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杨玉明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文/杨玉明
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之常态化、常效化。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思维。“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思想上一脉相承,理论上不断深化,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意蕴。
“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创新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通过有效的管控措施,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实现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覆盖。“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得咎,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全党惩治腐败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由标治本的治理过程,通过设置层层防线,逐级采用阻挡、警示、处理等处罚措施,实现阶梯式管控模式。在全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不断净化社会风气,进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毛泽东同志在1942 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事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的组织过问较少、纪律处罚较轻的地带设立成“带电”的缓冲区域。
目前,在中石化企业内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在实践中,特别是在2015年末思想政治部组织的党建考核过程中,可以看出仍有一些企业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字面上,而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有的党组织负责人认为监督执纪主要是纪委的职责,甚至奉行好人主义;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法纪观念淡漠,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甚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有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认为监督是纪委的事情,与自己与所在的部门无关。
部分党员干部的党纪观念淡漠。从近年来核实的线索中可以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守纪律、讲规矩是针对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干部无职无权,往往以“看客”心态指点“老虎苍蝇”,却没有置身其中、引以为戒。个别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嘴上讲纪律、讲规矩,却时不时地违反纪律、破坏规矩。这些党员干部的行为或做法,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势必败坏干部队伍风气、损害党的执政形象、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纪律审查环节措施不当。经过一年来分局纪律审查环节的工作来看,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还存在措施不当的现象。
线索处置环节: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集团公司内部的巡视、审计、财务等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未能够及时整合。执纪审查环节:一是查办大案要案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二是部分线索模糊,外调取证困难较多,但仍要求进行核查,有可能取证不充分,造成遗漏重大案情;三是分局的定位主要是审查案件,其他执纪问题交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缺少横向与企业交流的渠道。执纪审理环节:一是没有制定适合当前执纪审查工作的审理实施细则,特别是探索轻处分的简易程序审理工作机制;二是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
●供图/石 坚
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必须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提升监督执纪能力,让“四种形态”落实在基层、收效在基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回归原点,牢记自己的入党誓言,牢记党员的身份,履行监督责任,与不正之风做斗争,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防微杜渐意识,灵活运用信息手段织密监督网。一是要“严”字当头、从严从实。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只有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二是要注重整合内部资源,发挥合力作用,构建党群同参、循环共促(纪检、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的综合监督新格局,形成监督资源共享机制。三是要运用“互联网+监控平台”理念,利用业务公开、合同管理系统等管理平台实施全方位远程监控,及时发现党员干部或企业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监督装上“顺风耳”、“千里眼”。
尽快出台法规制度,正确处理高标准与底线的关系。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同时,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三是抓住审查重点。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四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
本文作者为中国石化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广州分组(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石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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