道。组织群众参与管理可以填补社会化管理后出现的治理空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