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兽药产品飞行检查规定
为加强兽药产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兽药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兽药产品飞行检查规定》。
飞行检查是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兽药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目的,分为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规定》确定在农业部下达检查任务、核查投诉举报问题、调查兽药产品不良事件或不合格产品、被列为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等其他有必要进行飞行检查的情况、山东省兽药监管追溯平台发现问题企业、未安装山东省兽药监管追溯平台等情况下采取飞行检查。
《规定》要求对违规企业,依法做出限期整改、约谈被检查单位、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收回兽药GMP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暂停生产(经营或使用)等处理决定。由企业所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监督整改,根据违规情况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报告上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未按兽药GMP(GSP)生产(经营)的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可以对飞行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