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商学院 杨行翀 李正明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体化风险体系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嘉兴学院商学院杨行翀李正明
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以市场为主导、政府支持的四方主体模式,即政府、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立体化风险分担与控制体系。通过构建这一四方主体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一步推动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在浙江中小企业中的推广和应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体化风险控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重要意义。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破百亿元,达14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6.7%。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以湖南湘潭、江苏南京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模式;以四川内江为代表的政府行政命令模式;以北京海淀区、湖北武汉、佛山南海等地为代表的政府补贴成本(扶持奖励)模式;以上海浦东新区、四川成都等地为代表的政府出资担保型模式。根据上述四种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结合浙江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构建以市场为主导政府支持的四方主体(政府、中小企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立体化风险分担与控制体系,构想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的立体化风险分担与控制体系
政府应该着眼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角度,提供政策支持,从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构建风险补偿机制、发展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等方面采取措施,推动形成立体化风险分担与控制体系。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1)解决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不统一、缺乏操作性的实际问题。《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中对知识产权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存在明显差异,而知识产权法律交叉问题的存在也造成很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建议政府组建一个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组成的领导小组,协调其他各个相关部门,对目前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统一整理完善,并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修订意见。
(2)适当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范围。目前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过于狭窄,应该扩大其范围,让浙江中小企业具有更多的可选择余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扩展到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新型生物科技、动植物品种等在内的多元化对象,这些知识产权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象,这样可以拓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和深度。
(二)政府参与构建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高风险必然带来融资的高成本,所以提供利息补贴是推动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积极尝试这一新型融资方式的直接途径。比如温州市每年财政拨付5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温州城区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贴息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50%为限。此外,北京中关村推出的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方式也比较值得推荐,政府根据体现企业信用记录的不同“星级”,分别采用20%~40%的差别化的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扶持。
给予贷款机构风险补偿金和适当奖励是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此项业务的重要方式。比如上海杨浦区对浦发银行的质押贷款按照总额给予2%的风险补贴,银行放贷额度每满5个亿,政府还将给予1%的奖励。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不能超出地方政府的承受范围,更要提防政府、银行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责任缺失滋生腐败的情况。
(三)加快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是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政府应该将分散在各地的专利技术交易中心系统整合起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拍卖市场或知识产权在线交易市场。同时应该积极开展配套网上交易预警系统建设,一旦债务人出现无法履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够马上采取行动,将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进行出售变现。
(四)政府鼓励与支持非盈利性中介机构的发展
(1)鼓励和支持非盈利性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评估机构作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性至关重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尝试以自身财力和信誉承担起组建真正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注意避免行政干预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政府还应该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比如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框,鼓励有实力的评估机构做大做强。
(2)积极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比如可以修订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放宽担保机构申请资金补贴的条件,同时,对担保行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和奖励政策。比如温州地区出台《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和相应的奖励措施。
(五)发挥政府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政府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商业银行和浙江中小企业的衔接工作。地方政府熟悉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同时又和商业银行关系密切,所以应该发挥这种天然优势,通过开展洽谈会、对接会等各种形式帮助双方建立联系,增进了解,促成合作。实际上,浙江很多地方政府都开展了类似的工作,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步阶段,大多是在地方政府协调下促成的。
中介机构角度主要是指评估机构控制评估风险、担保机构控制担保风险、律师事务所控制法律风险等。
(一)担保机构控制担保风险浙江省的担保机构在近几年面临了较大挫折。以嘉兴为例,2012年担保机构比2011年减少了21家,注册资本减少了6.06亿元,所以如何有效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1)要严格规范担保程序。担保公司对每一个担保申请都要认真审核,要排除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的行政干扰,独立完成初步调查、立案、审批、承保、建立业务档案、保后监管等所有规范程序。商业性担保机构要对被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财务监管,密切跟踪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状况,一旦出现问题就要马上采取补救措施。
(2)担保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担保方式。比如积极尝试集合财产担保制度,这种集合式的担保财产价值远远大于知识产权财产的价值,能极大地弥补单个财产担保所存在的不足,解决知识产权的资产无形性及价值不确定性问题,也就可以大大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
(二)评估机构控制评估风险
(1)提升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责任制。资产评估人员需要重视学习《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求而故意高估或低估评估对象的价值,随意改变评估结果,甚至收受回扣,违背基本职业道德。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时,可以对外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类专家参与评估工作,但是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知识产权评估责任制,形成约束力。
(2)不断提升评估师的专业技能。评估师一方面要加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应当熟悉各种相关法规,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重视对评估方法的研究和选择,根据被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类别、特点、评估前提条件、评估目的与原则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形,进行恰当的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
(三)律师事务所控制法律风险通过律师的介入,使得整个融资过程规范、合法、公平,律师事务所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控制自身法律风险:
(1)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律师应该全程参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质物处置的整个金融服务,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用途和出质人资质、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见证、评审。律师除了提供企业正常还款的法律服务外,还要准备企业在不能正常还款情况下质物处置的法律服务。
(2)注意审查融资主体的资格。在现实情况下,有些中小企业实际是科研院所的下属单位,并未和原来的科研院所完全脱钩,造成融资过程中出现主体不明确等情况。另外,如果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律师还要认真审查公司是否为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体项目是否是高新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
(四)保险公司控制保险风险首先,要积极推动政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性保险机构。这类保险机构资金可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也可以由政府财政资金、民间资金合作共同出资。但是出于政策性保护目的,这类保险机构一般只收取较低保险费费,国家财政将给予必要的补偿降低其风险。其次,保险机构必须要和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共同合作,才能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要控制信贷风险,在贷前贷中贷后进行全阶段风险控制。
(一)贷前调查与信贷风险评估首先,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申请人资信水平进行详细调查,主要通过现场调查、搜寻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其次,做好信贷风险等级评估,并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和风险等级来设定差别化的质押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商业银行应该依据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信水平,结合知识产权质量确定合理的质押率水平。一些商业银行往往规定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25%,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般不超过15%;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则不超过20%,著名商标的质押率适当提高,最高一般不超过30%。
(二)贷后跟踪管理贷后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信贷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跟踪获得贷款的浙江中小企业有无挪用、挤占贷款行为发生。二是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跟踪、全面了解获得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尤其是财务状况和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和利润的详细情况。三是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状况,既要关注质物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升级和革新情况,又要关注是否发生侵权行为、权属关系变化等问题。
(三)与风险投资开展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尝试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利用风险投资机构在人才、组织方面的优势及控制风险的能力,优先挑选吸纳过风险投资的浙江中小企业,并与风险投资机构成立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四)创新浙江中小企业知识实物抵押与产权质押组合型融资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知识产权评估值和实物评估值,设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实物抵押贷款的组合比例的贷款总额(比如分别占贷款总额的70%与30%)。这样组合贷款中一部分是知识产权出质贷款,一部分实物抵押贷款,并通过实物抵押贷款的相对安全性来减小和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降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总体风险。而且,通过实物资产做抵押,还能对接受贷款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外部约束力。
(五)科学选择评估机构,培养知识产权评估队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化,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因此对评估人员的要求较高,从成本角度考虑,应该尽可能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费用充足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选择多家评估机构进行交叉评估,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准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不用培养自己的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因为只有拥有了自己的专业评估队伍,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控制风险,才能防止评估机构和中小企业恶意串通的情形。
要提高浙江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水平,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提升资信水平,加强管理,持续投入,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一)加强沟通,持续投入形成良性循环部分浙江中小企业为取得银行贷款,想尽各种办法,甚至隐瞒对自身的不利信息,例如产品销售不畅、利润率下降、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造成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加谨慎。部分中小企业取得贷款后就觉得万事大吉,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继续经营、投入及保护,造成知识产权价值加速贬值,间接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因此浙江中小企业应该加强和商业银行沟通和交流,不隐瞒不欺骗,诚信经营,增强信任。化解信息不对称,同时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二)注重管理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等,加强对科研人员流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持续保护与管理工作。同时,企业还应该做好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或诉讼的准备,不能因为对自己业务没有影响或质押期间权利归属银行而不采取有效措施。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立项课题“浙江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体化风险控制体系构建”(项目编号Y20133019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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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