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问题研究

2016-12-18 23:49张亮熊继博
法治社会 2016年2期
关键词:条约争端

张亮  熊继博

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问题研究

张亮熊继博*

内容提要:中国领导人多次呼吁与东盟国家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尽管与部分东盟国家存在较为严重的岛屿争端,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可行性。中国应当积极推进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应包括遵守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和支持缔约国彼此的核心利益、设立争端方的谈判和解机制及非争端方的斡旋监督机制、拒绝针对条约方的军事或政治结盟或引入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保护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领域内的利益、允许采用后续补充性协定、采用固定适用期限制度等内容。

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近年来,中国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与东盟国家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3年10月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首次提到 “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商谈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共同绘就睦邻友好的美好蓝图。”1参见 “习近平: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日报网:http://news.sina.com.cn/w/2013-10-03/ 131628354834.shtml,2016年1月5日访问。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10月8日接受东盟国家媒体联合采访时也做出类似表示,并于次日在第16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指出 “睦邻友好乃中国与东盟合作之宝,愿与东盟国家积极探讨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中国-东盟战略合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引领双方关系发展。”这也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在中国东盟官方场合明确提出缔结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构想和倡议。2参见 “李克强:积极探讨签署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0/09/c_117641842. htm,2016年1月5日访问。2014年11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缅甸内比都出席第九届东亚峰会时指出“东亚的长治久安需要有坚实的制度安排,中国愿与东盟国家早日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并愿与更多地区国家探讨达成睦邻友好法律文件,探讨符合地区实际的安全理念和架构。”3参见 “李克强:中国愿与东盟国家签 ‘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41114/003273.htm,2016年1月5日访问。更需要指出的是,在2015年3月28日的 “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在发表主旨演讲时说,“远亲不如近邻”是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的一个朴素的生活道理。中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秉持亲诚惠容的理念,不断深化同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和互联互通,努力使自身发展更好惠及周边国家。中国已经同8个周边国家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正在商谈签署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并愿同所有周边国家商签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双边关系发展和地区繁荣稳定提供有力保障。4参见 “习近平:中国愿同所有周边国家商签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328/13590283_0. shtml,2016年1月3日访问。

毫无疑问,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言,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大意义。那么,何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当下,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存在较为严重的岛屿争端,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否具有可行性?如何推进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应包括哪些内容?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涵义

国家之间的长期稳定需有坚实可靠的基础来支撑,这个基础由相互支持的 “软”和 “硬”两方面因素组成。“软”的方面是指国家之间友好和信任的愿望,“硬”的方面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国家关系的规范和确定国家利益的尺度。5参见赵华胜:《中俄睦郊友好合作条约与中俄关系》,载 《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3期。由此,宽泛的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可视为是在具有相邻地理关系的国家之间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缔约国关系的规范和确定缔约国利益的尺度。

至于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具体涵义,国际法目前缺乏明确的、统一的界定。从实践来看,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不仅名称各异,内容也各有侧重。就中国而言,中国已与俄罗斯、阿富汗、吉尔吉斯、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订立了双边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还以上海合作组织 (简称 “上合组织”)为平台,促成了上合组织所有成员国共同签订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6上合组织成员国包括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六国。本文此处无意考察各国的做法,而是结合中国的实践,探讨中国对外所签订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简称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涵义。

(一)基本内容

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除了适用主体不同外,大部分的内容是相似的,有的表述甚至完全一致。实体性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第一,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二,尊重彼此核心利益 (特别是 “反对台独”);第三,引渡、禁毒、反恐、反分裂、打击非法移民领域的合作;第四,科、教、文、卫、体、农多方位合作;第五,环保、防灾、资源利用的合作;第六,保护彼此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领域内的利益;第七,加强军事合作与互信;第八,维护并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程序性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为执行条约,允许双方通过后续议定书对条约内容加以细化、补充和修改;第二,生效方式和时间;第三,条约文本采用的语言;第四,条约适用期限。

(二)性质

中国和俄罗斯之间于2001年签订了双边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对 (条约中的)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一概念,许多人把它的含义与冷战时期的战略伙伴概念相等同,赋予它联盟性、排他性、对抗性性质。”7前引5,赵华胜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与冷战时期的战略伙伴概念不同,它不具有联盟性、排他性甚至是对抗性。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例,其实质内容中既无结盟性的约定,也无结盟机制和机构的设立。中俄双边关系完全是建立在主权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 《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即澄清了这一点。不仅如此,该条约第二十二条关于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它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的规定也否定了条约的结盟性。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原则,坚守 “不结盟”政策。中国的这一立场,使得中国无法接受,也不会与任何国家签订 “军事结盟”性质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从性质上讲,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非结盟性、非排他性、非对抗性。

(三)功能

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功能在于:中国与相邻国家,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在承认彼此的差异性、独立性、平等性的前提下,通过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寻找并确认各方同时存在着的战略性共同利益,避免战略利益误判和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际上是国家关系的稳定剂和安全阀。8参见 “王帆:睦邻条约有利于促进中国东盟关系”,新京报网: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5NjY4Ng==&mid= 209402958&idx=6&sn=3ca7f9163c131bf61aa27d12a341aa35&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2016年1月4日访问。

(四)特点

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政治立场的宣誓性。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更多的具有政治立场与政治态度的宣誓性色彩。中式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是缔约国之间基于国家交往的现状或是为了改变现状,通过谈判寻求双边的共同立场和共同战略利益,并以条约方式向对方和国际社会表明这种关系。因此尽管其内容具有概括性,但仍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

其二,法律的约束性。缔结条约是为了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创立、改变或废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条约生效后,缔约方就应遵守条约的规定。“约定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源于古罗马法的 “对契约的遵守”的原则,后来移植到国际法上并得到公认。9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因此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不是无拘束力的宣言和建议,一经签订,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缔约国必须遵守其规定。

其三,内容的广泛性。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目的,是发展缔约国之间的政治往来、经济流通、文化传播、军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的关系,凡是涉及到双边合作或者具有双边因素的事务,都可以通过睦邻条约做出约定。

其四,内容的概括性和指引性。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目的是确认或建立两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并利用条约的法律效力维持这种关系,而不是对具体的事务做出详细的权利义务设定。因此,现有的各种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都会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以条约为根据,允许后续的补充性协议对具体事项再行安排。

总而言之,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既不是结盟条约,也不是无拘束力的宣言和建议,而是在国家间的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基于双方对进一步友好合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法律形式将双方关系确定下来,要求各方遵守共同规范、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有拘束力的约定。

二、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可行性

当下,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存在较为严重的岛屿争端。其中,越南的胃口最大,对中国的南沙群岛、西沙群岛提出全部的主权要求;菲律宾则是最为活跃的国家,近来甚至上演了南海仲裁案闹剧。10参见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不容否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闹剧系列评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15/content_5024175.htm,2016年1月7日访问。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我们认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法律上,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都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一)政治层面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关系发展主要集中在冷战结束之后,具体表现为 (有标志性的事件):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启对话进程,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 “磋商伙伴”;1996年,我国与东盟成为 “全面对话伙伴国”;1997年12月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首次出席 “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并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 《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 “睦邻互信伙伴关系”;2003年10月8日,中国在印尼巴厘岛第七次 “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宣布加入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成为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非东盟成员国家;同时还签署了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 “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1年确立为 “中国-东盟友好交流年”,也是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2011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纪念峰会”上宣布,中方将于2012年在雅加达设立常驻东盟使团。

中国与东盟从冷战结束后的 “磋商伙伴关系”到成为 “全面对话伙伴国”,再从 “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到形成 “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并设立常驻东盟使团,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抛弃几十年的冷战对立状态,政治关系和双边交往不断升温,且并不因为部分成员国与中国的南海问题而受影响,足以表明在中国-东盟这个层面,具有强大的合作动力和潜力。而以这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无疑是可行的。

事实上,自2013年中国首次在国际场合提出构建双边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这一倡议,立即获得东盟国家领导人积极响应和赞赏。11参见 “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将助力打造中国-东盟关系升级版”,大公网:http://www.dongnanyanet.com/cms/a/ynnydny/yhwl/ 2013/1015/7354.html,2016年1月5日访问。例如,2013年10月10日,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中国-东盟 “2+7”合作框架后,就肯定了李克强总理有关中国与东盟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提议。12参见 “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新加坡新侨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unbridge88.com/news/content. asp?id=502,2016年1月5日访问。2014年11月7日,文莱国家元首苏丹哈桑纳尔在出席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之前就表示 “中国提倡和平与合作的政策,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合作双赢关系,极大地推动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共同繁荣与发展。”13参见 “专访文莱苏丹:支持中国在APEC上提交的议题”,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11/07/c_127186226. htm,2016年1月5日访问。

(二)法律层面

就东盟内部的重要法律文件,东盟的任务与宗旨,以及中国与东盟之间存在的条约关系而言,双方签订睦邻友好条约也具有法律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1976年2月东盟第一次东盟首脑会议签署的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强调东盟国家之间协调一致的 《巴厘宣言》的宗旨和目标就是 “本着平等与合作精神,为建立一个繁荣、和平的东南亚国家共同体奠定基础,以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这一追求建立和平的地区环境的目标与我国倡导的和平发展模式和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向来提倡 “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方针,尽管中国并不属于东盟内部成员,但中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政治大国、经济大国、军事大国,如果阻碍中国在东南亚地区和平发展的合作,和平的地区环境就会变成一种空谈。

第二,2008年12月15日 《东盟宪章》正式生效,该宪章对东盟各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并赋予了东盟法人的地位。值得关注的是,该宪章也确立了 “不干涉内政”的对外交往的原则,而不干涉内政的方针和政策,向来是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的根本原则。在这一政治立场上,中国与东盟之间存在着不谋而合的统一。该宪章还设立了解决成员国分歧的机制,对东盟内部成员国之间在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上的协调,将为我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提供借鉴。

第三,中国于2003年宣布加入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成为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非东盟成员国家。中国与东盟之间基于该条约而建立共同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共识。在此之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十多个国家先后模仿中国的这一做法,纷纷加入这一条约,使东盟基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召开的成员国会议不断扩大。这一创新之举表明在中国与东盟之间通过建立睦邻友好关系来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值得期待的。中国与东盟发表的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无疑为缓解中国与部分成员之间的冲突,落实 “主权归我,共同开发”的倡议,避免武装冲突乃至战争的发生起到了可行的约束机制。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存在岛屿争端,但是否存在领土争端与能否缔结双边或多边的睦邻条约并没有必然关系。一个很明显的例证就是,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在2001年签订的,但直到2005年6月2日中国和俄罗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之前,中俄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汇合处的两个岛屿之间的争端悬而未决。中俄之间的领土争端并没有影响双边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订。相反,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订有助于中俄解决领土争端。

中国目前与部分东盟国家存在岛屿争端是个现实问题,但这绝不是无法逾越的问题。岛屿争端不应成为否定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理由。当下,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由于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之缺位,菲律宾与越南绑架东盟、邀请美日等外部第三方力量介入,使得争端愈发恶性化、复杂化、国际化,局面难以控制。如中国与东盟能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将岛屿争端的解决内部化,排除外部势力对南海问题恶意制造混乱,防止和消除内部成员引狼入室,争端终将得到有效解决。

三、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推进策略

必须承认,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很难一蹴而就。正所谓 “前途是光明的,而道路是曲折的”。我们认为,中国在推进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时,应采取以下策略:

(一)应反复呼吁东盟与中国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作为条约倡议方的中国,应当具备足够的耐心,利用国际场合反复呼吁东盟与中国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首次提出该倡议,中国主要领导人和外交部长已经前后七次在国际场合发出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邀请。中国在出席中国和东盟的多边会面过程中,发出缔约倡议,可以向各方表明中国对缔结该条约的积极态度。同时,也需要在与东盟成员国的双边交流中表达意愿,逐渐积累来自东盟内部的支持和认同,为我国在后续的条约谈判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另外,也要重视中国与东盟的双边商业经济、学术技术论坛的作用,为推动缔约创造舆论氛围,探索理论指导,更不排除各方积极提出各种版本的方案以供商谈。

(二)应充分发挥东盟非争端成员国的作用

对于那些与中国没有领土争端的东盟成员国,尤其是对中国倡议较为积极的新加坡、印尼等国家,中国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将其作为深入东盟内部推行中国倡议的突破口。申言之,中国应与其通力合作,逐个说服态度消极的个别国家,使条约之缔结更具可信度和说服力。从过去来看,这些非争端成员国在东盟的影响力不可低估,以印尼为例:在2011年泰国与柬埔寨之间发生的柏威夏寺冲突中,印尼外长马蒂亲自前往泰柬两国,促成两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学者胡逸山也指出,由于印尼并非南海争端当事方,未来印尼有充当中国和菲越沟通桥梁的可能。2014年10月20日印尼新任总统佐科在就职仪式上也表示,“印尼作为东南亚最大的国家,将继续致力于参与到创建一个独立、和平和公正的国际秩序中。”14参见 “印尼跻身世界十大经济体愿当地区争端调停人”,环球网: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10/5181337.html,2016年1月5日访问。即使在实质步入缔结条约的阶段,中国也应充分发挥此类非争端中间国的作用。

(三)应采取 “两个阶段”的推进方式

在中国与东盟签订条约的方式上,应当采取先易后难的 “两个阶段”推进方式:

1.第一个阶段:选择特定国家与中国缔结双边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该阶段所缔结的特定双边条约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考虑到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当前与中国对立冲突态度明显,会阻碍中国推进与东盟整体订立双边睦邻条约,因此可以首先选择难度更小、利益交集更大的单个国家来推进双边条约的缔结。与各个此类国就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内容、方式等做出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的约定,并在后续睦邻关系的发展中不断通过补充议定书等方式进一步完善。

首先,选择与中国存在传统友谊或对中国依赖性较大东盟成员国,包括柬埔寨、缅甸。由于其自身政治声音弱小以及经济发展落后,同时对中国经济依赖强,因此选取这几个国家缔结双边睦邻条约,不会存在复杂的政治障碍。

其次,选取对中国缔结睦邻条约的倡议表现积极、且在协调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事务中较为活跃的非争端国,这类国家包括上述的新加坡、印尼两国。

再次,尽可能促成与文莱、马来西亚两国与中国分别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这两国与中国在南海范围存在岛屿争端,但却没有对中国采取过激行动,且对中国的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持支持态度。以这两国作为缔约对象,可以尝试设计以和平合作的方式解决岛屿争端的机制,为解决中越、中菲岛屿争端积累有效、可行经验,并以此向东盟整体和各个成员国表明,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的争端,完全可以通过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解决。

2.第二个阶段:提取第一阶段缔结的睦邻条约中达成共识性、可资借鉴的约定和争端解决模式作为范本,推动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通过第一阶段缔约中国分别与单个国家缔约的有益尝试,可以在东盟内部争取到大多数的支持,并为未缔约的成员国提供客观的参考。这一阶段的缔结方式,不再是中国分别与各个成员国双边之间的谈判,而是中国作为一方、东盟作为另一方的谈判,所缔结的最终是中国与东盟这两个主体间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如前所指出,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方之间的岛屿争端,可能会影响到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缔结。该阶段采用 “中国-东盟”两主体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正是利用东盟的力量将菲、越等争端国纳入到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中。这应该是可行的。2014年10月24日,马来西亚前首相马哈蒂尔在我国香港地区发表题为 《东盟在中美之地缘政治》演讲中表示“东盟并不愿意视中国为敌手,即使东盟内部某些国家为了一己私利、愿意顺从美国重返亚洲的对外政策,但东盟整体上不愿成为美国围堵中国的桥头堡。”15参见 “马来西亚前首相马哈蒂尔:中国不是东盟的敌人美国黩武会遭反噬”,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4-10-25/ 103531043830.shtml,2016年1月11日访问。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出席中国-东盟峰会上也明确提议与东盟 “整体签订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该阶段缔约的谈判机构,考虑到中国已于2012年在雅加达设立常驻东盟使团,因此可以由其与外交部联合牵头组成缔约推进工作组,东盟一方则由作为东盟磋商和决策机构的外长会议作为领导和监督,并由负责筹备、主持召开外长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就缔结条约开展具体磋商和谈判工作。实际上,在中国与东盟为落实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而展开的 “南海行为准则”的谈判工作也是采取这种方式。16参见黄瑶:《“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进展、问题与展望》,载 《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 (创刊号)。

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条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前文所提的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并结合中国与东盟关系的特殊情况和重要关注点,我们认为,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遵守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调整和处理本条约内成员国的关系与争端。中国实施与周边国家睦邻友好的政策,概括来讲,主要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来虽成为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国际关系准则,但它首先是针对周边国家而提出的。17参见熊坤新:《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视角看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政策》,载 《国际政治研究》2004年第2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丰富内涵,是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本着真诚的态度,平等自愿地建立和平稳定的东南亚发展环境的前提。中国与周边国家缔结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也反复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此表明中国的态度。2015年恰好是万隆会议胜利召开60周年的时间点,从历史情感讲,该原则本是东盟成员国中诸如缅甸、柬埔寨等国家在与中国发展双边关系中提出并逐渐被遵守的。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这一共同呼声,是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必须纳入此原则的最充分理由。当然,1954年所提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基于当时国际形势与环境,更多关注的是国家之间的尊重。在当前的环境下,尤其是在国家之间政治制度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该原则还突出了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文化、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模式的包容性。18参见潘光、周国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成功实践和创新发展——上海合作组织及 “上海精神”》,载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12期。在与东南亚这个小国众多,历史纠葛复杂的地区,建立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更应如此。

(二)尊重和支持缔约国彼此的核心利益

鉴于东盟各国与我国均已建立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反对“台独”,那么在睦邻友好条约之中对这一事关中国国家核心利益的政治立场上做出约束,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彻底消除对彼此内政指手画脚的可能,同时中国也承诺对东盟成员国内部争端保持公正客观立场,从而相互尊重彼此重大利益。

(三)设立争端方的谈判和解机制及非争端方的斡旋监督机制

对于中国和东盟各国来说,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争端,无疑是最好的方案,事实上也是惟一可行的方案,其它方案如国际仲裁都行不通 (最近所谓的 “中菲仲裁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同时,非争端方的斡旋监督也非常重要。近年来,新加坡、印尼等非争端当事方在东南亚各国争端解决中积极斡旋,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在此机制下,由非争端方组成斡旋监督委员会,促成争端方和平地谈判解决,监督和杜绝武力冲突的发生。

(四)拒绝针对条约方的军事或政治结盟或引入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

必须指出,这并不是要求东盟与中国一样采用 “不结盟”的外交政策,而是不与其他第三国家或组织缔结针对中国的结盟或引入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反之亦然。申言之,正是因为美国等国家介入中国与菲律宾等国的岛屿争端,才导致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化的局面。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中国无法要求东盟绝对采取中国所奉行的 “不结盟”政策,但就东盟所坚持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在 《东盟宪章》中表达的 “确保东盟人民和成员国与世界和平相处,生活于公正、民主与和谐的环境中”的基本要求,在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要求东盟拒绝针对中国的军事或政治结盟或引入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应该是可行的。此外,既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专门设立了谈判和解机制及非争端方的斡旋监督机制,则完全没必要引入第三方势力来解决争端。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必定会破坏缔约国之间的团结性和凝聚力。

(五)保护他方国民在本国领域内的利益

睦邻友好关系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与缔约国国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中国与东盟之间不仅在政治方面相互牵涉的因素越来越多,而且在经济方面的利益联结也日趋复杂和紧密。因此,在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强调对他方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部分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时有摩擦的当下。据媒体报道,2014年5月13日至15日,从越南的平阳省、胡志明市到同奈、隆安、河静、太平等省市都发生了针对中资企业的打、砸、抢、烧事件。平阳省内数大工业区几乎全部 “沦陷”,460多家企业遭破坏、15家工厂遭纵火,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19参见 “越南打砸中企:460家企业遭殃几十万双鞋子被抢”,网易:http://money.163.com/14/0519/15/9SKAC56D00252G50. html,2016年1月12日访问。这一悲剧事件,使我们必须认真反思部分东盟成员国对中国国民利益的保护力度,以及如何要求东盟各国有效对中国国民利益进行保护。

我们认为,应通过缔结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缔约国设定保护他方国民利益的条约义务,承诺不因为政治争端恶意在国内掀起民族对立情绪,在必要时候给予他方国民特殊保护,杜绝并严惩对他方国民的侵害。同时,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此条约义务的遵守情况予以及时的监督和反馈。缔约国违反此条约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六)允许采用后续补充性协定

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自然等多个领域,牵涉的利益和问题较多,故很难在条约中详尽无遗地对所涉事项进行全面、充分的规定。从实践看,采用后续的补充性规定对条约具体事项加以扩充和完善,是一种较为常用的解决方法。以 《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例,中俄双方在2001年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之后,又于2009年签订实施纲要,籍此对条约进行了一次极为细致和全面的补充,其内容涵盖了政治领域,经济领域 (细分为贸易合作、投资合作、能源合作、核能合作、科技合作、交通运输合作、民用航空材料和航空技术合作、航天合作、通信与信息技术合作、金融和银行信贷合作、环保合作、林业和木材工业合作、农业合作、地方和边境地区合作等共计十四个方面),人文领域 (细分为教育合作、文化合作、卫生合作、体育合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中俄主要宗教教派间开展对话与合作等六大方面),国防、救灾、司法和执法领域 (细分为军事合作、执法合作、司法合作、救灾合作四大方面),以及国际领域等五大领域的几十个大小方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该实施纲要也是对中俄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之后八年关系发展的全面反馈。

允许采用后续补充性协定,不仅有助于中国与东盟在今后扩大和深化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也为在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框架内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供了再行协商的时间和空间。

(七)采用固定适用期限制度

在条约的适用期限上,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可以采用固定适用期限制度,而暂不采用无期限适用制度。申言之,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领土争端,采用固定适用期限制度,一方面既可以在适用期内维持睦邻关系与和平环境,又可以在期限之外,为事态的变化留下一定的调整空间;另一方面,也不会因为采用无期限适用制度,使得领土争端被认为是刻意的悬而不决,最终不利于争端的有效解决。

(责任编辑:陈毅坚)

*张亮,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熊继博,中山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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